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葉秋碧
- 原告
- 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
- 被告
- 王婷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3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3時4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君鑾朗讀案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被 告王婷萱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被 告王婷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本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和解筆錄註銷。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肆仟陸佰零貳元,給付方法:被告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0日給付原告貳拾伍萬元,並經兩造確認在案;餘款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零貳元,被告自同年10月起至104 年9 月止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貳萬元,及104 年10月15日前給付壹萬肆仟陸佰零貳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同意被告依照第二點和解條件履行之前提下,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及緩刑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嘉慧律師被告 王婷萱調解委員 陳君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