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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急搜字第4號

緊急搜索陳報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急搜字第4號

聲請人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被 搜索 人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03年3月12日逕行搜索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樓,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報駁回。

理由

一、本件陳報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下午 1時50分之口頭指揮,於103年3月12日執行逕行搜索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樓,已實施完畢,檢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公務電話紀錄 1份、搜索扣押筆錄1份(含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報本院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3項規定:「前 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所為之逕行搜索,如係由檢察官為之者,應由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如係由司法警察(官)為之,則應由司法警察(官)於執行後 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所為之逕行搜索(學者有稱為緊急搜索),檢察官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3 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法院,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檢察官依同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12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法院,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前段、中段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次搜索依陳報人陳報內容,係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而為之逕行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條第 2項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逕行搜索,應由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為之,陳報人逕向本院陳報,與前揭法律規定有違,顯有違誤。本件陳報既與法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另本件逕行搜索之程序是否適法,依上說明,自應由本件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另向法院檢具相關事證陳報,而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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