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5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清 林依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秋��律師 莊宇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清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林依青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林文清與林依青係夫妻關係,林文清自民國93年2月26日起 至102年6月30日止任職於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俊公司),擔任南俊公司國內業務專員一職,負責開發客戶、接洽訂單、產品交易等事宜,為受南俊公司委任從事與南俊公司客戶洽商業務之人,並與南俊公司簽定「競業禁止」條款。詎林文清於任職南俊公司期間,明知應為南俊公司謀取最大利益、忠實執行職務,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南俊公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竟仍與其配偶林依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96年1 月3 日、99年1 月18日另開立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6 樓之3 之鑫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鑫兆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弄00號之億佳企業社,林文清、林依青並請林依青之兄林怡颯擔任鑫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另透過鐘淑曄商請鐘淑曄之弟鐘仁泓擔任億佳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藉以規避南俊公司察覺林文清從事與南俊公司相同業務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情事,而實際由林文清、林依青經營鑫兆公司與億佳企業社,林文清並將南俊公司型錄上之設計圖4 張,印製在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之型錄上,用以為鑫兆公司與億佳企業社招攬客戶,並藉職務上之機會,於98年10月5 日至103 年5 月9 日止,接續為下列違反任務之行為:㈠於與原屬南俊公司之客戶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傳公司)人員向其接洽採購時,接續隱瞞南俊公司關於該客戶欲訂購商品之資訊,並將訂單轉介至林依青,使瑞傳公司業務人員與林依青聯繫報價後,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7至56所示之時間,向鑫兆公司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7至56所示之產品及數量。㈡於客戶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祺公司)人員李欣釗向其洽購產品時,佯稱向南俊公司採購需達最低訂購量,瑞祺公司欲採購數量過少,並介紹可向鑫兆公司採購,瑞祺公司因而未向南俊公司購買產品,並轉而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時間,向鑫兆公司採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品名及數量。㈢又因瑞傳公司有滑軌的需求,該公司研發人員施雅慈詢問瑞祺公司產品開發李欣釗,李欣釗因林文清之前告知南俊公司有最低採購量,並介紹向鑫兆公司採購等情,故轉知施雅慈,致使瑞傳公司乃向鑫兆公司接洽聯絡,而接續於附表一編號57至編號64所示時間,向鑫兆公司採購如附表一編號57至編號64所示品名和數量。㈣於與原屬南俊公司之客戶崧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崧創公司)、汶萊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盛公司)人員向其接洽採購時,接續隱瞞南俊公司關於該客戶欲訂購商品之資訊,並將訂單轉介至林依青,使崧創公司、力盛公司人員與林依青聯繫報價後,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億佳公司購買於附表二所示之產品及數量。上開客戶訂單則由林依青以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名義透過林文清向南俊公司以較低價格購入後,轉售與上開原屬南俊公司客戶,以此方式賺取價差牟利,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亦致南俊公司蒙受損失於銷售貨品予附表一、二所示客戶而可獲得之預期利益。 二、案經南俊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查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皆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文清、林依青固坦承被告林文清有將附表一編號27至56(事實一㈠部分)、附表二(事實一㈣部分)所示之南俊公司客戶及訂單轉介與被告林依青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被告林文清不知有競業禁止之條款,是被提告後才知道。事實一㈡瑞祺公司部分及事實一㈢瑞傳公司採購如附表一編號57至64之產品之訂單部分,是被告林依青自行開發招攬的,並非依透過被告林文清轉單,且南俊公司確實有最低採購量之限制云云。經查: ㈠、被告林依青為不讓告訴人南俊公司知悉林文清之配偶在經營代理南俊公司業務,乃分別於96年1 月3 日成立鑫兆公司,並請其兄林怡颯擔任鑫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又於99年1 月18 日 成立億佳企業社,並請其朋友鐘淑曄之弟弟鐘仁泓擔任名義負責人,自己則為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林依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怡颯、鐘仁泓、鐘淑曄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34 頁、第125- 128頁),並有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17-118 頁);且被告林文清將南俊公司型錄上之設計圖4 張,印製在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之型錄上,而被告林文清於上開二公司行號掛名總經理職銜,此有林文清名片2 張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他字第3532 號 卷第56-110頁、第16頁)。而億佳企業社、鑫兆公司先以較低價格向告訴人公司購得貨品後,再轉售告訴人公司產品與原欲向告訴人公司訂購相同產品之客戶,業有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訂購單、廠商採購單、進貨統計表(見 102 年度他字第3532號卷第19頁、第21頁、第47頁、第20頁、第22 -25頁)及告訴人公司出貨單(見本院卷第201-204 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 ㈡、被告林文清不否認於93年2 月26日受僱於南俊公司,並與南俊公司簽署勞動契約書,而依勞動契約書第六條之規定(即競業禁止):「乙方(即被告林文清)於在職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共同從事與甲方(即南俊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業務或兼職。乙方於勞動契約終止後2 年內,不得自行經營或受僱從事與甲方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若有違反時,應賠償甲方懲罰性之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此有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書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他字第3532號卷第54-55 頁、第12頁)。而證人即南俊公司招募管理師吳宜倫於偵查時證稱:勞動契約書給新進員工簽署當時,管理部人員還會向新進員工解說勞動契約書內容,並請新進員工詳讀勞動契約每條規定,確認都瞭解內容,再簽署自己姓名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48 頁)。是以被告林文清智識程度大學畢業,此有被告林文清之個人戶籍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3頁)可參,且係從事業務工作,並在勞動契約書上親自簽名,填上地址及身分證字號,被告豈有不知悉之理。再者,依企業職業倫理,受僱者必須忠於僱用者,不得作出有傷害公司之行為。而被告林文清於102 年7 月2 日以其手機傳送簡訊至告訴人公司執行副總吳仁山手機,內容為「執副。我不該心存僥幸的騙您。我已經將公司應收應付帳冊整理好了。同時以請會計師結果營業。看您哪時候有空。我將公司帳冊帶給您看」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3532號卷第51頁),佐證被告林文清已知悉違反與告訴人公司競業禁止之約定,是以被告等所辯,是提被告的時候,林文清才知道與南俊公司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契約,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證人即南俊公司業務部經理蔡舜如於偵查時證稱:南俊公司對於客戶的訂貨沒有最低採購量的限制,無論多少的數量都會接,林文清就客戶訂購量比較少,這方面他有說,他會回報是因為伊平常會跟業務溝通,瞭解他跟客戶間接洽情形,林文清有說客戶訂購量比較小,只是陳述這樣子的情況,並不是說針對客戶訂購量比較小而需要做何處置,因為無論數量多少的訂購,公司都會接受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48 頁)。而證人即南俊公司執行副總吳仁山於偵查時亦證稱:南俊公司對於客戶的訂貨沒有數量之限制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47 頁背面)。是以依證人蔡舜如、吳仁山所述,南俊公司對於客戶採購數量並沒有數量之限制等情。㈣、被告林文清雖辯稱:南俊公司有最低採購量的規定,這是我們公司業務流傳下來的慣例云云。然查: 1、證人蔡舜如偵查時證稱:伊有整理林文清在職期間所有客戶的訂單明細,可以證明在林文清經手銷售給客戶的一些交易,其中於100 年7 月4 日廣達公司有訂購數量47組的滑軌,會分成兩張發票是因為出貨地點不同,於100 年11月7 日廣達公司有訂購3 組的滑軌,可以看出這些交易是林文清經手,所以他應該可以知道公司並沒有最低訂貨量限制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47 頁背面),並有證人蔡舜如所提出之南俊公司出貨統一發票3 張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63-165 頁),足認證人蔡舜如所述屬實。 2、 被告林文清雖辯稱:因為廣達公司是伊開發的客戶,該公司也是業界指標,一開始跟廣達公司交易,該公司會要求送樣品給他們試產,經過伊的爭取,即使小數量的貨品給廣達試產,伊不希望公司虧錢,也一樣收錢,試產結束正式生產,就要超過最低採購量,都是會有300 組、500 組的數量,所以上面的47組、3 組的訂單只是試產單云云(偵字第23378 號卷第201 頁背面)。然依卷附之0000-0000 林文清業務清單分析表所載:巧而美公司於101 年6 月份訂購150 組、同年7 月份訂購30組、崑煌公司於100 年10月份訂購110 組、飛捷公司於100 年3 月份訂購50組、6 月份訂購210 組、10月份訂購40組等情,此有0000-0000 林文清業務清單分析表可參(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58-160 頁)。此外,亦有客戶天宏達有限公司之受訂通知單列印、出貨通知單列印各乙紙;客戶同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訂通知單列印、外銷訂單修改申請單列印、外銷出貨通知單列印資料各乙紙;客戶奇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訂通知單列印、出貨通知單列印資料各乙紙;客戶俊銘五金有限公司之受訂通知單列印、出貨通知單列印各乙紙在卷可參(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91-199 頁)。是以林文清此部分所辯,委無足採。 ㈤、事實一㈡瑞祺公司部分: 1、證人即瑞祺公司產品經理余坤儒於偵查時證稱:伊是民國100 年間才到職,之前有無跟南俊公司交易伊不清楚,但是我們在跟鑫兆公司交易前,我們有向南俊公司的業務林文清詢價過,林文清說我們所詢問的所有品名南俊公司的最低採購量都要500 個以上,後來就介紹我們向鑫兆公司採購,是直到南俊公司對被告提告後,鑫兆公司沒有貨源提供給我們,我們就改跟南俊公司交易,我們公司接洽的窗口是南俊公司的林文清,林文清有說數量小的訂單不予接單,應向經銷商或代理商採購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05-106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偵卷第105 頁》你於偵查所述,就上開筆錄,你所謂的『我們』是瑞祺還是瑞傳?)是指瑞祺,如果瑞祺要導入新的料件的話,必須由瑞祺的工程師去確認是可以用的,當時我經由Rd,也就是李欣釗先生得知我們要採購的量不夠,不到總公司也就是南俊公司的量,所以我們才向鑫兆公司訂貨。」、「(問:李欣釗有無跟你說一定的量是多少?)他沒有講實際的數字,當時在地檢察署是我大概抓的一個量,因為當時地檢署一定要我講一個數字,我只好抓一個大概的量。」、「(問:怎麼知道可以去跟鑫兆公司訂貨?)這是從工程師那邊得知的,原本是跟南俊公司訂貨,南俊公司的業務說量不夠可以向鑫兆公司訂貨,南俊公司的業務後來我才知道是被告林文清。」、「(問: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26的品名,你剛才所說,是否因為量不夠,才有接下來的上開26筆交易?)被告林先生說我們可以向鑫兆公司訂貨之後,瑞祺公司就開始向鑫兆公司採購,就上開資料來看,這些東西應該都是我們公司採購的。」、「(問:你提到最低採購量的事情是否從李欣釗先生那邊聽到的?)是的。」、「(問:你所知道的採買的產品,是否是sr00000000、sr00000000這個產品?)這兩樣是現有在出貨的,實際上還有更多,我知道是有包括這兩樣。」、「(問:瑞祺公司在採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6所示之兩個料件之前,是否曾與南俊公司交易往來過?)這個部分我不能確定,但就我知道的部分,我們瑞祺應該是沒有,因為南俊公司還有賣其他產品,但就這兩個料件應該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49-152 頁)。是以依證人余坤儒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南俊公司有最低採購量是從李欣釗得知的,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26這兩樣產品,之前沒有跟南俊公司交易過等情。 2、證人李欣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任職何處?到職日期為何?)瑞祺公司,應該是97年4 月1 日到職。」、「(問:你在公司負責業務為何?)我目前是機構件的產品開發。」、「(問:『提示本院卷第57頁以下電子郵件』這些是否你與被告林小姐往來的電子郵件?)是的。」、「(問:是否記得你們當時是在討論何事,請詳述當時的過程?)最主要就是針對滑軌的規格,因為我們客人有一定的需求,所以我們就是在討論滑軌的規格。」、「(問:你是否指這些滑軌是客製化產品?)不是,我們是買已經作好的產品,但是符合我們客戶期望的東西。」、「(問:你指的客戶是指瑞祺還是瑞傳的客戶?)瑞祺的客戶。」、「(問:就你剛剛提到的產品,為何是與被告林依青來討論訂作?)因為她是說她是南俊公司的代理商,有需求可以告訴她,她會來告訴我們能不能達成。」、「(問:所以是否林依青來主動向你推銷的?)算是,因為我們一開始是向南俊公司採買,但是南俊公司跟我們說我們買的量比較少,可以請代理商跟我們作這一段交易,然後鑫兆公司就來跟我們接洽,南俊公司就是林文清跟我們說的。」、「(問:你的意思是否指在鑫兆公司交易之前,貴公司有向南俊公司採買過?)沒有,我們本來是想跟南俊公司買,但是南俊公司覺得我們量少,所以我們沒有跟南俊公司買東西。」、「(問: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6是否你與被告林依青購買之產品?)是的,是瑞祺公司買的。」、「(問:就上開起訴書附表這些產品,你與被告林依青討論購買之前,有無向其他公司討論詢價過?)我們買東西不可能只找一家,所以一定是有的,我們會去找符合我們規格跟數量的公司,是鑫兆公司符合我們量比較少的需求,就跟他們買。」、「(問:你一開始找南俊公司是為了買什麼產品?)我一開始是為了找滑軌,但是他們有許多規格的滑軌,所以請南俊公司推薦我們適合規格的滑軌。」、「(問:南俊公司與你接洽的業務員是否被告林文清?)是的。」、「(問:你是否聽過林文清提及最低採購量?)有。」、「(問:你向南俊公司業務林文清詢價結果,之後你如何向證人余回覆?)我直接跟余先生回覆說,我們可能要找代理商,因為被告林文清說我們可以找代理商買,我們就不用吃這麼多的量。」、「(問:林文清當時說代理商是那一間公司?)鑫兆公司。」、「(問:所以你是否因此才向鑫兆公司訂購上開這些產品?)是的。」、「(問:剛才說被告林文清跟你說最低採購量是多少?)有點久了,我沒有印象,但是他有說我們採購二、三百支算是很少的,所以才說要介紹代理商跟我們接洽。」、「(問:你在與被告林文清接洽時,他是說南俊公司沒有你需要這個料件規格,還是用最低採購量的說法來拒絕你並介紹供應商給你?)我印象他是說採購量太少,我忘記他是否說南俊公司是否有這個料件,但是我印象中是因為量太少,他才會介紹代理商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3-157 頁)。是以依證人李欣釗所述,瑞祺公司訂購產品並非客製化產品,被告林文清確實有告知採購量太少,並要介紹代理商與瑞祺公司聯絡之事實。 3、依上開證人余坤儒、李欣釗所述,被告林文清辯稱:伊太太去開發的;被告林依青辯稱:這些產品是伊自己開發的云云,顯不足採信。 ㈥、事實一㈢之瑞傳公司部分: 證人李欣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對於被告林文清剛才所述,『就我太太的Email 裡面,是由瑞傳有滑軌的需求,詢問了瑞祺的李欣釗,由李先生推薦妳來找鑫兆公司』等語,是否真有事?)應該有。」、「(問:請描述過程?)我們原本是同公司,後來因為產品的關係我分到子公司,所以訊息會互通,我找到一個新的供應商就會主動跟大家說,所以整個部門都會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60-161 頁),核與被告林文清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就伊太太Email 裡面,是瑞傳公司有滑軌的需求,詢問了瑞祺公司的李欣釗,由李先生推薦證人施雅慈來找鑫兆公司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59 頁背面),足認瑞傳公司會找鑫兆公司訂購附表一編號57至64所示之產品,乃係瑞祺公司李欣釗推薦,而李欣釗會向瑞傳公司推薦向鑫兆公司訂購,乃係被告林文清告知李欣釗南俊公司有最低採購數量,所以才會向瑞傳公司推薦向鑫兆公司訂購等情,有如前述,是以被告等辯稱,此部分不是林文清直接主動轉介給林依青,係林依青自己開發之客戶云云,顯與事實不合。 ㈦、事實一㈣崧創公司、力盛公司部分及事實一㈠之瑞傳公司部分: 證人即崧創公司產品經理廖俊賢於偵查時證稱:與億佳企業社交易的窗口為一位林小姐,伊不知道是否是林依青,當時林文清跟伊說億佳企業社就是南俊公司的代理,如果有需要就去找億佳企業社,介紹伊億佳企業社的手機門號,要伊聯絡林小姐,伊撥打電話予林小姐時應該有說是林文清介紹的,伊當時跟林小姐講說伊要購買的就是南俊公司生產的產品型號,請她報價,與億佳企業社交易窗口一直都是林小姐,跟億佳企業社採購過3 至5 次,都是用Email 往來直接下訂單,當時為何轉向億佳企業社購買,是因為我們要買得產品是南俊公司生產的產品,而南俊公司聯絡的窗口是林文清,林文清這樣表示,伊就只好跟億佳企業社公司買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38-139 頁);另證人即力盛公司採購李憶華於偵查時證稱:力盛公司從去年開始和億佳企業社有生意往來購買滑軌,之前與南俊公司購買滑軌,為何又跟億佳企業社購買,是因為去年開始公司又有需要,所以伊林文清聯絡,林文清跟伊介紹億佳企業社,伊就開始跟億佳企業社購買滑軌,沒有經過比價,跟億佳企業社購買的滑軌與南俊公司購買的滑軌型號是一樣的,億佳企業社賣給伊的就是南俊公司的滑軌,與億佳企業社交易的窗口為林依青,當時林文清介紹伊跟億佳企業社交易時就直接給伊林依青的電話,要伊聯絡林依青,伊撥打電話給林依青時,就有直接跟她講伊是林文清介紹的,伊當時跟林依青講說伊要購買的是南俊公司生產的產品,伊跟林依青講的是南俊公司的型號,只有南俊公司可以生產,林依青就報價格給伊,與億佳企業社接洽的窗口一直都是林依青,伊告知是林文清介紹時,林依青沒有表示等語(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37 頁)。是以依證人廖俊賢、李憶華所述,是因與林文清聯絡時,林文清就告知億佳企業社是南俊公司代理商或是直接介紹億佳企業社,才會向億佳企業社訂購等情,另有瑞傳公司102 年11月18日瑞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該公司與鑫兆公司之交易往來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3378 號卷第78、79頁,核與被告林文清、林依青自白之事實相符。 ㈧、被告林文清、林依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告訴人南俊公司因此損失預期利益。 1、客戶瑞祺公司、瑞傳公司、崧創公司、力盛公司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所採購之產品及數量後,林依青再透過林文清向南俊公司訂購產品轉售給客戶之事實,此有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億佳企業社訂購單2 紙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他字第3532號卷第17頁、第19頁、第21頁)。足認被告林文清、林依青2 人,主觀上有不法利益之意圖。 2、證人蔡舜如於偵查時證稱:林文清也有說客戶要求降價,印象深刻說要求降價的公司是億佳企業社,當時伊並不知道億佳企業社實際經營者是林文清的配偶,林文清有跟伊說過很多次億佳企業社要求降價很多次,一開始伊都有同意讓林文清降價給億佳企業社,最後一次林文清是在102 年3 、4 月間,他離職前三個月左右,又說億佳企業社要求降價,這次伊就告訴林文清億佳企業社已降價很多次,不可能再降價給他等語(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48 頁)。而證人即力盛公司採購李憶華於偵查時證稱:林依青報給伊的價格如果比客人要購買報給伊的價格還低,公司有利潤就接受,並沒有特別再提及南俊公司的價格,但採購時有特別跟林依青講說要南俊某型號的商品,而億佳企業社出貨的產品也確實是南俊公司的產品等語(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35 頁)。是以依證人蔡舜如、李憶華所述,被告林文清確於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訂購時有要求南俊公司降價,再以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名義轉售予客戶而牟取利益之事實。 3、證人余坤儒、廖俊贀、李憶華於偵查時均證稱,若無林文清向其介紹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是一定會向南俊公司採購等語(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06 頁背面)。又依南俊公司所登記公司所營事業種類為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見本院卷第283 頁),其所出售予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產品為滑軌,而依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表,如依定義為包括機械軸封、線性滑軌等製造業之同類標準作為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有11%(見本院卷第292 頁),是南俊公司因被告上開背信行為,有可期待利益喪失,應堪認定。 ㈨、此外,並有瑞祺公司於102 年11月20日祺法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表、瑞傳公司於102 年11月18日瑞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3378 號卷第100-101 頁背面)、崧創公司於102 年11月4 日函及檢附之交易明細表(包括統一發票、匯款單據、對帳單)、力盛公司之驗收單、億佳企業社採購單等資料在卷可憑(偵字第23378 號卷第81-99 頁背面)。 ㈩、⑴被告辯護人並提出王耀譽與林依青往來電子郵件影本、瑞祺公司與林依青往來電子郵件影本,辯稱:崧創公司採購王耀譽欲向南俊公司採購滑軌,並向被告林依青採購滑軌之支撐架,王耀譽與林依青以電子往來確認支撐架數量,惟嗣後王耀譽向被告林依青表明係因滑軌方面有最低採購量之限制,故取消本次訂購;瑞祺公司與林依青往來電子郵件,雙方自100 年11月起至101 年2 月陸續接洽,並由林依青推銷新款之滑軌產品,此部分與南俊公司無涉云云。惟查:依上開王耀譽與林依青往來電子郵件,固記載「由於滑軌方面有MOQ 限制,客戶只能等待下次數量足夠再訂購」等語,但此無法證明係南俊公司對於滑軌方面有MOQ 限制。再者,依崧創公司經理廖俊賢之上開證述,被告林文清並非告知南俊公司有MOQ 限制,而是告知崧創公司,億佳企業社就是南俊公司的代理,如果有需要就去找億佳企業社,足見辯護人所辯與事實不合。⑵辯護人提出林依青當時曾向允鴻公司、振發公司、晶睿公司等多家公司推銷同款產品之開發信,此產品乃係被告林依青自行與瑞祺公司接洽,推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6新產品,此觀諸瑞祺公司與林依青往來電子郵件可知云云。然此新型伺服器滑軌,係SR-000-000-00 該款滑軌可以搭配的機器,被告林文清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SR-435-895本來就是南俊公司的產品(見本院卷第260 頁背面),而依證人即瑞傳公司的產品經理張澄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滑軌SR000000-00 、SR000000-00 南俊公司有製造的能力,他們是這方面的專業公司等語,而告訴代理人陳稱,滑軌SR000000-00 之產品係告訴人公司所出售型號NJ21G58-0558ST之產品;SR000000-00 之產品係告訴人公司所出售型號NJ21G58-0660ST之產品,此有南俊公司出貨予億佳企業社之出貨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1-204 頁),而該產品中所使用之「機櫃滑軌卡扣」,告訴人公司於100 年4 月28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機櫃滑軌卡扣改良結構」申請新型專利,此亦有專利檢索系統,專利編號M413315 公告號/證書號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5 頁)。是以依上開所述,並非辯護人所稱,新型伺服器滑軌係林依青所開發之新產品。 、綜上所述,被告林文清、林依青所辯,不足採信,渠等2 人事證明確,背信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 條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42 條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數額,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規定。 ㈡、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內含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故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背信罪為目的犯,其中對於損害本人之利益,僅需對於未來予本人財產損害之事實,有容認其發生之認識即可。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查被告林文清任職南俊公司期間,本應誠實執行職務,並追求南俊公司之最大利益,竟與其妻林依青意圖為其等個人不法之利益,由其妻林依青另成立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掩人耳目,利用南俊公司提供之行政資源及職務上機會,於客戶訂購產品時,佯稱南俊公司有最低採購量限制或介紹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係南俊公司代理商,使客戶轉向鑫兆公司、億佳企業社訂購產品,再由林文清要求南俊公司降價轉售予客戶,使南俊公司客戶之流失,造成南俊公司營業上可期待利益之損失,顯然已對南俊公司造成損害至明。核被告林文清、林依青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又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林依青雖不具為南俊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身分,其與被告林文清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得以共犯論。再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林文清於任職南俊公司期間未為南俊公司利益而從事渠等應為之業務,反而利用上開資源而與被告林依青共同為上揭背信犯行,均係為渠等個人自己之利益,而利用同一機會,使瑞祺公司於附表一編號1 至26;瑞傳公司於附表一編號27至64對鑫兆公司採購滑軌;崧創公司於附表二編號1 至6 ;力盛公司於附表二編號7 至8 對億佳企業社採購滑軌,基於對南俊公司造成損害之同一目的,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僅侵害單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而均論以一背信罪。 ㈣、爰審酌被告林文清受南俊公司信賴而受託處理開發客戶及與南俊公司之客戶接洽、處理客戶以及訂單事務事宜,竟貪圖個人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南俊公司之信賴及競業禁止規定,與配偶即被告林依青共同先後接續為上開背信等犯行,所為實屬非是,並以行為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林文清係立於主導地位,被告林依青係配合角色地位,考量渠等均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對南俊公司所受之損失利益,已與南俊公司達成和解,此有雙方簽立之和解協議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3-294 頁),而被告所簽發支票之票款已入帳,此亦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6 頁),及部分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林依青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末查被告2 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雖未全部坦承犯行,但承認大部分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而被告等並已履行給付和解條件,而告訴人公司亦具狀請求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此有告訴人公司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第299 頁),本院審酌前開諸情,認被告2 人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鑫兆公司交易明細表 ┌──┬─────┬─────┬────────────────────┬──┬──────┐ │編號│時間 │擅自接單 │品名 │數量│總金額 │ │ │ │對 象 │ │ │(新臺幣) │ ├──┼─────┼─────┼────────────────────┼──┼──────┤ │1 │101.4.13 │瑞祺公司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000│960,000元 │ ├──┼─────┼─────┼────────────────────┼──┼──────┤ │2 │101.4.20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60 │48,000元 │ ├──┼─────┼─────┼────────────────────┼──┼──────┤ │3 │101.5.24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50 │40,000元 │ ├──┼─────┼─────┼────────────────────┼──┼──────┤ │4 │101.7.23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620│1,506,600元 │ ├──┼─────┼─────┼────────────────────┼──┼──────┤ │5 │101.7.31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600 │456,000元 │ ├──┼─────┼─────┼────────────────────┼──┼──────┤ │6 │101.9.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900 │684,000元 │ ├──┼─────┼─────┼────────────────────┼──┼──────┤ │7 │101.9.17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400│1,064,000元 │ ├──┼─────┼─────┼────────────────────┼──┼──────┤ │8 │101.10.1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750│1,330,000元 │ ├──┼─────┼─────┼────────────────────┼──┼──────┤ │9 │101.10.19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410 │311,600元 │ ├──┼─────┼─────┼────────────────────┼──┼──────┤ │10 │101.11.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00 │76,000元 │ ├──┼─────┼─────┼────────────────────┼──┼──────┤ │11 │101.11.7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30 │22,800元 │ ├──┼─────┼─────┼────────────────────┼──┼──────┤ │12 │101.11.20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50 │114,000元 │ ├──┼─────┼─────┼────────────────────┼──┼──────┤ │13 │101.11.21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700 │532,000元 │ ├──┼─────┼─────┼────────────────────┼──┼──────┤ │14 │101.12.6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600 │456,000元 │ ├──┼─────┼─────┼────────────────────┼──┼──────┤ │15 │101.12.18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500 │380,000元 │ ├──┼─────┼─────┼────────────────────┼──┼──────┤ │16 │101.12.24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40 │32,000元 │ ├──┼─────┼─────┼────────────────────┼──┼──────┤ │17 │102.1.29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000│760,000元 │ ├──┼─────┼─────┼────────────────────┼──┼──────┤ │18 │102.2.1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300 │228,000元 │ ├──┼─────┼─────┼────────────────────┼──┼──────┤ │19 │102.3.14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48 │38,400元 │ ├──┼─────┼─────┼────────────────────┼──┼──────┤ │20 │102.3.14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830 │630,800元 │ ├──┼─────┼─────┼────────────────────┼──┼──────┤ │21 │102.3.19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1275│969,000元 │ ├──┼─────┼─────┼────────────────────┼──┼──────┤ │22 │102.4.1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800 │608,000元 │ ├──┼─────┼─────┼────────────────────┼──┼──────┤ │23 │102.4.2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30 │24,000元 │ ├──┼─────┼─────┼────────────────────┼──┼──────┤ │24 │102.4.2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65 │49,400元 │ ├──┼─────┼─────┼────────────────────┼──┼──────┤ │25 │102.6.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370 │281,200元 │ ├──┼─────┼─────┼────────────────────┼──┼──────┤ │26 │102.6.5 │同上 │(GP).COS-0905/0906滑軌.SR-000-000-00 │60 │48,000元 │ ├──┼─────┼─────┼────────────────────┼──┼──────┤ │27 │98.10.5 │瑞傳公司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28 │98.10.15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50 │45,000元 │ ├──┼─────┼─────┼────────────────────┼──┼──────┤ │29 │98.11.18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30 │98.12.15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31 │99.1.28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32 │99.3.1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5 │94,500元 │ ├──┼─────┼─────┼────────────────────┼──┼──────┤ │33 │99.5.24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5 │13,500元 │ ├──┼─────┼─────┼────────────────────┼──┼──────┤ │34 │99.5.26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5 │94,500元 │ ├──┼─────┼─────┼────────────────────┼──┼──────┤ │35 │99.9.1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95 │175,500元 │ ├──┼─────┼─────┼────────────────────┼──┼──────┤ │36 │99.9.2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37 │99.9.20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38 │99.10.4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80 │72,000元 │ ├──┼─────┼─────┼────────────────────┼──┼──────┤ │39 │99.10.14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50 │45,000元 │ ├──┼─────┼─────┼────────────────────┼──┼──────┤ │40 │99.10.19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41 │99.11.2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300 │270,000元 │ ├──┼─────┼─────┼────────────────────┼──┼──────┤ │42 │99.11.5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50 │135,000元 │ ├──┼─────┼─────┼────────────────────┼──┼──────┤ │43 │100.1.7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44 │100.2.15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250 │225,000元 │ ├──┼─────┼─────┼────────────────────┼──┼──────┤ │45 │100.6.3 │同上 │(GP).PRC-1194.20"滑軌.NJ13002 │6 │2,760元 │ ├──┼─────┼─────┼────────────────────┼──┼──────┤ │46 │100.7.22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53 │47,700元 │ ├──┼─────┼─────┼────────────────────┼──┼──────┤ │47 │100.8.16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5 │94,500元 │ ├──┼─────┼─────┼────────────────────┼──┼──────┤ │48 │100.8.17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90,000元 │ ├──┼─────┼─────┼────────────────────┼──┼──────┤ │49 │100.9.1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200 │180,000元 │ ├──┼─────┼─────┼────────────────────┼──┼──────┤ │50 │100.11.7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90 │76,500元 │ ├──┼─────┼─────┼────────────────────┼──┼──────┤ │51 │100.11.9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85,000元 │ ├──┼─────┼─────┼────────────────────┼──┼──────┤ │52 │100.11.14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0 │85,000元 │ ├──┼─────┼─────┼────────────────────┼──┼──────┤ │53 │100.12.7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97 │167,450元 │ ├──┼─────┼─────┼────────────────────┼──┼──────┤ │54 │101.1.5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200 │170,000元 │ ├──┼─────┼─────┼────────────────────┼──┼──────┤ │55 │101.1.19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15 │97,750元 │ ├──┼─────┼─────┼────────────────────┼──┼──────┤ │56 │101.4.11 │同上 │(GP).MCF-2231.28"滑軌(一對).NJ21A02-28" │10 │8,500元 │ ├──┼─────┼─────┼────────────────────┼──┼──────┤ │57 │101.10.29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4 │30 │20,700元 │ ├──┼─────┼─────┼────────────────────┼──┼──────┤ │58 │101.10.29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0 │30 │20,100元 │ ├──┼─────┼─────┼────────────────────┼──┼──────┤ │59 │101.11.30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0 │30 │20,100元 │ ├──┼─────┼─────┼────────────────────┼──┼──────┤ │60 │101.11.30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4 │30 │20,700元 │ ├──┼─────┼─────┼────────────────────┼──┼──────┤ │61 │102.3.5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4 │3 │2,070元 │ ├──┼─────┼─────┼────────────────────┼──┼──────┤ │62 │102.3.5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0 │3 │2,010元 │ ├──┼─────┼─────┼────────────────────┼──┼──────┤ │63 │102.6.20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4 │30 │20,700元 │ ├──┼─────┼─────┼────────────────────┼──┼──────┤ │64 │102.6.20 │同上 │(GP)JADE-9120.24吋滑軌.SR-4095-20 │30 │20,100元 │ └──┴─────┴─────┴────────────────────┴──┴──────┘ 附表二:億佳企業社交易明細表 ┌──┬─────┬─────┬────────────────────┬──┬──────┐ │編號│時間 │擅自接單 │品名 │數量│總金額 │ │ │ │對 象 │ │ │(新臺幣) │ ├──┼─────┼─────┼────────────────────┼──┼──────┤ │1 │99.8.30 │崧創公司 │EJ-SL0000000.NJ00000-00 │292 │99,280元 │ ├──┼─────┼─────┼────────────────────┼──┼──────┤ │2 │99.9.15 │同上 │EJ-SL0000000.NJ00000-00 │58 │19,720元 │ ├──┼─────┼─────┼────────────────────┼──┼──────┤ │3 │101.8.17 │同上 │NJ-00000-00.SR-00000-00 │500 │180,000元 │ ├──┼─────┼─────┼────────────────────┼──┼──────┤ │4 │101.11.21 │同上 │NJ-00000-00 │100 │40,000元 │ ├──┼─────┼─────┼────────────────────┼──┼──────┤ │5 │102.3.22 │同上 │NJ-00000-00 │500 │175,000元 │ ├──┼─────┼─────┼────────────────────┼──┼──────┤ │6 │103.5.9 │同上 │EJ-SL900120-L.SR-2775-20-L │400 │148,000元 │ ├──┼─────┼─────┼────────────────────┼──┼──────┤ │7 │101.3.16 │力盛公司 │820F300002.24inch mounting rails │53 │25,705元 │ ├──┼─────┼─────┼────────────────────┼──┼──────┤ │8 │101.12.3 │同上 │820F300002.24inch mounting rails │4 │1,9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