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61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冀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第17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冀青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葉冀青因見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公司),於網站上刊登號稱可每年獲利2,000 點以上之期貨交易程式,其績效表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認法意公司實際上並未擁有該期貨交易程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9 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9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 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以「藍玉」為筆名,接續於如附表編號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至45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無名部落格」、「聚財網」等公開網站及其個人對外公開之臉書網頁中,公然以「廢物」、「智障」、「卑鄙無恥」等語,侮辱法意公司,足以損害法意公司名譽。 二、案經法意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葉冀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表人丁啟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卷附無名部落格、聚財網回覆之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回覆之IP申設資料(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10777 號卷第44頁、北檢101 年度偵字第23788 號卷第14至16頁、北檢10 1年度發查字第3343號卷第39頁) 各1 份,暨如附表編號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至45卷證出處欄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又按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以上揭字詞辱罵告訴人法意公司,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告訴人公司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予採信,本案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附表編號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至45所示的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廢物」、「智障」、「卑鄙無恥」等語辱罵告訴人公司,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其因認告訴人公司實際上並未擁有年獲利 2,000 點以上之期貨交易程式,未思以其他理性字眼對此事為評價,反以上揭字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公司,彰顯其情緒控制能力不佳,法治觀念亦屬薄弱,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係於網路上以文字為上開公然侮辱行為,影響顯較一般於公共場合辱罵者更為廣大且長久、其行為期間非短,對告訴人公司名譽及社會評價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輕,被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終能坦承犯行,然被告辯稱:伊在告訴人公司提告前就鄭重道歉過很多次、很有誠意云云,惟觀諸被告所提出101 年12月21日標題為「我鄭重就我狂罵法意為廢物向法意道歉」一文( 見本院卷第154 頁) ,內文雖敘及欲就此事向告訴人公司鄭重道歉云云,惟觀其通篇意旨,仍係以玩笑肆虐之口氣,就其辱罵告訴人公司此事為辯駁,且「罵法意是廢物」一詞幾貫穿全文,實未見被告就此事有確切悔悟之意,且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被告所為已嚴重影響告訴人公司商譽,告訴人公司另以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新臺幣100 萬元,被告於該訴訟亦無和解之意,請從重量刑等語( 見本院卷第175 頁) ,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能真誠向告訴人公司致歉,而取得其諒解,暨衡酌被告現為在學之研究所學生、未婚、與父母同住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儆懲。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意圖將不實事項散布於眾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101 年9 月7 日起至同年11月2 日止,在其上址住處登入網路,以「藍玉」名義,於如附表所示( 編號38、46、47除外) 之時、地,接續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無名部落格」、「聚財網」等公開網站及對外公開之臉書中,公然以如附表所示(編號38、46、47除外)的「廢話」、「廢書」、「噁心」、「廢講座」、「廢課程」、「說謊」等語,侮辱告訴人公司,並接續指摘告訴人公司「偽造交易紀錄」、「作假帳」等不實事項,足以損害法意公司名譽,因認除附表編號38、46、47外( 此3 部分不構成犯罪) ,就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2、15、17至19、21至23、25至28、33至34、37、39至42部分,另涉犯如附表法律性質認定欄所載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本院上揭已以公然侮辱罪論罪科刑部分,其中附表編號8 、13、14、16、24、30至32、35至36、43至45部分,並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㈡、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參)。 ㈢、又按刑法所稱侮辱者,乃以言詞或舉動相侵漫;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二者之區別,在侮辱無所謂事實之真偽,僅出於抽象之辱詞或動作,誹謗則在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有真偽之分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係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 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須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 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為真實,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即始可免除誹謗罪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係法律就妨害名譽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所謂善意者,係指行為人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若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符合同法第311 條所定之免責事項,即屬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而語言、措詞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不能避免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簡短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拘禮的,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賦予保障。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及供述、證人即告訴代表人丁啟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網路列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確有於網路上發表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文章,惟仍堅詞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堅稱:告訴人公司說該公司96年發明1 套程式後,平均1 年可以在臺指期賺2,000 點的程式( 下稱系爭程式) ,讓人認為系爭程式有被使用於期貨市場下單,但告訴人公司始終未能提出系爭程式之臺期指對帳單供公眾檢視,於訴訟過程中亦僅能提出另一程式之對帳單供檢察官及法院參考,伊認為告訴人公司手上根本沒有該程式;且從告訴人公司於網路上所公布之系爭程式101 年8 月份的報表顯示: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是賺6 萬元;但101 年10月的報表上: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卻變成賠17萬元,可見該報表造假;告訴人公司以宣傳系爭程式之績效辦理招生已4 年,會誤導點閱的投資人,伊刊登文章是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告訴人公司是如何欺騙散戶;又伊有閱讀告訴人公司之賈乞敗所寫的「暗黑交易者的告白」這本書,該書總是談應該抱持怎樣的心態去交易,不談如何交易、如何買進賣出,內容很空洞,伊才會發表告訴人公司出的是廢書、廢課程、廢講座等語。 ㈤、查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其中之「廢」字係指「無用」、「無益」之意,惟他人所說言詞、所書寫書籍、辦理之課程、演講,是否有用、有益,本繫乎個人之學識、專業背景及需求,係純粹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其所評斷者係客觀上存在之事物( 即話語、書、課程、演講本身) ,並非在評斷或貶抑說話、書寫或辦課程、演講之人,一般理性之人亦不會因行為人個人評斷某人所說的話係廢話、所書寫之書籍係廢書云云,即減損對於說話之人、出書之人的社會評價;至於某人、事、物是否令人「噁心」( 有不屑、加以鄙視之意) ,亦係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與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均非抽象之辱詞,與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之「侮辱」構成要件尚有不符,故公訴意旨認被告在附表所示之之文章內,若出現上揭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噁心之字眼,即觸犯公然侮辱罪嫌,容有誤會。 ㈥、次查告訴人公司自98年1 月13日前某日起即在其部落格網頁上刊登「這是PHIGROUP(即告訴人公司)的程式交易績效,2 口大台期,交易成本單邊500 元。創作於2007年3Q。使用至2008年平均一口獲利2,514 點。金融海嘯之後績效再創新高。過去報表由TradeStation產生,現在使用Multicharts 」之訊息,文字旁並附上該程式之淨利走勢圖,且會按月定期更新系爭程式歷月之績效表於網頁上;又系爭程式101 年8 月份的報表顯示: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是賺6 萬5,200 元,交易次數8 次,勝率100%,惟於101 年10月的報表上: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卻顯示係賠17萬2,000 元,交易次數16 次 、勝率37.5% 等事實,有被告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第59頁) ,上情並為證人丁啟書於偵查中所是認,其於101 年12月11日偵訊時陳稱:系爭程式的報表是我們用Multicharts 程式跑出來的,我們書寫該篇文章是說我們有能力做程式,在Multicharts 程式上建構自己的策略及程式,是一篇廣告,說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程式給大家看;我們有辦講座,講股市的技術分析,以過去的交易資料做技術分析,也有公開發行書本,介紹技術分析及籌碼分析;( 針對被告質疑處) 我們有去問Multicharts 網站為何報表的月份次數加總及年份次數不同,Multicharts 說這是合理的,因為涉及很多股票操作及程式的專業,我也不是很清楚等語( 見北檢101 年度偵字第23788 號卷第120 頁至同頁背面) ,可認被告辯稱告訴人公司使用上揭網頁內容用以廣告招生,惟系爭程式之績效報表有上述前後不一致之情形等情並非子虛,堪予採信。 ㈦、又參酌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陳稱:系爭程式是模擬交易,本來就沒有對帳單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107 頁) ,然觀諸上述網頁資料針對系爭程式之說明,係以「使用至2008年平均一口獲利2, 514點」,並未詳予說明其所謂「使用」係僅將歷史數據灌入程式內,由程式跑績效之模擬交易,本有使一般瀏覽網頁之人誤解該程式確實有經使用於實際期貨市場下單之可能,而若係實際下單者,自不會有上述報表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被告既係因告訴人公司始終未能提出真實對帳單,且報表又有上述前後不一致情形,故認為該報表係造假、告訴人公司手上根本沒有系爭程式,堪認被告確係基於相當理由而為上開認定,故被告根基上述之相當理由而指摘告訴人公司「偽造交易紀錄」、「謊稱自己創造11年均賺2000點↑程式」、「作假帳」等語( 屬具體事件之陳述) ,揆諸上揭關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之說明,尚難遽以誹謗罪責相繩。又告訴人公司既主動長期於網站上公布系爭程式之績效表,且對外販售書籍、辦課程、演講而營利,其究竟有無書寫年獲利2000點以上程式之能力,亦為一般投資大眾是否願付錢購買書籍、參與課程、講座之重要判斷依據,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據其上述認定而依個人價值評論告訴人公司係「詐欺犯」、「詐欺集團」、「說謊式的團隊」、「說謊成性、滿口謊言」、「毫無任何羞恥心的斂財者」等語,均係個人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其並未逾越就此事合理評論之範圍,依刑法第311 條,亦非屬誹謗罪處罰之範疇。又被告係根基於一定事實而評斷告訴人公司有「說謊」之行為,並非憑己意恣意辱罵,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批評告訴人公司「說謊」部分,若成立犯罪,係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亦有誤解,附此敘明。 ㈧、告訴意旨雖以:被告僅以報表數字不一致即指稱告訴人公司造假、是詐騙集團,然告訴人公司前已於官網及凱衛資訊官網就此事回覆( 即告證6),被告仍置之不理,持續在網路上散布上揭不實言論,且其評論已逾越合理評論之限度,係出於真實之惡意,自應負誹謗罪責等語( 見本院卷第113 頁背面至第115 頁) ,惟觀諸告證6 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所示:告訴人公司於101 年9 月15日僅在官網上附上Multicharts 官網討論區文章的連結,說明為何月週期分析的交易次數加總與年週期分析的交易次數加總不同、手續費設定500 元是否合理等( 見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10777 號卷第53至55頁) ,並未具體說明為何同一月份的交易結果,會由上述賺錢變成虧錢、勝率、交易次數亦完全大相逕庭之理由,自難認告訴人公司於斯時已提出合理之解釋說明,而據此推論被告嗣後即係基於惡意而散布上揭言論。況參諸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即證人丁啟書於101 年12月21日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質以為何會有上述績效表前後不一致之結果時,先係答稱:「因為留倉的跨月份交易,Multicharts 軟體在計算當月績效時,要把它算成平倉,當月獲利才會是正確的,所以次數才會不一樣。金額從盈餘變成虧損,可能再回去尋找歷史資料時,發現不對時,會重新計算資料。我們收到資料以自己電腦時間為準,但回補的資料是以期交所電腦的時間為準,時間不一樣的話可能造成資料不一樣」云云,經檢察事務官再質以:「你們不是以歷史交易作分析,歷史交易資料沒有變,為何績效會不一樣? 」時,證人丁啟書回答:「因為電腦在讀過去資料時,電腦也會重回補資料」云云( 同上偵查卷第166 頁背面至第167 頁) ,嗣於102 年4 月12日偵訊時,證人丁啟書針對相同提問,答稱:「是套裝軟體自動計算的結果,期交所會產生數據,再傳到我們的電腦,但每個人的電腦速度不一樣,所以每個人收到的資料會有些微的差距」、「我們收到的資料是用即時資料去跑,會馬上公佈出來,但例如住在台北、屏東二者收到的資料會不同,因為屏東較遠、速度有差」云云( 同上偵卷第287 至同頁背面) ,是以,造成上述績效表差異之結果,究係因跨月平倉問題? 還係因電腦回補資料時發現以往數據有誤自動修正? 抑或因電腦速度不同,造成讀取的歷史資料不同? 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在本案已進入偵查階段後,都還未能清楚說明、判定其原因,又如何期待非實際以Multicharts 操作系爭程式之被告,得以一眼識破箇中原因? 顯屬強人所難,不切實際。況依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8 月11日函覆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函文內容所示:Multicharts 程式軟體,性質上是一種運算平台,就運算邏輯而言,只要援用之「歷史資料數據」相同、軟體設定相同及策略一樣下,不論何時、何地、或何種電腦在進行模擬交易的回測績效數據都應該一樣。反之,援用之「歷史資料數據」不同,或軟體設定不同、或策略不一樣下,當然模擬交易的回測績效數據就可能不同。其原因可能肇因於「歷史資料數據」的交易筆數、成交時間、成交價格或成交量等等不同,而導致投資決策進出場委託時點不同,因此所產出的績效亦會呈現差異。如各券商存留之「歷史資料數據」中有關開、收盤及最高、最低價數據不同,所繪出之K 棒形狀就必定不一樣。「留倉一定會造成次數不一樣」,是有一個前提假設,它是為了要計算投資的浮動損益,而用Time To Market觀念,雖實際未平倉交易,但仍以當日市場收盤價假設平倉計入交易乙次,故而導致月績效報告及總交易績效報告之次數會產生差異等語(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178 號卷第33頁) ,足認造成系爭軟體有上述績效表不一致之情形,恐係告訴人公司曾在讀取「歷史資料數據」時,採用不同券商所提供之資料,並加上Multicharts 強制平倉之設計所致,與電腦速度等節並無關,告訴人公司在內部作業上未能避免使用不一致之「歷史資料數據」,此點亦非一般網路瀏覽者如被告所得預知,被告據此推認告訴人公司實際上並未有系爭程式,自難遽認其係基於「惡意」為不實之言論。 ㈨、綜上所述,被告就其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2、15、17至19、21至23、25至28、33至34、37至42之文字,及如附表編號8 、13、14、16、24、30至32、35至36、43至45關於告訴人公司偽造交易紀錄等文字,既已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言論為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客觀上並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屬善意個人意見之表達,難認被告有毀損告訴人公司名譽之故意;又「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噁心」,均非抽象之辱詞,亦與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之「侮辱」構成要件尚有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誹謗等犯行,本應就此等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本院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文章發表位│標題及主要內容 │卷證出處 │公訴意旨所│ │ │ │(網)址 │ │ │為法律性質│ │ │ │ │ │ │認定 │ ├───┼────┼─────┼────────────────┼─────┼─────┤ │ 1 │101.9.7 │http://www│2012/9/7,與其痛罵法意,不如好好│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wretch.cc│的教導法意12,法意完全就是一個共│1 年度偵字│ │ │ │ │/blog/b23/│產黨式的團隊,有著一群極度無知的│第23788 號│ │ │ │ │0000000 (│粉絲。法意每天講一堆廢話,愚弄極│卷第213 頁│ │ │ │ │無名) │度無知散戶。每天在那邊造神。每天│ │ │ │ │ │ │他們的成員都會互相幫對方造神。法│ │ │ │ │ │ │意噁心到極點。 │ │ │ ├───┼────┼─────┼────────────────┼─────┼─────┤ │ 2 │101.9.8 │http://www│法意完全是一個說謊式的,共產黨式│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earn.com│的團隊,有著一群極度無知的粉絲。│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bs/t.asp│法意每天都說自己有幾億資金在操作│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現在發明一個程式,非常穩定,每│卷第213 至│ │ │ │ │(聚財網)│年賺2000點左右,甚至以上,卻只用│214頁 │ │ │ │ │ │兩口大臺下單??? 法意說自己發明一│ │ │ │ │ │ │個程式,沒對帳單就算了,程式碼不│ │ │ │ │ │ │公佈,因為一旦講出來的話,全臺灣│ │ │ │ │ │ │都會跟他對作,他法意就不準了。你│ │ │ │ │ │ │聽法意講話你還不會吐血。你聽那些│ │ │ │ │ │ │粉絲講話你才真正會吐血。這些絲粉│ │ │ │ │ │ │到底有什麼判斷能力?? 法意每天講│ │ │ │ │ │ │一堆廢話,愚弄極度無知散戶。每天│ │ │ │ │ │ │在那邊造神。每天他們的成員都會互│ │ │ │ │ │ │相幫對方造神。法意噁心到極點。 │ │ │ ├───┼────┼─────┼────────────────┼─────┼─────┤ │ 3 │101.9.9 │臉書 │法意今天如果單純的無知到極點。但│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法意現在就是在「愚弄散戶」,法意│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每天講一堆廢話,寫一堆廢書,辦一│第23788 號│ │ │ │ │ │堆廢講座,開一堆廢課程,統統索費│卷第228 頁│ │ │ │ │ │不貲,要價昂貴。法意說他發明一個│ │ │ │ │ │ │程式,過去14年,每年都賺錢,平均│ │ │ │ │ │ │一年一口單↑2000點左右,有人叫法│ │ │ │ │ │ │意公佈他的程式,他就說「一旦我法│ │ │ │ │ │ │意公佈了,全臺灣都會跟我法意對作│ │ │ │ │ │ │,那這個程式就會不準」。法意言必│ │ │ │ │ │ │稱自己有幾億的資金在市場上操作,│ │ │ │ │ │ │現在發明一個程式每年績效都是正的│ │ │ │ │ │ │,而且一年一口單↑2000點左右,然│ │ │ │ │ │ │後他只用兩口大臺下單而已??? 而且│ │ │ │ │ │ │法意說他超強的,手續費單邊都用50│ │ │ │ │ │ │0 塊。請問法意這樣講,法意是不是│ │ │ │ │ │ │在「愚弄散戶」??? 法意是不是一個│ │ │ │ │ │ │「詐騙集團」??? 法意到底「有沒有│ │ │ │ │ │ │羞恥心」??? │ │ │ ├───┼────┼─────┼────────────────┼─────┼─────┤ │ 4 │101.9.10│臉書 │乞求法意教導我偽造交易記錄的技術│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28 頁│ │ ├───┼────┼─────┼────────────────┼─────┼─────┤ │ 5 │101.9.10│臉書 │偽造交易記錄之王叫偽交王法意 │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28 頁│ │ ├───┼────┼─────┼────────────────┼─────┼─────┤ │ 6 │101.9.10│http://www│2012/9/10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我│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retch.cc│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出來指控法意就是│1 年度偵字│ │ │ │ │/blog/b23/│在偽造交易記錄。法意應該是不可能│第23788 號│ │ │ │ │0000000 (│「交易次數」跟「交易勝率」兩個都│卷第229 頁│ │ │ │ │無名) │打錯。所以我強烈認為那兩張圖表是│ │ │ │ │ │ │偽造的,也就是說我認為法意在偽造│ │ │ │ │ │ │交易記錄。法意說他2012年1-8 月賺│ │ │ │ │ │ │67萬2400元,交易32次,勝率50% ,│ │ │ │ │ │ │我現在驗算一次給大家看,法意完全│ │ │ │ │ │ │在偽造交易記錄。 │ │ │ ├───┼────┼─────┼────────────────┼─────┼─────┤ │ 7 │101.9.11│臉書 │法意已經完全說謊成性,滿口謊言。│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14 頁│ │ ├───┼────┼─────┼────────────────┼─────┼─────┤ │ 8 │101.9.11│http://www│2012/9/11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我│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retch.cc│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出來指控法意就是│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log/b23/│在偽造交易記錄2 。上市公司作假帳│第23788 號│ │ │ │ │0000000 │都要抓去關,法意作假帳都可以繼續│卷第230 至│ │ │ │ │ │講他的廢話,賣他的廢書,賣他的廢│231頁 │ │ │ │ │ │課程,賣他的廢講座。法意這廢物,│ │ │ │ │ │ │連個假報表也會作錯,也不知道法意│ │ │ │ │ │ │這廢物活在這個世界上要幹麼??? │ │ │ ├───┼────┼─────┼────────────────┼─────┼─────┤ │ 9 │101.9.11│臉書 │我等等就去北檢按鈴申告法意作假帳│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34 頁│ │ ├───┼────┼─────┼────────────────┼─────┼─────┤ │ 10 │101.9.11│臉書 │我覺得我現在踢爆法意偽造交易記錄│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當然會惹到他一堆無知粉絲。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34 頁│ │ ├───┼────┼─────┼────────────────┼─────┼─────┤ │ 11 │101.9.11│http://www│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part│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retch.cc│1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1 年度偵字│ │ │ │ │/blog/b23/│座廢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 │第23788 號│ │ │ │ │0000000 │ │卷第235 頁│ │ ├───┼────┼─────┼────────────────┼─────┼─────┤ │ 12 │101.9.11│臉書 │法意講廢話,賣廢書,賣廢課程,賣│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廢講座統統都沒有違法。但他竟然白│1 年度偵字│ │ │ │ │ │癡到去偽造交易記錄作假帳。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34 頁│ │ ├───┼────┼─────┼────────────────┼─────┼─────┤ │ 13 │101.9.11│臉書 │我超期待我2012/9/12聚財網解禁之 │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後,我上去嗆爆法意這偽造交易記錄│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的廢物。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33 頁│ │ ├───┼────┼─────┼────────────────┼─────┼─────┤ │ 14 │101.9.11│http://www│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 │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retch.cc│part1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log/b23/│廢講座廢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我強│第23788 號│ │ │ │ │0000000 │力認為,法意手上根本他所謂的「連│卷第235 頁│ │ │ │ │ │續14年平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 │ │ │ │ │ │意偽造交易紀錄,法意謊稱自己發明│ │ │ │ │ │ │一個「連續14年平均一年賺2000點的│ │ │ │ │ │ │程式」法意詐欺罪行確立。1.使用詐│ │ │ │ │ │ │術,法意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續14│ │ │ │ │ │ │年平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2.使│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法意這個廢│ │ │ │ │ │ │物很強。 │ │ │ │ │ │ │3. 被 害人蒙受金錢上損失,買了法│ │ │ │ │ │ │意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4.詐欺犯得│ │ │ │ │ │ │到金錢上利益,法意賣掉了他的廢書│ │ │ │ │ │ │廢講座廢課程。5.行為故事,法意絕│ │ │ │ │ │ │對是故意。法意就是一個詐欺犯,應│ │ │ │ │ │ │該要把法意抓去關。 │ │ │ ├───┼────┼─────┼────────────────┼─────┼─────┤ │ 15 │101.9.12│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記錄part 1,把詐欺犯│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earn.com│法意抓去關。2012/9/1 1,法意偽造│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交易記錄part1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法意廢書廢講座廢課程的人去告他詐│卷第238 頁│ │ │ │ │ │欺。 │ │ │ ├───┼────┼─────┼────────────────┼─────┼─────┤ │ 16 │101.9.12│臉書 │法意是一群說謊慣犯,偽造交易記錄│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者,詐欺犯,還是一群無知的廢物。│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40 頁│ │ ├───┼────┼─────┼────────────────┼─────┼─────┤ │ 17 │101.9.12│臉書 │法意是偽造交易記錄的詐欺犯。 │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40 頁│ │ ├───┼────┼─────┼────────────────┼─────┼─────┤ │ 18 │101.9.12│臉書 │法意清清楚楚,清楚明白的說道「我│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有一個連續14年平均每年賺2000點↑│1 年度偵字│ │ │ │ │ │的程式,這個報表就是那個程式跑出│第23788 號│ │ │ │ │ │來的」,而且「我已經發明了整整五│卷第215 頁│ │ │ │ │ │年了」,我們是不是可以合理要求看│ │ │ │ │ │ │他的交割單,合理要求看他的程式,│ │ │ │ │ │ │不然他就是詐欺??? 我跟你講啦,他│ │ │ │ │ │ │已經騙了三年↑了,他這個網頁每一│ │ │ │ │ │ │個月就會更新一次。法意絕對就是「│ │ │ │ │ │ │預謀性的,有規劃性的,故意的,蓄│ │ │ │ │ │ │意的,習慣性的,經常性的在說謊。│ │ │ │ │ │ │」,你從他這個網頁整整作了三年,│ │ │ │ │ │ │每個月都會更新,你就可以知道法意│ │ │ │ │ │ │到底說了多少謊,到底幹了多少見不│ │ │ │ │ │ │得人的事。你等著吧,我一定逼他承│ │ │ │ │ │ │認,他手上根本沒有那個交易程式。│ │ │ ├───┼────┼─────┼────────────────┼─────┼─────┤ │ 19 │101.9.13│臉書 │你們幫我轉告法意,就我現在給他兩│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條路走,第一條,就是他自首召開全│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國記者會向全國人民道歉,然後退還│第23788 號│ │ │ │ │ │他那些廢書廢講座廢課程的錢,第二│卷第215 頁│ │ │ │ │ │條 │ │ │ ├───┼────┼─────┼────────────────┼─────┼─────┤ │ 20 │101.9.13│臉書 │我跟你們講法意為何不來告我,這就│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 │是你們對法律太不瞭解了。我如果去│1 年度偵字│ │ │ │ │ │告法意,這很困難,因為我沒有被法│第23788 號│ │ │ │ │ │意詐騙,我一要找到「買過法意廢書│卷第216 頁│ │ │ │ │ │廢講座廢課程」的人,然後那個人願│ │ │ │ │ │ │意出面,至少要去地檢署,然後再去│ │ │ │ │ │ │法院,審理過程冗長複雜,很多被法│ │ │ │ │ │ │意這廢物詐騙的人就想說算了。可是│ │ │ │ │ │ │如果法意來告我,我就說「法意就的│ │ │ │ │ │ │沒那程式啊,不信檢察官您可以叫他│ │ │ │ │ │ │拿出來」,我問你啦,你覺得法意這│ │ │ │ │ │ │種廢物,寫得出連續14年平均每次賺│ │ │ │ │ │ │2000點↑的程式嗎???? │ │ │ ├───┼────┼─────┼────────────────┼─────┼─────┤ │ 21 │101.9.13│http://www│法意的假交易結果完全就是大刺刺放│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retch.cc│在他無名官網上,而且從 2009/1/13│1 年度偵字│ │ │ │ │/blog/b23/│開始,每個月都會更新一次他的假程│第23788 號│ │ │ │ │0000000 │式交易紀錄。許多人就是看了法意的│卷第222 頁│ │ │ │ │ │假交易記錄,誤以為法意很擅長程式│ │ │ │ │ │ │交易,結果誤上賊船報名了法意完全│ │ │ │ │ │ │沒有任何用處的課程,完全被法意詐│ │ │ │ │ │ │騙。法意完全就是「預謀性的,習慣│ │ │ │ │ │ │性的」在說謊,從這邊你就可以看出│ │ │ │ │ │ │來法意到底說了多少謊,幹了多少見│ │ │ │ │ │ │不得人的事。 │ │ │ ├───┼────┼─────┼────────────────┼─────┼─────┤ │ 22 │101.9.13│http://www│法意於2009/1謊稱自己創造年均賺20│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earn.com│0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招生│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法意的假交易結果完全就是大刺刺│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放在他無名官網上,而且從2009/1/1│卷第223 頁│ │ │ │ │ │3 開始,每個月都會更新一次他的假│ │ │ │ │ │ │程式交易紀錄。許多人就是看了法意│ │ │ │ │ │ │的假交易記錄,誤以為法意很擅長程│ │ │ │ │ │ │式交易,結果誤上賊船報名了法意完│ │ │ │ │ │ │全沒有任何用處的課程,完全被法意│ │ │ │ │ │ │詐騙。法意完全就是「預謀性的,習│ │ │ │ │ │ │慣性的」在說謊,從這邊你就可以看│ │ │ │ │ │ │出來法意到底說了多少謊,幹了多少│ │ │ │ │ │ │見不得人的事。 │ │ │ ├───┼────┼─────┼────────────────┼─────┼─────┤ │ 23 │101.9.13│臉書 │法意始於2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連│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續11年均賺2000點↑程式,並po假交│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易記錄,且一天到晚以此為號召對外│第23788 號│ │ │ │ │ │進行招生。法意標標準準的廣告不實│卷第225 頁│ │ │ │ │ │,也就是詐欺犯。我現在教你們如何│ │ │ │ │ │ │控告法意,簡單的來說,你們一定要│ │ │ │ │ │ │說自己看過這個廣告,並且就是因為│ │ │ │ │ │ │相信這個廣告,才誤以為法意很強,│ │ │ │ │ │ │買了法意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 │ │ │ ├───┼────┼─────┼────────────────┼─────┼─────┤ │ 24 │101.9.13│臉書 │po文到現在,也只不過17小時,光是│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在「聚財網」就有25 7人點閱,「法│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意偽造交易記錄part1 ,把詐欺犯法│第23788 號│ │ │ │ │ │意抓去關」,文中狂罵法意是個沒用│卷第225 頁│ │ │ │ │ │的廢物罵了30次↑,並直指法意偽造│ │ │ │ │ │ │交易記錄,而法意當局對此噤若寒蟬│ │ │ │ │ │ │,請問法意成員阿斯匹靈,大佛,joe│ │ │ │ │ │ │是否有必要針對此事進行說明。 │ │ │ ├───┼────┼─────┼────────────────┼─────┼─────┤ │ 25 │101.9.13│http://www│2012/9/13,法意偽造交易記錄 part│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earn.com│2 ,法意始於2009/1/13 謊稱自己創│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造11年均賺2000點↑程式,並一天到│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晚以此為廣告對外招生。 │卷第241 頁│ │ ├───┼────┼─────┼────────────────┼─────┼─────┤ │ 26 │101.9.13│http://www│我現在教你們如何控告法意詐欺。法│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retch.cc│意始於2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11年│1 年度偵字│ │ │ │ │/blog/b23/│均賺2000點↑程式,並po假交易記錄│第23788 號│ │ │ │ │0000000 │,且一天到晚以此為號召對外進行招│卷第244 頁│ │ │ │ │ │生。法意標標準準的廣告不實,也就│ │ │ │ │ │ │是詐欺犯。 │ │ │ ├───┼────┼─────┼────────────────┼─────┼─────┤ │ 27 │101.9.13│臉書 │法意從2009/1/13 開始,就謊稱自己│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發明一個年賺2000點↑程式,並且偽│1 年度偵字│ │ │ │ │ │造交易記錄,而且他是每個月都會把│第23788 號│ │ │ │ │ │自己的假交易記錄更新一次,而且還│卷第247 頁│ │ │ │ │ │是放在官網上強力播送,並且有外部│ │ │ │ │ │ │連結,稱「想學程式交易可找」、「│ │ │ │ │ │ │程式交易叫阿程」。 │ │ │ ├───┼────┼─────┼────────────────┼─────┼─────┤ │ 28 │101.9.14│臉書 │問題是你買過他們的廢書 │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17 頁│ │ ├───┼────┼─────┼────────────────┼─────┼─────┤ │ 29 │101.9.14│臉書 │法意在我們臉書界真的是超級有名的│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 │,雖然他是個廢物沒錯,但是還是很│1 年度偵字│ │ │ │ │ │有名。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17 頁│ │ ├───┼────┼─────┼────────────────┼─────┼─────┤ │ 30 │101.9.14│http://www│2012/9/11 ,我每天都在研究法意這│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retch.cc│廢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經完全破│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log/b23/│解。 │第23788 號│ │ │ │ │0000000 │ │卷第222 頁│ │ ├───┼────┼─────┼────────────────┼─────┼─────┤ │ 31 │101.9.14│http://www│2012/9/11 ,我每天都在研究法意這│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earn.com│廢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經完全破│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bs/t.asp│解。 │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 │卷第223 頁│ │ ├───┼────┼─────┼────────────────┼─────┼─────┤ │ 32 │101.9.14│臉書 │我最近一直在揭發法意這廢物才沒寫│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網誌的。其實我很早之前我就知道今│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晚會有qe3 ,而且我還知道今晚美股│第23788 號│ │ │ │ │ │一定會大漲。這沒什麼好騙的,只是│卷第218 頁│ │ │ │ │ │我最近一直在揭發法意這廢物才沒寫│ │ │ │ │ │ │網誌的。 │ │ │ ├───┼────┼─────┼────────────────┼─────┼─────┤ │ 33 │101.9.14│臉書 │如果是廣告的話,就是廣告不實,廣│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告不實,就是詐欺。原文連結:法意│1 年度偵字│ │ │ │ │ │偽造文易記錄pa rt1,把詐欺犯法意│第23788 號│ │ │ │ │ │抓去關。 │卷第248 頁│ │ ├───┼────┼─────┼────────────────┼─────┼─────┤ │ 34 │101.9.14│臉書 │法意是無知到了極點,發明假程式偽│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造交易記錄整整作了三年十個月,毫│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無任何羞恥心的斂財者。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48 頁│ │ ├───┼────┼─────┼────────────────┼─────┼─────┤ │ 35 │101.9.14│http://www│法意假交易程式不合理處大破解(聚│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earn.com│財網)。2012/9/11,我每天都在研究│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bs/t.asp│法意這廢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完│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全破解。波段單絕對作不了這種「狹│卷第249 頁│ │ │ │ │ │幅震盪」, 而且還作8 次,太多了,│ │ │ │ │ │ │而且還全勝,我認為完全就是在造假│ │ │ │ │ │ │。 │ │ │ ├───┼────┼─────┼────────────────┼─────┼─────┤ │ 36 │101.9.14│http://www│2012/9/11,我每天都在研究法意這廢│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wretch.cc│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完全破解。│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blog/b23/│波段單絕對作不了這種「狹幅震盪」│第23788 號│ │ │ │ │0000000 │, 而且還作8 次,太多了,而且還全│卷第250 至│ │ │ │ │ │勝,我認為完全就是在造假。 │251頁 │ │ ├───┼────┼─────┼────────────────┼─────┼─────┤ │ 37 │101.9.15│臉書 │法意全身上下沒一個東西是真的,就│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只有暗黑交易者是真的,所謂暗黑交│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易者,就是偽造交易記錄讓你以為他│第23788 號│ │ │ │ │ │很強,然後你就會去買他的廢書廢講│卷第251 頁│ │ │ │ │ │座廢課程。 │ │ │ ├───┼────┼─────┼────────────────┼─────┼─────┤ │ 38 │101.9.16│臉書 │說真的我有點後悔罵法意是廢物。 │臺北地檢10│無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19 頁│ │ ├───┼────┼─────┼────────────────┼─────┼─────┤ │ 39 │101.9.16│http://www│請問法意是不是應該「提出證據,提│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retch.cc│出交割單,提出程式,才能證明自己│1 年度偵字│ │ │ │ │/blog/b23/│沒有在說謊??? 我承認交易次數不一│第23788 號│ │ │ │ │0000000 │樣,這件事是我錯了。但「交易次數│卷第252 頁│ │ │ │ │ │不一定」你還是詐欺。 │ │ │ ├───┼────┼─────┼────────────────┼─────┼─────┤ │ 40 │101.9.16│http://www│請問法意是不是應該「提出證據,提│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earn.com│出交割單,提出程式,才能證明自己│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沒有在說謊??? 我承認交易次數不一│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樣,這件事是我錯了。但「交易次數│卷第252 頁│ │ │ │ │ │不一定」你還是詐欺。 │ │ │ ├───┼────┼─────┼────────────────┼─────┼─────┤ │ 41 │101.10.7│臉書 │我一定會被詐欺犯法意完全殲滅。 │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 │ │1 年度偵字│ │ │ │ │ │ │第23788 號│ │ │ │ │ │ │卷第252 頁│ │ ├───┼────┼─────┼────────────────┼─────┼─────┤ │ 42 │101.10.8│http://www│詐欺犯法意一天到晚謊稱自己超級多│臺北地檢10│加重誹謗 │ │ │ │.wearn.com│人。你覺得正常人會這樣作?? │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 │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 │卷第253 頁│ │ ├───┼────┼─────┼────────────────┼─────┼─────┤ │ 43 │101.10.2│http://blu│2012/10/23,親愛的楊世光先生,您│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ejad.blogs│應該立即與詐欺犯法意切割,千萬不│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pot.tw/201│可誤判情勢,悔恨終身。法意無知到│第23788 號│ │ │ │ │2/html │了極點,完全沒用的廢物就算了,還│卷第257 頁│ │ │ │ │ │是個卑鄙無恥詐欺犯。法意始於2009│ │ │ │ │ │ │/1/13即謊稱自己創造年賺2000 點↑│ │ │ │ │ │ │程式,且按月偽造交易記錄至今,並│ │ │ │ │ │ │以此為廣告強力於官網播放招生,完│ │ │ │ │ │ │全卑鄙無恥詐欺犯。 │ │ │ ├───┼────┼─────┼────────────────┼─────┼─────┤ │ 44 │101.10.2│臉書 │2012/10/23,親愛的楊世光先生,您│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應該立即與詐欺犯法意切割,千萬不│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可誤判情勢,悔恨終身。法意無知到│第23788 號│ │ │ │ │ │了極點,完全沒用的廢物就算了,還│卷第256 至│ │ │ │ │ │是個卑鄙無恥詐欺犯。法意始於2009│257頁 │ │ │ │ │ │/1/13即謊稱自己創造年賺2000 點↑│ │ │ │ │ │ │程式,且按月偽造交易記錄至今,並│ │ │ │ │ │ │以此為廣告強力於官網播放招生,完│ │ │ │ │ │ │全卑鄙無恥詐欺犯。 │ │ │ ├───┼────┼─────┼────────────────┼─────┼─────┤ │ 45 │101.11.9│臉書 │2012/11/9 法意這些沒用的廢物,卑│臺北地檢10│公然侮辱、│ │ │ │ │鄙無恥的詐欺犯,一天到晚在那邊收│1 年度偵字│加重誹謗 │ │ │ │ │學生,還說什麼自己在「辦網聚」真│第23788 號│ │ │ │ │ │的有夠智障的,法意就是一個投顧法│卷第258 頁│ │ │ │ │ │意。 │ │ │ ├───┼────┼─────┼────────────────┼─────┼─────┤ │ 46 │101.11.1│http://www│2012/11/18,重點是法意一天到晚拿│臺北地檢10│無 │ │ │ │.wearn.com│這程式招生,法益應出示程式,還是│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在於我狂罵法意是沒用的廢物,我公│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然侮辱。 │卷第219 頁│ │ │ │ │(聚財網)│ │ │ │ ├───┼────┼─────┼────────────────┼─────┼─────┤ │ 47 │101.11.2│http://www│法意少在那邊講一堆廢話,少委任律│臺北地檢10│無 │ │ │ │.wearn.com│師,我告訴你,要告就要親自出庭,│1 年度偵字│ │ │ │ │/bbs/t.asp│來對質你敢不敢啦。 │第23788 號│ │ │ │ │?topic_id │ │卷第220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