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裕鈞
- 選任辯護人
- 洪志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月30 日所為之103 年度易字第306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十行所載「101 年5 月28日」應更正為「102 年5 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0行所載「101 年5 月28日」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102 年5 月28日」,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