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文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義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文義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坦承有竊盜、故買贓物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5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5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50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檢察官自103 年8 月22日起借提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助丁字第288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經核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