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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文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義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文義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坦承有竊盜、故買贓物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5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5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50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檢察官自103 年8 月22日起借提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助丁字第288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經核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駿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9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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