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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50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文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8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873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曾文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塑膠管壹支及油桶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分更正:曾文義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35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83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①、②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③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③、④案嗣經臺北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8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⑤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前開①、②案再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⑥施用毒品案件,經宜蘭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⑦竊盜案件,經宜蘭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53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與前開①、②、⑤案再經宜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6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另因⑧竊盜案件,經宜蘭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72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前開⑥案並經宜蘭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3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③、⑤至⑧案,嗣經宜蘭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45 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1 年6 月確定,與④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3 年1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文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

二、核被告曾文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前開更正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而下手竊取他人財物,行竊犯行對被害人財產法益已造成危害,惟其經濟價值僅95元,與先前竊取之物品形態及其價值完全不同,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所竊得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茲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7頁),犯罪所生危害有限,兼衡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至扣案之塑膠管1 支及油桶1 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吸管1支及玻璃球2 顆,非供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0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