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修於民國98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8 月5 日止,在告訴人岱冠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行銷部協理一職,負責告訴人之公司網站設計、接洽客戶及銷售告訴人之軟體產品等業務。詎被告於100 年8 月5 日自告訴人公司離職,並轉往案外人盧○山(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之麗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禾公司)任職後,竟為以下等行為:㈠被告明知其於99年11月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為告訴人之公司網站網頁所設計之產品分類選單,屬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編輯著作,非經告訴人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先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之某日,擅自將前開編輯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予以複製,並於任職麗禾公司後之某日,將該編輯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交付予麗禾公司,以供麗禾公司複製在該公司之網際網路網頁上,而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著作。㈡被告明知其於100 年5 月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期間,為告訴人於100 年5 月4 日與同年月6 日,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 號8 樓之○○勞工活動中心801 教室及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會議教室所舉辦「壓鑄模具快速實體設計暨製程最佳化應用研討會」而製作之宣傳文案,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告訴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詎被告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先於任職麗禾公司後之100 年9 月間,擅自將告訴人之上開語文著作轉換成簡體字體,並上傳至網際網路,以供不特定人上網閱覽觀上,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發現,而循線查悉上開等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分別於103 年8 月7 日、同年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9 月2 日新北檢榮御103 偵續45字第337544號函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