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信旗蘇揚旭毛彥程

原告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訴訟代理人
幸秋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律師
被告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雯
被告
邱耀澍
被告
游世印
被告
陳靖平
被告
張君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吳君婷律師

      吳彥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訴字第2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家輝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三年度智重附民字第二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