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訴訟代理人 幸秋妙律師 胡中瑋律師 被 告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雯 被 告 邱耀澍 游世印 陳靖平 張君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吳君婷律師 吳彥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訴字第2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家輝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三年度智重附民字第二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