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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俞秀美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葉寅夫
原告
訴訟代理人張育祺律師
被告
億光企業社即劉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下午2 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黃展秀朗讀案由原告訴訟代理人張育祺律師被 告億光企業社即劉正中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育祺律師被 告億光企業社即劉正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17日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萬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拾伍萬元,被告自103年12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同意於103 年12月17日前,分別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三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其內容如附件。

三、原告就被告於上開道歉啟事見報後就被告所犯本件違反商標法刑責不再予以追究,並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被告 億光企業社即劉正中調解委員 黃展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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