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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7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虔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為之103 年度簡字第117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上揭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次按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應以當事人上訴或抗告等書狀到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3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應受送達人同時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在其中任何一處為送達,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6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1 編總則第6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37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虔龍因本件賭博案件,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21時57分起接受警詢時,陳明其住居所分別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3 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且其提出之國民身分證所載戶籍地同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3 樓」,復於103年1 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被告亦陳明其住所地為上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3 樓」等情,有調查筆錄、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7 頁、第76頁、第77頁、第102 頁)。嗣本案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3 年3 月31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1178號所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業經本院於103 年4 月16日以郵寄方式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於偵查中陳報之住所地「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3 樓」因未獲會晤本人(指上訴人即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送達文書(指上揭本院簡易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是本院判決書正本自上開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3 年4 月26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自原審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4 月27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並因上開住所係在臺北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 條第1 款第2 目之規定應加計(即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103 年5 月8 日屆滿(該日為星期四,非例假日),故上訴人即被告應至遲於103 年5 月8 日前向本院提起本件上訴始為合法,然上訴人即被告竟遲至103 年6 月19日始以上訴書狀提起上訴到院,此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上訴狀在卷可按,上訴人即被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至本院另於103 年5 月2 日以郵寄方式將原審判決書正本寄送至被告於警詢時所陳報之居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址,因查無該址退件致未送達,及被告另以刑事上訴狀陳明另有居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等情,然應受送達人同時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對其中任何一處為送達,均屬適法,業見前述,本院既已對被告於偵查中所陳報之住所即戶籍地合法送達判決書,其上訴期間自應以原審判決書合法送達該址之翌日起算,並以該住所所在地依法扣除在途期間,不受被告另有其他居所之影響。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7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