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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1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楷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楷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至第9 行所載「在新北市新莊區公園一路」,應予更正為「在新北市新莊區公園一路某處,以不詳方法」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楷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更正後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除有如上開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施用毒品犯行外,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又施用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固有間接影響,惟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63號
    被      告  陳楷晏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楷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5年5月25日釋放
    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
    5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月14日執行完
    畢出監。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2年1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公
    園一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
    查悉其為毒品調驗人口,而於同日21時16分許採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楷晏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6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毒品調驗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
    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
    之事實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其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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