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雅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有關本案查扣所得之物應補充:「現金新臺幣240 元」外,其餘部分,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吳雅惠有如附件聲請書所述,提供場所,供不特定賭客為下注簽賭行為,屬提供賭博場所,且同時聚集多數人財物,亦屬聚眾賭博,同時符合刑法第268 條所規範之不同行為態樣;此外,賭客所簽選號碼經核對如聲請所指之情形,若未簽中,則賭客之簽注賭金即全歸被告所有,是其有營利之意圖自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係出於同一賭博犯罪決意,而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此類種之賭博犯行,助長投機、射倖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風氣,並衡其經營期間之久暫、規模非大、獲利非豐,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復參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稱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此次之犯行,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對其所受宣告之刑,仍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物件,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速偵卷第4 至5 頁之調查筆錄記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附表: 一、六合彩簽單2張(參速偵卷第9、13頁); 二、估價單1本(參速偵卷第9、25頁); 三、現金新臺幣240元(參速偵卷第25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431號被 告 吳雅惠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臺西鄉○○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雅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 號財源彩券行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香港六合彩之簽賭,約定賭客可以簽注「二星」號碼,每注簽賭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元,賭客所簽選之號碼以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作為對獎,如簽中香港六合彩「二星」,則可獲得5,600 元之彩金,如未簽中者,簽賭資金歸吳雅惠所有,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3 年2 月11日19時18分許,為警據報佯裝賭客在前址查獲,當場扣得六合彩簽單2 張、估價單1 本。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雅惠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單2 張、估價單1 本及現場蒐證照片9 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 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處斷。至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檢 察 官 楊 景 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