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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7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有關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釋放時間,應予更正為:「民國102 年1 月30日」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俊甫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41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吸食器1 組、殘渣袋1 個,則係被告所有,供其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
    被      告  陳俊甫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即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下同)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676 號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 年
    1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
    偵緝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其明
    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26日晚上6 時許,在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 巷0 號「南國旅社」503 室內,以燒
    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因警於103 年
    3 月27日凌晨0 時10分許,前往上址旅社實施臨檢時,經其
    同意搜索,扣得吸食器一組、殘渣袋一個、安非他命一包(
    驗餘淨重0.0418公克),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因呈安
    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俊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
      嫌疑人尿液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03年4 月11日(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3 年4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41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一
    組、殘渣袋一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逸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8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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