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度毒偵字第3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3 行關於「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之記載,應補充為「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釋放出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912號
被 告 張家豪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306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張家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7月18日由本署檢
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
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並定應應執行刑1年2
月,於99年7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警惕,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4月17日晚上某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306室」租屋處
,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案通
緝,為警於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
路附近逮捕,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張家豪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
│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經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
│ │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尿檢陽性反應,證明被告│
│ │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命之事實。 │
│ │照表各1紙 │ │
├──┼───────────┼───────────┤
│3 │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證明被告經觀察、勒戒執│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 │
│ │表各1份 │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及累│
│ │ │犯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