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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辰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23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辰淵竊盜,共拾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 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6 行所載「徒手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得手。」,應予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除有1 次同時竊取2 支手機外,每次均僅竊取 1支手機,總共竊取18次得手。」。

㈡ 附表一、編號8 兜售時間欄所載「102 年6 月初」,應予更正為「102 年5 月底」。

二、核被告黃辰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查被告除有1 次同時竊取2 支手機外,每次均僅竊取1 支手機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及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堪認被告共有18次竊盜犯行,而各次竊盜犯行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反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又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低,影響他人財產權益,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徒手竊取之手段、情節較輕,又部分贓物業據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本件所生危害均尚可,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復參酌其高中在學之智識程度、業保全而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3307號
    被      告  黃辰淵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辰淵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富士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全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其凌晨
    巡視上址公司辦公室之際,於民國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7月1日5時許止,分別於附表一、二所列竊取時間,自上
    址公司B區辦公室之辦公桌上或抽屜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得手。嗣經上址公司員工林佩燕發覺遭竊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及遭竊手機之序號通聯,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辰淵警詢及偵查中│1.被告坦承附表一、二所示之│
│    │之自白                │  手機均為其所竊取之事實。│
│    │                      │2.被告於上址公司辦公室內竊│
│    │                      │  得手機後,係將手機轉賣與│
│    │                      │  他人或丟棄,其中轉賣與他│
│    │                      │  人之手機是1次竊取1支,附│
│    │                      │  表中非SHARP廠牌之手機亦 │
│    │                      │  係1次竊取1支之事實。    │
│    │                      │3.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2年 │
│    │                      │  7月1日5時許止,被告曾有1│
│    │                      │  次竊取2支SHARP廠牌手機之│
│    │                      │  事實。                  │
├──┼───────────┼─────────────┤
│ 2  │證人林佩燕警詢及偵查中│上址公司遭竊如附表一、二所│
│    │之證述                │示之測試手機共19支之事實。│
├──┼───────────┼─────────────┤
│ 3  │證人侯信宇、簡美玉、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12號所 │
│    │育呈、彭雅君、曹祐榮、│示竊取時間竊取手機,其後並│
│    │張定宇、詹雅婷、洪清安│於附表所示之兜售時間轉賣與│
│    │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所示之兜售對象之事實。│
├──┼───────────┼─────────────┤
│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被告竊取附表一編號2至12號 │
│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手機之事實。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5 │                          │
│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5  │附表一、二所示手機之序│全部犯罪事實。            │
│    │號通聯查詢單、        │                          │
│    │                      │                          │
│    │                      │                          │
├──┼───────────┼─────────────┤
│ 6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人│被告自101年6月11日到職擔任│
│    │事(應徵)資料表      │保全人員之事實。          │
├──┼───────────┼─────────────┤
│ 7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 │被告於102年7月1日5時許在上│
│    │                      │址公司辦公室內巡視時,有搜│
│    │                      │尋物色辦公桌上物品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自10
    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2年7月1日5時許止,竊取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手機,然就附表二所示手機,其竊取次數不明,被告
    既僅坦承於上開期間曾有1次係同日竊取2支SHARP廠牌手機
    ,而非每次均竊取1支手機,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其竊取
    如附表所示手機之次數共18次。被告上開18次之竊盜犯行,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程秀蘭
                              檢  察  官  陳亭君
附表一
┌──┬────┬─────────┬────────┬─────┬────┬───────┐
│編號│手機廠牌│序號(IMEI碼)    │竊取時間        │兜售時間  │兜售對象│備註          │
│    │        │                  │                │          │        │              │
├──┼────┼─────────┼────────┼─────┼────┼───────┤
│ 1.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4月10│張定宇  │嗣經轉賣與洪清│
│    │        │                  │年4月10日間某日 │日        │        │安,復由洪清安│
│    │        │                  │                │          │        │轉賣與劉鴻文持│
│    │        │                  │                │          │        │用,尚未尋獲。│
├──┼────┼─────────┼────────┼─────┼────┼───────┤
│ 2.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4月底│張定宇  │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4月底間某日   │至102年5月│        │              │
│    │        │                  │                │間某日    │        │              │
├──┼────┼─────────┼────────┼─────┼────┼───────┤
│ 3.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4月底│張定宇  │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4月底間某日   │至102年5月│        │              │
│    │        │                  │                │間某日    │        │              │
├──┼────┼─────────┼────────┼─────┼────┼───────┤
│ 4. │HTC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5月初│張定宇  │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5月初間某日   │          │        │              │
├──┼────┼─────────┼────────┼─────┼────┼───────┤
│ 5.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3月初│簡美玉(│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3月初間某日   │          │幫沈育呈│              │
│    │        │                  │                │          │代購)  │              │
├──┼────┼─────────┼────────┼─────┼────┼───────┤
│ 6. │SONY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4月底│簡美玉(│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4月底間某日   │          │幫沈育呈│              │
│    │        │                  │                │          │代購)  │              │
├──┼────┼─────────┼────────┼─────┼────┼───────┤
│ 7.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3月底│彭雅君  │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5月初間某日   │至102年5月│        │              │
│    │        │                  │                │初間某日  │        │              │
├──┼────┼─────────┼────────┼─────┼────┼───────┤
│ 8.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6月初│曹祐榮  │嗣經轉賣與詹雅│
│    │        │                  │年6月初間某日   │          │        │婷,並已尋獲發│
│    │        │                  │                │          │        │還。          │
├──┼────┼─────────┼────────┼─────┼────┼───────┤
│ 9.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6月中│曹祐榮  │業經尋獲發還。│
│    │含同廠牌│                  │年6月中旬間某日 │旬        │        │              │
│    │手機電池│                  │                │          │        │              │
│    │1顆)   │                  │                │          │        │              │
├──┼────┼─────────┼────────┼─────┼────┼───────┤
│ 10.│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6月中│曹祐榮  │業經尋獲發還。│
│    │含同廠牌│                  │年6月中旬間某日 │旬        │        │              │
│    │手機電池│                  │                │          │        │              │
│    │1顆)   │                  │                │          │        │              │
├──┼────┼─────────┼────────┼─────┼────┼───────┤
│ 11.│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6月間│侯信宇  │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6月間某日     │某日      │        │              │
├──┼────┼─────────┼────────┼─────┼────┼───────┤
│ 12.│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102年6月間│侯信宇  │業經尋獲發還。│
│    │        │                  │年6月間某日     │某日      │        │              │
├──┼────┼─────────┼────────┼─────┼────┼───────┤
│ 13.│APPLE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1日至102│無        │無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年6月間某日     │          │        │,尚未尋獲。  │
├──┼────┼─────────┼────────┼─────┼────┼───────┤
│ 14.│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7月1日5時許│無        │無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                │          │        │,尚未尋獲。  │
└──┴────┴─────────┴────────┴─────┴────┴───────┘
附表二
┌──┬────┬─────────┬────────┬─────┬────┬───────┐
│編號│手機廠牌│序號(IMEI碼)    │竊取時間        │兜售時間  │兜售對象│備註          │
│    │        │                  │                │          │        │              │
├──┼────┼─────────┼────────┼─────┼────┼───────┤
│ 1.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間至102 │不明      │不明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6月間某日       │          │        │,尚未尋獲。  │
├──┼────┼─────────┼────────┼─────┼────┼───────┤
│ 2.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間至102 │不明      │不明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6月間某日       │          │        │,尚未尋獲。  │
├──┼────┼─────────┼────────┼─────┼────┼───────┤
│ 3.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間至102 │不明      │不明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6月間某日       │          │        │,尚未尋獲。  │
├──┼────┼─────────┼────────┼─────┼────┼───────┤
│ 4.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間至102 │不明      │不明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6月間某日       │          │        │,尚未尋獲。  │
├──┼────┼─────────┼────────┼─────┼────┼───────┤
│ 5. │SHARP   │000000000000000號 │102年3月間至102 │不明      │不明    │調閱序號無紀錄│
│    │        │                  │6月間某日       │          │        │,尚未尋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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