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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金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1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山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黃金山已著手竊取財物,惟尚未移轉入己即遭告訴人張梅麗發覺,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屢犯竊盜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竟猶不知悔改,守法觀念淡薄,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0119號
    被      告  黃金山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山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583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甫於102年5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
    不知悛悔,於102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北巿新
    莊區四維路119巷24號前,適張梅麗在市場購物時,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張梅麗購物分心之際,徒手竊取其外
    套內之皮夾,旋即為張梅麗發現,並緊壓皮夾,致黃金山未
    能得手而未遂,而在場之林昭廷見狀隨之將其逮捕,並報警
    處理。
二、案經張梅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金山於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梅麗、證人林昭廷於警詢中所指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4張在卷
    可稽。是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黃金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
    未遂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其於受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0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