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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韋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韋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吳韋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46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47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9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8 月4 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5 樓某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 次;另於同年8 月4 日21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102 年8 月5 日1 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某友人住處查獲,復採集吳韋奇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項目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訊據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於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只有施用MDMA,並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被告係於102 年8 月4 日21時35分許始為警採尿,而其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檢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複驗檢驗結果,發現確有MDMA、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 紙存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集尿液檢體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被告上開所採尿液送驗結果既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顯見被告在經警採尿前之96小時內某時點,確曾有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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