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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15號

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0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標

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90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標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項所示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文標係新北市樹林區(即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樹林市,下同)八德路251 巷12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其於99年11月11日前之某不詳日期,因有未依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即同於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政府)申請建築審查許可並領得建造執照,即擅自在上址建物之前側及後側防火巷,以金屬、磚造增建1 層高度約3 公尺、面積約30平方公分之構造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簡稱:拆除大隊)到場勘查,並於99年11月17日以北縣○○○○○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且將上開通知書郵遞至應受送達之陳文標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3 樓,而於同年11月19日寄存在如上住所所在之郵務機關以為送達,嗣於100 年5 月10日,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在案。詎:

⑴、陳文標明知上開違章建築已於100 年5 月10日經強制拆除後不得重建,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又於100 年5 月10日後起至同年6 月21日間之不詳日期,在上址以金屬、磚造等方式重行建造上開構造物,嗣經拆除大隊獲報於100 年6 月22日到場勘查,並於100 年7 月6 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且將上開通知書郵遞至應受送達之陳文標之前揭住所,而於同年7月8 日寄存在如上住所所在之郵務機關以為送達;繼於100年8 月3 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即行為一)。

⑵、陳文標明知上開違章建築已於100 年8 月3 日經強制拆除後不得重建,另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再於100 年8 月3 日後起至同年9 月29日前之不詳日期,在上址以金屬、磚造等方式重行建造上開構造物,嗣經拆除大隊獲報於100 年10月3 日到場勘查,並於100 年10月13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且將上開通知書郵遞至應受送達之陳文標之前揭住所,而於同年10月17日,經同居在如上住所之陳文標之妻收受以為送達;繼於100 年11月9 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即行為二)。

⑶、陳文標明知上開違章建築已於100 年11月9 日經強制拆除後,不得重建,仍再興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00 年11月9 日後起至同年11月26日前之不詳日期,在上址以金屬、磚造等方式重行建造上開構造物,經拆除大隊獲報於100 年12月1日到場勘查後,於100 年12月7 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 000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且將上開通知書郵遞至應受送達之陳文標之前揭住所,於同年12月8 日,經同居在如上住所之陳文標之妻收受以為送達;繼於101 年1 月3 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即行為三)。

⑷、陳文標明知上開違章建築已於101 年1 月3 日經強制拆除後,不得重建,復另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01 年1 月3日後起至103 年6 月12日前之不詳日期,在上址以金屬、磚造等方式重行建造上開構造物,經拆除大隊獲報於103 年6月18日到場勘查,並於103 年6 月23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即行為四)。上開違章建築,嗣經拆除大隊於103 年8 月6 日強制拆除在案。

㈡、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要目:

㈠、被告有上揭行為一至四之犯罪事實,此經其在偵查中供認存卷可憑。

㈡、其次,首開違章建築,前於99年間已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獲報勘查認定無訛,並將該認定結果通知被告,嗣依法於100 年5 月10日強制拆除在案等情,有該大隊99年11月9 日留言紀錄單、99年11月17日北縣○○○○○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相關勘查資料(含勘查紀錄表及違章建築照片2 張、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送達證書、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強制拆除現場照片共12張)附卷足稽。

㈢、又,被告有如行為一所述事實,並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0 年6 月21日留言紀錄單、100 年7 月6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相關勘查資料(含勘查紀錄表及違章建築照片2 張、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送達證書、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含張貼公告在本次違法重建之違章建築所在建物外牆之照片1 張】、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強制拆除現場照片共8 張)在卷供佐。

㈣、再,被告有如行為二所述事實,尚有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表、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0 年10月1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相關勘查資料(含勘查紀錄表及違章建築照片4 張、送達證書、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含張貼公告在本次違法重建之違章建築所在建物外牆之照片1 張】、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強制拆除現場照片共8 張)附卷可證。

㈤、復以,被告有如行為三所述事實,亦有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表、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0 年12月7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相關勘查資料(含勘查紀錄表及違章建築照片2 張、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送達證書、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含張貼公告在本次違法重建之違章建築所在建物外牆之照片1 張】、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強制拆除現場照片共8 張)在卷足稽。

㈥、繼之,被告有如行為四所述事實,同有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表、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 年6 月2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暨相關勘查資料(含勘查紀錄表及違章建築照片1 張、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而上開違章建築已經拆除大隊於103 年8 月6 日強制拆除在案一節,亦有本院103 年10月29日公務電話查詢表及建管系統違建資料查詢表、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違章結案通知單【稿】與強制拆除現場照片9 張(均傳真本)等存卷為憑。

㈦、綜前所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如上揭行為一至四所載各犯罪事實,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陳文標所為,各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又被告有如首開所述之行為一、行為二、行為三與行為四之各次違法重建事實,其時間、手段方式均可得區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屬數罪,應予分論併罰。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己利,明知所搭建之違章建築已經該管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不得重建,竟仍於同址再行搭蓋違章建築,且一再為之,自屬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之顯現,且對都市整體市容產生影響,惟衡酌其並無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又上開違章建築已於103 年8 月6日經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在案(詳參前揭之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及違建資料查詢、結案相關事據),復參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建情節、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各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各犯行,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1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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