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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6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6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致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99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致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如附件聲請所指之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9987號
    被      告  黃致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致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
    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
    1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103 年8 月3 日18時18分許,在位於新北市○
    ○區○○路000 號之新埔國中籃球場內,乘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陳建宇置放在籃球架下之束口袋1 個【內有咖啡色
    皮夾1 個、新臺幣(下同)900 元、白色SONY-X8 手機1 支
    、學生證、衣服、鑰匙1 串(共計價值約6000元)】得手,
    隨即騎乘機車逃逸,嗣經陳建宇發現財物遭竊並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致豪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被害人陳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共
    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其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65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