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基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詹基源前因犯下列各罪,經先後判處有罪確定,而現正在執行中:
㈠於民國100 年12月14、15日分別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79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9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1 年5 月25日確定。
㈡於101 年5 月18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於102 年5 月7 日確定。
㈢於101 年5 月2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於同年12月11日確定。
㈣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同年7 月18日確定,並於101 年8 月27日入監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6 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5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