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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基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詹基源前因犯下列各罪,經先後判處有罪確定,而現正在執行中:

㈠於民國100 年12月14、15日分別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79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9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1 年5 月25日確定。

㈡於101 年5 月18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於102 年5 月7 日確定。

㈢於101 年5 月2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於同年12月11日確定。

㈣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同年7 月18日確定,並於101 年8 月27日入監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6 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5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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