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成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成貴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成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成貴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2 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號│ │ │ │)機關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玖│102 年4 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2 年│臺灣新北地方│102 年11│ │ │毒品 │月 │5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2 年度│10月11│法院102 年度│月5 日 │ │ │ │ │ │署102 年度│審訴字第15號│日 │審訴字第15號│ │ │ │ │ │ │毒偵字第37│ │ │ │ │ │ │ │ │ │67號 │ │ │ │ │ ├─┼─────┼─────┼─────┼─────┼──────┼───┼──────┼────┤ │2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玖│102 年10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2 │ │ │毒品 │月 │2 日 │方法院檢察│法院102 年度│1 月17│法院102 年度│月18日 │ │ │ │ │ │署102 年度│審訴字第551 │日 │審訴字第551 │ │ │ │ │ │ │毒偵字第66│號 │ │號 │ │ │ │ │ │ │11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