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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致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致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致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致凱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6 月、2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73 號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4892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42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152號判處分別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3 罪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4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受刑人乃自100 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6 月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博 然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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