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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睿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RUBBER DUCK鞋子壹雙,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101 年度調偵字第3583號被告顏睿瑧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3 年3 月1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鞋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紅保字第569 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顏睿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35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3 年3 月11日期滿在案,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扣案之仿冒RUBBER DUCK 鞋子1 雙(102 年度紅保字第569 號),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RUBBER DUCK 商標之商品乙情,有威竹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Rubber Duck (橡皮鴨)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 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7039 號卷第8 至12頁),足認扣案之RUBBER DUCK 鞋子1 雙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則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仿冒RUBBER DUCK 鞋子1 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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