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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仁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9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仁記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仁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302 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2 年12月24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罪 名  │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月│102年9月2日 │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月29│   同左   │102 年12月24│            
│  │防制條例│            │            │審訴字第302 │日          │          │日          │            
│  │(施用第│            │            │號          │            │          │            │            
│  │一級毒品│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月│102年7月18日│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月20│   同左   │103年1月2日 │            
│  │防制條例│            │            │審訴字第159 │日          │          │            │            
│  │(施用第│            │            │號          │            │          │            │            
│  │一級毒品│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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