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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以上第二項)」,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 年8 月8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㈠施用第一級毒品 ││ │㈡施用第一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宣告刑 │㈠處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㈠處有期徒刑10月。 ││ │㈡處有期徒刑10月。 │㈡處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犯罪日期│㈠102 年9 月19日中午某時許 │㈠103 年3 月24日下午4 時許 ││ │㈡102 年9 月22日晚間10時許 │㈡103 年3 月24日前2 、3 天內某││ │ │ 時許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342號 │毒偵字第2004號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50號 ││實├──┼───────────────┼───────────────┤│審│判決│103 年 2月18日 │103 年 2月27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3 年 3月13日 │103 年 3月25日 ││ │日期│ │ │├─┴──┼───────────────┴───────────────┤│備 註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0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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