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秉澄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柒點伍壹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967號被告蔡秉澄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32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6967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鑑定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27.5178 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