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偉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偉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戴偉國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25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2月25日以99 年度訴字第38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兩案,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於100年8月12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45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5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合計4 年6 月。受刑人自100 年5 月1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9 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