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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銘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竊盜案件(共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812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90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83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56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六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8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自101 年8 月27日起入監執行,㈣至㈥所示三罪,則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於103 年10月17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 年9 月26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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