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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0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佩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佩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佩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蕭佩佩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22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2 月19日確定;(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3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104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同年3 月30日確定;(三)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0月9 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408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10月29日確定;(四)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0月4 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61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11月1 日確定,上開(三)(四)所示2 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82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2 年6 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所示應執行刑6 月、徒刑5 月及(三)、(四)2 罪之應執行刑1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 年7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6 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4 年6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查上開(一)、(二)所示3 罪刑業經本院於103 年10月8 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惟縱經確定仍不影響受刑人符合假釋付保護管束規定要件之認定,請聲請人於執行時併予注意,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0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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