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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21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52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3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102 年12月1 日晚上10時│102 年12月18日中午某時│
│        │許                    │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3 號│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                      │                      │
│實├──┼───────────┼───────────┤
│審│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351 號│103 年度易字第934 號  │
│  │    │                      │                      │
│  ├──┼───────────┼───────────┤
│  │判決│103 年04月23日        │103 年09月3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351 號│103 年度易字第934 號  │
│  │    │                      │                      │
│  ├──┼───────────┼───────────┤
│  │確定│103 年05月28日        │103 年10月20日        │
│  │日期│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9838號  │103 年度執字第19027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21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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