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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7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心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有「MAC 」商標圖樣之仿冒粉餅、遮瑕膏各壹件、眼影、眼線膏、眼線液各貳件及眼線筆柒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心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以102 年度偵字第215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期滿。扣案之有「MAC 」商標圖樣之仿冒粉餅、遮瑕膏各1 件、眼影、眼線膏、眼線液各2 件及眼線筆70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1502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11月22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228號處分書維持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 份、前揭處分書2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MAC 」商標圖樣之仿冒粉餅、遮瑕膏各1 件、眼影、眼線膏、眼線液各2 件及眼線筆70件,均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在卷(見偵查卷第6 、69、70頁),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鑑定結果與侵權市值表、扣押物品清單、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 份、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2份及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共34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MAC 」商標圖樣之仿冒粉餅、遮瑕膏各1 件、眼影、眼線膏、眼線液各2 件及眼線筆70件,自均應予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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