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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7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祐騏(原名楊弦豫)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祐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祐騏(原名楊弦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楊祐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部分則逕予補充更正之),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637號、第5996號等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祐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犯 罪│偵 查│最 後│確 定│是否│備註 ││ │ │ │ │(自訴)│事 實 審│判 決│得易│ ││ │ │ │ │機 關├───┬───┬────┼───┬───┬──────┤科罰│ ││號│ │ │日 期│年度案號│法 院│案 號│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金 │ │├─┼───┼───┼────┼────┼───┼───┼────┼───┼───┼──────┼──┼────┤│1│公共危│有期徒│103 年2 │新北地檢│新北地│103 年│103 年3 │新北地│103 年│103 年6 月13│ 是 │新北地檢││ │險 │刑3 月│月22日凌│103 年度│方法院│度交簡│月31日 │方法院│度交簡│日 │ │103 年度││ │ │,如易│晨3 時許│速偵字第│ │字第 │ │ │字第 │ │ │執字第 ││ │ │科罰金│ │1627號 │ │1637 │ │ │1637 │ │ │10498 號││ │ │,以新│ │ │ │號 │ │ │號 │ │ │(已執畢││ │ │臺幣1 │ │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2│公共危│有期徒│103 年9 │新北地檢│新北地│103 年│103 年10│新北地│103 年│103 年12月3 │ 是 │新北地檢││ │險 │刑5 月│月6 日凌│103 年度│方法院│度交簡│月1 日 │方法院│度交簡│日 │ │103 年度││ │ │,如易│晨0 時許│撤緩偵字│ │字第 │ │ │字第 │ │ │執字第 ││ │ │科罰金│ │第379 號│ │5996 │ │ │5996 │ │ │21843號 ││ │ │,以新│ │ │ │號 │ │ │號 │ │ │ ││ │ │臺幣1 │ │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7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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