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維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維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維中前因詐欺案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一)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93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共4 罪、3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二)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2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三)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22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一)、(二)、(三)1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2 年4 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0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終結日為103 年8 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