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全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全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全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全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