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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全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全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全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全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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