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志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湯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於100 年12月6 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792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1 年1 月6 日確定;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6 月25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812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 罪,於101 年7 月16日確定;③經本院於101 年8月23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503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1年9 月24日確定;④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3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464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1 年12月10日確定。又上開①②所示之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有期徒刑1 年11月之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6 日;乃受刑人於103 年2 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