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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療字第2號

刑後強制治療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五行「於103 年4 月13 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4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聲請人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底為止,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5 行之「於103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之記載,顯係「於104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療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刑後強制治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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