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療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五行「於103 年4 月13 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4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聲請人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底為止,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5 行之「於103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之記載,顯係「於104 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