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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筑婷洪振峰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26號

自訴人
慶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介山
被告
張國城 年籍不詳

      姜奕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即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慶軒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張國城、姜奕賢自訴詐欺案件,已與原自訴代理人辛武律師解除委任,有刑事撤銷委任狀附卷可稽,目前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命自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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