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筑婷洪振峰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26號

自訴人
慶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介山
被告
張國城 年籍不詳

      姜奕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及刑事自訴補充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慶軒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張國城、姜奕賢自訴詐欺案件,已與原自訴代理人辛武律師解除委任,有刑事撤銷委任狀附卷可稽,未再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自訴人,有本院命補正裁定1 份及送達回證2 紙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是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