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洪珮婷
- 當事人謝昆晃、孫榆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昆晃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孫榆雯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084 號、第1750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z○○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各罪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玄○○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事 實 一、z○○憑恃偽造筆跡技術,並利用組頭非法經營地下六合彩聚賭,縱遭人詐騙、恐嚇亦不敢聲張、報警之心態,與其妻玄○○及陸續招募之成員N○○、V○○、J○○、s○○、巳○○、h○○、R○○、O○○、寅○○、k○○、P○○、v○○、甲戊○○、丙○○、Q○○、M○○、丑○○ 、亥○○、L○○、Y○○、辰○○、子○○、甲丁○○、C ○○、e○○、申○○、i○○、宇○○、K○○、A○○、戌○○、H○○、宙○○、甲甲○○、戊○○、丁○○、g ○○合組詐騙集團,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成員尋找六合彩組頭以小額下注方式取得組頭信任,嗣於香港六合彩開獎當日前往下注簽賭,旋將簽單交予z○○模仿各組頭筆跡,偽造當期六合彩中獎號碼之簽單,再交由成員於翌日持向各組頭提出以行使,誆稱中獎欲索取彩金,並趁隙將簽單存根聯丟置在地面、抽屜、垃圾桶等處,佯稱係組頭漏簽而要求賠償;若遇組頭拒絕付款,則以恐嚇方式,致使組頭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並由z○○召集參與之成員開會並為工作分配,玄○○則在旁協助。z○○即指示附表「行為人」欄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為附表「犯罪行為」欄所示行為(各該參與之人、犯意、被害人、時間、地點、方式、所得,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嗣經員警據報,乃依法對z○○等人持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復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至z○○位在桃園市○○區○○街○段000 ○0 號7 樓住處,及其承租供成員聚集之桃園市○鎮區○○路○段00巷000 號、桃園市○○區○○街000 號等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z○○、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z○○、玄○○對於所犯如附表之犯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如各該附表編號「人證」欄、「書證及物證」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z○○、玄○○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z○○、玄○○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皆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z○○、玄○○如附表編號1 所示行為後,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經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結果比較後,認以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前開說明,被告z○○、玄○○如附表編號1 所示犯行自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前之刑法條文而為處斷。又被告z○○、玄○○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新增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同年月20日生效,前者其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後者新增該條第1 項第2 款復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3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四、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簽注單通常僅在紙上填寫一定之號碼,如單從該記載內容上之形式觀之,殊無法瞭解其為何種用意之證明,惟依據我國地下六合彩之簽注習慣,已足以表示該一定號碼之記載乃持有者向組頭或投注站下單簽注六合彩之憑據,亦為向組頭或投注站領取中獎彩金之憑證,自屬應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次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99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核被告z○○所為,係犯附表編號1 、2 、3 、4 、6 、8 、9 、10、11、16、21、22、30、33、34、42「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被告玄○○所為,係犯附表編號1 至45「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其等與所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行為人」就所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附表編號6 、8 、22、30部分,被告z○○、玄○○已分別著手向W○○○、辛○○○、T○○、甲乙○○詐 欺、附表編號5 、7 、14、26、40部分,被告玄○○已分別著手向地○○、庚○○、乙○○、d○、j○○詐欺,然皆未得財;另被告z○○、玄○○如附表編號9 、21部分,已著手向r○○、未○○恐嚇、被告玄○○如附表編號38部分,已著手向D○○恐嚇,惟亦尚未得款,均為未遂犯;而被告z○○、玄○○如附表所示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表編號13部分,被告玄○○、z○○、共犯L○○、戊○○、M○○、申○○、丁○○、不詳名籍成年男子數人,先後2 次向告訴人U○○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施以恐嚇之所為,均係為遂行恐嚇取財之單一目的,且時間緊接,恐嚇手法及事由同一,復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z○○、玄○○均係基於使被害人給付彩金之目的,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作為其詐術或恐嚇取財行為之一部,而各以一行為觸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名,核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各該編號「從一重之論罪」欄所示之罪處斷。再者,被告z○○、玄○○就其分別所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z○○、玄○○如附表編號9 、21部分,已著手向r○○、未○○恐嚇、被告玄○○如附表編號38部分,已著手向D○○恐嚇,惟皆尚未得款,爰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 六、爰審酌被告z○○、玄○○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卻抱持投機僥倖之心態,以被告z○○為首,招募其他成員組成犯罪集團,被告玄○○則協助之,其等與其他成員共同利用地下六合彩組頭遭詐騙、恐嚇亦不敢聲張之機,持偽造簽單向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詐欺,甚至進而恐嚇,以取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與善良風氣;惟念被告皆坦承犯行,而有悔意,且所涉犯行之被害人,除編號1 、3 、4 、6 (未得財)、8 (未得財)、9 (未得財)、10、11、21、22(未得財)、30(未得財)、32、33、42外,均已達成和解並獲得補償,兼衡其等於本案所涉犯行中之角色、分工、手段、所得、情節輕重、被害人之損失、是否獲得補償、獲賠償數額、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玄○○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中被告玄○○所犯附表編號1 部分,依附表三編號4 所示比較新舊法結果,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餘均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附表三編號5 所示比較新舊法結果,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並於易科罰金標準不同時,為被告玄○○之利益,擇有利於被告玄○○之折算標準,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z○○、玄○○所犯附表編號1 、2 部分,犯罪時間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另被告玄○○部份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被告玄○○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盡力找尋被害人以與之和解,彌補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犯後態度良好,信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玄○○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然被告玄○○前揭所為,已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被害人損失,故本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斟酌其犯行次數、情節、獲利、已賠償之數額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倘被告玄○○未遵循前開緩刑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八、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分別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且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照前揭規定,關於本案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現行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本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本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編號1 、3 、4 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z○○各分得其中1 %,而附表編號10、11、21、33、42部分之犯罪所得全歸被告z○○所有,至於被告玄○○並未分得任何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z○○、玄○○供述明確(見本院㈨卷第266 頁),則被告z○○因此所得之款項部分即應予以宣告沒收;故附表編號1 、3 、4 、10、11、21、33、42部分之被告z○○犯罪所得,即分別為1 萬8 千元、1 萬2 千元、1 萬元、9 萬元、40萬元、1 萬4 千元、25萬元、10萬元部分,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院認被告z○○所涉犯行,除前述及所涉附表編號6 、8 、9 、22、30部分係屬未遂而無犯罪所得外,其餘犯行之被害人均已達成和解並獲得賠償;而被告玄○○所涉犯行,除前述附表編號1 、3 、4 、10、11、21、33、42部分(即被告均供稱犯罪所得係被告z○○獨得部分)、附表編號32部分(所得在5 萬元以內者,全部歸共犯z○○所有,業據共犯丑○○、N○○、亥○○、辰○○、J○○、寅○○、P○○、M○○、Y○○、戊○○等供述明確,而此部分所得為1 萬元)並未分得犯罪所得,及所涉附表編號5 、6 、7 、8 、9 、14、22、26、30、38、40部分係屬未遂而無犯罪所得外,其餘犯行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並獲得賠償,足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z○○、玄○○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此部分若再行沒收被告2 人之犯罪所得,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爰不另沒收被告z○○、玄○○之犯罪所得。至於有關本案取得之票據部分,業據被告z○○供稱全部歸其一人所有等語明確(見本院㈨卷第266 頁),而被告z○○本案論罪部分之如附表編號10之41萬元本票1 張、附表編號11之30萬元、40萬元支票各1 張、附表編號16之80萬元支票1 張、附表編號21之90萬元本票1 張、1 萬元本票30餘張等,除其中附表編號16部分業經被害人I○○取回,已經I○○證述明確(見偵㈨卷第28頁),其餘雖未扣案然均已滅失等情,則據被告z○○供述明確(見本院㈨卷第266 頁);本院認該等票據係被害人用以支付六合彩彩金所簽發,基於賭債非債,被告z○○對該等債權並無合法之請求權;而被告z○○係以詐欺或恐嚇之犯罪手段而取得,業經本院認定如上,相關被害人復皆知悉,自無受騙再行支付之可能,況該等票據之簽發距今久遠,據被告z○○供稱均已滅失,且本院為使本案關於票據所得之處理趨於一致,因認上開支票、本票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於被告z○○項下宣告沒收。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廢止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f○○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慧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 │行 為 人│ │ 人 證 │所犯法條及罪名│ │ │編號├────┤ 犯 罪 行 為 ├─────────────────┼───────┤ 適用法條 │ │ │被 害 人│ │ 書 證 及 物 證 │ 從一重之論罪 │ │ ├──┼────┼──────────────────┼─────────────────┼───────┼───────┤ │ 1 │z○○、│z○○、玄○○、M○○及不詳名籍成年│告訴人黃○○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16 條、│ │(即│玄○○、│女子2 人、男子4 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10 條、第22│第220 條第1項 │ │起訴│M○○、│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0 條第1 項行使│、第210 條、第│ │書附│不詳名籍│由z○○指示M○○及名籍不詳成年女子│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55條、94年2 月│ │表一│成年女子│2 人,於93年3 月22日9 時許,至臺南市│述、共犯M○○於警詢、偵查、另案審│及103 年6 月18│2 日修正公布前│ │編號│2 人、男│安南區長和路369 號,向經營地下六合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8條、修│ │1) │子4 人 │組頭之黃○○(所犯聚眾賭博罪嫌,業經├─────────────────┤下同,簡稱修正│正前第339 第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前)之刑法第33│項 │ │ │黃○○ │度偵字第1009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下│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9 條第1 項詐欺│ │ │ │ │注簽賭9 注,委託黃○○依其等口述之號│結果各2 份(偵卷第253 頁反面至25│取財罪 │ │ │ │ │碼抄寫在攤位記帳單,一式2 份,由徐有│5 、255 之1 頁反面、242 至249 頁)├───────┤ │ │ │ │仁在其中1 份註記「付」後交予M○○(│ │刑法第216 條、│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甲甲○○)收執,另1 份│ │第210 條、第22│ │ │ │ │則自行留存,並收取簽注金8 千元。之後│ │0 條第1 項行使│ │ │ │ │,M○○即將簽單交予z○○,由z○○│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於當日在不詳地點,模仿黃○○筆跡偽造│ │ │ │ │ │ │中獎之簽單後,交予不詳名籍成年男子4 │ │ │ │ │ │ │人於翌日12時許至上址處所,共持偽造中│ │ │ │ │ │ │獎之簽單向黃○○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 │ │ │ │ │ │四星,欲索取彩金180 萬元,並佯裝在垃│ │ │ │ │ │ │圾桶中找出簽單,係黃○○漏簽而要求其│ │ │ │ │ │ │賠償云云為詐術,使黃○○陷於錯誤,而│ │ │ │ │ │ │交付18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黃○○。 │ │ │ │ ├──┼────┼──────────────────┼─────────────────┼───────┼───────┤ │ 2 │z○○、│z○○、玄○○、丑○○、不詳名籍成年│告訴人b○○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女子2 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丑○○、│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不詳名籍│丑○○於95年間之7 月1 日後某日,至新│告玄○○、共犯丑○○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條 │ │表一│成年女子│北市○○區○○街000 巷0 號雜貨店內,│本院訊問之供述 │、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 │編號│2 人 │取出預備之紙張,委託b○○(所犯聚眾├─────────────────┤第1 項恐嚇取財│ │ │2) ├────┤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50│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罪 │ │ │ │b○○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紀錄表1 份(偵卷第1127至1133頁)├───────┤ │ │ │ │確定)代為下注,即由b○○將號碼抄寫│ │刑法第346 條第│ │ │ │ │在該紙張上製作一式2 份之簽單,1 份記│ │1 項恐嚇取財罪│ │ │ │ │載「付清」後交予丑○○,並收取簽注金│ │ │ │ │ │ │1 千餘元,另1 份則自行留存。之後,乃│ │ │ │ │ │ │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b○○│ │ │ │ │ │ │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丑○○於翌日│ │ │ │ │ │ │夥同不詳名籍成年女子2 名,其中1 人在│ │ │ │ │ │ │外把風,另1 人則隨同丑○○進入至上址│ │ │ │ │ │ │雜貨店,共持偽造之中獎簽單向b○○提│ │ │ │ │ │ │出以行使,佯稱中四星,要求給付彩金90│ │ │ │ │ │ │餘萬元。因b○○已核對自行留存之簽單│ │ │ │ │ │ │知悉丑○○未中獎,乃拒絕付款,該夥同│ │ │ │ │ │ │丑○○進入店內之不詳名籍女子即向程美│ │ │ │ │ │ │珍恫稱:如果不付彩金,我就每天都來,│ │ │ │ │ │ │看你怎麼做生意等語,致b○○心生畏懼│ │ │ │ │ │ │而交付93萬元,足以生損害於b○○。 │ │ │ │ ├──┼────┼──────────────────┼─────────────────┼───────┼───────┤ │ 3 │z○○、│z○○、玄○○與不詳名籍成年男子8 、│被害人癸○○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9 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不詳名籍│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 月底某│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成年男子│日,由不詳名籍成年男子1 人至癸○○(│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8 、9 人│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述 │、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 │編號├────┤第130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所經營├─────────────────┤第1 項恐嚇取財│ │ │3) │癸○○ │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怡芳汽車│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偵卷第1144頁│罪 │ │ │ │ │修理場,向經營地下六合彩之組頭癸○○│) ├───────┤ │ │ │ │簽注。之後,該男子將簽單交予z○○,│ │刑法第346 條第│ │ │ │ │由z○○於當日在不詳地點偽造中獎簽單│ │1 項恐嚇取財罪│ │ │ │ │後,交予該男子於翌日向癸○○提出以行│ │ │ │ │ │ │使,佯稱簽注中獎,欲索取彩金120 萬元│ │ │ │ │ │ │云云,惟遭癸○○拒絕。翌日,該名男子│ │ │ │ │ │ │夥同不詳名籍成年男子7 、8 人再度前往│ │ │ │ │ │ │上址修理廠,向癸○○恫稱:立即交付彩│ │ │ │ │ │ │金,否則要讓癸○○好看等語,使癸○○│ │ │ │ │ │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因而交付│ │ │ │ │ │ │12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癸○○。 │ │ │ │ ├──┼────┼──────────────────┼─────────────────┼───────┼───────┤ │ 4 │z○○、│z○○、玄○○與不詳名籍成年男子、成│被害人a○○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年女子各2 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不詳名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成年男子│晃指示該女子2 名於98年2 月3 日12時,│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女子各│前往由a○○(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臺│述 │、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 │編號│2 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549號├─────────────────┤第1 項恐嚇取財│ │ │4)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營址設高雄市○○○○○○○○○○0 ○○○○○○00○○ ○ ○ ○ ○○○○ ○○○區○○路0 號雜貨店,向經營地下六│83頁) ├───────┤ │ │ │ │合彩之組頭a○○委託代為下注,a○○│ │刑法第346 條第│ │ │ │ │即將號碼抄寫在白紙上,交予該等女子收│ │1 項恐嚇取財罪│ │ │ │ │執。之後,該等女子將簽單交予z○○,│ │ │ │ │ │ │由z○○於當日在不詳地點模仿a○○筆│ │ │ │ │ │ │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該2 名女子及另│ │ │ │ │ │ │2 名男子,於翌日前往上址雜貨店,共持│ │ │ │ │ │ │偽造之中獎簽單向a○○提出以行使,佯│ │ │ │ │ │ │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金101 萬元,且係曾│ │ │ │ │ │ │穗樺抄錯號碼云云;上開男子2 名復向曾│ │ │ │ │ │ │穗樺恫稱:如果不給錢,就死定了等語,│ │ │ │ │ │ │使a○○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 │ │ │ │ │ │因而交付10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a○○│ │ │ │ │ │ │。 │ │ │ │ ├──┼────┼──────────────────┼─────────────────┼───────┼───────┤ │ 5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告訴人地○○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亥○○、甲甲○○基於行使偽│之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甲甲○○ │聯絡,由z○○指示亥○○、甲甲○○於98│述、共同被告玄○○、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年2 月3 日12時許,至臺中市成功路359 │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甲甲○○於警詢、│、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地○○ │號編號22號市場攤位,委託經營地下六合│偵查之供述、共犯亥○○於警詢、偵查│339 條(起訴書│9 條第3 項、第│ │5) │ │彩之組頭地○○(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羈押訊問、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誤載為第319 條│1 項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1908├─────────────────┤)第3 項、第1 │ │ │ │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代為簽賭9 注│攤位擺設平面圖影本1 份、台中市警察│項詐欺取財未遂│ │ │ │ │,地○○即將其等口述號碼抄寫在簽注簿│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罪 │ │ │ │ │上,一式2 份,並收取簽賭金1 萬550 元│物品目錄表影本各2 份、警方蒐證照片├───────┤ │ │ │ │,及簽注單收執聯註記「付」字後,交予│3 張、六合彩簽單影本9 張(偵㈠卷第│刑法第216 條、│ │ │ │ │亥○○等,存根聯則自行留存為憑,期間│30頁反面至39頁) │第220 條第1 項│ │ │ │ │亥○○、甲甲○○並伺機撕取簽注簿內編號│ │、第210 條行使│ │ │ │ │62號之簽單。之後,亥○○、甲甲○○即將│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前開空白簽單交予z○○,由z○○於同│ │ │ │ │ │ │日在不詳地點,模仿地○○筆跡偽造成中│ │ │ │ │ │ │獎簽單後,交予亥○○、甲甲○○於翌日13│ │ │ │ │ │ │時30分許,持偽造之中獎簽單至上址攤位│ │ │ │ │ │ │向地○○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三、四星│ │ │ │ │ │ │欲索取彩金97萬8 千元,並由亥○○於該│ │ │ │ │ │ │攤位旁塑膠袋內尋獲偽造之編號62號簽單│ │ │ │ │ │ │存根聯,稱係地○○漏未下注云云為詐術│ │ │ │ │ │ │,然因地○○事先已核對過簽注號碼並察│ │ │ │ │ │ │覺簽單有異,故未陷於錯誤,嗣經鄰居報│ │ │ │ │ │ │警處理,亥○○、甲甲○○乃悻然離去而未│ │ │ │ │ │ │遂,足以生損害於地○○。 │ │ │ │ ├──┼────┼──────────────────┼─────────────────┼───────┼───────┤ │ 6 │z○○、│z○○、玄○○與辰○○基於行使偽造準│被害人W○○○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證人林東鋒於警詢之證述、共同被告謝│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辰○○ │,由z○○指示辰○○及不知情之林東峰│昆晃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訊問、審│、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於98年5 月10日12時30分許,至嘉義縣○○○○○○○○○○○○○○○○○○○○○○○○○○○○0 ○○○00○○○ ○○○○○○○○○○鄉○○村00○00號之5 ,委託經營地下│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 │六合彩之組頭W○○○(所犯聚眾賭博罪│辰○○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6) │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 項詐欺取財│1 項 │ │ │ │第21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代為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個人戶籍│未遂罪 │ │ │ │ │賭3 注,W○○○依辰○○口述,將號碼│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2 份、簽注單├───────┤ │ │ │ │填寫在日曆紙上,一式2 份,1 份自行留│影本2 份(偵㈠卷第53頁反面、第54頁│刑法第216 條、│ │ │ │ │存下注,另1 份則記載「付清」後交予李│、偵㈩卷第60至67頁) │第220 條第1 項│ │ │ │ │庸彰等收執,並收取簽注金5550元。之後│ │、第210 條行使│ │ │ │ │,辰○○將簽單交予z○○,由z○○於│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當日在不詳地點,模仿W○○○筆跡偽造│ │ │ │ │ │ │中獎簽單後,交予辰○○於翌日9 時30分│ │ │ │ │ │ │許,前往上址,持偽造中獎之簽單向陳黃│ │ │ │ │ │ │儀妹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三、四星,欲│ │ │ │ │ │ │索取彩金97萬8 千元,又係W○○○筆誤│ │ │ │ │ │ │簽錯號碼,而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惟│ │ │ │ │ │ │經W○○○比對簽單,發現筆跡有異乃拒│ │ │ │ │ │ │絕付款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W○○○。│ │ │ │ ├──┼────┼──────────────────┼─────────────────┼───────┼───────┤ │ 7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被害人庚○○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N○○與江蕙娜(未據起訴│犯江蕙娜於警詢之供述、共同被告謝昆│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晃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訊問、審理│、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江蕙娜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N○○│、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告玄○○於│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江蕙娜於98年5 月14日11時許,至嘉義│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陳│、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庚○○ │縣溪口鄉下崙13之1 號庚○○(所犯聚眾│立達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7) │ │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問之供證 │第1 項詐欺取財│1 項 │ │ │ │嘉簡字第108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未遂罪 │ │ │ │ │經營之雜貨店,委託庚○○簽注1 組號碼│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總簽單影├───────┤ │ │ │ │,庚○○乃填寫編號234501號簽單,陳立│本2 張、六合彩簽單存根、收執聯影本│刑法第216 條、│ │ │ │ │達旋以借用廁所為由央請庚○○帶路,江│各8 張(偵卷第296 至301 頁、偵│第220 條第1 項│ │ │ │ │蕙娜即趁機撕走簽單本上編號234502號簽│卷第678 至683 頁) │、第210 條行使│ │ │ │ │單紙,待庚○○返回後,其等佯稱各要再│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簽注5 組、1 組號碼,庚○○乃將之填寫│ │ │ │ │ │ │在編號234503至234508號簽單上,並收取│ │ │ │ │ │ │7 千餘元簽注金後,在簽單上勾選付清。│ │ │ │ │ │ │之後,N○○、江蕙娜即將簽單交予謝昆│ │ │ │ │ │ │晃,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何│ │ │ │ │ │ │月琴真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由N○○│ │ │ │ │ │ │於翌日10時許,持偽造之中獎簽單向何月│ │ │ │ │ │ │琴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三、四星欲索取│ │ │ │ │ │ │彩金92萬8 千元,經庚○○比對後拒絕付│ │ │ │ │ │ │款,N○○復乘機將該偽造簽單丟棄在垃│ │ │ │ │ │ │圾桶內,再將該簽單自垃圾桶取出,誆稱│ │ │ │ │ │ │係庚○○漏簽云云為詐術,然經庚○○報│ │ │ │ │ │ │警處理未陷於錯誤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 │ │ │ │ │ │庚○○。 │ │ │ │ ├──┼────┼──────────────────┼─────────────────┼───────┼───────┤ │ 8 │z○○、│z○○、玄○○、亥○○、劉文信(未據│告訴人辛○○○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起訴)、不詳名籍綽號「娃娃」、「姐仔│共犯劉文信於警詢之供述、共同被告謝│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之成年女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昆晃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訊問、審│、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劉文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告玄○○│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不詳名籍│晃指示亥○○、「娃娃」、「姐仔」,於│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綽號「娃│98年9 月10日11時30分許,至辛○○○位│亥○○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8) │娃」、「│在臺南市○○區○○街00號家中,以口述│訊問時之供述 │第1 項詐欺取財│1 項 │ │ │姐仔」成│方式委託辛○○○(所犯聚眾賭博罪,業├─────────────────┤未遂罪 │ │ │ │年女子2 │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45 │簽賭簿資料、簽賭單、簽賭收據影本各├───────┤ │ │ │人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代為簽賭4 組│1 份(見偵卷第699 、700 頁) │刑法第216 條、│ │ │ ├────┤號碼,吳王素眞乃將之分別填載於簽賭簿│ │第220 條第1 項│ │ │ │辛○○○│及簽單上,復於簽單上記載「付清」後交│ │、第210 條行使│ │ │ │ │予亥○○等,並收取簽注金1 萬840 元。│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之後,亥○○等即將簽單交予z○○,由│ │ │ │ │ │ │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辛○○○│ │ │ │ │ │ │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亥○○於翌日│ │ │ │ │ │ │9 時許,與劉文信同至辛○○○家中,持│ │ │ │ │ │ │上開偽造之中獎簽單向辛○○○提出以行│ │ │ │ │ │ │使,佯稱簽中三、四星各1 支,欲索取彩│ │ │ │ │ │ │金97萬元云云為詐術,然因吳王素眞事先│ │ │ │ │ │ │已核對知悉其等並未中獎,且察覺所稱中│ │ │ │ │ │ │獎之簽單上字跡有異,乃拒絕付款並報警│ │ │ │ │ │ │處理而未陷於錯誤,亥○○、劉文信即行│ │ │ │ │ │ │離去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辛○○○。 │ │ │ │ ├──┼────┼──────────────────┼─────────────────┼───────┼───────┤ │ 9 │z○○、│z○○、玄○○與不詳名籍之成年男子、│被害人r○○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女子各2 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不詳名籍│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成年男子│指示上開成年女子2 人於98年9 月25日某│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女子各│時,至r○○經營址設嘉義縣番路鄉蔡公│述 │、同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 │編號│2 人 │店103 號西藥房,委託r○○(所涉聚眾├─────────────────┤第3 項、第1 項│、第55條、第25│ │9) ├────┤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作案目標活頁紙影本1 張(偵㈩卷第27│恐嚇取財未遂罪│條第2 項 │ │ │r○○ │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81 號為緩起訴│7 頁反面) ├───────┤ │ │ │ │處分確定)代為簽注,由r○○將該等女│ │刑法第346 條第│ │ │ │ │子口述之號碼抄寫在便條紙及日曆紙上,│ │3 項、第1 項恐│ │ │ │ │並收受簽注金400 餘元後,將該日曆紙簽│ │嚇取財未遂罪 │ │ │ │ │單交予該等女子,便條紙簽單則自行收執│ │ │ │ │ │ │。之後,該等女子即將日曆紙簽單交予謝│ │ │ │ │ │ │昆晃,由z○○於當日在不詳地點,模仿│ │ │ │ │ │ │r○○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該等女│ │ │ │ │ │ │子夥同不詳名籍不詳成年男子2 人,於同│ │ │ │ │ │ │年月27日16時30分許至上址西藥房,共持│ │ │ │ │ │ │偽造中獎之簽單向r○○提出以行使,佯│ │ │ │ │ │ │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金100 萬元云云;│ │ │ │ │ │ │惟經r○○比對留存簽單確認未中獎而拒│ │ │ │ │ │ │絕付款,詎上開人等乃向r○○恫稱:若│ │ │ │ │ │ │不給錢,就拿鐵棍打你、砸店等語,使蔡│ │ │ │ │ │ │榮彬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蔡│ │ │ │ │ │ │榮彬報警處理,上開人等始行離去而未遂│ │ │ │ │ │ │,足以生損害於r○○。 │ │ │ │ ├──┼────┼──────────────────┼─────────────────┼───────┼───────┤ │ 10 │z○○、│z○○、玄○○、k○○與不詳名籍成年│被害人q○○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男子1 人、成年女子2 人,基於行使偽造│人潘蕙君於警詢之證述、共同被告謝昆│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k○○、│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晃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訊問、審理│、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不詳名籍│絡,由z○○指示k○○與上開成年女子│、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告玄○○於│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成年男子│2 人,於98年9 月26日某時,至q○○(│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廖│、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1 人、女│所涉聚眾賭博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俊南於警詢、偵查之供述 │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10)│子2 人 │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4804 、1750├─────────────────┤欺取財罪 │ │ │ ├────┤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營址設臺南市│簽注單及本票影本、扣押書、臺南縣○○○○○○○○○○ ○ ○ ○○○○ ○○區○○街000 號之報攤,委託q○○代│營市調解委員會99年民調字第30號調解│刑法第216 條、│ │ │ │ │為簽賭,乃由q○○將k○○等提出之號│書各1 份、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調│第220 條第1 項│ │ │ │ │碼抄寫在簽注單12張並記載「付清」後,│查結果2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交予k○○等收執。之後,k○○等即將│份(偵㈠卷第80、82頁、偵卷第35至│ │ │ │ │ │簽單交予z○○,由z○○於當日在不詳│43頁、偵卷第705 至708 、716 頁)│ │ │ │ │ │地點,模仿q○○筆跡偽造中獎之簽單後│ │ │ │ │ │ │,交由k○○於翌日9 、10時許,夥同不│ │ │ │ │ │ │詳名籍成年男子1 人至上址報攤,共持偽│ │ │ │ │ │ │造之中獎簽單向q○○提出以行使,佯稱│ │ │ │ │ │ │簽中四星,欲索取97萬彩金,並趁機取出│ │ │ │ │ │ │簽單棄置地上,佯稱係q○○漏簽云云為│ │ │ │ │ │ │詐術,使q○○陷於錯誤,遂同意支付50│ │ │ │ │ │ │萬元,乃當場先行交付9 萬元予k○○,│ │ │ │ │ │ │餘款則簽立41萬元之本票1 張,足以生損│ │ │ │ │ │ │害於q○○。嗣因q○○未能籌足款項,│ │ │ │ │ │ │且難忍k○○不斷撥打電話騷擾而報警處│ │ │ │ │ │ │理。 │ │ │ │ ├──┼────┼──────────────────┼─────────────────┼───────┼───────┤ │ 11 │z○○、│z○○、玄○○、V○○、M○○、郭哲│告訴人t○○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V○○、│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V○○│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M○○、│、M○○於99年5 月11日16、17時許,前│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J○○ │往新竹縣○○市○○街000 ○0 號中藥行│述、共犯J○○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委託t○○(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臺│問、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V○○、陳│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12)│t○○(│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7號│玉茹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欺取財罪 │ │ │ │原名鄭郁│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代為簽賭4 組號│問之供證 ├───────┤ │ │ │臻,起訴│碼,t○○應允後即將之填寫在空白銀行├─────────────────┤刑法第216 條、│ │ │ │書誤載為│提款單上作為簽單收據,及記載付清字樣│簽注單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第220 條第1 項│ │ │ │鄭郁蓁)│後交予V○○等收執,並代為下注,自己│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臺灣票據交│、第210 條行使│ │ │ │ │另保留1 份存查。V○○、M○○之後即│換所新竹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渣打│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將簽單交予z○○,由z○○隨即於不詳│銀行票號AA0000000 號支票影本各1 份│ │ │ │ │ │地點,按t○○簽單樣式偽造中獎號碼簽│、和解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 │ │ │ │ │單收據後,交予V○○、M○○於翌日10│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 │ │ │ │ │時許,一同至上述中藥行,向t○○提出│(偵㈠卷第88至90頁、偵卷第218 至│ │ │ │ │ │該偽造簽單以行使,並佯稱簽中四星彩12│225 、229 至232 頁、偵卷第1592頁│ │ │ │ │ │0 萬元,及該組號碼係t○○漏簽,而要│) │ │ │ │ │ │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使t○○未察覺簽│ │ │ │ │ │ │單筆跡非其所為,乃陷於錯誤,而同意給│ │ │ │ │ │ │付80萬元賠償,並當場交付票面金額各40│ │ │ │ │ │ │萬元之現金支票及支票各1 張。嗣V○○│ │ │ │ │ │ │再與J○○一同至前開中藥行,t○○乃│ │ │ │ │ │ │交付金額30萬元支票1 張予V○○等,足│ │ │ │ │ │ │以生損害於t○○。 │ │ │ │ ├──┼────┼──────────────────┼─────────────────┼───────┼───────┤ │ 12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害人x○○○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V○○、戊○○、P○○、│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V○○、│k○○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江│被告玄○○、共犯P○○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P○○、│安妮、V○○、P○○於99年6 月24日9 │、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V○○、江安│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k○○ │時許,至新北市○○區○○街000 號,向│妮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13)├────┤經營地下六合彩之x○○○(所犯聚眾賭│之供證、共犯k○○於警詢、偵查之供│欺取財罪 │ │ │ │x○○○│博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193號判│述 ├───────┤ │ │ │ │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注簽賭9 組├─────────────────┤刑法第216 條、│ │ │ │ │號碼,而交付8 千多元之簽注金,並書寫│彰化銀行票號GN0000000 號、GN598297│第220 條第1 項│ │ │ │ │一式2 份之簽單,1 份要求x○○○記載│2 號支票影本各1 紙、指認犯罪嫌疑人│、第210 條行使│ │ │ │ │「付」字後自行保管,另1 份交予黎羅玉│紀錄表1 份、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柳收執。嗣戊○○等人即將上開簽單紙交│查詢結果2 份(偵㈠卷第107 頁、偵│ │ │ │ │ │由z○○於當日在不詳地點偽造中獎簽單│卷第81至88頁) │ │ │ │ │ │,再交由戊○○、V○○於翌日8 時許至│ │ │ │ │ │ │上址,向x○○○提出該偽造之中獎簽注│ │ │ │ │ │ │單以行使,佯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金80│ │ │ │ │ │ │餘萬元云云,並趁x○○○進房拿取保留│ │ │ │ │ │ │之簽單欲比對之際,由戊○○趁機將偽造│ │ │ │ │ │ │之中獎簽單置於櫃檯地面,復向x○○○│ │ │ │ │ │ │佯稱先前係下注10組,地上之中獎簽單即│ │ │ │ │ │ │x○○○疏未下注的云云為詐術,再由陳│ │ │ │ │ │ │雅玲撥打電話予在外接應之k○○入內助│ │ │ │ │ │ │勢,一同要求x○○○付款,致x○○○│ │ │ │ │ │ │陷於錯誤,而交付面額11萬、50萬元支票│ │ │ │ │ │ │(兌現)各1 紙予k○○,足以生損害於│ │ │ │ │ │ │x○○○。 │ │ │ │ │ │ │ │ │ │ │ ├──┼────┼──────────────────┼─────────────────┼───────┼───────┤ │ 13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告訴人U○○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丁○○、L○○、江安│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丁○○、│妮、M○○、申○○及不詳名籍之成年男│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L○○、│子數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告玄○○、共犯申○○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戊○○、│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戊○○、M○○│、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 │編號│M○○、│戊○○、M○○於99年7 月15日某時許,│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之│第1 項恐嚇取財│ │ │14)│申○○、│前往U○○經營,位在新北市板橋區重慶│供證、共犯L○○於警詢、偵查、羈押│罪 │ │ │ │不詳名籍│路69巷11號之多娜剪燙造型髮店,委請陳│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丁○○於├───────┤ │ │ │成年男子│淑春代為下注簽賭,並持記載2 組號碼之│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 │刑法第346 條第│ │ │ │數人 │簽單一式2 份,1 份交予U○○記載付清├─────────────────┤1 項恐嚇取財罪│ │ │ ├────┤後收回,另1 份交予U○○收執。之後江│共犯丁○○所有車號00─6906號自小客│ │ │ │ │U○○ │安妮等即將簽單交由z○○於同日在不詳│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共犯戊○○持│ │ │ │ │ │地點偽造成中獎簽單後,由戊○○、卓慶│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對│ │ │ │ │ │松、丁○○、不詳名籍成年男子1 人,於│象表、雙向通聯紀錄各1 份、內政部警│ │ │ │ │ │翌日,至上址美髮店向U○○提出該偽造│政署刑事警察局「U○○被恐嚇取財案│ │ │ │ │ │簽單以行使,佯稱簽中四星欲領取彩金90│」蒐證照片9 張(偵㈠卷第122 頁反面│ │ │ │ │ │餘萬元,足以生損害於U○○;惟U○○│至第129 頁) │ │ │ │ │ │對獎時已確認戊○○未中獎,乃拒絕付款│ │ │ │ │ │ │,申○○與丁○○(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朱│ │ │ │ │ │ │夆麒)即持不明器物砸毀店內之玻璃門窗│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向U○○恫稱│ │ │ │ │ │ │:若不給錢,還會再來店裡要錢,讓妳無│ │ │ │ │ │ │法營業等語,使U○○心生畏懼,致生危│ │ │ │ │ │ │害於安全;嗣L○○自稱係戊○○表妹,│ │ │ │ │ │ │復與不詳名籍成年男子3 人接續於同年月│ │ │ │ │ │ │19日13時30分許,至上址美髮店,趁陳淑│ │ │ │ │ │ │春未及注意之際,將偽造之簽單丟置在櫃│ │ │ │ │ │ │檯抽屜中佯稱其疏未下注,並向U○○恫│ │ │ │ │ │ │稱:倘若再不給錢,將對其不利等語,致│ │ │ │ │ │ │U○○因此心生畏懼,另與戊○○相約於│ │ │ │ │ │ │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某飲料店,而交付10│ │ │ │ │ │ │萬元。 │ │ │ │ ├──┼────┼──────────────────┼─────────────────┼───────┼───────┤ │ 14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L○○、C○○、e○○及│之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L○○、│不詳名籍成年女子1 人、男子4 人,基於│、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C○○、│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述、共同被告玄○○、共犯C○○於警│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e○○、│之犯意聯絡,由L○○、C○○及不詳名│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陳卉│、及修正前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不詳名籍│籍成年女子,於99年10月19日11時許,至│綸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第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15)│成年女子│乙○○(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99│時之供述、共犯e○○於警詢、偵查、│、第1 項詐欺取│1 項 │ │ │1 人、男│年度簡字第1028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另案審理、本院訊問時之供證 │財未遂罪 │ │ │ │子4 人 │定)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清├─────────────────┼───────┤ │ │ ├────┤粥小菜小吃攤,提出預先準備之簽注單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對象表│刑法第216 條、│ │ │ │乙○○ │式2 份共14張,委託乙○○代為簽賭六合│及雙向通聯紀錄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第220 條第1 項│ │ │ │ │彩7 組,由乙○○於14張簽注單記載下注│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第210 條行使│ │ │ │ │金額及「付清」,並收取賭金8240元後,│結果各2 份、六合彩簽注單16張影本(│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將1 份7 張交予L○○等收執,另1 份7 │偵㈠卷第135 至136 、142 至143 、14│ │ │ │ │ │張則自行留存。之後,L○○等即將簽單│7 頁反面至148 頁、偵卷第102 至10│ │ │ │ │ │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9 頁) │ │ │ │ │ │,模仿乙○○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 │ │ │ │ │ │L○○等,由L○○、C○○、e○○於│ │ │ │ │ │ │翌日10時許至該小吃攤,共持偽造之中獎│ │ │ │ │ │ │簽單向乙○○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四星│ │ │ │ │ │ │彩,欲索取彩金87萬4 千元,並趁乙○○│ │ │ │ │ │ │取出留存之簽單供檢視之際,由不詳名籍│ │ │ │ │ │ │成年男子4 人藉點餐、挑剔送餐製造混亂│ │ │ │ │ │ │,使L○○得乘隙將偽造簽單夾雜在王阿│ │ │ │ │ │ │朝留存簽單中,佯稱係乙○○漏簽,要求│ │ │ │ │ │ │其賠償云云為詐術,然因乙○○之女發覺│ │ │ │ │ │ │有異,經報警處理乃未陷於錯誤而未遂,│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乙○○。 │ │ │ │ ├──┼────┼──────────────────┼─────────────────┼───────┼───────┤ │ 15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告訴人o○○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g○○、L○○、楊凱│之證述、證人呂理銘於偵查、另案審理│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g○○、│迪、Y○○、M○○、辰○○、申○○基│之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Y○○、│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M○○、│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L○○、陳│述、共同被告玄○○、共犯辰○○、卓│、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辰○○、│維軒、M○○,於99年11月2 日10時許,│慶松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16)│申○○、│至o○○(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共犯M○○、e○○於警詢、偵查、另│欺取財罪 │ │ │ │L○○、│100 年度簡字第643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案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共犯Y○○├───────┤ │ │ │e○○ │確定)經營址設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街81巷│、L○○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刑法第216 條、│ │ │ ├────┤48號1 樓四角檳榔攤,請託o○○代為簽│院訊問之供述、共犯g○○於本院訊問│第220 條第1 項│ │ │ │o○○ │賭六合彩共9 組號碼,並將已填妥號碼之│之供述 │、第210 條行使│ │ │ │ │簽單交予o○○,o○○收取簽注金9280├─────────────────┤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元後,在其中1 份簽單上註記「收」,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 │ │ │ │ │交予L○○等收執,另1 份則自行留存。│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新北市政│ │ │ │ │ │之後,L○○即將上開簽單交予申○○轉│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交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o○○│表3 份(見偵㈠卷第154 頁反面、155 │ │ │ │ │ │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Y○○等,由│、157 至158 頁、偵卷第51至58頁)│ │ │ │ │ │其於翌日持往檳榔攤,因未遇o○○,乃│ │ │ │ │ │ │於同年月4 日再與e○○、g○○、李庸│ │ │ │ │ │ │彰一同前往,e○○、g○○在外把風,│ │ │ │ │ │ │Y○○、辰○○則持上開偽造之中獎簽單│ │ │ │ │ │ │進入店內向o○○提出以行使,佯稱中四│ │ │ │ │ │ │星欲索取彩金87萬4 千元,並趁機將偽造│ │ │ │ │ │ │中獎簽單存根聯丟置廢紙堆,要求o○○│ │ │ │ │ │ │在該處尋找,待其尋獲後,復稱係o○○│ │ │ │ │ │ │漏未下注,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使蔡│ │ │ │ │ │ │文英陷於錯誤,同意給付30萬元,乃簽發│ │ │ │ │ │ │面額均為20萬元本票3 張及記載於99年12│ │ │ │ │ │ │月31日前付清30萬元則上開本票均作廢之│ │ │ │ │ │ │聲明書1 紙予Y○○等,足以生損害於蔡│ │ │ │ │ │ │文英。嗣於同年11月5 日16時許,Y○○│ │ │ │ │ │ │持上開本票欲向o○○追討其中10萬元,│ │ │ │ │ │ │惟經o○○拒絕並報警處理,而未交付其│ │ │ │ │ │ │餘款項。 │ │ │ │ ├──┼────┼──────────────────┼─────────────────┼───────┼───────┤ │ 16 │z○○、│z○○、玄○○、亥○○、子○○、楊智│告訴人I○○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凱基、不詳名籍成年女子1 人基於行使偽│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子○○、│聯絡,由z○○指示亥○○、g○○、不│告玄○○、共犯子○○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g○○、│詳名籍成年女子,於99年12月2 日13時至│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g○○於本院訊│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不詳名籍│17時許,多次前往I○○經營址設臺北市○○○○○○○○○○○○○○○○○○○000 ○○0 ○○○0 ○○0 ○ ○ ○00○○○○○○○○○區○○街000 號之樂透行,以提出記│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 │欺取財罪 │ │ │ │1 人 │載號碼之紙張或口述之方式,委託I○○├─────────────────┼───────┤ │ │ ├────┤代為下注六合彩,I○○乃將上述號碼抄│丑○○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刑法第216 條、│ │ │ │I○○ │寫在3 聯式估價單上一式2 份,1 份自行│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第220 條第1 項│ │ │ │ │留存,另1 份交予亥○○等,並收受約7 │料查詢結果各2 份(偵㈨卷第33至40、│、第210 條行使│ │ │ │ │千元之簽注金。之後,亥○○等即將簽單│43至46頁)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 │ │ │ │ │ │,模仿I○○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 │ │ │ │ │ │g○○,由g○○、子○○於翌日11時30│ │ │ │ │ │ │分許及下午某時,持偽造之簽單前往上址│ │ │ │ │ │ │樂透行,向I○○佯稱簽中四星,欲索取│ │ │ │ │ │ │彩金90多萬元,並趁隙將偽造簽單丟置在│ │ │ │ │ │ │樂透行內,而以I○○漏簽為由要求其賠│ │ │ │ │ │ │償云云為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乃交付票│ │ │ │ │ │ │面金額80萬元之支票1 張予g○○、吳紘│ │ │ │ │ │ │驎,嗣於同年12月6 日復交付現金80萬元│ │ │ │ │ │ │而換回上開支票,足以生損害於I○○。│ │ │ │ ├──┼────┼──────────────────┼─────────────────┼───────┼───────┤ │ 17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告訴人w○○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亥○○、辰○○、翁得│犯戴郡毅於警詢之供述、共同被告謝昆│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家、e○○、戴郡毅(未據起訴)、不詳│晃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訊問、審理│、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e○○、│名籍成年女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告玄○○、│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辰○○、│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共犯辰○○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A○○、│指示不詳名籍成年女子1 人、亥○○、李│供述、共犯A○○於警詢、偵查之供述│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18)│戴郡毅、│庸彰於99年12月9 日14時許至w○○(所│、共犯e○○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欺取財罪 │ │ │ │不詳名籍│犯聚眾賭博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本院訊問時之供證、共犯亥○○於警├───────┤ │ │ │成年女子│100 年度湖簡字第34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刑法第216 條、│ │ │ │1 人 │月確定)所經營址設新北市三芝區中正路├─────────────────┤第220 條第1 項│ │ │ ├────┤一段78號理髮店,提出已書寫號碼之簽單│門號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話對象│、第210 條行使│ │ │ │w○○ │5 張,委託w○○代為簽賭六合彩號碼80│表及雙向通聯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支,w○○允諾後收取6400元,並在簽單│錄表各1 份、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 │ │ │ │上以紅筆做記號並記載「付清」後交予林│客車及亥○○檔存照片各1 張、個人戶│ │ │ │ │ │靖恩等收執。亥○○等隨即將上開簽單交│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2 份(偵㈠│ │ │ │ │ │予z○○,由z○○於當日在不詳地點模│卷第168 頁反面、170 、171 頁反面、│ │ │ │ │ │仿w○○筆跡書寫「付清」、中獎號碼,│173 頁、偵㈩卷第14至21頁) │ │ │ │ │ │而偽造中獎簽單,再交予亥○○、辰○○│ │ │ │ │ │ │,由e○○於翌日搭載該2 人至上址理髮│ │ │ │ │ │ │店,向w○○佯稱簽中三星共4 碰,欲索│ │ │ │ │ │ │取彩金90萬4 千元云云,亥○○並趁隙將│ │ │ │ │ │ │偽造之中獎簽單丟置在櫃檯處以行使,復│ │ │ │ │ │ │謊稱中獎簽單在此處云云為詐術,致鄭簡│ │ │ │ │ │ │好陷於錯誤,乃簽發面額90萬4 千元之支│ │ │ │ │ │ │票1 紙予亥○○等,嗣因該支票遭止付未│ │ │ │ │ │ │能兌現,遂由辰○○開車搭載A○○、戴│ │ │ │ │ │ │郡毅至上址理髮店,由A○○、戴郡毅持│ │ │ │ │ │ │上開支票向w○○取款,雙方因而發生衝│ │ │ │ │ │ │突,嗣經警據報到場(A○○、戴郡毅所│ │ │ │ │ │ │涉傷害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翁│ │ │ │ │ │ │得家等始離去,足以生損害於w○○。 │ │ │ │ ├──┼────┼──────────────────┼─────────────────┼───────┼───────┤ │ 18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告訴人B○○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亥○○、子○○、陳卉│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綸、不詳名籍成年女子1 人基於行使偽造│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子○○、│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告玄○○、共犯子○○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L○○、│絡,由z○○指示子○○開車搭載L○○│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L○○、亥○○│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不詳名籍│、亥○○、不詳名籍女子,於99年12月21│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19)│成年女子│日15時30分許,至B○○(所犯聚眾賭博│供述 │欺取財罪 │ │ │ │1 人 │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 │ │ │ │ ├────┤字第178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營├─────────────────┼───────┤ │ │ │B○○ │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自行車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刑法第216 條、│ │ │ │ │,由子○○將欲簽注之號碼以口述、交付│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本票影本│第220 條第1 項│ │ │ │ │簽注單之方式,委託B○○代為簽注六合│27張(偵卷第79至85頁、偵卷第11│、第210 條行使│ │ │ │ │彩並交付賭金約5 、6 千元,B○○即將│49至1163頁)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簽注號碼抄寫在店內紙張並記載「付」後│ │ │ │ │ │ │作為簽單,交予子○○等收執,復將號碼│ │ │ │ │ │ │謄寫在其筆記本上。之後,子○○等即將│ │ │ │ │ │ │簽單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 │ │ │ │ │ │地點,模仿B○○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 │ │ │ │ │ │予子○○,由子○○於翌日15時許開車搭│ │ │ │ │ │ │載L○○至該自行車行,持上開偽造之中│ │ │ │ │ │ │獎簽單向B○○提出以行使,佯稱簽注號│ │ │ │ │ │ │碼其中1 組簽中4 個號碼,欲索取彩金80│ │ │ │ │ │ │餘萬元云云,嗣B○○於該自行車行桌下│ │ │ │ │ │ │尋獲簽注單後,子○○復佯稱係B○○漏│ │ │ │ │ │ │未下注,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使張惟│ │ │ │ │ │ │翔陷於錯誤,同意支付30萬元,並先交付│ │ │ │ │ │ │1 萬5 千元、自行車11輛(約價值6 萬元│ │ │ │ │ │ │),及簽發面額各3 萬元支票27張作為擔│ │ │ │ │ │ │保(未兌現),足以生損害於B○○。嗣│ │ │ │ │ │ │B○○以給付剩餘款項為由誘使子○○到│ │ │ │ │ │ │場,旋為警當場查獲。 │ │ │ │ ├──┼────┼──────────────────┼─────────────────┼───────┼───────┤ │ 19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被害人m○○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C○○、P○○、陳玉│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C○○、│茹、e○○、辰○○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P○○、│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告玄○○、共犯C○○、辰○○、陳怡│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M○○、│z○○指示C○○、P○○、M○○於10│婷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e○○、│0 年1 月4 日某時許,至m○○(所涉聚│犯e○○、M○○於警詢、偵查、另案│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0)│辰○○ │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4│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 │欺取財罪 │ │ │ ├────┤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並經├─────────────────┼───────┤ │ │ │m○○ │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952 號駁回上訴│建志鎖匙刻印行便條影本、門號268268│刑法第216 條、│ │ │ │ │而確定)經營址設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49│06號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行動電話通│第220 條第1 項│ │ │ │ │號1 樓鎖印店,委請m○○代為簽賭六合│話對象、通聯紀錄分析、雙向通聯紀錄│、第210 條行使│ │ │ │ │彩10組,m○○乃交付簽單收執聯10張予│、樹林市農會支票影本、指認犯罪嫌疑│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C○○。之後,C○○等即將簽單交予謝│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 │ │ │ │ │昆晃,由z○○於當日在不詳地點偽造中│詢結果各1 份、簽注單影本2 張、簽注│ │ │ │ │ │獎簽單後,交予e○○駕車搭載C○○、│單影本10張(偵㈠卷第195 頁反面至19│ │ │ │ │ │辰○○於翌日至上址鎖印店,持偽造之簽│6 、第197 頁反面、198 至206 頁、偵│ │ │ │ │ │單向m○○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四星,│㈩卷第77至84頁、偵卷第812 頁) │ │ │ │ │ │欲索取92萬8 千元彩金,且係m○○漏簽│ │ │ │ │ │ │云云為詐術,m○○乃偕同C○○等前往│ │ │ │ │ │ │新北市○○區○○路00號上游收單組頭處│ │ │ │ │ │ │核對,該組頭表示未收到該組號碼,致劉│ │ │ │ │ │ │建志誤信係其漏簽而陷於錯誤,乃交付現│ │ │ │ │ │ │金25萬元及簽發面額25萬元支票1 紙予張│ │ │ │ │ │ │惠珊等,並由辰○○以「李宗達」名義書│ │ │ │ │ │ │立收據1 紙交予m○○,足以生損害於劉│ │ │ │ │ │ │建志。嗣經m○○報警處理,警方於同年│ │ │ │ │ │ │月7 日,在新北市○○區鎮○街00號新北│ │ │ │ │ │ │市樹林區農會,查獲持上開支票前往兌現│ │ │ │ │ │ │之C○○、e○○,始循線查悉上情。 │ │ │ │ ├──┼────┼──────────────────┼─────────────────┼───────┼───────┤ │ 20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告訴人午○○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N○○、i○○、翁得│之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家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i○○、│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N○○│述、共同被告玄○○於警詢、偵查、本│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A○○ │、i○○於100 年1 月6 日10時許,至李│院訊問之供述、共犯A○○於警詢、偵│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麗花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查之供述、共犯N○○、i○○於警詢│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1)│午○○ │2 樓早餐店,持記載簽注號碼之簽單9 組│、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時之供證│欺取財罪 │ │ │ │ │,一式2 份,其中1 份交予午○○收執下├─────────────────┼───────┤ │ │ │ │注,另1 份則由午○○記載「付清」後留│借據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098346│刑法第216 條、│ │ │ │ │存。之後,乃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9241號之雙向通聯紀錄各1 份、指認犯│第220 條第1 項│ │ │ │ │,模仿午○○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行動電話單向通│、第210 條行使│ │ │ │ │N○○、A○○於翌日至上址早餐店,共│聯紀錄4 份、簽注單影本11張(偵㈠卷│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持偽造之中獎簽單向午○○提出以行使,│第211 至218 頁、偵㈣卷第326 至330 │ │ │ │ │ │佯稱簽中四星二碰欲索取彩金170 餘萬元│頁、偵㈨卷第127 至132 頁) │ │ │ │ │ │,並趁隙將中獎簽單存根聯2 紙丟在店內│ │ │ │ │ │ │冰桶旁縫隙,待午○○尋獲後,稱係李麗│ │ │ │ │ │ │花漏簽,須賠償120 萬元云云為詐術,致│ │ │ │ │ │ │午○○陷於錯誤,而籌措現金100 萬元交│ │ │ │ │ │ │予N○○等,並央求隔日再付20萬元,嗣│ │ │ │ │ │ │N○○於翌日11時15分許,前往索取餘款│ │ │ │ │ │ │20萬元,然午○○表示無力支付,並經李│ │ │ │ │ │ │麗花友人協調後,再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 │ │ │ │ │ │立達,足以生損害於午○○。 │ │ │ │ ├──┼────┼──────────────────┼─────────────────┼───────┼───────┤ │ 21 │z○○、│z○○、玄○○、N○○、丑○○基於行│告訴人未○○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犯意聯絡,由z○○指示丑○○於100 年│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丑○○ │2 月8 日16時許,至址設新北市中和區景│告玄○○、共犯丑○○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平路396 之2 號之千樂彩券行,委託員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N○○於警詢、│、第346 條第3 │第3 項、第1 項│ │編號│未○○ │未○○(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時之供證 │項、第1 項恐嚇│、第55條、第25│ │22)│ │3 年度簡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取財未遂罪及修│條第2 項、修正│ │ │ │定)代為下注,未○○乃將丑○○提供之│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正前刑法第339 │前刑法第339 條│ │ │ │6 個號碼記載在一式2 份之簽單上,其中│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條第1 項詐欺取│第1 項 │ │ │ │1 份記載「付清」交予丑○○,另1 份則│結果各2 份(偵卷第91至98頁、偵│財罪 │ │ │ │ │自行留存。之後,丑○○即將簽單交予謝│卷第1114至1120頁) ├───────┤ │ │ │ │昆晃,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 │刑法第346 條第│ │ │ │ │未○○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N○○│ │3 項、第1 項恐│ │ │ │ │、丑○○於翌日10時許,持偽造中獎簽單│ │嚇取財未遂罪 │ │ │ │ │至上址彩券行,向未○○提出以行使,佯│ │ │ │ │ │ │稱中獎欲索取彩金90餘萬元,經未○○對│ │ │ │ │ │ │照留存簽單表示號碼不同,N○○、宋玉│ │ │ │ │ │ │玲遂佯稱係未○○將號碼抄錯云云,致卓│ │ │ │ │ │ │啟發致陷錯誤,而當場交付現金1 萬4 千│ │ │ │ │ │ │元,翌日再開立票額90萬元之本票1 張、│ │ │ │ │ │ │1 萬元之本票30餘張作為擔保(均未付款│ │ │ │ │ │ │)。之後,N○○為使未○○清償前述彩│ │ │ │ │ │ │金,乃基於與z○○、玄○○間之恐嚇取│ │ │ │ │ │ │財犯意聯絡,前往該彩券行,以灑冥紙、│ │ │ │ │ │ │噴漆之方式,要求未○○支付剩餘彩金,│ │ │ │ │ │ │致未○○心生恐懼,惟並無支付款項而未│ │ │ │ │ │ │遂,足以生損害於未○○。 │ │ │ │ ├──┼────┼──────────────────┼─────────────────┼───────┼───────┤ │ 22 │z○○、│z○○、玄○○、亥○○、Y○○、李庸│告訴人T○○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彰、P○○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Y○○、│示亥○○、Y○○於100 年3 月間,至陳│告玄○○、共犯辰○○、P○○於警詢│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辰○○、│重全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亥○○│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P○○ │之仁村藥局,交付已記載簽注號碼之紙張│、Y○○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23)├────┤,委託T○○代為簽賭六合彩,T○○即│院訊問之供述 │第1 項詐欺取財│1 項 │ │ │T○○ │收取簽注金,並將號碼書寫於簽單上及記├─────────────────┤未遂罪 │ │ │ │ │載「付清」後交予亥○○等,另將其等交│做案目標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 │ │ │ │付之紙張留存作為依據。之後,亥○○等│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刑法第216 條、│ │ │ │ │即將簽單交予z○○,由z○○於同日在│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偵㈨卷第9 至16│第220 條第1 項│ │ │ │ │不詳地點,模仿T○○筆跡偽造中獎簽單│、21至25頁) │、第210 條行使│ │ │ │ │後,交予辰○○、P○○於翌日至該藥局│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持上開偽造之中獎簽單向T○○提出以│ │ │ │ │ │ │行使,佯稱簽中二星、三星又互碰,欲索│ │ │ │ │ │ │取彩金61萬6 千元云云為詐術,然因陳重│ │ │ │ │ │ │全核對留存紙張後察覺並無中獎號碼,認│ │ │ │ │ │ │辰○○等未中獎,故拒絕給付並報警處理│ │ │ │ │ │ │,乃未陷於錯誤,辰○○、P○○即行離│ │ │ │ │ │ │去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T○○。 │ │ │ │ ├──┼────┼──────────────────┼─────────────────┼───────┼───────┤ │ 23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告訴人甲丙○○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V○○、L○○、顏漢│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L○○、│明、申○○、辰○○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V○○、│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告玄○○、共犯辰○○、申○○於警詢│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甲丁○○、│z○○指示V○○、L○○、甲丁○○、李│、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甲丁○○│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申○○、│庸彰於100 年3 月8 日9 時許,由辰○○│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共犯V○○於警│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4)│辰○○ │駕車一同至甲丙○○(所犯聚眾賭博罪,業│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欺取財罪 │ │ │ ├────┤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共犯L○○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 │ │ │甲丙○○ │徒刑2 月確定)經營址設新北市蘆洲區三│、本院訊問之供述 │刑法第216 條、│ │ │ │ │民路260 號檳榔攤,V○○、L○○、顏├─────────────────┤第220 條第1 項│ │ │ │ │漢明則入內委託甲丙○○代為簽賭六合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第210 條行使│ │ │ │ │並將記載號碼之簽單8 張交予甲丙○○,顏│5 月26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 號函暨│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淑春收受簽注金7840元後,在簽單上註記│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 │ │ │ │ │「付清」再交予V○○等收執,另1 份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資料各1 份、指│ │ │ │ │ │自己留存。之後,V○○等即將上開簽單│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 │ │ │ │ │交予申○○轉交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永豐銀行匯│ │ │ │ │ │,模仿甲丙○○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款委託書3 份(偵卷第106 至116 、│ │ │ │ │ │L○○等,於翌日由辰○○駕車搭載陳卉│123 至125 頁、偵卷第1730至1735頁│ │ │ │ │ │綸、甲丁○○至上址檳榔攤,L○○、顏漢│) │ │ │ │ │ │明即入內持上開偽造之中獎簽單向甲丙○○│ │ │ │ │ │ │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五星,欲索取彩金│ │ │ │ │ │ │175 萬元,並將偽造之中獎簽單存根聯丟│ │ │ │ │ │ │置在桌面上,誆稱係甲丙○○疏未下注而要│ │ │ │ │ │ │求賠償云云為詐術,致甲丙○○陷於錯誤,│ │ │ │ │ │ │同意給付52萬元,並先行交付1 萬元,再│ │ │ │ │ │ │先後於同年3 月10日匯款1 萬8 千元、3 │ │ │ │ │ │ │月30日匯款2 萬8 千元、5 月3 日匯款2 │ │ │ │ │ │ │萬8 千元,至z○○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 │ │ │ │ │ │行帳戶,總計交付8 萬4 千元,足以生損│ │ │ │ │ │ │害於甲丙○○。 │ │ │ │ ├──┼────┼──────────────────┼─────────────────┼───────┼───────┤ │ 24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告訴人E○○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O○○、M○○、陳怡│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R○○、│婷、R○○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O○○、│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告玄○○、共犯P○○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M○○、│示O○○、M○○、P○○於100 年(起│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O○○於警詢、│、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 │編號│P○○ │訴書附表一誤載為99年)3 月8 日11時許│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第1 項恐嚇取財│ │ │11)├────┤,至新北市○○區○○路00號幸福投注站│犯R○○、M○○於警詢、偵查、另案│罪 │ │ │ │E○○ │,委託E○○(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 ├───────┤ │ │ │ │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刑法第346 條第│ │ │ │ │3月 確定)代為簽賭六合彩2 組號碼,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1 項恐嚇取財罪│ │ │ │ │甄庭即依O○○等人口述,將號碼記載在│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新北市政│ │ │ │ │ │紙上一式2 份,1 份自行留存,另1 份記│府警察局100 年4 月28日北警勤字第10│ │ │ │ │ │載「付清」後交予O○○等收執,並收取│00000000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簽注金6 千多元;M○○、P○○並趁機│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3 張│ │ │ │ │ │將投注站筆、空白紙帶回。之後,其等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查隊蒐│ │ │ │ │ │將簽單、紙、筆交予z○○,由z○○於│證照片45張(偵㈧卷第82至85頁、偵│ │ │ │ │ │同日在不詳地點,以投注站筆、空白紙模│卷第190 至197 、202 至204 頁、偵│ │ │ │ │ │仿E○○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陳坤│卷第1284至1306頁) │ │ │ │ │ │松、R○○、M○○於翌日前往該投注站│ │ │ │ │ │ │,由M○○在外把風,O○○、R○○則│ │ │ │ │ │ │持上開偽造之中獎簽單向E○○提出以行│ │ │ │ │ │ │使,佯稱簽注中獎欲索取彩金100 萬元云│ │ │ │ │ │ │云,並向E○○恫稱:如果拿不出錢就要│ │ │ │ │ │ │抓人或砸店,使E○○心生畏懼,致生危│ │ │ │ │ │ │害於安全,並交付1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 │ │ │ │ │ │E○○。 │ │ │ │ ├──┼────┼──────────────────┼─────────────────┼───────┼───────┤ │ 25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告訴人天○○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寅○○、M○○、鄭又│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巳○○、│寧、巳○○、O○○、不詳名籍成年女子│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M○○、│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告玄○○、共犯巳○○、寅○○於警詢│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寅○○、│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寅○○、│、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M○○│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s○○、│M○○、s○○、不詳名籍成年女子於10│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之│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5)│O○○、│0 年3 月10日某時許,由s○○開車搭載│供證、共犯s○○於警詢、偵查、羈押│欺取財罪 │ │ │ │不詳名籍│至天○○(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訊問之供述、共犯O○○於警詢、偵查├───────┤ │ │ │成年女子│103 年度簡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 │刑法第216 條、│ │ │ ├────┤確定)經營址設新北市三重區中華路128 ├─────────────────┤第220 條第1 項│ │ │ │天○○ │號之富順雜糧行,由寅○○、M○○、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第210 條行使│ │ │ │ │詳名籍成年女子以口述方式委託天○○代│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偵㈩卷第│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為簽賭下注,天○○即將號碼記載於一式│185 至190 、196 至203 頁 ) │ │ │ │ │ │2 份之估價單上,將其中1 份註記「付清│ │ │ │ │ │ │」之副本交予寅○○等,另1 份則自行留│ │ │ │ │ │ │存。之後,寅○○等即將簽單交予z○○│ │ │ │ │ │ │,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施玉│ │ │ │ │ │ │琴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寅○○,與│ │ │ │ │ │ │巳○○、O○○於翌日9 時30分許至「富│ │ │ │ │ │ │順雜糧行」,由寅○○先持上開偽造簽單│ │ │ │ │ │ │向天○○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2 組四星│ │ │ │ │ │ │,欲索取彩金179 萬9 千元,嗣巳○○亦│ │ │ │ │ │ │進入店內謊稱係與寅○○合資簽注者,而│ │ │ │ │ │ │向天○○索取彩金,另在旁佯裝選購物品│ │ │ │ │ │ │之O○○則配合在旁鼓譟,寅○○等並趁│ │ │ │ │ │ │隙將偽造之簽單收執聯丟置桌上,誆稱係│ │ │ │ │ │ │天○○漏未下注,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 │ │ │ │ │ │,致天○○陷於錯誤而交付179 萬9 千元│ │ │ │ │ │ │予寅○○等,足以生損害於天○○。 │ │ │ │ ├──┼────┼──────────────────┼─────────────────┼───────┼───────┤ │ 26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告訴人d○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之│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亥○○、L○○、e○○、│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宇○○、宙○○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L○○、│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共同被告玄○○、共犯宇○○、倪幗│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e○○、│晃指示亥○○、L○○、宇○○、宙○○│芳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宇○○、│於100 年3 月10日10時許,前往d○(所│犯L○○、亥○○於警詢、偵查、羈押│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26)│宙○○ │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訊問、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共犯e○○│第1 項詐欺取財│1 項 │ │ ├────┤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址設│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時│未遂罪 │ │ │ │d○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號│之供證 ├───────┤ │ │ │ │樂透彩券行,由亥○○、L○○、宇○○├─────────────────┤刑法第216 條、│ │ │ │ │將簽賭號碼記載在該彩券行之2 聯式飲料│100 年3 月11日11時45分8 秒之通訊監│第220 條第1 項│ │ │ │ │單上,持其中1 聯交付d○,央請代為下│察譯文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10 條行使│ │ │ │ │注,另1 聯則由d○書寫「付清」、金額│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後,交還予亥○○等收執,而宙○○則假│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2張(偵㈩卷│ │ │ │ │ │借詢問該彩券行販售商品價格,分散彩券│第138 至145 、153 頁反面至159 頁反│ │ │ │ │ │行人員注意力。之後,亥○○等即將簽單│面) │ │ │ │ │ │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 │ │ │ │ │ │,模仿d○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林│ │ │ │ │ │ │靖恩等,由e○○駕車搭載亥○○、陳卉│ │ │ │ │ │ │綸、宇○○於翌日11時許前往上址彩券行│ │ │ │ │ │ │,由e○○在外把風,L○○、宇○○、│ │ │ │ │ │ │亥○○則持上開偽造中獎簽單向d○提出│ │ │ │ │ │ │以行使,佯稱簽注號碼其中1 組簽中4 個│ │ │ │ │ │ │號碼,欲索取彩金,並於該彩券行地上尋│ │ │ │ │ │ │獲簽單存根聯2 紙,而佯稱係d○漏未下│ │ │ │ │ │ │注,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然因d○察│ │ │ │ │ │ │覺有異乃報警處理致未陷於錯誤,亥○○│ │ │ │ │ │ │等即行離去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d○。│ │ │ │ ├──┼────┼──────────────────┼─────────────────┼───────┼───────┤ │ 27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告訴人酉○○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O○○、s○○基於行│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O○○、│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s○○ │犯意聯絡,由z○○指示O○○與s○○│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於100 年3 月10日某時許前往酉○○所│述、共犯s○○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酉○○ │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 │問之供述、共犯O○○於警詢、偵查、│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7)│ │樓佳佳包裝材料行,委託酉○○將O○○│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 │欺取財罪 │ │ │ │ │記事本中之號碼2 組抄寫後代為下注,林├─────────────────┼───────┤ │ │ │ │雨利乃將之抄寫在名片背面交予O○○收│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刑法第216 條、│ │ │ │ │執。之後,O○○即將名片交予z○○,│紀錄表2 份(偵㈨卷第320 至325 頁、│第220 條第1 項│ │ │ │ │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酉○○│偵㈩卷第4 至6 頁反面) │、第210 條行使│ │ │ │ │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O○○、鄭又│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寧於翌日前往上址佳佳包裝材料行,並持│ │ │ │ │ │ │上開偽造之中獎名片向酉○○提出以行,│ │ │ │ │ │ │佯稱中獎欲索取彩金190 萬5 千元云云為│ │ │ │ │ │ │詐術,使酉○○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50│ │ │ │ │ │ │萬元及簽發票額100 萬元之支票1 紙予陳│ │ │ │ │ │ │坤松等,足以生損害於酉○○。 │ │ │ │ ├──┼────┼──────────────────┼─────────────────┼───────┼───────┤ │ 28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告訴人n○○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子○○、N○○、張惠│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子○○、│珊、宇○○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N○○、│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告玄○○、共犯C○○、宇○○、吳紘│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C○○、│示子○○、C○○、宇○○於100 年3 月│驎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宇○○ │15日9 時30分許,前往n○○(所犯聚眾│犯N○○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8)├────┤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50│院訊問時之供證 │欺取財罪 │ │ │ │n○○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址設新北├─────────────────┼───────┤ │ │ │ │市○○區○○路000 號之10之紙盒加工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偵㈠卷第│刑法第216 條、│ │ │ │ │,由子○○持記載2 組號碼之簽賭簿,委│240 至242 頁、偵㈩卷第289 至294 頁│第220 條第1 項│ │ │ │ │託n○○代為下注,n○○即將該2 組號│) │、第210 條行使│ │ │ │ │碼抄寫於訂貨單上,復於收取簽賭金後,│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在前述簽注簿上記載「付清」後交還吳紘│ │ │ │ │ │ │驎。之後,子○○等即將簽注簿交予謝昆│ │ │ │ │ │ │晃,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填寫中│ │ │ │ │ │ │獎號碼並模仿n○○筆跡偽造「付清」字│ │ │ │ │ │ │樣後,交予子○○等,再由子○○、陳立│ │ │ │ │ │ │達於翌日前往上開工廠,持偽造之中獎簽│ │ │ │ │ │ │注簿向n○○提出以行使,佯稱簽注號碼│ │ │ │ │ │ │其中1 組簽中4 個號碼,欲索取彩金90萬│ │ │ │ │ │ │元,並稱係n○○抄寫錯誤,要求其賠償│ │ │ │ │ │ │云云為詐術,使n○○陷於錯誤,應允賠│ │ │ │ │ │ │償半數彩金即45萬元,乃簽發3 紙面額各│ │ │ │ │ │ │15萬元之支票,嗣再交付20萬元予子○○│ │ │ │ │ │ │等人換回上開支票,足以生損害於n○○│ │ │ │ │ │ │。 │ │ │ │ ├──┼────┼──────────────────┼─────────────────┼───────┼───────┤ │ 29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告訴人l○○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N○○、e○○、詹麗│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蓉、宙○○、申○○、不詳名籍成年男子│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i○○、│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告玄○○、共犯宙○○、申○○於警詢│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e○○、│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e○○、│、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i○○│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宙○○、│申○○先於100 年3 月13日前往l○○(│、e○○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29)│申○○、│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院訊問時之供證、共犯N○○於警詢、│欺取財罪 │ │ │ │不詳名籍│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時之供證 ├───────┤ │ │ │成年男子│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對面之廖├─────────────────┤刑法第216 條、│ │ │ ├────┤家莊檳榔攤勘查,再由i○○、N○○於│100 年3 月13日9 時11分32秒、9 時24│第220 條第1 項│ │ │ │l○○ │100 年3 月17日9 時許,至該檳榔攤,由│分56秒、9 時33分52秒、100 年3 月15│、第210 條行使│ │ │ │ │N○○提出記載10組號碼之簽單,委請廖│日10時40分2 秒、100 年3 月18日8 時│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龍雄代為下注2 組號碼,l○○不疑有他│32分45秒、9 時45分2 秒、11時0 分21│ │ │ │ │ │,遂取出檳榔攤上白紙抄寫,一式2 份,│秒之通訊監察譯文、i○○持用之門號│ │ │ │ │ │並將其中1 份記載該2 組號碼、「付清」│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土城警分│ │ │ │ │ │及簽注金額交予N○○等收執,另1 份則│局清水派出所「路口監視器」位置暨攝│ │ │ │ │ │自行留存。之後,N○○等即將該簽單交│錄方向圖、車行紀錄查詢結果、車輛詳│ │ │ │ │ │予z○○,由其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細資料報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租用民│ │ │ │ │ │l○○字跡偽造中獎簽單交予N○○等,│間拖吊妨害交通車輛放置保管場保管車│ │ │ │ │ │再由e○○駕駛N○○之母所有之車號00│輛登記簿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28─VP號自小客車,搭載N○○、i○○│察局偵二隊偵辦「e○○等人詐欺案」│ │ │ │ │ │、宙○○、不詳名籍成年男子於翌日8 時│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偵㈠卷第25│ │ │ │ │ │許至該檳榔攤,由e○○、宙○○在外把│5 至257 、259 至262 頁反面、偵卷│ │ │ │ │ │風,N○○、i○○、不詳名籍男子入內│第1014至1015頁) │ │ │ │ │ │持該偽造簽單向l○○提出以行使,並佯│ │ │ │ │ │ │稱其中1 組號碼簽中五星,欲索取彩金18│ │ │ │ │ │ │0 萬元,係l○○抄錯勾選號碼,而要求│ │ │ │ │ │ │賠償云云為詐術,使l○○陷於錯誤以為│ │ │ │ │ │ │係其疏忽抄錯號碼,乃當場交付現金60萬│ │ │ │ │ │ │元予N○○等,足以生損害於l○○。又│ │ │ │ │ │ │N○○等詐得前述款項後,隨即前往與卓│ │ │ │ │ │ │慶松會合。 │ │ │ │ ├──┼────┼──────────────────┼─────────────────┼───────┼───────┤ │ 30 │z○○、│z○○、玄○○、N○○、丑○○、許志│告訴人甲乙○○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論、h○○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H○○、│示丑○○於100 年3 月22日13時許,至顏│告玄○○、共犯h○○、丑○○、許志│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h○○、│三鈜經營址設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七段28│論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丑○○ │0 巷40號水果攤,以小額下注之方式,委│犯N○○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339 條第3 項、│9 條第3 項、第│ │30)├────┤請甲乙○○代為下注;復於同年3 月24日,│院訊問時之供證 │第1 項詐欺取財│1 項 │ │ │甲乙○○ │由丑○○與自稱為其丈夫之N○○前往上├─────────────────┤未遂罪 │ │ │ │ │開水果攤簽注,藉此與甲乙○○熟絡以取信│丑○○筆記本記載甲乙○○水果攤地址之├───────┤ │ │ │ │之。丑○○、N○○復於同年3 月26日,│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法第216 條、│ │ │ │ │夥同h○○前往上開水果攤簽注,由楊適│、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第220 條第1 項│ │ │ │ │華提出載有10數組號碼之簽單1 份,委託│2 份(偵㈩卷第165 至172 、177 頁反│、第210 條行使│ │ │ │ │甲乙○○代為下注其中3 組。甲乙○○不疑有│面至180 頁、偵卷第1215頁)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他,遂取出攤上估價單1 張,將h○○等│ │ │ │ │ │ │提出之號碼抄寫於其上,一式2 份,1 份│ │ │ │ │ │ │自行留存,另1 份交予N○○等之簽單則│ │ │ │ │ │ │填寫日期及「付清」。之後,乃由z○○│ │ │ │ │ │ │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甲乙○○筆跡偽造│ │ │ │ │ │ │中獎簽單,再由z○○交予h○○、許志│ │ │ │ │ │ │論於翌日8 、9 時許,至上址水果攤,提│ │ │ │ │ │ │出該偽造之簽單1 張以行使,佯稱簽中四│ │ │ │ │ │ │星,欲領彩金約100 萬云云為詐術,經顏│ │ │ │ │ │ │三鈜取出自行保留之簽單比對,發現2 張│ │ │ │ │ │ │簽單號碼不相符合,乃未陷於錯誤而拒絕│ │ │ │ │ │ │付款。然h○○、H○○仍以甲乙○○吃牌│ │ │ │ │ │ │為由,要求其交付彩金;嗣因鄰居圍觀,│ │ │ │ │ │ │且甲乙○○亦報案處理,h○○2 人始搭乘│ │ │ │ │ │ │不明人士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而未遂,足│ │ │ │ │ │ │以生損害於甲乙○○。 │ │ │ │ ├──┼────┼──────────────────┼─────────────────┼───────┼───────┤ │ 31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告訴人Z○○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V○○、L○○、詹麗│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g○○、│蓉、k○○、g○○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V○○、│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k○○、│z○○指示L○○、i○○於100 年3 月│述、共犯V○○、i○○於警詢、偵查│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L○○、│間,至Z○○經營址設臺北市大同區民生│、另案審理、本院訊問時之供證、共犯│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1)│i○○ │西路425 號之3 之「階得建材行」,先小│L○○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欺取財罪 │ │ │ ├────┤額簽注取得Z○○信任,再介紹V○○至│訊問之供述、共犯g○○於本院訊問之├───────┤ │ │ │Z○○ │該建材行簽注,嗣於100 年3 月24日,受│供述、共犯k○○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刑法第216 條、│ │ │ │ │z○○指示之V○○、k○○即至該建材├─────────────────┤第220 條第1 項│ │ │ │ │行,由k○○留在車上把風,V○○則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第210 條行使│ │ │ │ │面委託Z○○代為下注簽賭六合彩,陳錦│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偵卷第│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昌乃將V○○下注號碼記載於空白估價單│156 至161 、168 至170 頁) │ │ │ │ │ │上,1 份記載「付清」後交予V○○收執│ │ │ │ │ │ │,另1 份則自己留存。之後,乃由z○○│ │ │ │ │ │ │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Z○○筆跡偽造│ │ │ │ │ │ │中獎簽單,再由V○○、g○○於翌日至│ │ │ │ │ │ │上址建材行,向Z○○提出上開偽造簽單│ │ │ │ │ │ │以行使,並佯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金180 │ │ │ │ │ │ │萬元,另由V○○趁機將偽造簽單存根聯│ │ │ │ │ │ │置於櫃檯抽屜內,佯稱係Z○○漏簽云云│ │ │ │ │ │ │為詐術,致Z○○一時未察陷於錯誤,而│ │ │ │ │ │ │交付142 萬元予V○○等,足以生損害於│ │ │ │ │ │ │Z○○。 │ │ │ │ ├──┼────┼──────────────────┼─────────────────┼───────┼───────┤ │ 32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告訴人卯○○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N○○、張惠姍、i○○、│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甲丁○○、Y○○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C○○、│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告玄○○、共犯C○○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甲丁○○、│晃指示N○○、張惠姍、i○○、甲丁○○│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N○○、i○○│、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i○○、│於100 年3 月24日,至卯○○(所犯聚眾│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之│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2)│Y○○ │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50│供證、共犯Y○○於警詢、偵查、羈押│欺取財罪 │ │ │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址設新北│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甲丁○○於├───────┤ │ │ │卯○○ │市○○區○○路00巷00號秋之戀小吃店,│警詢、偵查之供述 │刑法第216 條、│ │ │ │ │委託卯○○代為下注簽賭六合彩,卯○○├─────────────────┤第220 條第1 項│ │ │ │ │乃將N○○等提供之簽賭號碼記載於便條│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第210 條行使│ │ │ │ │紙上,一式2 份,1 份記載日期及「付清│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偵卷第│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後交予N○○等收執,另1 份則自行留│133 至140 、145 至146 頁) │ │ │ │ │ │存。之後,N○○等即將簽單交予z○○│ │ │ │ │ │ │,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李美│ │ │ │ │ │ │貞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由N○○、顏│ │ │ │ │ │ │漢明、Y○○於翌日13時許,持上開偽造│ │ │ │ │ │ │之中獎簽單至該小吃店向卯○○提出以行│ │ │ │ │ │ │使,佯稱簽中四星彩,欲索取彩金90萬元│ │ │ │ │ │ │云云為詐術,致卯○○陷於錯誤,乃交付│ │ │ │ │ │ │1 萬元,並開立20萬元本票1 張供作擔保│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卯○○。嗣甲丁○○等前往│ │ │ │ │ │ │收取餘款,因卯○○表示欲報警處理,顏│ │ │ │ │ │ │漢明等乃離去。 │ │ │ │ ├──┼────┼──────────────────┼─────────────────┼───────┼───────┤ │ 33 │z○○、│z○○、玄○○、甲戊○○、k○○基於行│告訴人己○○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甲戊○○、│犯意聯絡,由z○○指示甲戊○○、k○○│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k○○ │於100 年3 月31日,至己○○經營設址台│告玄○○、共犯甲戊○○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北市○○街000 號之檳榔攤,委託己○○│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k○○於警詢、│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己○○ │代為下注10組號碼,己○○即將該等號碼│偵查之供述 │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3)│ │記載於空白紙上,一式2 份,1 份自行留├─────────────────┤欺取財罪 │ │ │ │ │存,另1 份則交由甲戊○○等收執,並收受│作案目標筆記本內頁、筆記本內頁影本├───────┤ │ │ │ │簽注金8 百元。之後,甲戊○○等即將簽單│各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個人│刑法第216 條、│ │ │ │ │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2 份(│第220 條第1 項│ │ │ │ │,模仿己○○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偵卷第178 至183 頁、偵卷第1228│、第210 條行使│ │ │ │ │甲戊○○、k○○於翌日持偽造之簽單至上│至1129頁)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址檳榔攤,向己○○提出以行使,佯稱簽│ │ │ │ │ │ │中四星,欲索取彩金70萬元云云為詐術,│ │ │ │ │ │ │使己○○一時未察覺筆跡非其所為致陷於│ │ │ │ │ │ │錯誤,而當場交付25萬元現金予甲戊○○、│ │ │ │ │ │ │k○○,足以生損害於己○○。 │ │ │ │ ├──┼────┼──────────────────┼─────────────────┼───────┼───────┤ │ 34 │z○○、│z○○、玄○○、O○○、V○○基於行│告訴人壬○○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O○○、│犯意聯絡,由z○○指示O○○、V○○│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V○○ │於100 年3 、4 月間,先以小額簽賭之方│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式,前往壬○○(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述、共犯V○○於警詢、偵查、另案審│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17│理、本院訊問之供證、共犯O○○於警│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4)│ │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營址設桃│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欺取財罪 │ │ │ │ │園市○○區○○街00號雜貨店內,委託吳├─────────────────┼───────┤ │ │ │ │玉雲代為將O○○等記載於紙上之號碼簽│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刑法第216 條、│ │ │ │ │賭六合彩,壬○○乃將之記載於紙上,1 │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第220 條第1 項│ │ │ │ │份自行留存,另1 份交由O○○收執。之│結果各2 份(偵卷第261 至268 、28│、第210 條行使│ │ │ │ │後,O○○等即將簽單交予z○○,由謝│3 頁反面至286 頁反面)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昆晃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壬○○筆跡│ │ │ │ │ │ │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O○○、V○○於│ │ │ │ │ │ │翌日持該偽造之中獎簽單至上址雜貨店內│ │ │ │ │ │ │,向壬○○提出以行使,佯稱簽中三星,│ │ │ │ │ │ │欲索取彩金,雖壬○○比對簽單後質疑未│ │ │ │ │ │ │中獎,然O○○復堅持確實有中獎云云為│ │ │ │ │ │ │詐術,使壬○○陷於錯誤,而交付6 萬元│ │ │ │ │ │ │予O○○等,足以生損害於壬○○。 │ │ │ │ ├──┼────┼──────────────────┼─────────────────┼───────┼───────┤ │ 35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亥○○、子○○、N○○、│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亥○○、│L○○、Y○○、辰○○、申○○、翁得│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子○○、│家、K○○、甲丁○○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告玄○○、共犯辰○○、申○○、陳世│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L○○、│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詠、子○○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Y○○、│z○○指示亥○○、L○○於100 年4 月│供述、共犯A○○、甲丁○○於警詢、偵│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5)│辰○○、│12日12時30分許,至甲○○(所涉聚眾賭│查之供述、共犯亥○○、L○○、陳維│欺取財罪 │ │ │ │申○○、│博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軒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 │ │ │A○○、│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733號為緩起訴處│之供述、共犯N○○於警詢、偵查、另│刑法第216 條、│ │ │ │N○○、│分確定)經營址設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23│案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 │第220 條第1 項│ │ │ │甲丁○○、│2 號之檳榔攤,委由甲○○代為簽注六合├─────────────────┤、第210 條行使│ │ │ │K○○ │彩,即將亥○○等提供之9 組號碼抄寫在│被告z○○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偽造準私文書罪│ │ │ ├────┤香菸紙盒上,一式2 份,1 份交予亥○○│告申○○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 │甲○○ │等,另1 份自己留存,並收取簽注金7 千│詐騙被害人甲○○過程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餘元。之後亥○○即將該簽單交由z○○│各1 份、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 │ │ │ │ │於不詳時地,以同樣式紙張,偽造中獎簽│結果2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 份│ │ │ │ │ │單後,交由子○○、N○○、L○○、陳│(偵㈠卷第279 至282 頁、偵㈣卷第31│ │ │ │ │ │維軒、辰○○、申○○、A○○、K○○│0 至312 頁、偵㈩卷第229 至234 、24│ │ │ │ │ │、甲丁○○分乘數車前往上址檳榔攤,推由│0 至247 、254 至256 頁) │ │ │ │ │ │L○○、Y○○提出該偽造之中獎簽單以│ │ │ │ │ │ │行使,佯稱簽中118 萬元,並由L○○趁│ │ │ │ │ │ │隙將偽造之簽單存根聯丟置在檳榔攤內,│ │ │ │ │ │ │謊稱係甲○○漏未下注,要求其賠償云云│ │ │ │ │ │ │,而原本在外等候之申○○受z○○指示│ │ │ │ │ │ │亦入內,佯稱係L○○大哥,要求甲○○│ │ │ │ │ │ │賠償云云為詐術,使甲○○陷於錯誤,誤│ │ │ │ │ │ │認係自己漏簽,乃應允賠償12萬元,並於│ │ │ │ │ │ │同日先行交付1 萬4500元及簽發票額分別│ │ │ │ │ │ │為11萬8 千元、10萬5500元之本票2 紙予│ │ │ │ │ │ │L○○等人收執,再於同年月16日交付12│ │ │ │ │ │ │萬元將前開2 張供擔保之本票換回,足以│ │ │ │ │ │ │生損害於甲○○。 │ │ │ │ ├──┼────┼──────────────────┼─────────────────┼───────┼───────┤ │ 36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告訴人G○○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宙○○、O○○、陳俊│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宙○○、│鑑、不詳名籍之成年女子基於行使偽造準│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R○○、│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告玄○○、共犯R○○、宙○○於警詢│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O○○、│,由z○○指示宙○○、該成年女子、陳│、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O○○│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不詳名籍│俊鑑於100 年4 月12日11時許,前往許文│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6)│成年女子│慶(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簡│供述 │欺取財罪 │ │ │ ├────┤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 │ │ │G○○ │址設台北市○○區○○路○段000 號床舖│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支票影本、100 │刑法第216 條、│ │ │ │ │行,由R○○在外把風,宙○○、該成年│年4 月13日10時2 分27秒、10時6 分0 │第220 條第1 項│ │ │ │ │女子則持簽賭簿2 本勾選其中2 組號碼,│秒、10時25分40秒、10時27分11秒、10│、第210 條行使│ │ │ │ │由G○○以宙○○提供之筆,抄寫在店內│時45分21秒、10時56分55秒、11時31分│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彈簧床墊貼紙製作簽單後代為下注,倪幗│4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O○○持用之門│ │ │ │ │ │芳等並隨即取走書寫簽單用筆、簽單、簽│號0000000000號、R○○持用之門號09│ │ │ │ │ │賭簿1 本,僅留下簽賭簿1 本,稱內容與│00000000號行動電話單向通聯紀錄各1 │ │ │ │ │ │取走者相同,要求G○○將該簽賭簿勾選│份、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 │ │ │ │號碼自行抄下作為留底;嗣宙○○又佯以│2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 份(偵│ │ │ │ │ │接獲其兄委託下注之電話,即由宙○○唸│㈠卷第270 至272 頁、偵㈨卷第263 至│ │ │ │ │ │號碼,使G○○抄寫在該留下之簽注簿後│268 、275 至282 、289 至291 頁、偵│ │ │ │ │ │,代為下注。待G○○將簽注簿記載之所│卷第91 2頁) │ │ │ │ │ │有簽注號碼抄寫在另一簽單以供留底後,│ │ │ │ │ │ │該成年女子即將前述簽注簿取走。宙○○│ │ │ │ │ │ │等返回聚集處所後,即將簽單交予z○○│ │ │ │ │ │ │,由其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偽造許文│ │ │ │ │ │ │慶筆跡填寫中獎號碼而偽造簽注單後,交│ │ │ │ │ │ │由R○○於翌日開車搭載宙○○、O○○│ │ │ │ │ │ │前往該床鋪行,向G○○提出該偽造之簽│ │ │ │ │ │ │注單以行使,並佯稱簽中四星欲領取彩金│ │ │ │ │ │ │94萬8 千元,且稱係G○○看錯簽注號碼│ │ │ │ │ │ │因而簽錯,要求G○○賠償云云為詐術,│ │ │ │ │ │ │而原本在外把風之R○○因接獲z○○之│ │ │ │ │ │ │指示,亦進入G○○店內一同幫腔助勢,│ │ │ │ │ │ │致G○○陷於錯誤,乃交付面額20萬元之│ │ │ │ │ │ │支票予宙○○等,宙○○等隨即前往銀行│ │ │ │ │ │ │兌領該支票,足以生損害於G○○。 │ │ │ │ ├──┼────┼──────────────────┼─────────────────┼───────┼───────┤ │ 37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告訴人S○○○於警詢、偵查、另案審│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宇○○、辰○○、顏漢│理之證述、證人陳靜雯於偵查之證述、│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宇○○、│明、不詳名籍成年女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辰○○、│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甲丁○○、│由z○○指示宇○○、辰○○、該不詳名│甲丁○○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共同被告│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不詳名籍│籍女子於100 年4 月21日10時30分許,前│玄○○、共犯辰○○、宇○○於警詢、│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7)│成年女子│往S○○○(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偵查、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欺取財罪 │ │ │ ├────┤以103 年度簡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5 ├─────────────────┼───────┤ │ │ │S○○○│月確定)經營址設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22│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先行動支價款同意│刑法第216 條、│ │ │ │ │8 號之1 理髮店,由宇○○等以口述12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履約保證│第220 條第1 項│ │ │ │ │號碼方式,央請S○○○代為下注,陳范│申請書、賣方保證證書、買方保證專戶│、第210 條行使│ │ │ │ │秀美於收取簽注金9600元後,即將簽注號│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書、建物登記第│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碼、金額記載於2 聯式簽單上,並於其中│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0 │ │ │ │ │ │1 聯註記「清」代表付清及「芳」字樣後│年4 月23日11時47分49秒、12時7 分36│ │ │ │ │ │,交予宇○○等收執,另1 份則自己留存│秒、12時8 分5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 │ │ │ │ │。之後,宇○○等即將簽單交予z○○,│份、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 │ │ │ │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陳范秀│2份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 份、簽│ │ │ │ │ │美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宇○○等,│注單影本15張(偵㈠卷第286 至299 、│ │ │ │ │ │由宇○○、辰○○、甲丁○○於翌日10時許│偵㈨卷第215 至220 、222 至226 、23│ │ │ │ │ │至該理髮店,由甲丁○○先在店外車上等候│2 至239 、偵卷第979 頁、偵卷第│ │ │ │ │ │,宇○○、辰○○則入內,持偽造中獎之│90、92頁) │ │ │ │ │ │簽單向S○○○提出以行使,佯稱簽注號│ │ │ │ │ │ │碼其中1 組簽中5 號連碰,欲索取彩金12│ │ │ │ │ │ │0 萬4800元,並要求S○○○在店內尋找│ │ │ │ │ │ │是否有該組中獎簽單,又趁隙將另1 聯偽│ │ │ │ │ │ │造之中獎簽單丟置於櫃臺,謂係S○○○│ │ │ │ │ │ │漏未下注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致陳范│ │ │ │ │ │ │秀美因一時未能察覺該簽單上之筆跡非其│ │ │ │ │ │ │所為,陷於錯誤,而同意協調賠償,足以│ │ │ │ │ │ │生損害於S○○○。此時甲丁○○即下車參│ │ │ │ │ │ │與協調,S○○○終應允賠償95萬元,並│ │ │ │ │ │ │當場交付現金15萬元,另70萬元約定由將│ │ │ │ │ │ │來賣房所得支付,其餘則按月匯款1 萬元│ │ │ │ │ │ │至指定帳戶;同日即由z○○、玄○○與│ │ │ │ │ │ │S○○○談妥以140 萬元買受S○○○坐│ │ │ │ │ │ │落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 │ │ │ │ │ │樓之1 房地事宜,之後並完成過戶登記予│ │ │ │ │ │ │玄○○;嗣S○○○察覺該中獎簽單筆跡│ │ │ │ │ │ │非其所為,係受詐騙,乃未將售屋所得之│ │ │ │ │ │ │70萬元匯予z○○,亦未支付餘款10萬元│ │ │ │ │ │ │。 │ │ │ │ ├──┼────┼──────────────────┼─────────────────┼───────┼───────┤ │ 38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告訴人D○○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N○○、v○○、Q○○、│人即福利理髮廳合夥人許螢甄於警詢之│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丙○○、甲戊○○、V○○、寅○○、李豐│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巳○○、│裕、O○○、R○○、k○○基於行使偽│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R○○、│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共同被告玄○○、共犯巳○○、陳俊│、同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 │編號│甲戊○○、│聯絡,由z○○指示v○○、甲戊○○、陳│鑑、甲戊○○、v○○、Q○○、丙○○│第3 項、第1 項│、第55條、第25│ │38)│V○○、│雅玲、寅○○於100 年4 月26日某時許,│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條第2 項 │ │ │寅○○、│至D○○經營址設臺北市永吉路278 巷58│寅○○、k○○於警詢、偵查之供述、├───────┤ │ │ │O○○、│弄1 號福利理髮廳向D○○下注簽賭六合│共犯V○○、N○○於警詢、偵查、另│刑法第346 條第│ │ │ │k○○、│彩,其中v○○係持自己書寫之簽單下注│案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共犯O○○│3 項、第1 項恐│ │ │ │v○○、│簽賭3 組號碼,由D○○將號碼抄寫於筆│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嚇取財未遂罪 │ │ │ │Q○○、│記本並在簽單上註記「付清」後,交還鄭│供述 │ │ │ │ │丙○○ │凱文收執,v○○再交予z○○於當日在├─────────────────┤ │ │ │ ├────┤不詳地點偽造中獎簽單;翌日N○○、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工作紀│ │ │ │ │D○○ │凱文、Q○○、丙○○、寅○○、巳○○│錄簿、100 年4 月27日11時25分2 秒、│ │ │ │ │ │、O○○、R○○、V○○、k○○、王│11時26分38秒、12時7 分20秒、12時8 │ │ │ │ │ │麒福再一同至上述理髮廳,由v○○、陳│分16秒、12時17分43秒、12時25分6 秒│ │ │ │ │ │雅玲進入店內,其餘人等則在外把風,鄭│、12時26分22秒、12時29分30秒、12時│ │ │ │ │ │凱文、V○○持偽造之中獎簽單,向張瑜│31分13秒、12時32分27秒、12時33分4 │ │ │ │ │ │珊提出以行使,並佯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秒、12時37分43秒、12時40分29秒通訊│ │ │ │ │ │金80萬元云云,足以生損害於D○○;惟│監察譯文各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D○○核對抄寫之號碼後,確認v○○僅│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 │ │ │ │簽中彩金2280元,乃拒絕付款;v○○見│各2 份(偵㈠卷第319 至320 頁、偵㈦│ │ │ │ │ │狀即撥打電話,招來在外把風之N○○、│卷第155 至156 、158 頁反面至162 、│ │ │ │ │ │Q○○,由N○○以腳踹D○○所坐椅子│偵卷第29頁反面至32、34至41頁) │ │ │ │ │ │,同時恫稱:「你讓人簽牌中了獎不用給│ │ │ │ │ │ │錢嗎!」之方式,恐嚇D○○並令其交付│ │ │ │ │ │ │彩金,致生危害於安全;此時k○○等人│ │ │ │ │ │ │即進入店內鼓譟,而D○○鄰居等亦進入│ │ │ │ │ │ │理髮廳內關切,雙方因而發生拉扯衝突,│ │ │ │ │ │ │嗣經鄰居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將上開人等│ │ │ │ │ │ │帶回派出所而未遂。 │ │ │ │ ├──┼────┼──────────────────┼─────────────────┼───────┼───────┤ │ 39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害人c○○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h○○、甲甲○○、巳○○、│之證述、證人李世國於另案審理中之證│第210 條、第22│216 條、第220 │ │起訴│h○○、│R○○、O○○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0 條第1 項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甲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昆│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巳○○、│晃指示h○○、甲甲○○於100 年4 月起前│共同被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R○○、│往c○○(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問之供述、共犯h○○、巳○○、藍志│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39)│O○○ │101 年度簡字第809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誠、R○○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欺取財罪 │ │ │ ├────┤,緩刑2 年確定)所經營址設臺北市○○○○○○○○○○○○○○○○○○○○○○○○○○○○○ ○ ○ ○○○○○○區○○路○段000 號服飾店下注簽賭六合│偵查、羈押訊問、另案審理、本院訊問│刑法第216 條、│ │ │ │原名黃淑│彩,藉此與c○○熟識,嗣於同年月26日│之供證 │第210 條、第22│ │ │ │華) │15時許,自稱h○○哥哥之甲甲○○再次前├─────────────────┤0 條第1 項行使│ │ │ │ │往上址服飾店委請c○○代為簽賭下注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南昌路派│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合彩,c○○乃將甲甲○○口述之號碼抄寫│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在簽注單上,一式2 份,1 份交予甲甲○○│件報案三聯單、欠錢單據影本、網路列│ │ │ │ │ │,另1 份自己留存,甲甲○○另持記載數組│印資料、通訊監察譯文、行動電話單向│ │ │ │ │ │號碼之黃色簽單,委請c○○代為下注其│通聯紀錄各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中勾選之2 組,c○○再將該2 組號碼抄│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寫在便條紙上,仍係一式2 份,1 份交予│、簽賭明細資料影本、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甲甲○○,另1 份自行留存。嗣由z○○於│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 │ │ │ │ │當日在不詳地點偽造記載中獎之簽單後,│結果各2 份、簽單影本3 張(偵㈠卷第│ │ │ │ │ │交予巳○○等,渠等即於翌日15時前往上│198 至206 頁、偵㈣卷第262 頁反面、│ │ │ │ │ │述服飾店,由h○○、R○○、O○○在│263 頁正面、偵㈩卷第95至100 、107 │ │ │ │ │ │外把風,巳○○、甲甲○○則進入服飾店,│至114 頁、台北地檢100 偵14499 卷第│ │ │ │ │ │共持該上開偽造之簽單向c○○提出以行│4 、5 、30至35、37至40、新北地檢10│ │ │ │ │ │使,佯稱簽中三、四星,欲索取131 萬元│0 偵23544 卷第108 頁) │ │ │ │ │ │彩金云云。然經c○○確認留存簽單,察│ │ │ │ │ │ │覺號碼不同,乃拒絕付款,甲甲○○、李豐│ │ │ │ │ │ │裕即佯稱係c○○誤抄號碼,要求c○○│ │ │ │ │ │ │賠償云云為詐術,因c○○一時未察,誤│ │ │ │ │ │ │認係自己誤抄號碼乃陷於錯誤,而交付現│ │ │ │ │ │ │金12萬元予甲甲○○等,並應允於翌日給付│ │ │ │ │ │ │餘款,足以生損害於c○○。嗣c○○發│ │ │ │ │ │ │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方於甲甲○○、李│ │ │ │ │ │ │豐裕、R○○、O○○、h○○再次前往│ │ │ │ │ │ │收取餘款時,將渠等逮捕。 │ │ │ │ ├──┼────┼──────────────────┼─────────────────┼───────┼───────┤ │ 40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告訴人j○○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子○○、i○○、K○○、│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子○○、│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i○○、│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吳│告玄○○、共犯子○○、K○○、林秋│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K○○、│紘驎、i○○、K○○於100 年4 月28日│芬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戌○○ │8、9時許,至j○○經營址設臺北市○○○○○○○○○○○○○○○○○○○○○000 ○○0 ○○○0 ○○○0 ○○○ ○00○○○○○○○區○○路000 號之肉鬆店,委請j○○代│院訊問之供證 │第1 項詐欺取財│第1 項 │ │ │j○○ │為簽賭六合彩,渠等將記載簽注號碼之簽├─────────────────┤未遂罪 │ │ │ │ │單8 張及簽注金7 千元交予j○○,由廖│記載告訴人j○○肉鬆店地址之筆記本├───────┤ │ │ │ │俊波在該8 張簽單上均記載「付清」及日│內頁影本1 張、j○○指認共犯K○○│刑法第216 條、│ │ │ │ │期等文字後交予子○○等收執,之後渠等│、子○○、i○○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第220 條第1 項│ │ │ │ │即將上開簽單交予z○○,由其於同日在│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第210 條行使│ │ │ │ │不詳地點偽造中獎簽單1 張,再交由吳紘│果各2 份(偵㈨卷第299 至306 、309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驎、i○○、K○○、戌○○於翌日10時│頁反面至312 頁、偵卷第1193頁) │ │ │ │ │ │許,前往該肉鬆店,向j○○出示該偽造│ │ │ │ │ │ │之簽單以行使,佯稱簽中四星欲索取彩金│ │ │ │ │ │ │2 百多萬元云云;惟j○○取出自己抄寫│ │ │ │ │ │ │之簽單核對後發現僅有8 組號碼,子○○│ │ │ │ │ │ │等見狀趁機將中獎簽單存根聯丟置於店內│ │ │ │ │ │ │桌下,並向j○○誆稱渠等昨日簽賭9 組│ │ │ │ │ │ │,係其漏簽1 組云云為詐術,惟j○○因│ │ │ │ │ │ │發現上情未陷於錯誤乃拒絕付款,且因鄰│ │ │ │ │ │ │居圍觀,子○○等始倖然離去而未遂,足│ │ │ │ │ │ │以生損害於j○○。 │ │ │ │ ├──┼────┼──────────────────┼─────────────────┼───────┼───────┤ │ 41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告訴人X○○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V○○、丙○○、楊適│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丙○○、│華、s○○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h○○、│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告玄○○、共犯h○○、丙○○於警詢│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V○○、│示丙○○開車搭載V○○、h○○於100 │、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V○○│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s○○ │年4 月26日14時許,前往X○○(所犯聚│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本院訊問之│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41)├────┤眾賭博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供證、共犯s○○於警詢、偵查、羈押│欺取財罪 │ │ │ │X○○ │年度簡字第385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訊問之供述 ├───────┤ │ │ │ │)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刑法第216 條、│ │ │ │ │國術館,由丙○○等委託X○○代為下注│100 年4 月27日10時7 分46秒、10時7 │第220 條第1 項│ │ │ │ │12組號碼之六合彩,X○○即抄寫前述號│分47秒、10時14分33秒、10時21分51秒│、第210 條行使│ │ │ │ │碼,每組號碼1 張,一式2 份,其中1 份│、14時28分27秒、100 年5 月4 日14時│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均記載「付清」後交予V○○等收執,另│33分40秒、22時44分9 秒、22時49分14│ │ │ │ │ │1 份自己留存。之後,V○○等即將簽單│秒、22時53分45秒、100 年5 月5 日13│ │ │ │ │ │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時37分43秒、13時51分36秒、13時53分│ │ │ │ │ │,模仿X○○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14秒、13時53分51秒通訊監察譯文各1 │ │ │ │ │ │丙○○等,丙○○即於翌日開車搭載鄭又│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偵㈠│ │ │ │ │ │寧、h○○至前述國術館,由s○○先在│卷第313 頁反面至316 頁、偵㈣卷287 │ │ │ │ │ │車上等候,嗣後亦進入國術館內,丙○○│頁反面至290 頁、偵卷第334 頁反面│ │ │ │ │ │、h○○則持該偽造簽單向X○○佯稱簽│至339 頁) │ │ │ │ │ │中五星欲索取彩金166 萬元以行使,並趁│ │ │ │ │ │ │h○○佯稱借用廁所,X○○帶路而短暫│ │ │ │ │ │ │離開之機,將偽造簽單存根聯丟進抽屜內│ │ │ │ │ │ │,稱係X○○漏未下注,要求其賠償云云│ │ │ │ │ │ │為詐術,使其因一時未察陷於錯誤,乃應│ │ │ │ │ │ │允賠償,而當場交付現金25萬元及簽發面│ │ │ │ │ │ │額140 萬元本票1 紙予丙○○等,嗣於同│ │ │ │ │ │ │年5 月5 日,再交付105 萬元予丙○○、│ │ │ │ │ │ │s○○而取回上開本票,足以生損害於陳│ │ │ │ │ │ │聖交。 │ │ │ │ ├──┼────┼──────────────────┼─────────────────┼───────┼───────┤ │ 42 │z○○、│z○○、玄○○、V○○、h○○、郭哲│告訴人u○○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瑋、s○○、不詳名籍成年男子基於行使│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V○○、│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h○○、│意聯絡,由z○○指示h○○、不詳名籍│告玄○○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J○○、│成年男子,於100 年5 月3 日,至u○○│述、共犯h○○、V○○於警詢、偵查│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s○○、│(所犯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另案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證、共犯郭│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42)│不詳名籍│簡字第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哲瑋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欺取財罪 │ │ │ │成年男子│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隴菜│問之供述、共犯s○○於警詢、偵查、├───────┤ │ │ ├────┤小吃店,委請u○○代為下注,由h○○│羈押訊問之供述 │刑法第216 條、│ │ │ │u○○ │提供載有簽注號碼之簽單,交予u○○記├─────────────────┤第220 條第1 項│ │ │ │ │載「付清」後交還予h○○留存,並收受│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第210 條行使│ │ │ │ │簽注金1200元。h○○隨後即將簽單交予│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結果各2 份(偵㈨卷第51至54、61至68│ │ │ │ │ │仿u○○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交予楊適│頁) │ │ │ │ │ │華、J○○、s○○、V○○,一同於翌│ │ │ │ │ │ │日12時許至上址熱炒店,向u○○提出該│ │ │ │ │ │ │偽造之簽單以行使,並佯稱中五星彩,且│ │ │ │ │ │ │係u○○疏忽而簽錯號碼,欲領取彩金云│ │ │ │ │ │ │云為詐術,致u○○陷於錯誤,以為係自│ │ │ │ │ │ │己疏忽,而當場交付10萬元予h○○等人│ │ │ │ │ │ │,足以生損害於u○○。 │ │ │ │ ├──┼────┼──────────────────┼─────────────────┼───────┼───────┤ │ 43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告訴人p○○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確定)、玄○○、v○○、Q○○、李冠│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v○○、│霖、h○○、甲甲○○、巳○○、J○○基│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Q○○、│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告玄○○、共犯v○○、Q○○、李豐│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巳○○、│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示h○○、藍│裕、h○○、寅○○於警詢、偵查、本│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h○○、│志誠、寅○○、不詳名籍成年男子等100 │院訊問之供述、共犯甲甲○○於警詢、偵│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43)│寅○○、│年5 月5 日10時30分許,至p○○(所犯│查之供述、共犯J○○於警詢、偵查、│欺取財罪 │ │ │ │甲甲○○、│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羈押訊問、本院訊問之供述 ├───────┤ │ │ │J○○、│3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址設├─────────────────┤刑法第216 條、│ │ │ │不詳名籍│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牛肉麵店,│行動電話單向通聯紀錄、100 年5 月5 │第220 條第1 項│ │ │ │成年男子│委託p○○代為下注12組號碼,由p○○│日10時45分20秒、11時2 分7 秒、11時│、第210 條行使│ │ │ ├────┤將寅○○口述之號碼抄寫在店內估價單上│2 分45秒、11時17分31秒、11時20分19│偽造準私文書罪│ │ │ │p○○ │,一式2 份,共24張,並收受簽注金1 萬│秒、11時29分59秒、100 年5 月11日17│ │ │ │ │ │1 千元,而在其中1 份12張記載「付清」│疑人紀錄表2 份(偵㈦卷第151 、152 │ │ │ │ │ │後交予寅○○等收執,另1 份12張則自行│至153 頁反面、偵㈣卷第301 頁反面至│ │ │ │ │ │留存;另J○○、巳○○則分別在外以電│302 頁、偵㈨卷第72至77、93至95頁)│ │ │ │ │ │話與h○○通聯作為接應,及佯裝客人進│ │ │ │ │ │ │入牛肉麵店消費製造混亂。之後,寅○○│ │ │ │ │ │ │等即將上開簽單交予z○○,由z○○於│ │ │ │ │ │ │當日在不詳地點仿造p○○筆跡偽造中獎│ │ │ │ │ │ │簽單後,於當晚交予寅○○,由寅○○於│ │ │ │ │ │ │翌日夥同J○○一同前往上址牛肉麵店,│ │ │ │ │ │ │巳○○、h○○、v○○、Q○○在外把│ │ │ │ │ │ │風,寅○○則向p○○提出該偽造之簽單│ │ │ │ │ │ │以行使,並佯稱所簽號碼中獎五星彩,彩│ │ │ │ │ │ │金120 萬4800元,並稱p○○抄錯號碼,│ │ │ │ │ │ │欲向其索取賠償云云為詐術,使p○○陷│ │ │ │ │ │ │於錯誤,以為係自己疏忽,而當場給付現│ │ │ │ │ │ │金2 萬2800元,及簽發面額共計118 萬元│ │ │ │ │ │ │之本票12紙(8 萬元1 張、10萬元11張)│ │ │ │ │ │ │予寅○○等,足以生損害於p○○。 │ │ │ │ ├──┼────┼──────────────────┼─────────────────┼───────┼───────┤ │ 44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告訴人F○○○於警詢、偵查、另案審│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甲戊○○、O○○、R○○、│理之證述、共同被告z○○於警詢、偵│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巳○○、│h○○、寅○○、巳○○、k○○、鄭又│查、另案羈押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h○○、│寧、甲甲○○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供述、共同被告玄○○、共犯巳○○、│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346 條│ │表一│R○○、│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z○○指│h○○、R○○、甲戊○○、寅○○於警│、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 │編號│甲戊○○、│示甲戊○○、O○○、R○○、h○○於10│詢、偵查、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廖俊│第1 項恐嚇取財│ │ │44)│O○○、│0 年5 月5 日13時許,至F○○○經營址│南、甲甲○○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共犯│罪 │ │ │ │寅○○、│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麻油雞店,│s○○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之供述├───────┤ │ │ │k○○、│委請F○○○代為簽賭下注六合彩,由渠│、共犯O○○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刑法第346 條第│ │ │ │s○○、│等提出記載號碼之簽單一式2 份,每份9 │、本院訊問之供述 │1 項恐嚇取財罪│ │ │ │甲甲○○ │張交予F○○○下注,由F○○○於其中├─────────────────┤ │ │ │ ├────┤1 份簽單上載明金額及「付清」等字後交│寫有甲戊○○電話及帳號之紙張影本、10│ │ │ │ │F○○○│予甲戊○○等收執。之後,甲戊○○等即將簽│0 年5 月5 日14時33分32秒、14時54分│ │ │ │ │ │單交予z○○,由z○○於同日在不詳地│55秒、14時55分24秒通訊監察譯文各1 │ │ │ │ │ │點,模仿F○○○筆跡偽造中獎簽單後,│份、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 │ │ │ │交予甲戊○○等,由甲戊○○、R○○、陳坤│2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 份、本│ │ │ │ │ │松、h○○、寅○○、巳○○、k○○、│票9 張、六合彩簽注單影本10張(偵㈠│ │ │ │ │ │s○○、甲甲○○分乘數車前往上址麻油雞│卷第131 頁反面至316 、326 頁反面、│ │ │ │ │ │店,甲戊○○、R○○、寅○○進入店內,│327 至328 頁、偵㈣卷第276 頁、偵㈨│ │ │ │ │ │其餘人等在外把風,甲戊○○、R○○、李│卷第163 頁反面至167 、178 至185 、│ │ │ │ │ │冠霖持該偽造之簽單向F○○○提出以行│偵卷第1548至1550頁) │ │ │ │ │ │使,佯稱簽中五星欲索取彩金120 萬4800│ │ │ │ │ │ │元。然F○○○取出留存之簽單核對,表│ │ │ │ │ │ │示渠等並未中獎,甲戊○○等即乘隙將該偽│ │ │ │ │ │ │造簽單置於店內抽屜,並在F○○○尋獲│ │ │ │ │ │ │該偽造簽單後,佯稱係F○○○漏簽,要│ │ │ │ │ │ │求賠償云云;R○○復將啤酒倒入店內臭│ │ │ │ │ │ │豆腐鍋,此時O○○走入店內助勢,並向│ │ │ │ │ │ │在場客人稱不要吃,吃了會拉肚子等語,│ │ │ │ │ │ │同時向F○○○恫稱:不給錢,就常來店│ │ │ │ │ │ │裡鬧事等語,使F○○○心生畏怖,致生│ │ │ │ │ │ │危害於安全,並同意以35萬元解決,乃當│ │ │ │ │ │ │場簽發票額30萬元本票1 張、票額各3 萬│ │ │ │ │ │ │元本票9 張作為擔保,嗣於隔日再交付2 │ │ │ │ │ │ │萬元予R○○,足以生損害於F○○○。│ │ │ │ ├──┼────┼──────────────────┼─────────────────┼───────┼───────┤ │ 45 │z○○、│z○○(業經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告訴人y○○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共│刑法第216 條、│刑法第28條、第│ │(即│玄○○、│)、玄○○、N○○、丑○○、O○○基│同被告z○○於警詢、偵查、另案羈押│第220 條第1 項│216 條、第220 │ │起訴│N○○、│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訊問、審理、本院訊問之供述、共同被│、第210 條行使│條第1 項、第21│ │書附│丑○○、│有之犯意聯絡,先由N○○、丑○○、陳│告玄○○、共犯丑○○於警詢、偵查、│偽造準私文書罪│0 條、第55條、│ │表一│O○○ │坤松於100 年5 月間,至y○○(所犯聚│本院訊問之供述、共犯O○○於警詢、│及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33│ │編號├────┤眾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偵查、羈押訊問、本院訊問時之供述、│339 條第1 項詐│9 條第1 項 │ │45)│y○○ │5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營址設新│共犯N○○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欺取財罪 │ │ │ │ │北市○○區○○路○段000 號快炒店,以│本院訊問之供證 ├───────┤ │ │ │ │小額簽賭方式向y○○下注,俟其失去戒├─────────────────┤刑法第216 條、│ │ │ │ │心後,z○○即指示N○○、O○○於同│筆記本內頁影本1 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第220 條第1 項│ │ │ │ │年5 月17日12時許,至上開快炒店,委託│紀錄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第210 條行使│ │ │ │ │y○○代為簽注,即由y○○將O○○簽│結果各2 份(偵㈩卷第39至46、50至53│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賭簿勾選之2 組號碼抄寫在菜單上一式2 │頁) │ │ │ │ │ │份,1 份記載「付清」後交予O○○等收│ │ │ │ │ │ │執,另1 份則自行留存。之後,即由謝昆│ │ │ │ │ │ │晃於同日在不詳地點,模仿y○○筆跡偽│ │ │ │ │ │ │造中獎簽單後,交予N○○、丑○○、陳│ │ │ │ │ │ │坤松於翌日至該快炒店,由N○○、陳坤│ │ │ │ │ │ │松持該偽造之中獎簽單向y○○提出以行│ │ │ │ │ │ │使,並佯稱簽中五星,欲索取彩金128 萬│ │ │ │ │ │ │元,然y○○取出留存簽單核對後表示並│ │ │ │ │ │ │未中五星獎,O○○乃謊稱係y○○抄錯│ │ │ │ │ │ │並要求其賠償云云為詐術,使y○○陷於│ │ │ │ │ │ │錯誤,而交付現金1 萬元,另由N○○前│ │ │ │ │ │ │往附近購買空白本票,y○○乃簽發面額│ │ │ │ │ │ │30萬元之本票2 張及面額60萬元之本票1 │ │ │ │ │ │ │張,足以生損害於y○○。 │ │ │ │ └──┴────┴──────────────────┴─────────────────┴───────┴───────┘ 附表一:z○○部分 ┌──┬────────┬─────────────┬───────┬──────────────┐ │編號│ 罪 名 │ 科 刑 │ 備 註 │ 沒 收 │ ├──┼────────┼─────────────┼───────┼──────────────┤ │ 1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附表編號1 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沒│ │ │ │期徒刑柒月。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附表編號2 部分│ 無 │ │ │ │期徒刑柒月。 │ │ │ ├──┼────────┼─────────────┼───────┼──────────────┤ │ 3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編號3 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編號4 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編號6 部分│ 無 │ ├──┼────────┼─────────────┼───────┼──────────────┤ │ 6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編號8 部分│ 無 │ ├──┼────────┼─────────────┼───────┼──────────────┤ │ 7 │恐嚇取財未遂 │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編號9 部分│ 無 │ ├──┼────────┼─────────────┼───────┼──────────────┤ │ 8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編號10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玖萬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編號11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肆拾萬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編號16部分│ 無 │ ├──┼────────┼─────────────┼───────┼──────────────┤ │ 11 │恐嚇取財未遂 │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編號21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編號22部分│ 無 │ ├──┼────────┼─────────────┼───────┼──────────────┤ │ 13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編號30部分│ 無 │ ├──┼────────┼─────────────┼───────┼──────────────┤ │ 14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編號33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編號34部分│ 無 │ ├──┼────────┼─────────────┼───────┼──────────────┤ │ 16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編號42部分│未扣案所得新台幣拾萬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玄○○部分 ┌──┬────────┬─────────────┬───────┐ │編號│ 罪 名 │ 科 刑 │ 備 註 │ ├──┼────────┼─────────────┼───────┤ │ 1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部分│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2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恐嚇取財未遂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9 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0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1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5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6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7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8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9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0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 │恐嚇取財未遂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1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2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5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6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7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8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9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0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1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2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3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4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5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6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7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8 │恐嚇取財未遂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8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9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9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0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0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1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1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2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3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3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4 │恐嚇取財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4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5部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 ┌──┬──────┬─────────────┬─────────────┬───────┬────┐ │編號│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 1 │【刑法罰金刑│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法修正│刑法之貨幣單位│按現行法│ │ │貨幣單位變更│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由「元(指銀元│規所定貨│ │ │】罰金罰鍰提│倍(刑法乃係定明10倍)。第│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變更為「新│幣單位折│ │ │高標準條例第│1 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臺幣」,且刑法│算新台幣│ │ │1 條前段、第│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分則之罰金數額│條例第2 │ │ │5 條→刑法施│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亦視該分則先│條規定折│ │ │行法第1 之1 │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前曾修正與否,│算後係等│ │ │條第1 項、第│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而分別提高3 或│值,是以│ │ │2 項 │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30倍。 │新法並未│ │ │ │更者,亦同。 │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 │較有利。│ ├──┼──────┼─────────────┼─────────────┼───────┼────┤ │ 2 │【罰金刑下限│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 │ │變更】刑法第│ │百元計算。 │由銀元10元(亦│。 │ │ │33條第5 款 │ │ │經提高)即新台│ │ │ │ │ │ │幣30元,提高為│ │ │ │ │ │ │新台幣1000元。│ │ ├──┼──────┼─────────────┼─────────────┼───────┼────┤ │ 3 │【共同正犯】│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將「實施」改為│新舊法均│ │ │修正前刑法第│者,皆為正犯。 │者,皆為共犯。 │「實行」,刪除│構成共同│ │ │28條→現行刑│ │ │「陰謀共同正犯│正犯,新│ │ │法第28條 │ │ │」及「預備共同│法未較有│ │ │ │ │ │正犯」之適用。│利。 │ ├──┼──────┼─────────────┼─────────────┼───────┼────┤ │ 4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 │ │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準由銀元300 元│。 │ │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台幣900 元│ │ │ │41條第1 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 元以上│,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提高為以新台│ │ │ │段、修正前罰│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幣1000元、2000│ │ │ │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 │元、3000元折算│ │ │ │準條例第2條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1 日。 │ │ │ │→現行刑法第│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 │41條第1 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 │ │ │ │ │段 │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 │ 5 │【宣告多數有│宣告多數有期刑者,於各刑中│宣告多數有期刑者,於各刑中│新法對於有期徒│舊法有利│ │ │期徒刑之定應│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刑合併定應執行│。 │ │ │執行刑】修正│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刑之上限予以提│ │ │ │前刑法刑法第│20年。 │年。 │高至30年,與舊│ │ │ │51條第5 款→│ │ │法上限20年相比│ │ │ │現行刑法第51│ │ │較,新法較不利│ │ │ │條第5 款 │ │ │於被告。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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