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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白光華陳伯厚蕭淳元

  • 當事人
    黃渝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渝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489 號、第30026 號、第30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辰○○犯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其中附表十六編號1 、5 、6 、11、12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扣案之如附表十七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其中附表十六編號2 至4 、7 至9 、13至23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四、八、十、十二至十五所示偽造之署押、扣案之如附表十七編號1 至2 、4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育馨」之成年女子,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99年間陸續由辰○○向寅○○佯稱:其表妹「陳育馨」在航空公司上班,有意與寅○○交往,為所任職公司同事欺負,需款處理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誤認「陳育馨」有意與之交往,且遭人勒索需款孔急,而陸續於98、99年交付共約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辰○○。 二、辰○○假藉代為辦理中華電信轉帳代繳事宜而取得男友丙○○之母辛○○身分證、健保卡暨臺灣銀行存摺之機會,未經辛○○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辛○○」之署名,藉此偽造「辛○○」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銀行) 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富邦銀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辛○○及富邦銀行,致該富邦銀行誤以為係辛○○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 三、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辛○○」之署名,藉此偽造「辛○○」向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旺公司)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永旺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辛○○及永旺公司,致該永旺公司誤以為係辛○○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辰○○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日期,持上開信用卡,佯裝持卡人辛○○,接續在如附表三編號1 至14、16至20所示之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刷卡消費,致該等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人員均陷於錯誤准予上開消費,並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在自動櫃員機,以輸入該信用卡卡號、預借現金密碼及預借現金數額之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認係辛○○本人所為,辰○○因而取得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預借現金金額1,000 元。 四、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四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辛○○」之署名,藉此偽造「辛○○」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大眾銀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辛○○及大眾銀行,致該大眾銀行誤以為係辛○○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辰○○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日期,持上開信用卡,佯裝持卡人辛○○,接續在如附表五所示之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刷卡消費,致該等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人員均陷於錯誤准予上開消費(起訴書關於附表五消費明細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 五、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六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辛○○」之署名,藉此偽造「辛○○」向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富邦銀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辛○○及富邦銀行,致該富邦銀行誤以為係辛○○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六所示之信用卡,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辰○○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七編號1 至6 、8 至36所示之日期( 編號7 除外) ,持上開信用卡,佯裝持卡人辛○○,接續在如附表七編號1 至6 、8 至36所示所示之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刷卡消費,致該等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人員均陷於錯誤准予上開消費( 其中編號1 、27於交易成功後事後取消交易) ,並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七編號7 所示之時間及自動櫃員機,以輸入該信用卡卡號、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認係辛○○本人所為,辰○○因而取得附表七編號7 所示之預借現金金額1 萬5,000元。 六、辰○○於101 年11月5 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路街000 號,因受辛○○委託代繳國華人壽保險公司之幸福終身保險保費,而自辛○○處取得38萬元,然辰○○取得上開款項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同日將之侵占入而未轉交國華人壽保險公司。 七、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自身所經營之飯糰店內,在附表八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朱佳惠」( 現改名為乙○○) 之署名,藉此偽造「朱佳惠」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永豐銀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永豐銀行,致該永豐銀行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八所示之信用卡2 張,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2 張,辰○○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九編號1 至39、41至48所示之日期,持附表八編號1 所示之信用卡,佯裝持卡人乙○○,接續在如附表九編號1 至39、41至48所示之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刷卡消費,致該等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人員均陷於錯誤准予上開消費,並持附表八編號1 之信用卡,於附表九編號40所示時間,辦理ETC 帳戶自動加值500 元。八、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十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之署名,藉此偽造「乙○○」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玉山銀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乙○○及玉山銀行,致該玉山銀行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十所示之信用卡,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辰○○承前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3 、5 至8 、10至24、26、28至30、32至36 、38 至39、41至67所示之日期,持附表十所示之信用卡,佯裝持卡人乙○○,接續在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3 、5 至8 、10至24、26、28至30、32至36、38至39、41至67所示之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刷卡消費,致該等特約商店、線上購物平台人員均陷於錯誤准予上開消費,並持附表十所示兼具悠遊性質之信用卡至附表十一編號4 、9 、25、27、31、37、40所示之自動儲值機儲值如附表十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 九、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1 年4 月30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大呼小叫」通訊行( 下稱大呼小叫通訊行) ,利用持有乙○○身分證件之機會,冒用乙○○名義,在附表十二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十二所示「乙○○」之署押,而偽造附表十二所示申辦行動電話服務之私文書,表明乙○○申辦行動電話服務之意,持向該通訊行承辦人員卯○○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致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係受乙○○授權代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乃交付辰○○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乙○○及附表十二所示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十、辰○○於102 年6 月23日晚間8 時許後不久,在其所駕駛丙○○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上,拾獲戊○○於當日在車內所遺失之三星NoteII型灰藍色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XXX號SIM 卡,價值2 萬1 千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行動電話侵占入己,並隨轉售予新北市蘆洲區某手機店,得款約4,000 元。 、辰○○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柏愷」之成年男子,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0月間某日,由辰○○擅自拿取甲○○住處之鑰匙,共同侵入甲○○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住所(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由「陳柏愷」竊取甲○○所有價值10萬元鑽石項鍊、價值1 萬元紀念金幣等物得手。 、辰○○另與「陳柏愷」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5 月間某日,由辰○○提供午○○住處之鑰匙,與「陳柏愷」一同侵入午○○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9 樓住所(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由辰○○在門外把風,「陳柏愷」則在屋內竊取午○○所有之金手鍊4 條、金鎖片、金戒指、金墜子與金項鍊、金元寶等金飾與白金項鍊(價值共41萬元)及RW男女對錶2 只、LV手提包1 個、GUCCI 皮夾1 個、LV皮夾1 個等物品(價值14萬元),得手後朋分花用。 、辰○○與某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 年6 月間某日,先由該成年友人在附表十三所示之和解書上偽造乙○○之子少年朱○愷(91年7 月生)與同學林○邦之指印共4 枚,表明朱○愷因傷害同學,以22萬元達成和解之意,並將該偽造之和解書拍照,將該照片檔案交予辰○○,再由辰○○將該偽造和解書之照片檔案以通訊軟體傳送與乙○○而行使,並佯稱:朱○愷打傷他人需款22萬元與他人和解,致乙○○陷於錯誤,欲請其父朱禎祥匯款給辰○○,然因乙○○之妹朱佳真察覺有異阻止而未遂。 、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持有丙○○身分證件之機會,分別於附表十四編號1 至2 、4 至10所示時間、地點,在各該編號文件上偽造如各該編號所示「丙○○」之署押,並於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時間、地點,利用不知情之「大呼小叫」通訊行店員卯○○在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文件上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附表十四所示申辦行動電話服務之私文書,表明丙○○續辦或申辦行動電話服務之意,持向附表十四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辦或續辦行動電話門號,致使附表十四各該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均係丙○○本人同意申辦或續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乃交付附表十四之行動電話SIM 卡予辰○○,足以生損害於丙○○及附表十四所示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辰○○以友人從事推銷信用卡業務需業績為由,向其當時男友丙○○借得身分證及健保卡之機會,明知丙○○僅授權其辦1 張玉山銀行家樂福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十五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名,藉此偽造「丙○○」向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交付玉山銀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玉山銀行,致該玉山銀行誤以為係丙○○本人申辦信用卡而同意核發附表十五所示之信用卡,辰○○因而詐得該信用卡。、辰○○於96年9 月18日出監後至97年5 月16日另案遭通緝前期間之某日,為掩飾身份,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安麒」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辰○○在臺北市某處,交付自身照片予該「安麒」之女子,由「安麒」以將辰○○照片換貼於「安麒」所有之「高雄縣私立樹德科技大學畢業證書」上,並將畢業證書之姓名改為「程渝臻」,而變造完成貼有辰○○照片之「程渝臻」名義高雄縣私立樹德科技大學畢業證書之特種文書1 張。 、嗣經辛○○等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7所示之物。 、案經辛○○、乙○○、丙○○、午○○、甲○○、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海山分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卷證標目及證據能力說明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489 號㈠、㈡,以下分別簡稱偵卷一、二;102 年度偵字第30026 號卷下簡稱偵卷三;102 年度偵字第30397 號卷下簡稱為偵卷四;102 年度偵字第18982 號卷下簡稱偵卷五;102 年度核退字第1602號卷下簡稱偵卷六。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有明文規定。本案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事實一至六、八、十至十三、十六部分 訊據被告辰○○對於事實一至六、八、十至十三、十六所載犯罪事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偵卷一第290頁背面至292頁、307頁背面至308頁、偵卷二第86頁背面至87頁、偵卷三第43至45頁、本院卷一第46頁背面至47頁、第260 至264 頁、第358 至359 頁、第368 至369 頁、第416 頁、本院卷二第248 至250 頁、第253 至255 頁、第258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寅○○、證人即告訴人辛○○、乙○○、戊○○、甲○○、午○○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三第11頁、第41至42頁、44頁、偵卷一第17至23頁、第39至40頁、第47至50頁、第12 9至134 頁、第271 頁、第273 至274 頁、第295 至296 頁、第307 頁、本院卷一第356 至358 頁),復據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壬○○、永旺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國豐、台北富邦銀行告訴代理人子○○於警詢中證述在卷( 見偵卷一第221 至222 頁、第227 至228 頁、第233 至234 頁) ,另有下列書證資料可資佐證: ㈠( 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辰○○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寅○○104 年5 月14日陳報狀資料(見偵卷六第10至12頁、本院卷二第7 至19頁)。 ㈡( 事實欄二部分) 偽造之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影本( 見偵卷一第141-1 頁)、辛○○之財圍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見偵卷一第136 至140 頁、偵卷二第4 至5 頁)。 ㈢( 事實欄三部分) 偽造之永旺分期卡申請書、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明細、扣案之辛○○名下臺灣永旺分期卡影本、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0日永旺信業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消費明細表、刷卡簽單影本、(見偵卷一第145 至147 頁、偵卷二第63頁、本院卷一第199 至241 頁)。 ㈣( 事實欄四部分) 大眾銀行信用卡網路版申請表格、大眾銀行目的外利用當事人資料同意書、辛○○簽立之大眾銀行被冒用人聲明書、扣案之辛○○名下大眾銀行分享卡影本1 張、大眾銀行103 年7 月1 日眾風債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大眾銀行信用卡網路版申請表格、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影本、大眾銀行104 年2 月16日眾風債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信用卡交易明細、大眾銀行告訴代理人104 年4 月13日刑事案件陳報狀及附件信用卡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152 至153 頁、第159 至162 頁、偵卷二第18至19頁、第63頁、本院卷一第171 至179 頁、37 5至379 頁)。 ㈤( 事實欄五部分) 偽造之臺北富邦銀行好禮4 選1 專用申請書( 台茂聯名卡) 、扣案之辛○○名下富邦銀行台茂購物中心聯名卡影本1 張、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28日北富銀個授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盜刷明細、收單銀行回覆之簽單資料(見偵卷一第142 至142-1 、偵卷二第64頁、本院卷一第129 至165 頁)。 ㈥( 事實欄六部分)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23日全球壽( 契)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78-3 至278-5 頁)。 ㈦( 事實欄八部分) 偽造之玉山家樂福好康卡申請書、玉山信用卡消費明細影本、扣案之乙○○名下玉山家樂福好康卡影本1 張、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庚○○104 年3 月12日庭呈之乙○○消費明細、簽單影本(見偵卷一第28至30頁、偵卷二第66頁、本院卷一第305 至317 頁)。 ㈧( 事實欄十二部分) 告訴人午○○遭竊金飾之明細表、告訴人午○○提出之鳳星銀樓保單影本1 張、欣憶銀樓有限公司保單影本2 張、金車銀樓純金專賣店保證單、金寶祥銀樓保單影本各1 張、寶麗珠寶銀樓純黃金首飾保證書影本2 張、台北九霞鑫記銀樓有限公司保單影本2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具領人午○○) 、遭竊之物品總數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辰○○) 、起獲遭竊之LV紅色皮夾照片2 張、遭竊物品數量、重量、價值明細表(見偵卷一第41、43至46、239 至242 、249 至252 頁、偵卷二第74頁)。 ㈨(事實欄十三部分) 偽造之朱○愷與林○邦和解書照片(見偵卷二第107 頁)。㈩( 事實欄十六部分) 扣案變造之「高雄縣私立樹德科技大學畢業證書」影本1 張(見偵卷二第68頁)。 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事實一至六、八、十至十三、十六部分所載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二、事實欄七部分(冒用乙○○名義申辦信用卡、消費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乙○○( 原名朱佳惠) 名義申辦附表八所示信用卡並為附表九所示刷卡行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乙○○有將自己先前所聲請的永豐銀行信用卡借我用,後來我推薦乙○○辦永豐銀行的GO!LIFE 信用卡,我經過乙○○同意才申請了GO!LIFE 、美麗華共2 張信用卡,其中GO!LIFE 信用卡下來以後我交給乙○○使用,美麗華信用卡乙○○則同意讓我用,這3 張永豐銀行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是共通的,如果我比較晚繳美麗華信用卡卡費時,永豐銀行就會打電話跟我催繳,如果我沒有接,銀行就會打給乙○○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承有在附表八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簽立朱佳惠( 現改名乙○○) 之簽名,而申請獲准核發永豐銀行GO! LIFE、美麗華信用卡2 張,並進而持美麗華信用卡為附表九所示消費行為之事實( 見本院卷一第384 至385 頁、本院卷二第253 頁) ,核與永豐銀行告訴代理人丑○○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 見偵卷一第224 至225 頁) ,且有被告簽立之永豐美麗華卡簡易申請書、永豐全國加油GO!LIF E聯名卡簡易申請書、告訴人乙○○簽立未申辦永豐美麗華、GO!LIFE 信用卡之聲明書、永豐美麗華卡交易明細影本在卷可佐( 偵卷一第24至27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申辦附表八所示之信用卡,有獲得告訴人乙○○之同意,且有將拿GO! LIFE信用卡拿給告訴人乙○○使用,佐證告訴人乙○○同意其申辦信用卡及使用云云。然查,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我並沒有同意被告幫我申辦GO!LIFE 跟美麗華信用卡,被告拿GO!LIFE 信用卡給我使用,我以為是我先前申辦永豐加油卡,後來核卡的,被告申請這2 張信用卡,我事前不知道,事後也沒有同意等語( 見偵卷一第273 至274 頁、偵卷二第90頁) ,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並未同意被告去申辦GO!LIFE 跟美麗華信用卡,也沒有同意被告使用美麗華卡,我先前曾把永豐銀行信用卡借被告用,所有關於信用卡的東西都改寄到被告的地址,被告後來拿永豐銀行GO!LIFE 加油卡給我,說是銀行寄過來的,因為我當時在全國加油站工作,我自己先前曾有寫聲請書,我以為GO!LIFE 卡是我自己先前填寫申請書的那張,但GO!LIFE 卡申請書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附表九的消費我均不知情,是我母親辛○○接到信用卡繳電話後覺得很奇怪,我們一家人一起去臺北聯徵中心查,發現被告有用我名義申辦信用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3 頁、第125 頁、第126 至127 頁) ,是告訴人乙○○暨曾申請過全國加油站之信用卡,復因信任被告而同意被告使用其先前申辦之永豐信用卡,並將聯絡電話及地址均改為被告之通信方式,在此情況下,告訴人乙○○誤認被告所交付之GO! LIFE信用卡為其先前所申辦所得,未查覺有異予以使用,即與常情無違,不足以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辯稱有得告訴人乙○○同意申辦附表八信用卡並為附表九消費行為云云,已有可疑。 ㈢被告另辯稱:乙○○有將自己先前所聲請的永豐銀行信用卡借我用,GO! LIFE信用卡下來以後我交給乙○○使用,美麗華信用卡乙○○則同意讓我用,這3 張永豐銀行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是共通的,如果我比較晚繳美麗華信用卡卡費時,永豐銀行就會打電話跟我催繳,如果我沒有接,銀行就會打給乙○○,所以可認定乙○○有同意我申辦及使用信用卡云云。然查,告訴人乙○○確曾將自身於94年間所申辦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ING 獅子卡( 下稱ING 獅子卡) 借予被告使用,此據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 見偵卷一第23頁、偵卷二第87頁) ,而該張ING 獅子卡原本告訴人乙○○所留之帳寄地址及連絡電話為「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 弄00○0 號2 樓」、「0000-000-000」,此有該信用卡申請書在卷可稽( 見偵卷二第35頁) ,然經被告借用該ING 獅子卡後,即將消費通知簡訊等聯絡電話及帳記地址改為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被告當時住所「新北市○○區○○路000 巷00 0號1 樓」,此為被告所自陳( 見本院卷一第385 頁) ,且有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103 年1 月2 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3)字第1 號函覆乙○○申辦信用卡相關資料、告訴代理人丑○○104 年4 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可資佐證(見偵卷一第286 頁、本院卷一第373 頁),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交給我的永豐銀行GO!LIFE 卡,及我之前借辰○○的永豐銀行信用卡( 即ING 獅子卡) ,這兩張卡片的額度是共通的,但是卡片金額要付款時,都是由辰○○一起去處理,我會把自己刷的GO!LIFE 卡的金額交給辰○○讓她去付款,銀行打電話來催款時也沒有說是哪一張卡有欠款,我沒有印象銀行有說是哪一張卡欠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1 至133 頁),另觀諸永豐銀行提出對於告訴人乙○○名下信用卡之催繳紀錄,永豐銀行於撥打電話至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及當時住處之市內電話催繳款項時,均未提及是針對哪一張係用卡款項為催繳,此有永豐銀行104 年5 月15日陳報狀所附催收歷史紀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1至41頁),核與證人乙○○前開證述情節相符,是告訴人乙○○雖有接到永豐銀行的催繳電話,然電話中告訴人乙○○並無從知悉被告有以其名義申辦美麗華卡,以及GO!LIFE 卡實為被告所冒名申辦之情事。又查,經本院向永豐銀行函調附表八所示信用卡之所有客服電話錄音光碟,經本院勘驗後:⒈被告於10 1年2 月21日自稱朱小姐,並與並與客服人員確認持卡人電話為「0000-000-000」、帳單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1 樓」,其電話及帳記地址均為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及斯時住所。⒉告訴人乙○○僅有於102 年7 月15日撥打至客服詢問名下永豐銀行信用卡到底申請幾張,客服人員則答稱,共申請了永豐銀行豐富卡、美麗華卡、全國加油站卡,乙○○與客服人員確認:「全國加油站是不是GO!LIFE 卡那張?」客服人員表示,是。乙○○再向客服人員表示,美麗華卡那些文件不是我寫的,並詢問客服人員需要多久時間,才能提供刷卡明細以向警局報案等情,此有本院104 年4 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 本院卷一第386 頁至388 頁) ,足徵附表八所示之信用卡聯絡方式均為被告,被告均以持卡人自居,告訴人乙○○至102 年7 月15日前並未知悉自身有遭申辦美麗華信用卡之情事,證人乙○○前開證述應屬可信。參以被告於偵查中確曾自白:銀行傳真一張表給我,說全國加油站等,我看乙○○在全國加油站工作,想說加油卡比較便宜,後來又想到我常常在美麗華消費,所以才沒有經過乙○○同意,申辦了這兩張卡,承認有冒用告訴人乙○○辦永豐美麗華卡等情( 見偵一卷第307 頁、偵二卷第90頁背面) ,是被告嗣後翻異其詞,顯無可採。事實欄七所載被告冒用告訴人乙○○名義申辦附表八所示信用卡,並佯裝持卡人而為附表九消費行為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事實欄九冒用乙○○名義申辦門號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告訴人乙○○名義申辦附表十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或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當時我帶乙○○到卯○○的通訊行,我跟乙○○說要用她的名字辦一個手機給她兒子使用,乙○○就同意,所以店員卯○○有看到乙○○,然後乙○○就趕著去上班,這個申請書上申請人的簽名不是我簽的,後來這個門號就放在飯糰店裡使用,有時候乙○○的兒子會拿這支手機出去使用,帳單都是我繳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以告訴人乙○○名義,簽立附表十二所示行動電話申請書而向大呼小叫通訊行店員卯○○提出申請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所自陳在卷( 見偵卷二第103 頁背面) ,核與證人卯○○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 見偵卷二第103 至104 頁) ,且有被告所簽立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 加值96_30M」專案同意書、申請時檢附之乙○○之身份證及健保卡影本、告訴人乙○○簽立之威寶電信未申辦門號聲明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24日傳真門號0000-000-000號之變更帳單地址資料(見偵卷一第31至34頁、偵卷三第58至5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辯稱附表十二所示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告訴人乙○○之姓名並非伊所簽立云云,並非可採。 ㈡至被告辯稱:申辦附表十二門號有得告訴人乙○○同意云云。然查,此為證人乙○○所否認,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我確定沒有聽過被告說要申請該門號或預付卡的事情,而且我很討厭威寶,該門號帳單也不是寄到我住的地方,我會知道有這個門號是被告被關之後,陳月珍向我表示有一張威寶的催繳通知,因為我跟小孩的戶籍掛在陳月珍戶籍,我說怎麼可能,我沒有這個門號等語( 見偵卷一第305 頁背面至306 頁) ,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並沒有與被告一同前往大呼小叫通訊行辦理附表十二之門號,該申請書上的乙○○名字並非我本人簽立,我知道被告有將一隻門號給我兒子使用,但沒有說門號是如何申請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7 頁、第130 頁),是被告辯稱有得告訴人乙○○同意始申辦門號,實難盡信,參以被告於偵查中確曾自白稱:本案乙○○的證件,是我以申請低收入戶為由,向她所借,當時我是想說可以幫他兒子申辦一張預付卡方便聯絡,在申辦時,我並未告知乙○○,後來門市小姐跟我說月租型比較划算,所以我就申辦月租型,我未經乙○○同意申辦附表十二所示門號等語( 見偵一卷290 頁背面、偵二卷第86頁、偵三卷第43頁)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稱:我承認辦理行動電話門號前並沒有得到乙○○的同意等情(見本院卷一第47頁),而被告該次申辦門號亦確為月租型門號,此有前開門號申請書可資佐證,是被告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核與該門號申請書及證人乙○○前開證述情節相符,堪以採信,應認被告係未經告訴人乙○○而冒名申辦。至被告雖辯稱有帶乙○○前往卯○○所經營大呼小叫通訊行申辦云云。而證人卯○○固於偵查中曾證稱:被告當時有帶一位小姐來申辦該威寶門號等語( 見偵卷二第103 頁) ,然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十二之門號,是被告拿乙○○的雙證件來辦,當時店門外有一台車,被告是從車上下來,裡面也有人,我忘記車上的人是男是女,不確定是否為乙○○,但乙○○並沒有陪被告來店裡,因為被告跟乙○○認識,我以為是乙○○請被告來辦門號,就未請被告填寫代辦授權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 頁、第140 頁)。顯見乙○○並未與被告一同至卯○○所經營通訊行辦理附表十二之行動電話門號,證人卯○○偵查中之證詞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亦徵被告前所辯稱:有帶乙○○一起去通訊行辦門號云云,顯無可採。是事實欄九所載被告冒用告訴人乙○○名義申辦附表十二所示門號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事實欄十四冒用丙○○名義申辦門號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丙○○名義續約或申辦附表十四所示門號,其中編號1 、2 、4 至10門號申請書上丙○○姓名為其所簽立,編號3 申請書上丙○○姓名則係卯○○所代為簽立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丙○○可能沒有想到以他名義申辦的門號達10支,但這些門號我都有經過丙○○的同意才去辦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以告訴人丙○○名義續辦或申辦附表十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其中編號1 、2 、4 至10門號申請書上丙○○姓名為被告所簽立,編號3 申請丙○○姓名則係不知情之通訊行店員卯○○所代為簽立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10 至416 頁、本院卷二第255 頁),核與證人丙○○於警詢中( 見偵卷一第56頁) 、證人卯○○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 見偵卷四第137 頁) ,且有附表十四編號1 至10所示各該門號申請文件在卷可證(見偵卷一第60至61、98至119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至被告辯稱申辦附表十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皆有經丙○○同意云云,然此為證人即告訴人丙○○所否認,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我遭被告冒辦附表十四所示共10支之行動電話門號等語( 見偵卷一第56頁背面) ,於偵查中則證稱:附表十四編號1 的門號一開始是開始是我辦給我跟辰○○一起使用,但續約的部分我不知道,其餘附表十四編號3 至7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不是我申請,也不是我授權,至於編號10之行動電話,當時我跟被告到宜蘭時因為被告0000-000-000門號已經無法使用,所以我跟她兩人只剩下0000-000-000○支門號,所以有第二支門號的需求,所以我請被告去申請亞太電信一支門號,但她申請亞太電信兩支門號,我只承認其中一支,另一支我不承認。所以附表十四編號10之門號是被告沒經過我同意所申辦,我還因為此事跟被告吵一架,被告跟我說辦了就辦了,不然要怎麼樣等語( 見偵卷一第303 至304 頁) ,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附表十四編號1 之門號是我辦給被告,被告並沒有跟我說用我名字要續約,待我這隻門號想停掉時,店家才告訴我這個門號有續約過了。附表十四編號2 至9 的門號,被告都沒有跟我說要用我的名字申辦,我也不知道這些門號是誰在使用,我只對我自己申辦的0000-000-000( 非本件起訴冒名續辦部分) 、0000-000-000那兩支號碼有印象。我一直以為我名下的門號只有這兩支,是後來去清查時,才發現多了這麼多支,附表十四編號10之門號,是我們到宜蘭時,辰○○告訴我她行動電話不能再使用,因此我只剩下一支號碼,所以我請辰○○先去辦一支手機門號,結果她辦了兩支,其中我授權的那支我違約取消掉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7 至152 頁),是被告辯稱申辦或續辦上開門號有獲得丙○○同意云云,實有可疑。且被告於偵查中,亦曾自白:並未經丙○○同意申辦附表十四所示共10支門號等情( 見偵卷二第86頁背面) ,核與證人丙○○前開證述相符,是被告辯稱申辦門號前有得丙○○同意云云,並無可採。 ㈢至證人卯○○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被告是自稱丙○○的老婆來我的店,拿丙○○的身份證跟健保卡說要幫丙○○代簽申請書,申請兩個門號,申辦好之後,我把申辦好的手機兩支拿到被告所開的飯糰店,我有問丙○○太太有幫你申辦門號?丙○○說他知道,交給太太處理等語( 見偵卷四第137 頁) ,然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以丙○○名義來找我辦過2 次,共2 支門號,第1 次被告用丙○○名義來辦第1 支門號時,是開車來,我看門外車上有人,但我不確定是否為丙○○本人,當時被告與丙○○是男女朋友,所以都是被告在辦,我說我要聯絡丙○○,被告說不用,後來被告第2 次來我任職的大呼小叫通訊行,以丙○○名義申辦附表十四編號3 之門號,我就跟被告辰○○說第二個門號要半年後才能辦,不然就要預繳,而被告辰○○同意預繳,因此當場辦了第2 個門號( 即附表十四編號3 之門號) ,當時丙○○並未在場,後來2 個門號都辦好後,我把2 個門號的手機一起拿到飯糰店,我當時以為丙○○知情,所以沒有跟丙○○說這是被告用丙○○的名字辦的,我只說這是「你們」申辦門號的手機,並未向丙○○表示是用他的名字辦的,丙○○可能以為是被告用自己名字辦的門號,我並未確認丙○○是否知道該等手機是以他自己的名義申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6 至137 頁、第140 至145 頁),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附表十四所示編號2 、3 均係由卯○○所代為申請等情( 見偵卷四第8 頁) ,而觀諸附表十四所示編號2 、3 之申請書所載,編號2 門號為101 年5 月2 日申辦,編號3 門號則係於101 年5 月29日以預繳方式申辦,此有該編號2 、3 門號申請書在卷可佐( 見偵卷一第98、102 頁) ,核與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相符,是證人卯○○於審理中透過交互詰問之過程,確認證人卯○○前於偵查中之證述之真意,證人卯○○實未見聞丙○○就編號2 、3 門號有所授權或同意之舉,其偵查中之證述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對此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卯○○送手機到飯糰店時,我沒有問卯○○,但我事後問被告辰○○,她會跟我說是朋友訂的。我對手機無太深印象,但是有一次有兩三台新的IPAD MINI 送到店內,我有試圖問辰○○為何會有,被告辰○○說是朋友介紹的生意,轉手賣出會利潤,叫我不用多問,幾天後,又有一名女買家將那兩三台IPAD MINI 買走,我單純的想法是辰○○有在想辦法做生意賺錢,其餘沒多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2 頁),核與常情無違,是證人丙○○對於卯○○將被告所申辦之門號送至當時自身與被告同住之飯糰店址,證稱對於上開門號之申辦並不知情,應屬可信,被告前揭所辯丙○○業已同意云云,無足採信。至被告另辯稱:被告所辯申辦如附表十四編號4 至8 所示門號,係為贈送手機、平板予辛○○、未○○、朱○愷,丙○○都知道云云,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有說要送平板給未○○,至於用什麼方式我沒有印象,被告有跟我說要買禮物給我母親,但是我以為她是要買手機,因為被告辰○○有認識手機店老闆,可以用便宜的價格買到便宜的空機,因為我媽媽不需要這麼多門號。總之她有說要以手機當禮物送我母親,但是我不知道要辦門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0 頁、第172 頁),另證人辛○○、未○○、朱○愷之母乙○○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未取得上開門號SIM 卡,對於上開門號來源亦不知情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29 至130 頁、第166 頁、第168 頁),是縱被告有將申請門號所得之手機或平板電腦贈予他人,亦無從推論告訴人丙○○有同意以搭配門號申辦方式取得該等手機或平板電腦。是被告所辯亦無可採。是被告事實欄十四所載冒用告訴人丙○○名義申辦門號之犯行,堪以認定。 五、(事實十五冒用丙○○名義申辦生活工場卡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丙○○名義申辦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或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丙○○事前都有同意,且客服人員也有打電話確認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承有在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申請書,簽立丙○○之姓名,並以丙○○名義申辦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89 頁、本院卷二第256 至257 頁),且有附表十五所示之玉山銀行生活工場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在卷可佐( 見偵卷一第124 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有獲得丙○○同意,且核卡前客服有撥打電話徵信云云。然查,此亦為證人丙○○所否認,其於警詢中證稱:玉山家樂福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 是我同意被告拿我證件去辦,幫她朋友做業績,但被告辦了2 張等語( 見偵卷一第58至59頁、偵卷四第17至18頁)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跟我說未○○女兒在做信用卡業務,辦一張可以有500 元的獎金,所以我便授權被告去辦一張等語( 見偵卷一第304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55 、164 頁) ,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當初是跟丙○○說為了朋友衝業績要辦一張卡,要申請玉山銀行家樂福卡,至於生活工場聯名卡是後來寄來活動的申請書才填寫回去的,因為這兩張卡也是共同額度在使用等情( 見本院卷二第164 頁) 。核與證人前開證稱僅授權被告辦一張信用卡,但遭被告冒用其名義多辦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等情相符。又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函詢玉山銀行關於告訴人丙○○附表十五之信用卡核卡時,玉山銀行之徵審過程,據玉山銀行函覆稱:本案申請人係提供身分證影本及財力證明等文件,經查驗聯徵紀錄及系統信用評核後發卡等情,此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3 年6 月24日玉山卡( 風)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丙○○之信用卡相關資料( 見偵卷二第52頁) ,堪認玉山銀行於核發附表十五之信用卡時,客服人員並未與告訴人丙○○電話徵信確認,是被告辯稱丙○○於核卡時有接到銀行電話,佐證丙○○有同意申辦附表十五信用卡云云,並無可採。故被告逾越告訴人丙○○之授權,冒用其名義盜辦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等事實,堪以認定。 六、綜上,被告所辯均諒屬犯後圖卸之詞,被告上開事實欄所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同法第339 條之1 、第339 條之2 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339 條之1 第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之前開規定,均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規定。 二、論罪 ㈠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育馨」之成年女子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與「陳育馨」以一整體不法取財之犯罪意思,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向被害人寅○○詐騙款項,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故應論以詐欺取財一罪。 ㈡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冒用辛○○名義申辦附表一信用卡) 、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詐得附表一信用卡) 。被告附表一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此部分所犯上開二罪,係出於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目的,顯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事實欄三、四部分,核被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附表二、四冒用辛○○名義申辦信用卡) 、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詐得附表二、四之信用卡、附表三編號1 至14、16至20、附表五佯裝持卡人消費) ,被告附表三編號15以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預借現金部分,則係以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預借現金,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起訴書雖漏載此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 。又被告詐得附表二、四信用卡後分別進而為附表三編號1 至14、16至20、附表五刷卡之詐欺行為,顯各屬一整體不法取財之犯罪意思,並係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故附表二與附表三編號1 至14、16至20、附表四與五關於詐得信用卡進而持卡消費部分,應僅各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附表二、四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之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此部分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 附表二、四申辦信用卡) 、詐欺取財罪2 罪( 附表二與附表三編號1 至14、16至20論一罪、附表四與五論一罪)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1 罪( 附表三編號15) ,各係出於冒名申辦信用卡而消費之目的,行為局部同一,顯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事實欄三、四各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㈣事實欄五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附表六冒用辛○○名義申辦信用卡) 、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詐得附表六之信用卡、附表七編號2 至6 、8 至26、28至36佯裝持卡人消費部分) 、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附表七編號1 、27取消交易部分) ,被告附表七編號7 以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預借現金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起訴書雖漏載此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 。被告詐得信用卡後進而為附表七編號1 至6 、8 至36刷卡之詐欺行為,屬一整體不法取財之犯罪意思,並係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論以詐欺取財之接續犯一罪。被告附表六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之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行為局部合致,犯罪目地相同,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事實欄六部分,核被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 ㈥事實欄七、八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附表八、十冒用乙○○名義申辦信用卡) 、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詐得附表八、十之信用卡、附表九編號1 至39、41至48、附表十一編號1 至3 、5 至8 、10至24、26、28至30、32至36、38至39、41至67佯裝持卡人消費部分) ,被告附表九編號40係以信用卡從事自動加值所為,使被告因而獲得通過高速公路時而無需支付過路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附表十一編號4 、9 、25、27、31、37、40以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而於商店自動加值所為,使被告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信用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起訴書雖漏載此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 。被告詐得附表八、十信用卡後進而為刷卡消費之詐欺行為,以及附表十一編號4 、9 、25、27、31、37、40以不正方法自動加值之行為,各屬一整體不法取財之犯罪意思,並係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各論以詐欺取財( 即附表八詐得信用卡部分與附表九編號1 至39、41至48刷卡部分論以詐欺取財接續一罪;附表十詐得信用卡部分與附表十一編號1至3、5 至8 、10至24、26、28至30、32至36、38至39、41至67刷卡部分論以詐欺取財接續一罪)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接續犯一罪( 附表十一編號4 、9 、25、27、31、37、40部分) 。被告附表八、十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之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2 罪( 附表八、十申辦信用卡) 與詐欺取財罪2 罪( 附表八、九詐得信用卡進而盜刷論1 罪、附表十、十一詐得信用卡進而盜刷論1 罪)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2 罪( 附表九編號40論1 罪、附表十一編號4 、9 、25、27、31、37、40部分論1 罪) 之行為局部合致,犯罪目地相同,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事實欄七、八各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㈦事實欄九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詐得門號SIM 卡部分) 。被告於附表十二文件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此部分所犯上開二罪,係出於冒名申辦門號之目的,顯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事實欄十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㈨事實欄十一、十二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柏愷」之成年男子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㈩事實欄十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和解書部分)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此部分起訴書記載所犯法條業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如上)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之共犯友人於附表十三文件所為偽造指印4 枚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此部分所犯上開二罪,係出於行騙和解金之目的,顯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之共犯友人雖在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偽造和解書原本上繕打「朱○愷」、「林○邦」之文字,惟上揭文字係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自與上開署押定義不符,是就此部分不另構成偽造署押罪,亦無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事實欄十四部分,核被告就附表十四編號1 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詐得門號SIM 卡部分;起訴書雖漏載此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通訊行店員卯○○簽立附表十四編號3 各申請書文件而偽造該等門號申請書文件,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十四各該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各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附表十四編號1 、2 、3 、4 、5 與6(同一日提出申請) 、7 與8(同一日提出申請) 、9 、10分別係出於冒名申辦門號之目的,各以一行為提出申辦門號之申請,顯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共8 罪) 。 事實欄十五部分,核被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附表十五冒用丙○○名義申辦信用卡) 、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詐得信用卡) 。被告就附表十五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此部分所犯上開二罪,係出於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目的,顯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按學校畢業證明書,係屬關於能力之證書,被告委由年籍不詳之友人將「高雄縣私立樹德科技大學畢業證書」之姓名及照片換貼為被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公訴人出具補充理由書認此部分係犯偽造特種文書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安麒」之成年女子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關係 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1 罪( 事實欄一)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7罪( 事實欄二至五、七至九、十三至十五) 、侵占罪1 罪( 事實欄六) 、侵占遺失物罪1 罪( 事實欄十) 、侵入住宅竊盜罪2 罪( 事實欄十一至十二) 、變造特種文書罪1 罪(事實欄十六) 等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 被告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05號、95年度易字第28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9 號裁定減刑為3 月、2 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96年9 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事實欄一、七、八、九、十二、十四( 附表十四編號1 至4 部分) 、十五、十六等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刑之量定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共犯聯手假意與被害人寅○○交往,虛捏遭他人勒索為由向被害人寅○○行騙多次共得款200 萬元,復利用持有告訴人辛○○等人證件之機會,多次假冒告訴人辛○○、乙○○、丙○○名義申辦信用卡、門號危害告訴人權益及金融交易秩序,情節非輕,另考量被告各次犯罪所冒辦門號、信用卡、持所冒辦之附表二辛○○永旺信用卡,於附表三總計刷卡金額達6 萬1,070 元,積欠呆帳4 萬9,571 元(見本院卷一第203 頁、偵卷一第 228 頁),持附表四冒辦之辛○○大眾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五刷卡金額共計20萬7,091 元(見本院卷一第375 頁),持附表六冒辦之辛○○富邦銀行台茂購物中心信用卡,於附表七刷卡共積欠呆帳12萬243 元( 見偵卷一第234 頁) ,持附表八編號1 冒辦之乙○○永豐銀行美麗華信用卡,於附表九刷卡金額共計11萬2,578 元,積欠呆帳共2 萬1,364 元(見本院卷一第187 至189 頁、偵卷一第225 頁),持附表十冒辦之乙○○玉山銀行家樂福信用卡,於附表十一刷卡共積欠呆帳3 萬4,789 元( 見偵卷一第222 頁) 等造成告訴人銀行之損害、2 次竊盜所得、侵占金額達數十萬元、各次犯罪行為之嚴重性及犯罪動機,造成告訴人等人損害之程度,被告部分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各量處如附表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十六編號1 、5 、6 、11、12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十六編號2 至4 、7 至9 、13至23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十六編號10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又被告事實欄一、六、十一、十二所載詐欺、侵占、竊盜等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其立法理由略以:「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1 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準此,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將會剝奪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比較修正前後之合併定執行刑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故本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爰不得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六、沒收 ㈠被告所偽造之附表一、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五之文件,皆因業已交付金融機構或電信公司而行使,即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表十三偽造之和解書並未扣案,復無證據可認現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然該等文件上之簽名或指印均係被告或共犯或利用不知情之通訊行店員所偽造,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又扣案之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分係被告附表二、四、六、十、十四編號7 、8 、事實欄十六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於被告各該主刑項下宣告沒收。其餘被告所冒名申辦所得之信用卡及門號SIM 卡,雖亦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並未扣案,亦無證據可認現仍存在,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至公訴意旨認: ⒈被告於事實欄一詐欺犯行,除本院認定詐騙所得200 萬元以外,尚有詐得200 萬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⒉被告於事實欄二至五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除本院認定假冒告訴人辛○○名義申辦附表一、二、四、六所示之信用卡,並佯裝持卡人刷卡消費外,尚有於附表一、二、四、六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Bianca」署名,並於附表三、五、七之時、地,冒用告訴人辛○○名義,在附表三、五、七所示特約商店,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Bianca」之署名。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⒊被告於事實欄七至八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除本院認定假冒告訴人乙○○名義申辦附表八、十所示之信用卡,並假冒持卡人刷卡消費外,被告尚有於附表八、十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Bianca」署名,並於附表九、十一之時、地,冒用告訴人乙○○名義,在附表十、十一所示特約商店,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Bianca」之署名,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⒋被告於事實欄十五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除本院認定假冒告訴人丙○○名義申辦附表十五所示之信用卡外,尚有在得告訴人丙○○授權申辦之家樂福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下稱玉山家樂福信用卡)及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背面均偽簽「Victor」之署名,並持上開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及玉山家樂福信用卡於附表十八所示時地,冒用告訴人丙○○名義,在附表十八所示特約商店,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Victor」之署名,使上開特約商店內收款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告訴人丙○○持卡消費,而將商品交付被告或以網際網路進入購物網站,在線上繳款網頁空白欄上輸入該等信用卡或簽帳卡之卡號、授權碼及有效年月等資料,偽造不實線上刷卡繳款資料電磁紀錄之準文書,致該等網站管理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被告相關服務或消費,因而詐得12萬7,776 元之商品或服務,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丙○○及上開發卡機構、特約商店、公司行號購物網站對信用卡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我跟告訴人寅○○拿取的款項只有200 萬元,「Bianca」是我的英文名字,玉山家樂福信用卡告訴人丙○○有授權我使用等語。經查: ⒈惟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經查,證人寅○○於偵查中固證稱遭被告騙取約400 萬元,然依被害人所提出之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新光人壽保險單借還款明細表等文件顯示,僅能證明被害人於99年間有匯款人民幣565 元及保單借款699,000 元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17、19頁),故被害人寅○○指訴遭詐欺損失數額,僅於200 萬元之損失內,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超出200 萬元之部分,依本院現存事證,除被害人指訴外,尚乏積極證據可資補強,自無從證明。 ⒉( 告訴人辛○○、乙○○名下信用卡部分) 按刑法第210 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 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二、四、六、八、十信用卡背面簽有「Bianca」署名並於附表三、五、七、九、十一刷卡消費之行為(見本院卷二第249 至253 頁),又附表二、四、六、十信用卡,背面均簽有「Bianca」之署名,有該等信用卡影本在卷可證( 見偵卷二第63至64頁、第66頁) ,另經本院向各該銀行調閱被告附表三、五、七、九、十一消費時之簽單,各該銀行函覆本院大多簽單已逾保存期限,其餘函覆之簽單上被告固簽有「Bianca」之署名(見本院卷一第101 頁、第143 至163 頁、第207 頁、第209 頁、第213 至219 頁、第223 至237 頁、第317 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被告供稱「Bianca」為自己之英文姓名(見本院卷二第253 頁),故被告並非偽造告訴人辛○○或乙○○之名義而簽立,是被告雖非該等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然被告既係簽立自己姓名,即與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二、四、六、八、十信用卡背面及附表三、五、七、九、十一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Bianca」署名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即有誤會。 ⒊( 告訴人丙○○附表十五信用卡部分) 又查,被告冒用告訴人丙○○名義申辦之附表十五所示生活工場信用卡並未扣案,被告針對有無在開卡片背面偽造「Victor」之署名保持緘默(見本院卷二第257 頁),經本院函查結果,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並無刷卡記錄,此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 年1 月28日玉山卡( 風) 字第00000000 00 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95至99頁),是均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確有於附表十五信用卡背面偽造「Victor」之署名及持該張信用卡盜刷之舉。 ⒋(告訴人丙○○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部分) 經查,被告經告訴人丙○○同意辦理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其背面固簽有「Victor」之署名,此有該張信用卡影本在卷可佐( 見偵卷二第67頁) ,被告並自承有為附表十八刷卡之行為(見本院卷一第264 頁)。至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同意被告使用玉山家樂福信用卡,被告說辦下來就可以剪卡,後來不清楚有無收到該張信用卡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第163 頁)。然查,被告與告訴人丙○○於102 年7 月前曾先後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等處,此為證人丙○○於警詢中證述在卷( 見偵卷四第17頁) ,而告訴人丙○○名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之申登資料,其帳寄地址於101 年8 月24日自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而連絡電話為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及市內電話00-0000-0000,此有104 年4 月16日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庚○○陳報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61 頁),市內電話00-0000- 0000 則為告訴人丙○○與被告斯時同住之上開地址市內電話,此為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經本院向玉山銀行調閱告訴人丙○○名下信用卡之所有客服電話錄音,經本院勘驗後認,被告曾於101 年8 月24日,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自稱為乙○○,要求更改其名下帳寄地址,並將電話交由丙○○,由丙○○與自稱玉山客服人員對話,丙○○說出自己的身分證字號,丙○○將客服人員之問題,轉問在旁之被告,並在被告提示下說出「被告之行動電話」及「畢業國小名稱」、「玉山這邊附卡有辦了幾張給家人使用」、「最近3 天紅利點數換了幾樣商品」等身分認證問題,經客服確認後,同意將帳寄地址改為當時其與被告同住之「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等情,此有本院104 年4 月2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90 至392 頁),是告訴人丙○○顯已知悉名下有先前授權被告申辦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並留有被告之聯絡電話,告訴人丙○○復詢問被告有無兌換紅利點數而回報客服人員,足認告訴人丙○○應知悉其名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為被告所持用。又告訴人丙○○亦自承有接獲玉山銀行來電詢問名下信用卡逾期未繳之事(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核與證人即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壬○○於警詢中證稱:告訴人丙○○名下信用卡帳款於10 2年5 月已逾期未繳,玉山銀行有撥打至「00-0000-0000」電話,一名男子說該卡片都是妻子再處理,會請妻子盡快處理,被告與告訴人丙○○應該是同住在信用卡連絡電話登記之地址,認為告訴人丙○○對該信用卡的使用有所了解等語( 見偵卷一第222 頁) ,是倘告訴人丙○○確實未收到所申辦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何以於遭玉山銀行催繳款項時,未向玉山客服人員反應遭人盜刷,反而稱會請妻子處理,足認證人丙○○所述未同意被告使用玉山家樂福信用卡云云,此部分證述內容真實性甚有疑問,復無其他證據可為補強,堪認被告辯稱有得告訴人丙○○同意使用玉山家樂福信用卡等節,尚非無據,又既無證據可認被告有擅自使用告訴人丙○○名下玉山家樂福信用卡之情事,則被告於該張信用卡背面簽署告訴人丙○○英文姓名「Victor」部分,自與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不合。 ㈢綜上,關於被告詐欺告訴人寅○○200 萬元以外、於告訴人辛○○、乙○○上開遭冒辦之信用卡背面、刷卡時偽簽「Bianca」、附表十五信用卡背面偽簽「Victor」、在告訴人丙○○玉山家樂福信用卡背面偽簽「Victor」進而盜刷部分,均屬無法證明,惟因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分別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認:被告藉與告訴人即其當時男友丙○○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1 樓之機會,於101 年7 月16日前某日( 原起訴書記載為附表十四所示之日期,經公訴人更正如上;見本院卷第410 頁) ,在上開住處內,竊取丙○○之身分證、健保卡。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又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祇因暫時之使用而取得之,用後即行歸還,既欠缺意思要件,自難以竊盜罪責相繩。 叁、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之指訴及被告冒用告訴人丙○○名義申辦附表十四所示門號時檢附告訴人丙○○之身分證件等為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竊盜犯行,辯稱:告訴人丙○○自從99年開始交往後,其身分證暨都放在我身上等語。證人丙○○固於警詢中證稱:當時我與辰○○同居,為男女朋友關係,我的身份證、健保卡等證件都放在我的皮夾裡,我沒有允許她持我的證件去辦門號,他是趁我不注意的狀況下竊走我的證件申辦那些門號等語( 見偵卷四第17頁) ,惟於偵查中復稱:被告曾養我一年,我很相信被告,我的證件長期就放在她那邊等語( 見偵卷一第305 頁) ,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我與被告當時住一起,我把證寄放抽屜,被告都可以拿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1 頁),是關於被告係於證人丙○○就證件究係於皮夾內遭竊取抑或至於抽屜遭被告擅自取用抑或長期放於被告身上,證人丙○○證述前後不一,可信性甚低,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涉嫌竊取證件之積極證據,且告訴人丙○○於向警方報案遭被告冒名申辦門號時,亦未指稱有遭被告竊取證件之情( 見偵卷一第56頁) ,被告於102 年7 月16日遭警方查獲時,警方在被告斯時宜蘭之租屋處亦未扣得有告訴人丙○○之身分證件,此有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見偵卷一第239 至24 2頁) ,自難認被告於冒名申辦門號後,仍持有告訴人丙○○證件之行為,故縱令被告確有乘告訴人丙○○疏未注意之際,拿取上開證件之事實,仍乏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對此有不法所有意圖,委與刑法竊盜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未合,自難遽以竊盜罪責相繩,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35 條第1 項、第337 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附表一、被告冒用辛○○名義申辦台北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頁 │ │ ├──┼──────┼────┼─────┼───┼─────────┤ │101 │台北富邦統一│正卡人親│辛○○簽名│偵卷一│富邦銀行統一阪急悠│ │年12│阪急悠遊聯名│筆正楷中│共3 枚 │第141-│遊聯名卡萬事達鈦金│ │月14│卡申請書影本│文簽名欄│ │1 頁 │卡( 卡號:0000-000│ │日 │ │ │ │ │0-0000-0000 號;未│ │ │ │ │ │ │扣案;起訴書誤載卡│ │ │ │ │ │ │號為0000-0000-0000│ │ │ │ │ │ │-9105號,應予更正)│ └──┴──────┴────┴─────┴───┴─────────┘ -------------------------------------------------------- 附表二、被告冒用辛○○名義申辦永旺公司VISA普卡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頁 │ │ ├──┼──────┼────┼─────┼───┼─────────┤ │101 │永旺分期卡申│正卡申請│辛○○簽名│偵卷一│永旺公司VISA普卡 │ │年12│請書 │人正楷中│共3 枚 │第147 │(卡號:0000-0000-│ │月18│ │文親筆簽│ │頁 │0000-0000 號;已扣│ │日 │ │名欄 │ │ │案) │ │ │ │ │ │ │ │ └──┴──────┴────┴─────┴───┴─────────┘ -------------------------------------------------------- 附表三、被告持附表二信用卡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地點 │金額(元) │ ├──┼───────┼───────────────┼─────┤ │ 1 │101年12月2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6,304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14樓 │ │ ├──┼───────┼───────────────┼─────┤ │ 2 │101年12月28日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49 │ │ │ │臺北市市○○道0段000號4樓 │ │ ├──┼───────┼───────────────┼─────┤ │ 3 │101年12月28日 │吉星24HR港式飲茶 │1,455 │ ├──┼───────┼───────────────┼─────┤ │ 4 │101年12月29日 │momo藥妝林森店 │1,087 │ │ │ │臺北市○○○路000號 │ │ ├──┼───────┼───────────────┼─────┤ │ 5 │101年12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8,522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14樓 │ │ ├──┼───────┼───────────────┼─────┤ │ 6 │101年12月30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1,013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7 │102年1月6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50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8 │102年1月8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50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9 │102年2月9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95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0 │102年2月1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8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14樓 │ │ ├──┼───────┼───────────────┼─────┤ │ 11 │102年3月15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1,228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12 │102年3月17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596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13 │102年3月23日 │中油泰安服務區南下站 │700 │ │ │ │臺中市○里區○○村○○路000號 │ │ │ │ │之5 │ │ ├──┼───────┼───────────────┼─────┤ │ 14 │102年4月13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32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5 │102年4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1,000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 │ │ │ │ │超商德園門市) │ │ ├──┼───────┼───────────────┼─────┤ │ 16 │102年5月19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9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7 │102年5月19日 │大江購物中心 │232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 │ ├──┼───────┼───────────────┼─────┤ │ 18 │102年5月19日 │頂好Wellcome林口二店 │548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9 │102年5月28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318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20 │102年6月17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775 │ │ │ │臺北市○○路000號 │ │ └──┴───────┴───────────────┴─────┘ -------------------------------------------------------- 附表四、被告冒用辛○○名義申辦大眾銀行分享卡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頁│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 │ │ ├──┼───────┼────┼─────┼────┼───────┤ │101 │大眾銀行信用卡│正卡申請│辛○○簽名│偵卷一第│大眾銀行分享卡│ │年12│網路版申請表格│人親筆中│共1 枚 │15 3頁 │(卡號:4870-2│ │月19│ │文正楷簽│ │ │000-0000-0000 │ │日 │ │名欄 │ │ │號;已扣案) │ │ ├───────┼────┼─────┼────┤ │ │ │大眾銀行目的外│受告知暨│辛○○簽名│偵卷一第│ │ │ │利用 │立同意書│共2 枚 │16 1頁 │ │ │ │當事人資料同意│人、立同│ │ │ │ │ │書 │意書人欄│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被告持附表四信用卡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金額(元)│ ├──┼────────┼──────────────────┼────┤ │ 1 │102年1月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22,800 │ ├──┼────────┼──────────────────┼────┤ │ 2 │102年1月10日 │家樂福-林口店 │3,273 │ ├──┼────────┼──────────────────┼────┤ │ 3 │102年1月10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21 │ ├──┼────────┼──────────────────┼────┤ │ 4 │102年1月11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21,000 │ ├──┼────────┼──────────────────┼────┤ │ 5 │102年1月11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21,000 │ ├──┼────────┼──────────────────┼────┤ │ 6 │102年1月11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42,000 │ ├──┼────────┼──────────────────┼────┤ │ 7 │102年1月13日 │崁城之星KTV │2,122 │ ├──┼────────┼──────────────────┼────┤ │ 8 │102年1月13日 │IKEA宜家家居-桃園 │1,403 │ ├──┼────────┼──────────────────┼────┤ │ 9 │102年1月15日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623 │ ├──┼────────┼──────────────────┼────┤ │ 10 │102年1月1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0,450 │ ├──┼────────┼──────────────────┼────┤ │ 11 │102年1月1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0,500 │ ├──┼────────┼──────────────────┼────┤ │ 12 │102年1月1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0,500 │ ├──┼────────┼──────────────────┼────┤ │ 13 │102年1月1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5,280 │ ├──┼────────┼──────────────────┼────┤ │ 14 │102年1月1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0,500 │ ├──┼────────┼──────────────────┼────┤ │ 15 │102年1月16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311 │ ├──┼────────┼──────────────────┼────┤ │ 16 │102年1月1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264 │ ├──┼────────┼──────────────────┼────┤ │ 17 │102年1月1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599 │ ├──┼────────┼──────────────────┼────┤ │ 18 │102年1月1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550 │ ├──┼────────┼──────────────────┼────┤ │ 19 │102年1月1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560 │ ├──┼────────┼──────────────────┼────┤ │ 20 │102年1月1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2,350 │ ├──┼────────┼──────────────────┼────┤ │ 21 │102年1月1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599 │ ├──┼────────┼──────────────────┼────┤ │ 22 │102年1月17日 │udn買東西 │799 │ ├──┼────────┼──────────────────┼────┤ │ 23 │102年1月17日 │頂好超市 │1,878 │ ├──┼────────┼──────────────────┼────┤ │ 24 │102年1月20日 │中信銀 │8,000 │ ├──┼────────┼──────────────────┼────┤ │ 25 │102年2月8日 │頂好超市 │2,043 │ ├──┼────────┼──────────────────┼────┤ │ 26 │102年2月9日 │中信銀 │2,000 │ ├──┼────────┼──────────────────┼────┤ │ 27 │102年3月17日 │中信銀 │3,000 │ ├──┼────────┼──────────────────┼────┤ │ 28 │102年3月17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97 │ ├──┼────────┼──────────────────┼────┤ │ 29 │102年3月1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 │1,662 │ ├──┼────────┼──────────────────┼────┤ │ 30 │102年4月26日 │中信銀 │1,000 │ ├──┼────────┼──────────────────┼────┤ │ 31 │102年4月27日 │皮諾喬有限公司 │2,163 │ ├──┼────────┼──────────────────┼────┤ │ 32 │102年4月28日 │丹堤咖啡 │745 │ ├──┼────────┼──────────────────┼────┤ │ 33 │102年4月28日 │頂好超市 │1,959 │ ├──┼────────┼──────────────────┼────┤ │ 34 │102年4月28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840 │ ├──┼────────┼──────────────────┼────┤ │ 35 │102年6月11日 │置裝屋精品店 │8,000 │ └──┴────────┴──────────────────┴────┘ -------------------------------------------------------- 附表六、被告冒用辛○○名義申辦盜辦富邦銀行台茂購物中心聯名卡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頁│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 │ │ ├──┼───────┼────┼─────┼────┼────────┤ │102 │台北富邦銀行好│正卡人親│辛○○簽名│偵卷一第│富邦銀行台茂購物│ │年1 │禮4選1專用申請│筆正楷中│共4 枚 │14 2頁背│中心聯名卡( 卡號│ │月16│書( 台茂購物中│文簽名欄│ │面至142-│:0000-0000-0000│ │日 │心聯名卡) │ │ │1 頁 │-9105號;扣案; │ │ │ │ │ │ │起訴書誤載卡號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4607號,應予更│ │ │ │ │ │ │正) │ └──┴───────┴────┴─────┴────┴────────┘ -------------------------------------------------------- 附表七、被告持附表六信用卡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地點 │金額(元) │ ├──┼───────┼───────────────┼─────┤ │ 1 │102年1月31日 │遠傳i-pay │5,344 │ │ │ │台北市內湖區○○路000號 │(取消交易)│ ├──┼───────┼───────────────┼─────┤ │ 2 │102年1月31日 │進裕輪胎行 │20,600 │ │ │ │桃園縣龜山鄉○○○路000號 │ │ ├──┼───────┼───────────────┼─────┤ │ 3 │102年2月1日 │家樂福林口 │2,10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4 │102年2月3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798 │ │ │ │桃園縣八德市○○路000號 │ │ ├──┼───────┼───────────────┼─────┤ │ 5 │102年2月4日 │新光三越百貨A8(餐廳) │1,133 │ │ │ │臺北市○○區○○路00號 │ │ ├──┼───────┼───────────────┼─────┤ │ 6 │102年2月5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2,900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14樓 │ │ ├──┼───────┼───────────────┼─────┤ │ 7 │102年2月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15,000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 │ │ │ │商德園門市) │ │ ├──┼───────┼───────────────┼─────┤ │ 8 │102年2月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216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14樓 │ │ ├──┼───────┼───────────────┼─────┤ │ 9 │102年2月9日 │振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390 │ │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10 │102年2月10日 │豪偉電話器材行 │22,900 │ │ │ │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 │ │ ├──┼───────┼───────────────┼─────┤ │ 11 │102年2月11日 │中油里港站 │500 │ │ │ │屏東縣里港鄉○○○路00號 │ │ ├──┼───────┼───────────────┼─────┤ │ 12 │102年2月12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267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3 │102年2月13日 │中潭加油站 │1,152 │ │ │ │南投縣埔里鎮○○路0段00號 │ │ ├──┼───────┼───────────────┼─────┤ │ 14 │102年2月13日 │涵館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7,380 │ │ │ │臺中市○○區○○○0巷0弄00號 │ │ ├──┼───────┼───────────────┼─────┤ │ 15 │102年2月14日 │TIGER CITY │23,250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6 │102年2月14日 │TIGER CITY │1,160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 ├──┼───────┼───────────────┼─────┤ │ 17 │102年2月16日 │大江購物中心 │2,120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 │ ├──┼───────┼───────────────┼─────┤ │ 18 │102年2月16日 │大江購物中心 │2,360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 │ ├──┼───────┼───────────────┼─────┤ │ 19 │102年2月17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20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20 │102年2月1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632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14樓 │ │ ├──┼───────┼───────────────┼─────┤ │ 21 │102年2月21日 │家樂福林口 │1,127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22 │102年3月9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55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23 │102年3月10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1,501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24 │102年3月14日 │Mosun墨賞新鐵板料理 │3,740 │ │ │ │臺北市○○○路0段000號2樓 │ │ ├──┼───────┼───────────────┼─────┤ │ 25 │102年4月20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240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26 │102年4月21日 │美麗華台茂影城 │1,860 │ │ │ │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7樓 │ │ ├──┼───────┼───────────────┼─────┤ │ 27 │102年4月21日 │台茂購物中心 │943 │ │ │ │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 │(取消交易)│ ├──┼───────┼───────────────┼─────┤ │ 28 │102年4月21日 │台茂購物中心 │858 │ │ │ │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 │ │ ├──┼───────┼───────────────┼─────┤ │ 29 │102年4月21日 │台茂購物中心 │452 │ │ │ │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 │ │ ├──┼───────┼───────────────┼─────┤ │ 30 │102年4月22日 │藝奇-桃園南華店 │2,244 │ │ │ │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 │ │ ├──┼───────┼───────────────┼─────┤ │ 31 │102年5月9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1,085 │ │ │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32 │102年5月10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45 │ │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 │ 33 │102年5月11日 │置裝屋精品店 │2,700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 34 │102年5月12日 │大江購物中心 │769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 │ ├──┼───────┼───────────────┼─────┤ │ 35 │102年6月11日 │置裝屋精品店 │5,000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 36 │102年7月4日 │遠電信線上繳款 │26 │ │ │ │臺北市○○路000號 │ │ └──┴───────┴───────────────┴─────┘ -------------------------------------------------------- 附表八、被告冒用乙○○( 原名朱佳惠) 名義申辦永豐美麗華卡及全國加油站GO!LIFE 信用卡部分 ┌──┬──┬────┬─────┬─────┬────┬───────┐ │編號│申辦│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頁│核發的信用卡 │ │ │時間│ │ │ │ │ │ ├──┼──┼────┼─────┼─────┼────┼───────┤ │1 │100 │永豐美麗│正卡申請人│朱佳惠簽名│偵卷一第│永豐銀行美麗華│ │ │年11│華卡簡易│中文正楷簽│共2 枚 │24 頁 │卡(卡號:4058│ │ │月17│申請書 │名欄 │ │ │-0000-0000-000│ │ │日 │ │ │ │ │6號;未扣案) │ ├──┼──┼────┼─────┼─────┼────┼───────┤ │2 │100 │永豐全國│正卡申請人│朱佳惠簽名│偵卷一第│永豐全國加油GO│ │ │年11│加油GO │中文正楷簽│共2 枚 │25 頁 │LIFE聯名卡(卡│ │ │月17│LIFE聯名│名欄 │ │ │號:0000-0000-│ │ │日 │卡簡易申│ │ │ │0000-0000 號;│ │ │ │請書 │ │ │ │未扣案) │ └──┴──┴────┴─────┴─────┴────┴───────┘ -------------------------------------------------------- 附表九、被告持附表八編號1信用卡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金額(元) │ ├──┼───────┼───────────────┼─────┤ │ 1 │101年5月31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79 │ ├──┼───────┼───────────────┼─────┤ │ 2 │101年7月5日 │B.S.K. │2,160 │ ├──┼───────┼───────────────┼─────┤ │ 3 │101年7月7日 │京站時尚廣場(餐飲) │3,075 │ ├──┼───────┼───────────────┼─────┤ │ 4 │101年7月8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679 │ ├──┼───────┼───────────────┼─────┤ │ 5 │101年7月8日 │美麗華百樂園(餐廳) │189 │ ├──┼───────┼───────────────┼─────┤ │ 6 │101年7月10日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56 │ ├──┼───────┼───────────────┼─────┤ │ 7 │101年7月11日 │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14,900 │ ├──┼───────┼───────────────┼─────┤ │ 8 │101年7月12日 │宜得利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店 │1,017 │ ├──┼───────┼───────────────┼─────┤ │ 9 │101年7月13日 │TASTY林口文化店 │2,745 │ ├──┼───────┼───────────────┼─────┤ │ 10 │101年7月13日 │進裕輪胎行 │4,000 │ ├──┼───────┼───────────────┼─────┤ │ 11 │101年7月15日 │大江購物中心 │3,140 │ ├──┼───────┼───────────────┼─────┤ │ 12 │101年7月17日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60 │ ├──┼───────┼───────────────┼─────┤ │ 13 │101年7月29日 │惠暘加油站 │500 │ ├──┼───────┼───────────────┼─────┤ │ 14 │101年8月1日 │媽咪爹地企業有限公司 │699 │ ├──┼───────┼───────────────┼─────┤ │ 15 │101年8月9日 │新焦點麗車坊(股)公司內湖 │1,242 │ ├──┼───────┼───────────────┼─────┤ │ 16 │101年8月9日 │B.S.K. │1,264 │ ├──┼───────┼───────────────┼─────┤ │ 17 │101年8月15日 │台亞林口忠孝站 │500 │ ├──┼───────┼───────────────┼─────┤ │ 18 │101年8月15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400 │ ├──┼───────┼───────────────┼─────┤ │ 19 │101年8月15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99 │ ├──┼───────┼───────────────┼─────┤ │ 20 │101年8月17日 │吉星24HR港式飲茶 │3,065 │ ├──┼───────┼───────────────┼─────┤ │ 21 │101年8月17日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566 │ ├──┼───────┼───────────────┼─────┤ │ 22 │101年8月29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680 │ ├──┼───────┼───────────────┼─────┤ │ 23 │101年8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68 │ ├──┼───────┼───────────────┼─────┤ │ 24 │101年9月1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05 │ ├──┼───────┼───────────────┼─────┤ │ 25 │101年9月20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680 │ ├──┼───────┼───────────────┼─────┤ │ 26 │101年9月21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344 │ ├──┼───────┼───────────────┼─────┤ │ 27 │101年9月2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61 │ ├──┼───────┼───────────────┼─────┤ │ 28 │101年10月11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158 │ ├──┼───────┼───────────────┼─────┤ │ 29 │101年10月12日 │王品桃園中山店 │2,600 │ ├──┼───────┼───────────────┼─────┤ │ 30 │101年10月13日 │家樂福林口店 │1,049 │ ├──┼───────┼───────────────┼─────┤ │ 31 │101年11月7日 │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21,799 │ ├──┼───────┼───────────────┼─────┤ │ 32 │101年11月11日 │陶板屋臺北光復南店 │4,392 │ ├──┼───────┼───────────────┼─────┤ │ 33 │101年11月13日 │YUME乙葉夢飾品網 │3,140 │ ├──┼───────┼───────────────┼─────┤ │ 34 │101年11月13日 │車容坊加油站林口站 │1,272 │ ├──┼───────┼───────────────┼─────┤ │ 35 │101年11月14日 │誠品敦南店2樓書店 │1,829 │ ├──┼───────┼───────────────┼─────┤ │ 36 │101年11月18日 │台茂購物中心 │2,880 │ ├──┼───────┼───────────────┼─────┤ │ 37 │101年11月19日 │全方位服飾坊 │1,180 │ ├──┼───────┼───────────────┼─────┤ │ 38 │101年11月22日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80 │ ├──┼───────┼───────────────┼─────┤ │ 39 │101年11月23日 │ETC加值服務手續費 │10 │ ├──┼───────┼───────────────┼─────┤ │ 40 │101年11月23日 │ETC帳戶加值金額 │500 │ ├──┼───────┼───────────────┼─────┤ │ 41 │101年11月23日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867 │ ├──┼───────┼───────────────┼─────┤ │ 42 │101年12月2日 │台茂購物中心 │1,260 │ ├──┼───────┼───────────────┼─────┤ │ 43 │102年1月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31 │ ├──┼───────┼───────────────┼─────┤ │ 44 │102年1月9日 │GOOGLE*NHN Japan │668 │ ├──┼───────┼───────────────┼─────┤ │ 45 │102年2月26日 │GOOGLE*Web Prancer │298 │ ├──┼───────┼───────────────┼─────┤ │ 46 │102年2月28日 │台亞林口忠孝站 │1,317 │ ├──┼───────┼───────────────┼─────┤ │ 47 │102年3月3日 │GOOGLE*Web Prancer │299 │ ├──┼───────┼───────────────┼─────┤ │ 48 │102年3月6日 │GOOGLE*Web Prancer │176 │ └──┴───────┴───────────────┴─────┘ -------------------------------------------------------- 附表十、被告冒用乙○○名義申辦玉山家樂福好康卡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頁│核發之信用卡 │ │時間│ │ │ │ │ │ ├──┼────┼─────┼─────┼────┼───────┤ │101 │玉山家樂│正卡申請人│乙○○簽名│偵卷一第│玉山家樂福好康│ │年1 │福好康卡│欄 │共3 枚 │28 頁 │卡(卡號:5211│ │月13│申請書 │ │ │ │-0000-0000-000│ │ │ │ │ │ │2 號;已扣案) │ └──┴────┴─────┴─────┴────┴───────┘ -------------------------------------------------------- 附表十一、被告持附表十信用卡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金額(元) │ ├──┼───────┼───────────────┼─────┤ │ 1 │101年2月1日 │大江購物中心 │1,914 │ ├──┼───────┼───────────────┼─────┤ │ 2 │101年2月2日 │宏勝通訊 │2,700 │ ├──┼───────┼───────────────┼─────┤ │ 3 │101年2月2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655 │ ├──┼───────┼───────────────┼─────┤ │ 4 │101年2月2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未來│500 │ ├──┼───────┼───────────────┼─────┤ │ 5 │101年2月3日 │家樂福經國店 │2,062 │ ├──┼───────┼───────────────┼─────┤ │ 6 │101年2月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538 │ ├──┼───────┼───────────────┼─────┤ │ 7 │101年2月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297 │ ├──┼───────┼───────────────┼─────┤ │ 8 │101年2月3日 │家樂福經國店 │13,888 │ ├──┼───────┼───────────────┼─────┤ │ 9 │101年2月5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林口│500 │ ├──┼───────┼───────────────┼─────┤ │ 10 │101年2月7日 │千葉火鍋 │1,436 │ ├──┼───────┼───────────────┼─────┤ │ 11 │101年2月10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765 │ ├──┼───────┼───────────────┼─────┤ │ 12 │101年2月12日 │花開了休閒農園 │2,728 │ ├──┼───────┼───────────────┼─────┤ │ 13 │101年2月12日 │中油中壢服務區站 │1,100 │ ├──┼───────┼───────────────┼─────┤ │ 14 │101年2月15日 │頂好Wellcome林口店 │1,209 │ ├──┼───────┼───────────────┼─────┤ │ 15 │101年2月19日 │ezPay藍新科技金流服務 │608 │ ├──┼───────┼───────────────┼─────┤ │ 16 │101年2月28日 │燦坤3C文化店 │18,890 │ ├──┼───────┼───────────────┼─────┤ │ 17 │101年3月13日 │遠傳i-pa │5,621 │ ├──┼───────┼───────────────┼─────┤ │ 18 │101年3月1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924 │ ├──┼───────┼───────────────┼─────┤ │ 19 │101年3月14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821 │ ├──┼───────┼───────────────┼─────┤ │ 20 │101年3月15日 │TOP GIRL │5,154 │ ├──┼───────┼───────────────┼─────┤ │ 21 │101年3月16日 │啄木鳥藥師藥局臺北林口店 │698 │ ├──┼───────┼───────────────┼─────┤ │ 22 │101年7月5日 │B.S.K. │3,150 │ ├──┼───────┼───────────────┼─────┤ │ 23 │101年7月5日 │HL超大尺碼幸福門市 │980 │ ├──┼───────┼───────────────┼─────┤ │ 24 │101年7月6日 │一芝鄉股份有限公司 │550 │ ├──┼───────┼───────────────┼─────┤ │ 25 │101年7月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采鋺│500 │ ├──┼───────┼───────────────┼─────┤ │ 26 │101年7月8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817 │ ├──┼───────┼───────────────┼─────┤ │ 27 │101年8月13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小兒扣款台大兒童│500 │ ├──┼───────┼───────────────┼─────┤ │ 28 │101年8月15日 │多樣屋林口店 │583 │ ├──┼───────┼───────────────┼─────┤ │ 29 │101年8月16日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704 │ ├──┼───────┼───────────────┼─────┤ │ 30 │101年8月19日 │思夢樂林口 │2,870 │ ├──┼───────┼───────────────┼─────┤ │ 31 │101年8月24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德園│500 │ ├──┼───────┼───────────────┼─────┤ │ 32 │101年9月12日 │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680 │ ├──┼───────┼───────────────┼─────┤ │ 33 │101年9月12日 │全家福龜山店 │729 │ ├──┼───────┼───────────────┼─────┤ │ 34 │101年9月12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670 │ ├──┼───────┼───────────────┼─────┤ │ 35 │101年9月12日 │多樣屋林口店 │1,416 │ ├──┼───────┼───────────────┼─────┤ │ 36 │101年9月13日 │伯朗咖啡桃園中山店 │566 │ ├──┼───────┼───────────────┼─────┤ │ 37 │101年9月14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林口│500 │ ├──┼───────┼───────────────┼─────┤ │ 38 │101年10月6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信│360 │ │ │ │義分公司 │ │ ├──┼───────┼───────────────┼─────┤ │ 39 │101年10月14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000 │ ├──┼───────┼───────────────┼─────┤ │ 40 │101年10月15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丹提咖啡林口仁愛│500 │ ├──┼───────┼───────────────┼─────┤ │ 41 │101年10月16日 │林口殿髮藝 │1,200 │ ├──┼───────┼───────────────┼─────┤ │ 42 │101年11月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598 │ ├──┼───────┼───────────────┼─────┤ │ 43 │101年11月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86 │ ├──┼───────┼───────────────┼─────┤ │ 44 │101年11月6日 │康迅數位17Life │710 │ ├──┼───────┼───────────────┼─────┤ │ 45 │101年11月6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068 │ ├──┼───────┼───────────────┼─────┤ │ 46 │101年11月6日 │雅虎折扣(臺灣集購) │1,998 │ ├──┼───────┼───────────────┼─────┤ │ 47 │101年11月6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61 │ ├──┼───────┼───────────────┼─────┤ │ 48 │101年11月11日 │大小姐服飾企業社 │4,166 │ ├──┼───────┼───────────────┼─────┤ │ 49 │101年11月14日 │隨意鳥地方有限公司 │4,004 │ ├──┼───────┼───────────────┼─────┤ │ 50 │101年11月16日 │西華泰式SPA會館 │4,699 │ ├──┼───────┼───────────────┼─────┤ │ 51 │101年11月19日 │頂好Wellcome麗林店 │868 │ ├──┼───────┼───────────────┼─────┤ │ 52 │101年11月19日 │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 │499 │ ├──┼───────┼───────────────┼─────┤ │ 53 │101年11月23日 │台亞林口忠孝站 │1,221 │ ├──┼───────┼───────────────┼─────┤ │ 54 │101年11月23日 │媽咪爹地企業有限公司 │372 │ ├──┼───────┼───────────────┼─────┤ │ 55 │101年11月23日 │爭鮮迴轉壽司林口店 │990 │ ├──┼───────┼───────────────┼─────┤ │ 56 │101年11月2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1 │ ├──┼───────┼───────────────┼─────┤ │ 57 │101年11月24日 │皮諾喬有限公司 │2,264 │ ├──┼───────┼───────────────┼─────┤ │ 58 │101年11月24日 │家樂福林口店 │354 │ ├──┼───────┼───────────────┼─────┤ │ 59 │101年11月24日 │家樂福林口店 │1,344 │ ├──┼───────┼───────────────┼─────┤ │ 60 │101年11月24日 │多樣屋林口店 │1,955 │ ├──┼───────┼───────────────┼─────┤ │ 61 │101年11月29日 │家樂福林口店 │313 │ ├──┼───────┼───────────────┼─────┤ │ 62 │102年1月9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330 │ ├──┼───────┼───────────────┼─────┤ │ 63 │102年1月11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283 │ ├──┼───────┼───────────────┼─────┤ │ 64 │102年1月11日 │富邦MOMO │3,690 │ ├──┼───────┼───────────────┼─────┤ │ 65 │102年1月15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634 │ ├──┼───────┼───────────────┼─────┤ │ 66 │102年4月8日 │家樂福林口店 │3,030 │ ├──┼───────┼───────────────┼─────┤ │ 67 │102年4月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1,500 │ └──┴───────┴───────────────┴─────┘ --------------------------------------------------------附表十二、被告冒用乙○○( 原名朱佳惠) 申辦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部分 ┌──┬───┬─────────┬───────┬───────┬─────┐ │編號│申辦日│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 │所在卷頁 │ │ │期 │ │ │ │ │ ├──┼───┼─────────┼───────┼───────┼─────┤ │1 │101 年│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同意書人欄 │乙○○簽名共1 │偵卷一第31│ │ │4 月30│司「暢打300 加值 │ │枚 │頁 │ │ │日 │96_30M」專案同意書│ │ │ │ ├──┼───┼─────────┼───────┼───────┼─────┤ │2 │同上 │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申請人簽章欄 │乙○○簽名共1 │偵卷一第32│ │ │ │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枚 │頁 │ └──┴───┴─────────┴───────┴───────┴─────┘ -------------------------------------------------------- 附表十三、被告行使偽造之和解書部分 ┌─────────┬───────┬───────┬─────┐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 │所在卷頁 │ │ │ │ │ │ ├─────────┼───────┼───────┼─────┤ │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立│朱○愷、林○邦│和解書照片│ │ │書人欄 │之指印共4枚 │( 偵卷二第│ │ │ │ │107 頁;和│ │ │ │ │解書原本未│ │ │ │ │扣案) │ └─────────┴───────┴───────┴─────┘ -------------------------------------------------------- 附表十四、被告冒用丙○○名義申辦門號部分 ┌──┬───┬───┬─────────┬───────┬───────┬─────┐ │編號│申辦日│地點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 │所在卷頁 │ │ │期 │ │ │ │ │ │ ├──┼───┼───┼─────────┼───────┼───────┼─────┤ │1 │101 年│桃園市│遠傳電信門號續約同│用戶簽名處欄 │丙○○簽名共1 │偵卷一第60│ │ │3 月13│龜山區│意書( 續約0000-000│ │枚 │至61頁 │ │ │日 │文化路│-988 ) │ │ │ │ │ │ │2 段 │ │ │ │ │ │ │ │133 號│ │ │ │ │ ├──┼───┼───┼─────────┼───────┼───────┼─────┤ │2 │101 年│新北市│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欄 │丙○○簽名共3 │偵卷一第98│ │ │5 月2 │板橋區│/ 第三代行動電話通│ │枚 │至99頁、第│ │ │日 │民族路│信業務申請書( 申辦│ │ │101頁 │ │ │ │65號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門號合約確認書 │用戶簽名欄 │丙○○簽名共1 │ │ │ │ │ │ │ │枚 │ │ ├──┼───┼───┼─────────┼───────┼───────┼─────┤ │3 │101 年│新北市│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欄 │丙○○簽名共2 │偵卷一第10│ │ │5 月29│林口區│/ 第三代行動電話通│ │枚 │2 、第104 │ │ │日 │仁愛路│信業務申請書( 申辦│ │ │至105頁 │ │ │ │2 段25│0000-000-000) │ │ │ │ │ │ │7 號 │ │ │ │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委託書人欄 │丙○○簽名共1 │ │ │ │ │ │ │ │枚 │ │ │ │ │ ├─────────┼───────┼───────┤ │ │ │ │ │門號合約確認書 │用戶簽名欄 │丙○○簽名共1 │ │ │ │ │ │ │ │枚 │ │ ├──┼───┼───┼─────────┼───────┼───────┼─────┤ │4 │101 年│新北市│遠傳行動電話/ 第三│申請者簽名欄 │丙○○簽名共2 │偵卷一第10│ │ │7 月16│泰山區│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枚 │6 頁 │ │ │日 │明志路│書( 申辦0000-000-0│ │ │ │ │ │ │1 段 │88) │ │ │ │ │ │ │174 號│ │ │ │ │ ├──┼───┼───┼─────────┼───────┼───────┼─────┤ │5 │101 年│桃園市│遠傳行動電話/ 第三│申請者簽名欄 │丙○○簽名共2 │偵卷一第10│ │ │12月22│龜山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枚 │7 頁 │ │ │日 │文化路│書( 申辦0000-000-0│ │ │ │ │ │ │2 段13│70) │ │ │ │ │ │ │3 號 │ │ │ │ │ ├──┼───┼───┼─────────┼───────┼───────┼─────┤ │6 │同上 │同上 │遠傳行動電話/ 第三│申請者簽名欄 │丙○○簽名共2 │偵卷一第10│ │ │ │ │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枚 │8 頁 │ │ │ │ │書( 申辦0000-000-0│ │ │ │ │ │ │ │71) │ │ │ │ ├──┼───┼───┼─────────┼───────┼───────┼─────┤ │7 │101 年│同上 │遠傳行動電話/ 第三│申請者簽名欄 │丙○○簽名共2 │偵卷一第10│ │ │12月24│ │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枚 │9 頁 │ │ │日 │ │書( 申辦0000-000-0│ │ │ │ │ │ │ │48) │ │ │ │ ├──┼───┼───┼─────────┼───────┼───────┼─────┤ │8 │同上 │同上 │遠傳行動電話/ 第三│申請者簽名欄 │丙○○簽名共2 │偵卷一第11│ │ │ │ │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枚 │0 頁、第11│ │ │ │ │書( 申辦0000-000-0│ │ │2頁 │ │ │ │ │19) │ │ │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立書人 │丙○○簽名共1 │ │ │ │ │ │辦委託書 │ │枚 │ │ │ │ │ │ │ │ │ │ ├──┼───┼───┼─────────┼───────┼───────┼─────┤ │9 │102 年│新北市│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欄 │丙○○簽名共3 │偵卷一第11│ │ │3 月13│林口區│/ 第三代行動電話通│、立同意書人簽│枚 │3 至114頁 │ │ │日 │中正路│信業務申請書( 申辦│章欄 │ │、第116至1│ │ │ │336 號│0000-000-000) │ │ │17頁 │ │ │ │1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申請人簽章欄 │丙○○簽名共1 │ │ │ │ │ │服務申請書 │ │枚 │ │ │ │ │ ├─────────┼───────┼───────┤ │ │ │ │ │門號合約確認書 │用戶簽名 │丙○○簽名共1 │ │ │ │ │ │ │ │枚 │ │ ├──┼───┼───┼─────────┼───────┼───────┼─────┤ │10 │102 年│宜蘭縣│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名 │丙○○簽名共1 │偵卷一第11│ │ │7 月13│礁溪鄉│務申請書 │ │枚 │8頁 │ │ │日 │礁溪路│( 申辦0000-000-000│ │ │ │ │ │ │4 段21│號) │ │ │ │ │ │ │3 號 │ │ │ │ │ └──┴───┴───┴─────────┴───────┴───────┴─────┘ -------------------------------------------------------- 附表十五、被告冒用丙○○名義申辦玉山生活工場卡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頁│核發之信用卡 │ │時間│ │ │ │ │ │ ├──┼───────┼─────┼─────┼────┼────────┤ │101 │玉山銀行生活工│正卡申請人│丙○○簽名│偵卷一第│玉山銀行生活工場│ │年1 │場悠遊聯名卡申│中文正楷親│共2 枚 │124頁 │信用卡(卡號4649│ │月6 │請書 │簽欄 │ │ │-0000-0000-0000 │ │日 │ │ │ │ │號;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六主文欄 ┌──┬──────────────────────┬────────┐ │編號│主文欄 │對應事實欄 │ ├──┼──────────────────────┼────────┤ │ 1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事實欄一。 │ │ │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部分) │ ├──┼──────────────────────┼────────┤ │ 2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欄二 │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盜辦辛○○附表│ │ │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一阪急信用卡部分│ │ │ │) │ ├──┼──────────────────────┼────────┤ │ 3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欄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盜辦辛○○附表│ │ │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扣案之附表十七編│二永旺信用卡進而│ │ │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為附表三刷卡部分│ │ │ │) │ ├──┼──────────────────────┼────────┤ │ 4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欄四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盜辦辛○○附表│ │ │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扣案之附表十七編│四大眾銀行信用卡│ │ │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 │進而為附表五刷卡│ │ │ │部分) │ ├──┼──────────────────────┼────────┤ │ 5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欄五 │ │ │期徒刑柒月。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扣案之附│( 盜辦附表六邱玉│ │ │表十七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 │嬌富邦銀行台茂購│ │ │ │物中心信用卡進而│ │ │ │為附表七刷卡部分│ │ │ │) │ ├──┼──────────────────────┼────────┤ │ 6 │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事實欄六 │ │ │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侵占38萬元保費│ │ │ │部分) │ ├──┼──────────────────────┼────────┤ │ 7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欄七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盜辦附表八朱亭│ │ │折算壹日。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臻永豐美麗卡、GO│ │ │ │!LIFE加油卡進而│ │ │ │為附表九持美麗華│ │ │ │卡刷卡部分) │ ├──┼──────────────────────┼────────┤ │ 8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八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盜辦附表十朱亭│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扣案之附表│臻玉山卡並為附表│ │ │十七編號4 所示之物均沒收。 │十一刷卡部分) │ ├──┼──────────────────────┼────────┤ │ 9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九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盜辦附表十二朱│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亭臻門號部分) │ ├──┼──────────────────────┼────────┤ │ 10 │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事實十 │ │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侵占戊○○所遺│ │ │折算壹日。 │失手機部分) │ ├──┼──────────────────────┼────────┤ │ 11 │辰○○共同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十一 │ │ │ │( 竊取甲○○財物│ │ │ │部分) │ ├──┼──────────────────────┼────────┤ │ 12 │辰○○共同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事實十二 │ │ │。 │( 竊取午○○財物│ │ │ │部分) │ ├──┼──────────────────────┼────────┤ │ 13 │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事實十三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以假的和解書詐│ │ │算壹日。如附表十三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欺未遂;該和解書│ │ │ │照片詳偵二卷第10│ │ │ │7 頁) │ ├──┼──────────────────────┼────────┤ │ 14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十四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冒用丙○○名義│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1門號部分) │ ├──┼──────────────────────┼────────┤ │ 15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十四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冒用丙○○名義│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四編號2 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2門號部分) │ ├──┼──────────────────────┼────────┤ │ 16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十四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冒用丙○○名義│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3門號部分) │ ├──┼──────────────────────┼────────┤ │ 17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十四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冒用丙○○名義│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四編號4 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4門號部分) │ ├──┼──────────────────────┼────────┤ │ 18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十四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冒用丙○○名義│ │ │日。如附表十四編號5、6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5 、6門號部分) │ ├──┼──────────────────────┼────────┤ │ 19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十四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冒用丙○○名義│ │ │日。如附表十四編號7 、8 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扣案│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之附表十七編號5 所示之物均沒收。 │7、8門號部分) │ │ │ │ │ │ │ │ │ ├──┼──────────────────────┼────────┤ │ 20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十四 │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冒用丙○○名義│ │ │日。如附表十四編號9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9門號部分) │ ├──┼──────────────────────┼────────┤ │ 21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事實十四 │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冒用丙○○名義│ │ │日。如附表十四編號10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申辦附表十四編號│ │ │ │10門號部分) │ ├──┼──────────────────────┼────────┤ │ 22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事實十五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冒用丙○○名義│ │ │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五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申辦附表十五玉山│ │ │ │生活工場卡部分) │ ├──┼──────────────────────┼────────┤ │ 23 │辰○○共同變造關於能力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事實十六( 假畢業│ │ │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證書)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十七編號6 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 附表十七(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永旺公司VISA普卡1 張(卡號│被告附表二犯罪所得之物。 │ │ │:0000-0000-0000-0000號) │( 扣押物品清單,詳本院卷一│ │ │ │第81頁編號19) │ ├──┼─────────────┼─────────────┤ │ 2 │大眾銀行分享卡1張 (卡號:│被告附表四犯罪所得之物。 │ │ │0000 -0000-0000-0000號) │( 扣押物品清單,詳本院卷一│ │ │ │第81頁編號20) │ │ │ │ │ ├──┼─────────────┼─────────────┤ │ 3 │富邦銀行台茂購物中心聯名卡│被告附表六犯罪所得之物。 │ │ │1張( 卡號:0000-0000-0000-│( 扣押物品清單,詳本院卷一│ │ │9105號) │第82頁編號23) │ │ │ │ │ ├──┼─────────────┼─────────────┤ │ 4 │玉山家樂福好康卡1 張(卡號│被告附表十犯罪所得之物。 │ │ │:0000-0000-0000-0000號) │( 扣押物品清單,詳本院卷一│ │ │ │第80頁編號9) │ ├──┼─────────────┼─────────────┤ │ 5 │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附表十四編號7 、8 犯罪│ │ │門號SIM卡共2枚 │所得之物。 │ │ │ │( 扣押物品清單,詳本院卷一│ │ │ │第79頁編號7、8) │ ├──┼─────────────┼─────────────┤ │ 6 │變造之「高雄縣私立樹德科技│被告事實欄十六犯罪所得之物│ │ │大學畢業證書」1 張 │。 │ │ │ │( 扣押物品清單,詳本院卷一│ │ │ │第79頁編號3) │ └──┴─────────────┴─────────────┘ ----------------------------------------------------------------- 附表十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金額(元) │ ├──┼───────┼───────────────┼─────┤ │ 1 │100年12月28日 │家樂福林口店 │1,330 │ ├──┼───────┼───────────────┼─────┤ │ 2 │100年12月28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1,870 │ ├──┼───────┼───────────────┼─────┤ │ 3 │100年12月29日 │遠傳I-pa │6,847 │ ├──┼───────┼───────────────┼─────┤ │ 4 │100年12月30日 │連興汽車專業維護中心 │1,000 │ ├──┼───────┼───────────────┼─────┤ │ 5 │100年12月30日 │子勛衣著商行分店2 │3,287 │ ├──┼───────┼───────────────┼─────┤ │ 6 │100年12月31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林口│500 │ ├──┼───────┼───────────────┼─────┤ │ 7 │100年12月31日 │山玥溫泉餐廳 │2,100 │ ├──┼───────┼───────────────┼─────┤ │ 8 │100年12月31日 │子勛衣著商行分店2 │1,375 │ ├──┼───────┼───────────────┼─────┤ │ 9 │101年1月1日 │富貴庭園歐式自助餐聽 │11,220 │ ├──┼───────┼───────────────┼─────┤ │ 10 │101年1月1日 │台亞林口忠孝站 │1,043 │ ├──┼───────┼───────────────┼─────┤ │ 11 │101年1月1日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63 │ ├──┼───────┼───────────────┼─────┤ │ 12 │101年1月1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未來│500 │ ├──┼───────┼───────────────┼─────┤ │ 13 │101年1月2日 │美麗華台茂影城 │894 │ ├──┼───────┼───────────────┼─────┤ │ 14 │101年1月2日 │台茂購物中心 │429 │ ├──┼───────┼───────────────┼─────┤ │ 15 │101年1月2日 │誠品敦南店2樓書店 │790 │ ├──┼───────┼───────────────┼─────┤ │ 16 │101年1月2日 │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56 │ ├──┼───────┼───────────────┼─────┤ │ 17 │101年1月2日 │蜜房子悠游小舖 │1,355 │ ├──┼───────┼───────────────┼─────┤ │ 18 │101年1月3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816 │ ├──┼───────┼───────────────┼─────┤ │ 19 │101年1月3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1,132 │ ├──┼───────┼───────────────┼─────┤ │ 20 │101年1月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570 │ ├──┼───────┼───────────────┼─────┤ │ 21 │101年1月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570 │ ├──┼───────┼───────────────┼─────┤ │ 22 │101年1月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324 │ ├──┼───────┼───────────────┼─────┤ │ 23 │101年1月3日 │宇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308 │ ├──┼───────┼───────────────┼─────┤ │ 24 │101年1月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673 │ ├──┼───────┼───────────────┼─────┤ │ 25 │101年1月4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林口│500 │ ├──┼───────┼───────────────┼─────┤ │ 26 │101年1月5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699 │ ├──┼───────┼───────────────┼─────┤ │ 27 │101年1月5日 │家樂福林口店 │2,830 │ ├──┼───────┼───────────────┼─────┤ │ 28 │101年1月7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1,248 │ ├──┼───────┼───────────────┼─────┤ │ 29 │101年1月8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951 │ ├──┼───────┼───────────────┼─────┤ │ 30 │101年1月18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150 │ ├──┼───────┼───────────────┼─────┤ │ 31 │101年1月19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德園│500 │ ├──┼───────┼───────────────┼─────┤ │ 32 │101年1月25日 │中油竹山延平站 │970 │ ├──┼───────┼───────────────┼─────┤ │ 33 │101年2月14日 │TASTY林口文化 │1,098 │ ├──┼───────┼───────────────┼─────┤ │ 34 │101年2月19日 │ezPay藍新科技金 │2,752 │ ├──┼───────┼───────────────┼─────┤ │ 35 │101年4月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644 │ ├──┼───────┼───────────────┼─────┤ │ 36 │101年4月12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 │1,104 │ ├──┼───────┼───────────────┼─────┤ │ 37 │101年4月14日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屏東逢甲店 │1,162 │ ├──┼───────┼───────────────┼─────┤ │ 38 │101年4月15日 │新東陽國道西螺北 │720 │ ├──┼───────┼───────────────┼─────┤ │ 39 │101年4月23日 │APPLE ITUNES STORE USD │235 │ ├──┼───────┼───────────────┼─────┤ │ 40 │101年5月17日 │電信資費通話費 │509 │ ├──┼───────┼───────────────┼─────┤ │ 41 │101年5月19日 │平成屋 │1,000 │ ├──┼───────┼───────────────┼─────┤ │ 42 │101年6月13日 │遠傳電信自動轉 │950 │ ├──┼───────┼───────────────┼─────┤ │ 43 │101年6月17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小型NEW新光華商 │500 │ │ │ │場 │ │ ├──┼───────┼───────────────┼─────┤ │ 44 │101年7月2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丹提咖啡林口仁愛│500 │ ├──┼───────┼───────────────┼─────┤ │ 45 │101年7月2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丹提咖啡林口仁愛│500 │ ├──┼───────┼───────────────┼─────┤ │ 46 │101年7月3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星巴克文化 │500 │ ├──┼───────┼───────────────┼─────┤ │ 47 │101年7月5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236 │ ├──┼───────┼───────────────┼─────┤ │ 48 │101年7月10日 │家樂福林口店 │770 │ ├──┼───────┼───────────────┼─────┤ │ 49 │101年7月13日 │遠傳電信自動轉 │779 │ ├──┼───────┼───────────────┼─────┤ │ 50 │101年7月1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未來│500 │ ├──┼───────┼───────────────┼─────┤ │ 51 │101年7月2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未來│500 │ ├──┼───────┼───────────────┼─────┤ │ 52 │101年7月2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未來│500 │ ├──┼───────┼───────────────┼─────┤ │ 53 │101年7月30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 │500 │ ├──┼───────┼───────────────┼─────┤ │ 54 │101年8月14日 │遠傳電信自動轉 │730 │ ├──┼───────┼───────────────┼─────┤ │ 55 │101年8月17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1,685 │ ├──┼───────┼───────────────┼─────┤ │ 56 │101年8月19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1,310 │ ├──┼───────┼───────────────┼─────┤ │ 57 │101年8月19日 │特力家居 │1,249 │ ├──┼───────┼───────────────┼─────┤ │ 58 │101年9月13日 │遠傳電信自動轉 │668 │ ├──┼───────┼───────────────┼─────┤ │ 59 │101年10月15日 │啄木鳥藥師藥局臺北林口店 │520 │ ├──┼───────┼───────────────┼─────┤ │ 60 │101年10月19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1,781 │ ├──┼───────┼───────────────┼─────┤ │ 61 │101年10月19日 │遠傳i-pay(web) │1,665 │ ├──┼───────┼───────────────┼─────┤ │ 62 │101年10月19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475 │ ├──┼───────┼───────────────┼─────┤ │ 63 │101年10月19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844 │ ├──┼───────┼───────────────┼─────┤ │ 64 │101年10月19日 │米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80 │ ├──┼───────┼───────────────┼─────┤ │ 65 │101年10月21日 │台亞林口忠孝站 │487 │ ├──┼───────┼───────────────┼─────┤ │ 66 │101年10月2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22 │ ├──┼───────┼───────────────┼─────┤ │ 67 │101年10月2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50 │ ├──┼───────┼───────────────┼─────┤ │ 68 │101年10月2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756 │ ├──┼───────┼───────────────┼─────┤ │ 69 │101年10月2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90 │ ├──┼───────┼───────────────┼─────┤ │ 70 │101年11月9日 │家樂福林口店 │1,355 │ ├──┼───────┼───────────────┼─────┤ │ 71 │101年11月9日 │思夢樂林口 │1,014 │ ├──┼───────┼───────────────┼─────┤ │ 72 │101年11月10日 │康迅數位17Life │3,744 │ ├──┼───────┼───────────────┼─────┤ │ 73 │101年11月14日 │家樂福林口店 │2,295 │ ├──┼───────┼───────────────┼─────┤ │ 74 │101年11月14日 │凱督國際家福林口專賣店 │2,000 │ ├──┼───────┼───────────────┼─────┤ │ 75 │101年11月15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一超商庚林│500 │ ├──┼───────┼───────────────┼─────┤ │ 76 │101年11月15日 │七堵鞋城文化店 │2,698 │ ├──┼───────┼───────────────┼─────┤ │ 77 │101年11月18日 │台茂購物中心 │1,190 │ ├──┼───────┼───────────────┼─────┤ │ 78 │101年11月18日 │台茂購物中心 │515 │ ├──┼───────┼───────────────┼─────┤ │ 79 │101年11月22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1,828 │ ├──┼───────┼───────────────┼─────┤ │ 80 │101年12月4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136 │ ├──┼───────┼───────────────┼─────┤ │ 81 │101年12月4日 │富邦MOMO │2,954 │ ├──┼───────┼───────────────┼─────┤ │ 82 │101年12月5日 │台亞林口忠孝站自助加油區 │666 │ ├──┼───────┼───────────────┼─────┤ │ 83 │101年12月5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630 │ ├──┼───────┼───────────────┼─────┤ │ 84 │101年12月7日 │GOOGLE *NHN Japan │177 │ ├──┼───────┼───────────────┼─────┤ │ 85 │101年12月7日 │GOOGLE *NHN Japan │60 │ ├──┼───────┼───────────────┼─────┤ │ 86 │101年12月7日 │GOOGLE *NHN Japan │60 │ ├──┼───────┼───────────────┼─────┤ │ 87 │101年12月7日 │GOOGLE *NHN Japan │60 │ ├──┼───────┼───────────────┼─────┤ │ 88 │101年12月7日 │GOOGLE *NHN Japan │60 │ ├──┼───────┼───────────────┼─────┤ │ 89 │101年12月7日 │GOOGLE *NHN Japan │60 │ ├──┼───────┼───────────────┼─────┤ │ 90 │102年3月24日 │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739 │ ├──┼───────┼───────────────┼─────┤ │ 91 │102年3月28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1,589 │ ├──┼───────┼───────────────┼─────┤ │ 92 │102年4月23日 │電信資費電話費 │2,647 │ ├──┼───────┼───────────────┼─────┤ │ 93 │102年4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95 │ ├──┼───────┼───────────────┼─────┤ │ 94 │102年4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31 │ ├──┼───────┼───────────────┼─────┤ │ 95 │102年4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20 │ ├──┼───────┼───────────────┼─────┤ │ 96 │102年4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400 │ ├──┼───────┼───────────────┼─────┤ │ 97 │102年4月29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1 │ ├──┼───────┼───────────────┼─────┤ │ 98 │102年4月30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31 │ ├──┼───────┼───────────────┼─────┤ │ 99 │102年4月30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302 │ ├──┼───────┼───────────────┼─────┤ │100 │102年5月1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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