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號
財產所有人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添旺
- 代表人
- 財產所有人 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添旺
- 代表人
- 財產所有人 信力貿易商行即黃怡庭
- 代表人
- 財產所有人 廣漢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淑如
- 代表人
- 財產所有人 台味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維仁
- 代表人
- 財產所有人 旻興農產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煙琴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被告姚鼎蒼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信力貿易商行即黃怡庭、廣漢貿易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姚鼎昌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以第三人即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鑫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春林開發貿易公司」)之名義,進口或代理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乾香菇(絲)、黑木耳(絲)、螺旋餅及洋蔥等農產品,復轉售或交付予信力貿易商行、廣漢貿易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限公司,以及其後在臺販售所得之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可能係犯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