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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彭全曄劉思吟陳世旻

  • 被告
    陳識中沈希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444號103年度訴字第673 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識中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王君倚律師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沈希哲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341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592 、16593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陳識中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被訴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無罪。 陳識中就事實欄二之各犯罪事實,已繳交之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之各全數犯罪所得,均沒收。 沈希哲無罪。 事 實 一、陳識中原係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具有博士學位之心臟科醫師,於民國97年間,臺北縣立醫院(下稱縣立醫院,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為因應該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經該院主管於同年2 月決議擬籌設心血管照護中心,惟因該院當時缺心臟科專科醫師,該院長沈希哲(經本院為無罪諭知)經萬芳醫院院長介紹,於97年9 月起,借調陳識中至該院心臟內科兼職後,嗣借調期滿,陳識中自萬芳醫院離職並自98年3 月1 日起,至該院受僱為約用醫師並擔任心臟內科主任職務,以籌措該院成立心導管中心相關業務。 二、詎陳識中於該院正式任職後,就附表二所示之由其參與或提出之心臟科之儀器設備、心血管照護中心之採購案,各採購案除均屬採購醫療儀器設備而直接涉及國家醫療資源分配及民眾醫療權益而涉國計民生外,其於各採購案,併擔任依政府採購規定之審查投標廠商提出之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機關招標文件規範之複審人員,其複審結果可決定投標廠商是否可參與投標,就該院辦理採購事務上,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詎其明知不得就各採購案向投標廠商收取回扣,且其每月薪資等合法收入高達新臺幣(下同)30-40 萬元,竟為貪圖錢財,以下列方式,就各該標案向各該廠商收取高額回扣(各標案採購時程、及陳識中於各標案職務,參見附表二、三。另本案相關事件時間,參見附表四時序表): ㈠附表二編號①標案(【彩色超音波案】,下稱編號①標案,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1 年度訴字第2444號起訴部分): ⒈縣立醫院心臟內科醫師前因該科需求提出該表編號①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請購案(請購醫師後離職致無心臟科專科醫師而由內科部主任楊仕山接辦並依心臟科原提規格於97年5 月16日提出請購案),經該院97年度第3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採購規格審議,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作業,於97年12月29日公開招標,於98年1 月15日開標,因僅有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而美國際公司)1 家投標而流標後,因有廠商向楊仕山反應原採購規格疑有專屬特定廠商之虞,經楊仕山於同年月30日簽請擬變更原採購規格,經沈希哲於同年2 月6 日批示暫緩本案採購,待整合心臟專科醫生意見後再行辦理採購,以符合該院發展需求後(下稱楊仕山變更規格簽呈),該案即暫緩進行。 ⒉博而美國際公司之北區業務人員黃勇輯於上開流標後自不明消息來源得知上開楊仕山變更規格簽呈訊息,即於98年3 月1 日後,前往醫院拜訪陳識中,介紹該公司用於原投標規格之儀器,欲使陳識中支持該標案原招標文件採購規格,以利該公司投標,陳識中即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向黃勇輯表示如其支持該公司標得該標案,該公司需支付決標金額20% 回扣予其,黃勇輯計算後,因認如扣除該等回扣成本,該案之毛利可能僅有15%-20% ,依公司規定須由業務經理決定(公司規定標案毛利在20% 以上由業務決定、15-20%由業務經理決定、10-15%由部門協理或副總經理決定),黃勇輯遂將陳識中要索回扣訊息呈報公司北區業務經理朱昌威,經朱昌威與公司資深協理彭建文、副總經理汪鼎華討論後,由黃勇輯、朱昌威於某日前往臺北國賓飯店與陳識中會面商洽回扣金額比例,由朱昌威與陳識中達成回扣比率為決標價金之18% 。惟數日後,朱昌威認比率金額過高,透過黃勇輯轉知陳識中希望能再降低回扣比例,惟遭陳識中拒絕,朱昌威遂僅能同意上開回扣比例(汪鼎華、彭建文、朱昌威、黃勇輯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⒊陳識中於與朱昌威達成回扣比例約定後,除安排在院內先試用博而美國際公司原投標規格之儀器外,並於98年4 月30日在該院行政室簽請確認本案採購規格是否需要變更之該室同年月23日簽呈上,會簽以沿用原招標公告規格(即97年5 月16日楊仕山請購時提出之規格)之意見(下稱行政室確認規格簽呈),經沈希哲批准簽呈後,由行政室進行本案採購,於同年5 月8 日公開招標。 ⒋嗣於98年5 月20日本案開標,計有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仰德儀器公司)、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躍科技公司)、博而美國際公司提出規格參與投標,陳識中經指派擔任審核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需求規範之複審人員,陳識中於複審以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儀器規格有「處理通道數太低」不符投標規格為由,判定該公司為不合格投標廠商,使該標案僅由永躍科技公司、博而美國際公司進行投標,經2 家公司比減價格後,由博而美國際公司表示以底價(570 萬元)承作而決標。 ⒌博而美國際公司於98年6 月29日驗收取得款項後,黃勇輯於同年8 月間向公司簽領97萬7143元(與決標金額比率17.1428518% ),以備交付陳識中,惟因認金額過高、履約驗收時遭陳識中刁難,遂僅將57萬元現款交付陳識中,陳識中取得該等款項後,雖知悉金額不足約定,惟未再向博而美國際公司追討不足金額(如以約定18% 計算為102 萬6,000 元,不足額為45萬6,000 元)。 ㈡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部分。103年度訴字第673 號起訴部分): ⒈陳識中前於96年至98年於萬芳醫院任職期間,因至署立宜蘭醫院支援執行「頸動脈支架置放手術」或該手術前之「腦部血管攝影」,於每次手術後,均私下自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醫材公司)之實際即登記負責人林洽權(林洽權同時為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下稱德全立儀器公司,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黃肇源。上開2 公司下合稱林洽權公司)之胞弟即該公司業務副理林弘銘取得因使用該公司器材執行上開手術之以「醫療獎勵金」名義支付之數千元款項(該期間累計總額24萬8942元,此部分是否涉嫌犯罪,未經偵辦),而與林弘銘熟識,並知悉林洽權公司係會支付回扣之廠商。 ⒉嗣陳識中於98年3 月1 日至縣立醫院任職後開始規劃心血管照護中心後,即聯絡林弘銘前來醫院表示其欲與林洽權公司合作規劃含心血管照護中心在內之該院心臟科採購案,暗示欲向渠收取回扣,林弘銘將該訊息轉知林洽權,林洽權即至縣立醫院與陳識中會面,同意就公司標得之陳識中提出請購之標案支付回扣,並商討林洽權公司代理之醫療儀器可提供由陳識中提出採購及討論建置心血管照護中心所需器材品項,因美國奇異公司之心導管X光機在臺北縣立醫院係由博洽公司代理,林洽權公司無法取得此儀器代理權,林洽權遂依陳識中指示與飛利浦公司在臺代理商友信行公司接洽飛利浦公司之心導管X光機代理權,另就心導管照護中心所需之三、四十項儀器及設備與各經銷商或代理商接洽以取得所需器材之授權,同時由林弘銘與陳識中商討回扣比例,而陳識中為能索取標案金額10% 以上之高額回扣,即約在98年6 月19日前(即其於同年就附表二編號③、④標案提出99年度採購申購單前),向林弘銘、林洽權佯稱其所收取之回扣尚須上繳「老大」云云,故回扣比例須在標案金額10% 以上,並帶同林洽權至醫院院長室拜訪不知情之沈希哲(該次拜訪中全未提到採購標案及回扣之事)以取信林洽權,林洽權遂同意支付標案金額10% 以上回扣予陳識中,各標案回扣比率數額則由林弘銘與陳識中商洽確認。就各標收取回扣情節,約略為(以下依各標案招標公告時間排序。如依提出申購、請購順序,依序應為:編號③及④標案、編號⑤標案、編號②標案之順序,詳見附表二): ⑴【全頁式圖機案】標案(下稱編號②標案) 陳識中於98年9 月17日提出「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請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決定該標回扣比率為16% ,即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之心電圖機之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製作上開請購簽呈,經核准以98年度標案採購預算餘額或民眾捐款項支付該請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於同年月20日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由該院行政室於同年10月29日進行採購作業,於同年11月12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30萬元),並由陳識中擔任採購開標程序中之審查廠商提出之投標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採購規格(即廠商提出販賣之儀器是否符合招標公告所載之採購需求規格)之複審人員(下稱審標複審人員)。於同年月18日開標,由宜德醫材公司以投標金額30萬元投標,經開標結果投標金額等同底價而得標,於同年12月9 日由縣立醫院完成驗收付款。惟因林弘銘忘記交付此筆回扣,經陳識中於99年6 月間向林弘銘索討該筆回扣後,林弘銘於同月14日向林洽權領得5 萬元回扣款項,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回扣交付陳識中。⑵【24時心電圖機】標案(下稱編號③標案) 陳識中於98年6 月19日前提出「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申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決定該標案回扣比率為16% ,即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之心電圖分析系統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提出上開申購案,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7 月14日同意申購後,陳識中於同年月28日依以該規格與報價提出請購簽呈,經核准由行政室進行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於同年12月21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110 萬元),並由陳識中擔任該案之審查廠商提出之投標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採購規格(即廠商提出販賣之儀器是否符合招標公告所載之採購需求規格)之複審人員(下稱審標複審人員)。嗣於99年1 月14日開標程序中,該案有宜德醫材公司、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霸企業公司)共2 家廠商投標,陳識中以審標複審人員身分於《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以鑫霸企業公司投標儀器規格不符採購需求規格為由,判定鑫霸企業公司為投標規格文件不合格廠商而喪失參與投標權利,由宜德醫材公司1 家進行投標,經宜德醫材公司以投標金額105 萬元投標,於開標進行2 次減價後,表示願以底價(94萬元)承接而得標。於該案完成驗收付款(該公司99年3 月19日完成履約、縣立醫院於同年4 月28日付款)前,由林弘銘於同年2 月2 日向林洽權領得15萬400 元回扣款項,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回扣交付陳識中。 ⑶【手提式圖機案】標案(下稱編號④標案) 陳識中於98年6 月19日前提出「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申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決定該標案回扣比率為15% ,即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之心電圖分析系統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提出上開申購案,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7 月14日同意申購後,陳識中於同年月28日依以該規格與報價提出請購簽呈,經核准由行政室進行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於同年12月21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272 萬元),並由陳識中擔任該案之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惟該案經:①於99年1 月4 日第1 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僅有宜德醫材公司未達3 家流標、②於同年月14日第2 次開標,因宜德醫材公司投標金額270 萬元逾底價(240 萬元),經於3 次減價至254 萬元,仍逾底價而廢標、③於同年月27日第3 次開標,因宜德醫材公司投標金額254 萬元逾底價(245 萬元)且該公司不願進行減價而廢標後,於同年2 月3日 第4 次開標,由宜德醫材公司以投標金額254 萬元投標,經開標結果投標金額等同底價而得標。嗣該案由縣立醫院於同年4 月30日完成驗收付款後,由林弘銘於同年5 月18日向林洽權領得36萬2,857 元回扣款項,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回扣交付陳識中。 ⑷【心血管中心案】標案(下稱編號⑤標案) 陳識中於98年3 月1 日到任後,與林洽權達成支付回扣合意並與林弘銘洽商決定回扣比率為13% 後,即依林弘銘提供之儀器規格資料,於98年6 月22日提出「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申購案「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內含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經該院98年度第7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於98年7 月14日審議通過該請購案之租賃計畫後,該院於同年月28日將該申請案函請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核准,經該局於同年10月7 日審核通過,並於同年11月17日函復該院同意該案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再由該院行政室於99年2 月1 日簽請成立工作小組及圈選評選委員,陳識中經選為該案評選委員後,該標案於同年2 月26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9,236 萬7,113 元),並由陳識中擔任該案之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嗣該案於99年3 月22日開標進行第一階段之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標」審查,該案有博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洽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共2 家廠商投標,陳識中以審標複審人員身分於《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以博洽公司僅提出部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代理授權書,判定博洽公司之規格審查資格不符而喪失參與下階段之公開評選之投標權利,認合格廠商僅德立全儀器公司,由該公司參與下階段之公開評選程序。德立全儀器公司於同年4 月2 日之公開評選會議,經陳識中在內之評選委員評選為合格廠商後,於同年月12日之價格標之決標程序,以投標金額每月月租賃152 萬713 元投標,於開標進行2 次減價後,表示願以底價(每月月租賃148 萬元)承接而得標後,該案於同年10月18日驗收通過,並由縣立醫院按月支付該公司租金。 陳識中與林弘銘洽商決定回扣比率為13% 後,陳識中因該案標案金額高,怕林洽權公司得標後不願支付回扣,即向林弘銘佯稱「老大」要求先預付一半回扣金云云,經林弘銘與陳識中多次協商後,林洽權同意預付300 萬元回扣款,由林弘銘於99年1 月底至2 月初間某日晚間,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預付回扣交付陳識中。嗣該案由林洽權公司於同年4 月2 日得標後,因陳識中於同年6 、7 月購屋而有資金需求,陳識中為求減輕資金壓力,又向林弘銘佯稱「老大」在提現已得標是否應支付部分回扣云云,由林弘銘於同年9 月1 日向林洽權領得277 萬7,200 萬元,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筆回扣款項支付陳識中。待於同年10月18日該標案經縣立醫院驗收完成,林弘銘即於同日晚間,將伊前於同年月1 日向林洽權領得之200 萬元、及同日(18日)領得之377 萬7,200 元,於同日晚間,在臺北市某家雪茄館內將該等回扣款項交付陳識中。陳識中即以上開方式,就本標案取得1,155 萬4,400 元回扣款項。 三、陳識中於98年8 月間取得編號①標案回扣款、於99年1 月底至6 月14日陸續取得編號②至④標案回扣款,即將該等款項用於購買奢侈品、支付應酬款項而花費殆盡,另就編號⑤標案取得之預付回扣款、分期回扣款部分,除供作其購買奢侈品外,將其中部分款項供作其於99年6 、7 月購買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房屋款項用(房價2,400 萬元),再將50萬元存入其立帳於富邦銀行陽明分行帳戶供作購買股票款項後,另為以該筆款項成立醫療人力資源公司「肇中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避免因大筆存匯款項而遭金融機構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之風險,即基於隱匿自己因貪汙取得回扣之洗錢犯意,將200 萬元款項,分別以:於99年12月9 日匯款49萬元、同年月10日匯款48萬元、同年月13日匯款49萬元、同年月14日匯款40萬元、同年月15日匯款14萬元之方式,匯入其當時女友即現配偶洪思穎立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之戶名「肇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思穎小姐」帳戶內,而掩飾其上開取得之回扣。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被告陳識中被訴收取回扣、洗錢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 、1267、4179、6715號、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要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就本判決所引之供述證據,爰逕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就事實欄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或物證性質,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之證據排除事由,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其自編號①至⑤標案,於各標案之申購、請購及採購程序,分擔任附表三所示之職位,並就各標案自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取得各欄所示之回扣之事實,及就事實欄三所示之將本案上開取得回扣為同欄所示之各該花用,並為免大額匯款遭銀行通報而以同欄所示之分筆低於50萬元方式匯款等情,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博而美公司之業務黃勇輯、業務經理朱昌威,協理彭建文、副總經理汪鼎華、林洽權公司之負責人林洽權、經理林弘銘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其匯款資料及附表四所示之編號①至⑤標案採購檔卷資料、縣立醫院函覆之相關標案資料、調查局就陳識中iphone行動電話解碼拷貝檔案資料、新聞報導在卷(卷頁詳同表)可查,堪認被告陳識中有事實欄二、三所示之各該收取回扣及掩飾隱匿該等回扣之行為。經查: ㈠關於編號①標案之博而美國際公司回扣數額之認定部分: 雖證人即博而美國際公司之會計人李文珍證稱伊係依該公司之《合約訂貨單申請單》所核定金額將97萬7143元開出交由黃勇輯簽領(板檢他5032卷㈠第106-112 、114-116 頁),惟陳識中辯稱就該標案僅拿到57萬元回扣,而卷內除黃勇輯證言外,無其他證據可確認黃勇輯當時係交付何等數額之款項予陳識中,參酌汪鼎華、彭建文、朱昌威就該公司業務員簽領該筆款項之用途,證稱係供業務員自由決定如何供業務上使用(如公關費用、回扣等)等語,朱昌威於與陳識中商談回扣比例後仍覺得回扣比例有過高、黃勇輯等人認為同意支付回扣似並未自陳識中處取得較多方便等情,則黃勇輯當時是否確實將李文珍開立出之金額全數交付陳識中,顯非無疑問,是本案回扣部分,依現有證據,僅能認係陳識中所稱之57萬元。 ㈡關於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被告陳識中與林洽權公司約定回扣比例時間點之認定部分: 被告陳識中、證人林洽權、林弘銘就:雙方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各案達成回扣比例約定時間、陳識中係於何時表示回扣需上繳「老大」,雖均未陳述具體日期,惟查: ⒈〔編號②至⑤標案之申請購時序、縣立醫院之採購流程〕 ⑴依附表四所示之時序表,編號②至⑤標案,就標案上網公開招標時間,固如同起訴書所載之順序係由編號②依序至編號⑤,惟若依被告陳識中提出該等標案之申購及請購順序,係編號③與④標案(98年6 月19日前提出之99年度申購案)、編號⑤標案(98年6 月22日之租賃案計畫)、編號②標案(98年9 月17日請購簽呈,本標案並於非前年度經核編預算之採購,係98年由使用單位簽請於當年度採購,經核准由同年度其他標案結餘款或其他款項支付之同年度採購)之順序,合先敘明。 ⑵縣立醫院採購案之作業程序,係由請購器材之需用單位,提出檢附器材規格與廠商報價之申購單供審查是否編入下年度採購預算,經預算核准,再由需用單位以請購簽呈簽准採購後,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程序,有縣立醫院函復資料在卷可查(各階段過程要旨,詳見附表二備註欄附註所載)。 ⑶編號②至④標案申購單與請購單內,均經記載檢附產品規格與報價,並有林洽權公司之產品規格及報價單在卷可查(詳見附表四所示。另就卷內之林洽權公司報價單日期部分,就編號②標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附有上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日期為98年9 月17日、報價效期1 個月之產品規格及報價單;編號③標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雖附有印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公司產品報價單,惟並未填載報價日期;就編號④標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附有上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日期為98年7 月28日、報價效期2 個月之該公司產品規格及報價單。上開報價單日期,查與各該標案請購單日期相同,是該等報價單應係被告陳識中提出請購單時再向林洽權公司取得之報價單,至於,申購單當時之報價單,依上開分析,本院卷內應無申購當時林洽權公司之報價單,惟就此部分資料之欠缺,因仍有相關資料可推算與此部分相關事實,故不影響本案事實認定)。 ⒉〔被告陳識中陳述、證人林洽權、林弘銘證言〕 ⑴林洽權、林弘銘就編號②至④所示之標案,均證稱:係於與陳識中談妥回扣比例後,即由林弘銘提供林洽全公司代理儀器之規格與報價,供陳識中製作標案規格等語(林洽權100.04.20 調查局筆錄第2-10頁,桃檢偵19009 卷㈠第139-147 頁。林弘銘100.04.28 調查局筆錄第2-3 、13-16 頁,桃檢偵19009 卷㈠第44-47 頁)。 ⑵就被告陳識中向林洽權、林弘銘告知回扣要上繳「老大」之時點,林洽權、林弘銘雖於偵查中亦未證述確定日期,惟林弘銘於桃院審理證稱:陳識中最早向伊提及因其拿取之回扣其中有需上繳「老大」部分,故回扣比率要10% 以上之高額比率,係在與伊洽商編號③標案【24時心電圖機】時等語(桃院卷㈢第214 反面頁)。 ⑶被告陳識中於桃院審理時證稱:其向林弘銘提到「老大」之情形:其一是林弘銘詢問回扣比率為何要如此高之時,其回答有部分要交給「老大」。其二係編號④標案【手提式圖機案】標不下來,林弘銘向其詢問,其表示要回去詢問「老大」。其餘就是在跟林弘銘閒談時提到(桃院卷㈡第192 反面-193頁)。 ⒊〔被告陳識中與林洽權公司約定回扣比例時點之認定〕 ⑴依上開證人證言、採購程序之事證,如林弘銘就各標案未與陳識中就回扣比例達成合意,陳識中顯無須以林洽權公司儀器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而使林洽權公司獲得以伊公司產品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之利益,是堪認被告陳識中應係與林弘銘確定標案回扣比例後,再由林弘銘將代理儀器規格與報價交由陳識中提出申購單或請購簽呈。 ⑵本案林洽權公司會同意支付被告陳識中10% 以上之回扣比率,係因於商談回購比率時,陳識中稱回扣有部分需上繳「老大」等情,經林洽權、林弘銘證述明確,堪認林洽權公司與陳識中商定回扣比率前,陳識中已向林洽權、林弘銘佯稱回扣需上繳「老大」。而依上開所示之縣立醫院儀器申購採購作業程序、各標案申購請購之時序(上開⒈所示),編號③、④標案提出申購時間,係早於編號②、⑤標案提出請購及申購前,屬被告陳識中就本案有關林洽權公司標案中之最早提出申購之標案,是參酌林弘銘桃院審理證稱之編號③標案係陳識中最早向伊提及回扣需上繳「老大」等語之證言,堪認陳識中係在98年6 月19日前(如依標案檔案原卷內之林洽權公司報價單日期,則至少在同年7 月28日前)就編號③、④標案提出99年度採購申購單前,向林弘銘、林洽權佯稱其所收取之回扣尚須上繳「老大」,並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以取信林洽權,而使林洽權同意回扣比例在10% 以上。 ㈢關於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至⑤標案之均具公務員身分之認定部分: ⒈刑法就公務員定義於95年7 月1 日起修正施行後,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定義,應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10條第2 項認定之。而刑法就「公務員」修正之立法目的,在使公務員之概念明確化,依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得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有名之為「身分公務員」,此類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任用須有法律或法律所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又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所從事之事務,須符合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故只要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事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涉及公權力,均屬之。申言之,若非屬該機關法定之職務權限之事項,縱係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為,則非屬本款所定之身分公務員範圍;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名之為「授權公務員」,此類公務員雖不具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成員」身分,但依其法令之規定而從事「法定職務之公共事務」,此類公務員雖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之人員,惟法令上特別規定將法定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直接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使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所稱之「公共事務」須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名之為「委託公務員」,此類公務員,則係基於公務機關之委託授權,而行使其公務上權力之事務。又依刑法該條之修正理由二、(三)說明:「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其目的應係將從事私經濟行為為主要業務之公立醫院、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外,蓋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是故公立醫院,在其組織及性質上雖然可以認為是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然究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組織,縱以所從事者,涉及達成增進民眾健康之公共事務給付行政目的,任職於內之人仍難認係屬以上定義下之身分公務員。準此,於刑法公務員相關定義修正後,服務於公立醫院之人員,自須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定義,審視是否得予評價為授權公務員,倘其人因於院內兼有行政職務,依法令可認另負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或參酌如刑法第10條修正理由二、(四)說明提及各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兼辦採購之人,因採購牽連行為公權力之介入甚深,而亦得解為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權者,自可認具刑法修正後之公務員身分,反之行為人縱屬任職於公立醫院之醫師,若非基於如上緣由握有依法令從事一定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則已不屬現行刑法定義下之公務員。 ⒉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至⑤標案中所擔任職務,查係如附表三所示,是被告就各標案,均擔任於開標程序中之就廠商提出之規格文件之複審人員,其複審判斷可決定廠商是否可參予投標,且遭其複審否決資格之廠商,更可依採購法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訴,而為公法上行政救濟,是其所負責事項,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而足以影響採購結果,已可認有「授權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此外,上開標案之廠商規格文件之初審人員,查係該院行政室有採購資格之採購專業人員,依現行刑法公務員身分立法理由,認該負責初審之該採購專業人員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而就關於廠商規格文件之審核,被告陳識中所具備之權限,顯較該等初審之採購專業人員為大,是就衡平法理而言,如負責低階初審之人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則就掌控高階複審之人,基於職能權限,自應認有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而為「授權公務員」。亦即,國家營繕工程與財物購置等採購行為,雖非國家本其統治權主體之地位,基於國家高權作用,課予人民義務、負擔之行使公權力行為,然其涉及國家經濟利益資源之運用與分配,攸關憲法所揭櫫人民平等權之保障等公共利益之考量,尤應遵守依法行政,以實現平等原則,核與得由權責機關及其承辦人員,純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選擇締約相對人、議訂契約方式、內容等私經濟行為顯然有別,其本具有公共事務之性質甚明,要非因「政府採購法」或其前身即「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使然,但由於此等法律規定益彰顯其公共事務之本質,殆無疑義(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 ⒊再者,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等節,然憲法第157 條所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縣立醫院乃屬署立醫院,自屬憲法第157 條所定「公醫制度」之範疇,縣立醫院本案之採購案,自均屬攸關國計民生為民眾所依賴,是亦符合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要求。 ⒋綜上所述,被告陳識中就本案編號①至⑤所示之標案,依附表三所示之其於各標案之職位,係有「授權公務員」身分,堪能認定。 ㈣關於被告陳識中本案犯行樣態之認定-收取回扣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類型與立法目的〕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係就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有①「浮報價額、數量」、②「收取回扣」、③「其他舞弊情事」三種犯罪行為樣態規定,前二種犯罪行為態樣係具體性規定,第三種犯罪行為態樣則係概括性之補充規定,必須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態樣不符合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始可依最後一種概括性之補充規定予以評價(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31號刑事判決關於本條項款之犯罪行為態樣要旨參照)。本條項款就上開三種犯罪行為樣態,特別嚴予規範,列為本條例處以最重刑度之貪污類型之一,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公用」工程及「公用」器材、物品,係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與公眾安全、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對於建築、經辦或購辦公務員之廉潔,自應為高度之要求,嚴防其有貪污舞弊之行為,而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承辦公用工程或公用器物採購常見之舞弊手法,列明於本款,一方面以杜爭議,一方面資為認定其舞弊內涵之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53號刑事判決關於本條項款之立法意旨要旨參照)。 ⒉〔收取回扣之要件〕⑴本條項款所謂之「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或器材、物品價金)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是其本質上仍屬「賄賂」之一種。⑵又就回扣金額及行為既未遂之成立上,僅需交付之一方就工程款(或價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而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⑶另就回扣約定與回扣來源與交付之時間,不論係公務員或廠商主動、究係在公用工程(或購辦器材、物品)廠商得標前或後達成回扣期約、廠商支付回扣之資金究係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或器材、物品價金)直接提取扣取、或係由廠商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或公用器材、物品)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且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或器材、物品價金),就其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上,並無不同,是就回扣約定與交付時間,自非所問(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53、1144號關於收取回扣之要件要旨參照)。 ⒊依上開立法目的,本條項款既重在保障公用工程(或公用器材或物品)品質,而特別明文嚴禁公務員就經辦之公用工程(或購辦之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以免廠商偷工減料降低工程(或器材、物品)品質,確實維護大眾之公共安全(或維護公共利益),而收取回扣行為,因客觀上對承作廠商有相當不利之影響,雖經交付回扣人同意,其情節亦較一般收受賄賂為重,是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應課以該罪刑,係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關於收取回扣與收賄罪間之論罪關係要旨參照)。 ⒋依上開說明,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至⑤標案,既均係與廠商約定由廠商支付其標案金額一定比率金額後,自廠商取得回扣金額,自屬收取回扣行為,且不論係於標案已在採購中始與廠商達成回扣比率約定(編號①標案)、或由其與廠商達成回扣比率約定後始由其提出申購或請購(編號②至⑤標案)、亦不論其最後收得回扣款項是否與其與廠商間原約定之回扣比率金額是否相符、更不論其係於達成回扣比率後於標案進行採購之何階段取得回扣(編號⑤標案之預付回扣部分),均無礙於其收取回扣既遂行為。 ⒌縱上所述,被告陳識中就本案自編號①至⑤標案分別向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取得依標案價格計算比率之款項,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行為,堪能認定。 ㈤關於起訴書所載認被告陳識中有綁標、違背職務違法審標、洩漏底價等違背職務行為部分: ⒈關於洩漏底價部分,詳見後述無罪部分。就起訴書認其有以林洽權公司之特定規格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而涉嫌綁標部分(編號②至⑤標案),係以林洽權、林弘銘證稱該等標案均係伊公司代理儀器之獨有規格、其他廠商看見該規格後即不會前來投標之證言為據,惟查:所謂「綁標」係指在規劃、設計過程藉由限定廠商資格、指定特殊規格或特殊施工法、規定不合理之履約期限或押標金等方式,以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本案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規格是否確係林洽權公司所獨有之特殊規格,除未有其他證據可佐證外(如標案當時市場可取得之儀器是否僅林洽權公司有獨有規格。且縱認當時市場上現貨僅有林洽權公司有該等規格,惟其他同行廠商是否不可能提出相同規格產品而參與投標,例如:向其代理外國原廠洽商或訂購該需求規格產品),依縣立醫院申購、採購程序,使用單位需用某種儀器而提出申購時,本即須檢附該種儀器之廠商產品規格與廠商報價提出於該院院內之衛材宜器設備委員會審查,另視金額逐層層報縣政府衛生局委員會審查,是自難僅以被告陳識中以林洽權公司代理之儀器規格提出申購,即認其有綁標行為。 ⒉就起訴書認其除藉綁標方式確保林洽權公司得標外,並利用其審標職務,判定鑫霸公司、博洽公司投標規格不符係違法審標部分(編號③、⑤標案),依卷內事證,除未見有經其審標判定規格不符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外,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其等複審判斷有何濫用職務上權利之違法之處,是亦難認其有違法審標行為。 ⒊依上開說明,起訴書認為被告有綁標、違法審標行為,尚有未洽,是此部分起訴事實,應與更正。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與罪數: ⒈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編號①至⑤標案,分別參與各標案之採購規格提出,並為各標案廠商規格文件複審人員,竟以同欄所示之方式,自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收得各標案之回扣,核其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起訴書就編號①標案部分,認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收賄罪、就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認另構成同條例第4 條項第1 項第4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其論罪請求均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載事實與本院認定事實,查均係被告就編號①至⑤標案自廠商收取回扣之相同事實,爰就編號①標案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就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逕依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論處。 ⒉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掩飾隱匿其所取得之回扣,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犯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罪。又被告雖有多次分次匯款之掩飾隱匿行為,惟該等行為均係出於就同筆回扣之掩飾隱匿行為,應認屬一行為,僅構成一罪。⒊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二所犯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事實欄三所犯之犯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罪,其各罪行為事實各異,應構成數罪,而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②標案,其取得之回扣金額查係5 萬元,係在本條項規定之數額範圍內,爰就此罪部分,依本條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而本條項前段與後段之關係,如行為人同時具備前段與後段要件時,應逕適用該條項後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要無分別適用同條項前段、後段規定,而「遞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條項後段(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關係,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相對於證人保護法規定,係屬特別法,應擇一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後段規定減免其刑,無依該二法規予以遞減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再者,就上開貪污治罪條例或證人保護法有關因自白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既稱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非繫於必須將其他正犯或共犯予以判決定罪,只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偵查起訴該正犯或共犯,即有上開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適用之餘地。惟若於其他正犯或共犯所涉案件被判決無罪之情況下,是否有減免其刑之適用,仍應釐清其無罪之原因,究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故意虛構犯罪情節,或係公訴人怠於舉證,以致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抑或有其他原因,致使該案其他正犯或共犯獲判無罪,以決定有無前揭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之適用,尚不能因其他正犯或共犯判決無罪,即遽認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757號)。查以: ⑴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至⑤標案,於偵查中自白,且繳交全部所得回扣,有繳款書在卷可查,是編號①、③至⑤標案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另就編號②標案部分,則於依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後,再依本條項前段規定,予以遞減。 ⑵辯護人雖以檢察官依被告自白而「得以追訴」被告沈希哲,請求予以遞減,惟查,被告沈希哲就伊於本案經起訴事實即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經本院為無罪諭知,而就編號①標案部分,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本院辯論終結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11月1 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12971 號駁回再議處分書,駁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0月23日作成之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1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而確定),依本判決後述之被告沈希哲無罪之理由,被告陳識中是否有得適用本條項規定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之前題要件,顯非無疑,自難適用減免其刑之規定予以減輕。 ⒊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所犯貪污部分罪刑予以減輕,惟本條要件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案被告陳識中所犯收取回扣罪部分,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雖確屬重罪,惟此係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為之特別法,該法已有相關減免其刑規定,又本條減輕,係著重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必須依行為人當時犯罪之動機、行為樣態、行為結果之行為人為犯罪行為之整體因果歷程及語境背景之整體事實(即條文所載「犯罪之情狀」),以通常教育程度之人之知識經驗程度(即條文所載「顯可」),均認行為人會為該犯罪行為係可予憐憫同情(即條文所載「憫」之含意)且綜合其行為及結果可予寬恕(即條文所載「恕」之含意),於符合犯罪之情狀屬顯可憫恕之要件下,經以最低度法定刑並就所有減輕條件減至最低度宣告刑時,猶嫌過重者(即條文所載「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始得依本條規定予以減輕;至於,行為人於犯罪行為構成(含預備犯、未遂犯)後之表示悔悟或對犯罪行為為補償等行為,縱該等行為係於經偵查犯罪機關偵查犯罪機關發覺前由行為人自主而為,仍僅屬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犯最後之態度」之量刑事由,而非本條所稱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範圍。查以,被告於本案收取回扣當時,有博士學歷、任職縣立醫院心臟科主任、月薪高達30-40 萬元,係有高等教育、擔任有權職位之高薪醫師,而就承辦採購(不論於公立機關或私人業主)自廠商收取回扣行為,造成業主虛耗錢財、圖利個人之貪瀆行為,係有通常知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值得非難之侵害業主之不法行為,客觀上難認其向廠商索討高額回扣,有可憫恕之情形存在,是依本案其身分地位及收取回扣情節,尚難認得依本條規定予以減輕。 ⒋被告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洗錢犯行,於偵查、審判均自白犯罪者,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5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其就編號①至⑤標案向廠商索討回扣當時之學識地位,係博士學位,在公立醫院擔任主任職位,負責規劃建置縣立醫院心臟科設備及規模,其所涉及之本案各該標案,除影響國家醫療資源之支付外,更攸關國計民生,為民眾所依賴,而其醫師月薪資亦高達30-40 萬元,本應依法令規定,就國家醫療資源支出,善盡職務,以利國民健康並避免無益稅收支出,惟竟藉其職務職務從中牟利,自各該標案向廠商索取高額回扣,依其索討回扣數額,加重國家醫療預算支出,而墊高醫療成本,所為顯屬非是,斟酌其知識程度、素行、犯罪手段、犯罪所得、生活狀況、犯後態度,並參酌署立醫院弊案相關人員所判處刑度【①黃焜璋(行政院衛生署技監),起訴收賄金額250 萬元,經桃園地院100 矚重訴6 號,認無任何減輕事由,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下簡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從刑、沒收從略),尚未確定。②李源芳(基隆醫院院長),起訴收賄金額140 萬元,經桃園地院100 矚重訴6 號,認任何減輕事由,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 年 。尚未確定。③邵國寧(台中醫院院長),起訴收賄金額633 萬6,100 元,經桃園地院103 矚重訴更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矚上訴2 號,認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法第59 條 減輕事由,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已經確定。④黃龍德(嘉義醫院院長),起訴收賄金額213 萬3,000 元,經桃園地院103 矚重訴更2 號,認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法第59條減輕事由,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支付600 萬元、義務勞務240 小時。】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懲儆;又被告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定其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配合修規定以「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規定自10 5年7 月1 日施行,以回歸刑法沒收章規定為由(參見立法理由),將同條例第10條第1 、3 、4 項有關就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之所得財物之追繳、追徵、抵償、扣押規定刪除,是本案就被告陳識中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犯行所得之回扣之沒收部分,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5 項定有明文。被告陳識中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自編號①至⑤標案自博而美國際公司、林洽權公司所收得之回扣,雖已經被告陳識中於偵查中全數繳回,惟仍應由本院就該等已繳回回扣款項,諭知沒收,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㈢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雖規定「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此係刑法沒收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規定,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雖應依刑法規定為沒收之認定,惟上開規定,仍可作為解釋或衡量沒收之範圍(亦即,刑法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既係在擴大沒收適用範圍,則於法律適用結果之解釋上,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所得沒收之範圍,顯應較施行前之範圍為廣,是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前之其他法律之沒收規定,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雖不得為沒收依據法條,惟仍有解釋刑法沒收範圍之法條解釋之內部功能)。就事實欄三所示之被告隱匿不法回購之洗錢行為部分,依卷內事證,並未因其洗錢行為而得其他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是自難認其就此部分犯行有犯罪之所得。此外,其洗錢犯行之該回扣款項,雖係本罪犯罪行為之行為客體,惟該款項係其他犯罪行為之不法所得,尚難認屬供其洗錢犯行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是自難為本罪沒收之客體。從而,被告就本罪犯行部分,並無應沒收之物或所得。 貳、無罪部分-被告沈希哲被訴部分、被告陳識中被訴洩漏底價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沈希哲就編號②至⑤標案,與被告陳識中達成伊就個標案需拿取標案5%回扣比例,分由陳識中向林洽權公司就各標案商討事實欄所示之各該回扣比例,而由伊於核定底價後彌封前,將底價洩漏予陳識中,由陳識中將底價範圍洩漏予林洽權公司,另就編號④標案,因林洽權公司投標金額屢次逾底價,經陳識中轉知林洽權公司請求,而違法提高底價,嗣待陳識中取得各標案回扣後,就編號②至④標案,均自陳識中取得標案5%回扣,另就編號⑤標案,則與陳識中達成每月支付20萬元之分期給付約定,自99年11月至100 年2 月止共收取80萬元之回扣(詳見附件起訴書),認被告沈希哲與被告陳識中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嫌、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沈希哲涉嫌就編號②至⑤標案,洩漏底價予陳識中,並與被告陳識共同收取回扣,而涉犯刑法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違背職務收賄罪嫌,係依:⑴被告陳識中之指訴(含iphone行動電話內之「80」記載)、⑵證人林洽權、林弘銘證述之與陳識中約定洽商回扣比例之過程、陳識中曾帶林洽權至縣立醫院院長室拜訪沈希哲、⑶縣立醫院當時會計主任林素珍證述伊當時就編號⑤標案認為採被告陳識中提出之租賃方式不符合成本效益,而被告2 人於採購程序屢次施壓催促伊審查該案之證言、⑷陳識中之測謊鑑定結果為據,惟被告沈希哲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罪嫌,於偵查及審理均辯稱其未洩漏底價予陳識中,更未與陳識中有收取回扣之約定並取得上繳回扣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陳識中於偵審中,就坦承其收取回扣及指訴沈希哲朋分回扣之過程與內容,查略如下: ⒈【100.05.05-100.06.28 調查局及桃檢偵訊否認】 陳識中於100 年5 月5 、6 日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以下均同)詢問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偵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羈押訊問、同年5 月20日調查局詢問、同年6 月3 日調查局詢問、同年月28日偵訊,就林洽權、林弘銘已於偵查證稱指訴其就編號②至⑤所示之標案,以要與「老大」即被告沈希哲朋分回扣為由,就該等標案向渠等收取標案10% 至15% 回扣之證言,否認渠等證述屬實,辯稱其未就該等標案向林洽權、林弘銘收取回扣,亦未有將回扣與被告沈希哲朋分之事(桃檢偵13273 卷㈠,本節下稱同卷,第1-4 、6-7 、9-21、31-37 、47-51 、123-125 頁)。 ⒉【100.06.30 調查局詢問及桃檢偵訊請求適用證人保護法自白並供出沈希哲及就編號⑤標案分期上繳回扣共80萬元】 ⑴於100 年6 月30日調查局詢問,經辯護人閱覽調查局提供之相關證據後,始稱其希望適用證人保護法,願自白並供出共犯(同卷第128-130 頁),經桃檢檢察官於同日偵訊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後,始坦承其就該等標案有收取林洽權、林弘銘交付回扣等情,並稱其有將取得回扣上繳與沈希哲(同卷第132-134 頁),就其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原因及情節,陳稱:其係在經辦【全頁式圖機案】採購案前,與告沈希哲吃飯喝酒時,談到採購回扣之事,沈希哲提到採購案回扣要分給伊,伊要拿標案5%回扣(同卷第138 反面頁),就編號②至④所示之各標案,其均拿決標金額之5%給沈希哲,而就⑤所示之該標案,其與沈希哲約好回扣為決標金額5%,並以每個月每個月交付20萬元方式支付,其已交付99年12月、100 年1 至3 月份款項,合計80萬元,100 年4 月份款項因其較忙,所以尚未交付該月份之款項,嗣同年5 月6 日其遭羈押即無法支付該月份款項,另被告沈希哲於署立醫院案爆發後有問其會不會出事(同卷第133-135 頁)。並稱:於私立醫慣例是標案成交時廠商就會給回扣,其不知到在公立醫院收回扣是嚴重的事,如其知道不能拿會回扣,其就不會收取回扣(同卷第136 頁)。 ⑵於同日偵訊後之調查局詢問,依調查局提示之林弘銘、林洽權筆錄,證稱: 其與林洽權、林弘銘之合作模式,均是由其告知其提出之需求採購案,由林洽權、林弘銘交付代理儀器規格。其係於98年至縣立醫院擔任心臟科主任後,某次其與林弘銘談論心臟科未來規劃與採購計畫時,林弘銘詢問未來伊公司就得標案件要支付多少回扣,其告知要10% ,林弘銘表示要回公司商討後,其再以電話與林洽權商談確認同意支付回扣,但電話中未談到回扣比例,回扣比例係由林弘銘居中協調。其向林弘銘商談高額回扣比例時,有向林弘銘稱其中有屬要交付「老大」部分,但其未向林弘銘說「老大」就是沈希哲(同卷第142 反面-143頁)。 就其與沈希哲約定回扣之過程,陳稱:於98年間某次公開飯局,其與沈希哲相鄰而座,其詢問沈希哲將來關於心臟科採購案要支付多少回扣予沈希哲,其提到5%,沈希哲微笑,其了解沈希哲是大概同意之意思,其後其就林洽權公司得標案件所收得回扣,均將其中屬沈希哲之5%部分,以現金方式交付沈希哲(同卷第143 頁)。就編號②至③之各標案驗收後,有自林洽權取得回扣,並上繳5%之回扣予沈希哲,但就林洽權支付回扣予其、及其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正確時間地點,現已不記不太清楚(同卷第141-145 頁)。 ⒊【100.07.04 調查局詢問-第一次提到iphone備忘錄「80」之記載】 於100 年7 月4 日調查局詢問,依調查局提示之林弘銘、林洽權筆錄,陳稱: ⑴其現仍無法清楚回想與沈希哲達成回扣約定之該飯局時地,只記得是在剛至縣立醫院沒多久後,在一個公開飯局後唱歌時,其詢問沈希哲在縣立醫院之採購案要給院長多少回扣,其先提3%,沈希哲不置可否,其又問是否7%,沈希哲也沒說什麼,後來其提5%,沈希哲微笑,其大概了解沈希哲同意該比例(同卷第162 反面頁)。 ⑵林弘銘支付各標案回扣予其之地點,可能是在臺北市六福皇宮三樓雪茄館、亞太會館二樓雪茄館、安和路之邱吉爾連鎖雪茄館,但各次係在哪家,其現無法確定,就各標案其交付回扣予沈希哲之時間,其現在已經不確定。 ⑶就編號②、③之【全頁式圖機案】、【24時心電圖機】陳稱:印象中因前筆金額小,故係2 筆一起交付,其係至院長室內之院長第二辦公室交付沈希哲,當場無其他人在場,其亦未向沈希哲告知係哪個標案回扣、係由何廠商所交付(同卷第161 反面-1 62 頁)。編號④之【手提式圖機案】之回扣,亦係其自林弘銘收得回扣後,由其於院長室內之院長第二辦公室交付沈希哲(同卷第162 反面頁)。 ⑷就編號⑤之【心血管中心案】,陳稱:該案在招標前,其因擔心林洽權不付全額回扣款項,雖沈希哲並未要其向廠商拿取預付回扣,惟其為給林洽權壓力,遂向林弘銘佯稱「老大」要先拿到前金,要求預付300 萬元回扣,其於99 年 初在前述某間雪茄館向林弘銘取得回扣後,有駕車前往沈希哲位於臺北市建國南路市立圖書館附近,與沈希哲相約於其車上見面,欲將150 萬元交付沈希哲,但沈希哲表示待案子結案再說,而未收下該筆款項。嗣該標案由林洽權公司得標後,林弘銘於99年9 、10月間,分三次在前述某間雪茄館內將回扣尾款交付予其。其前開取得之300 萬元預付回扣,其後用於其於99年6 、7 月時購買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房屋頭期款,購屋第二、三期款,係先向友人鄧富吉借款300 萬元支付,再於同年9 、10月將取得回扣尾款償付鄧富吉及支付房價與裝潢等支出。就本標案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情形,係於99年底某日,不知在何場合,其與沈希哲提到本標案回扣款,因先前沈希哲不願收下預付回扣,其猜想沈希哲不願一次收取大筆款項,故建議以每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經沈希哲同意後,其再詢問每月上繳之金額,沈希哲以手指比4 ,表示1 個月支付40萬元以1 年支付完畢,其則建議1 個月支付20萬元以2 年支付完畢,沈希哲表示同意,其即自99年12月至100 年3 月止,每月交付20萬元,共已交付4 次回扣予沈希哲,其中2次 係在院長室內之院長第二辦公室內交付、其中1 次係在醫院地下停車場之其自用小客車內交付、剩餘1 次之交付時地,其已無印象;在其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之「備忘錄」內之100 年2 月22日之標題「80」,係其當時將要交付沈希哲之100 年3 月份之20萬元準備好,故其於該備忘錄註記「80」,以免忘記其已支付沈希哲之款項(同卷第 164-166 頁)。 ⒋【100.07.05 桃檢偵訊-第一次提到沈希哲洩漏底價】 於100 年7 月5 日檢察官偵訊,除同於前日調查局陳述內容外,另稱: ⑴就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在院長室寫完底價時,會請其至院長辦公室看他決定之底價價額,印象中是編號②之【全頁式圖機案】時,沈希哲於決定底價時找其至院長室,讓其看伊填寫之底價金額,其知道沈希哲意思並確定沈希哲要收取回扣,其後各標案,沈希哲均會讓其看底價金額(同卷第180-181 頁)。 ⑵其得知各標案底價後,有時其會向林弘銘告知底價金額,但其太忙時,就未主動將底價告知林弘銘,大部分都是林弘銘會主動向其詢問底價,印象中是林弘銘遇到困難時會來向其詢問底價(同卷第180-181 頁)。 ⑶就編號⑤之【心血管中心案】補稱:就其自林弘銘取得預付之300 萬元預付回扣後,其約沈希哲約讓沈希哲在住處附近之麥當勞上車後,駛至附近公園停車,告知廠商很有誠意先拿出現金,欲交付150 萬元予沈希哲,但沈希哲表示待驗收完再收錢而未收取,因此筆300 萬元款項係林洽權於得標前即先給付,其係待林洽權確定得標後,才用於繳付房屋頭期款。iphone行動電話內之「80」記載,係其提醒自己已給付予沈希哲之款項累積至80萬元,但其不確定第4 筆款項係何時支付,可能係2 月底或3 月初(同卷第182 頁)。 ⒌【100.07.07 調查局詢問、100.07.13桃檢偵訊】 於100 年7 月7 日調查局詢問、同年月13日桃檢檢察官偵訊(偵訊筆錄與調查局筆錄內容相同),陳稱: ⑴其於97年9 月間借調至縣立醫院,因當時該院僅有1 名心臟內科醫師,故沈希哲借調其至該院希望其招募心臟科醫師至該院並建置心臟科硬體設備,其於98年3 月正式至縣立醫院擔任心臟內科主任後,其向林宏銘詢問關於心臟科硬體建置時,林弘銘提出約10% 回扣比例,其因前已與沈希哲談妥5%回扣比例,故要求回扣比例要到十幾百分比,當時其應該是要求15% ,林弘銘表示需與林洽權商量才能決定,嗣林弘銘回報同意支付十幾百分比回扣後,其於日後提出採購案時,都會告知林弘銘該採購案並商討該案之回扣比例,其再依林弘銘提供之公司代理儀器規格製作標案規格需求(同卷第 183 反面、184 反面)。其在與林弘銘商談回扣比例時,於林弘銘提出10% 時,其有表示因有一部分回扣是要交給「老大」,但當時應未向林弘銘明確告知「老大」係沈希哲,惟林弘銘從與其平常時談話內容應知悉「老大」係沈希哲(同卷第185 反面)。 ⑵其係在與林弘銘商談回扣比例前,某次與沈希哲出席餐宴,餐後與1 名廠商前往臺北市某酒店包廂唱歌時,其與沈希哲聊到醫院事務後來話題轉到標案,其試探性問沈希哲「不知道院長行情大概是多少」,沈希哲未回答,其繼續問「是3%嗎?是7%嗎?」,沈希哲還是未回答,其再問「是5%嗎」,沈希哲微笑一下,其遂知悉沈希哲索取回扣比例係5%,故其後其與林弘銘商討回扣比例時,覺得10% 之比例太少(同卷第184 反面頁)。 ⑶其會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原因,係因縣立醫院於每年衛生局確定預算金額後,因預算固定,不可能就院內各分科提出標案均可排入預算,院長會召集副院長、內外科及各科主任親自召開會議,以排定各標案優先順序,而沈希哲對醫院各分科之標案成否有准駁權,故其會上繳回扣給沈希哲,即係希望沈希哲可以支持其心臟內科提出之採購案(同卷第184 頁)。 ⑷其與沈希哲談妥沈希哲回扣比例後,自編號②之【全頁式圖機案】起,沈希哲會在院長辦公室將伊核定底價給其觀看,故其確定沈希哲確欲有拿取5%回扣,否則不會將底價給其觀看(同卷第184 反面頁),就本案其有收到回扣之編號②至④之4 件標案,沈希哲在標案彌封底價錢,都主動叫其至院長辦公室,將各標案底價供其觀看(同卷第18 5頁)。其得知底價後,如林弘銘有詢問其底價,其即在與林弘銘見面時,告知底價金額,但其會要求林弘銘於投標時,不要直接寫底價金額,要少寫低幾萬元、或寫高幾萬元待議價時再以底價承作(同卷第184 、185 反面頁)。 ⑸編號②之【全頁式圖機案】驗收後,可能因回扣金額小僅有5 萬元,林弘銘忘記給其,經其提醒後,林弘銘於99年6 月間,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將該筆回扣交付予其,就該標案其應上繳沈希哲回扣部分(1 萬5 千元),其係將該標案上繳回扣連同編號③之【手提式圖機案】上繳回扣(12 萬7千元)裝於同一信封內,於同年6 、7 月間,在院長室第二辦公室內將該信封交付沈希哲,其未說明該信封款項係何款項,沈希哲亦未詢問或開封清點現款,即將信封收下(同卷第185 頁)。 ⑹就編號③之【24時心電圖機案】驗收後,林弘銘於99年2 月初,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將該筆回扣15萬4 佰元交付予其,就該標案其應上繳沈希哲回扣部分(4 萬7 千元),其係在同月間,以將現金裝在信封之方式,拿至院長室內交付沈希哲,其同樣未說明該款項原因,沈希哲亦未詢問或清點即收下信封(同卷第185 反面-186頁)。 ⑺就編號④之【手提式圖機案】,該案投標不順利,第1 次因投標廠商未滿3 家流標,第2 次因林弘銘減價至254 萬元後仍因超底價而廢標,第3 次因林弘銘堅持以前次254 萬元投標致超底價而廢標,於第4 次定底價前,其與沈希哲討論是否提高底價,後來沈希哲同意將底價提高至254 萬元,林弘銘即於第4 次投標時得標,該案驗收後,林弘銘於99年5 月間在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將該筆回扣36萬2,85 7元交付予其,就該標案其應上繳沈希哲回扣部分(12萬7 千元),其係連同編號②之【全頁式圖機案】部分,於同年6 、7 月間,在院長室第二辦公室內交付(同卷第18 6正反頁)。 ⑻就編號⑤之【心血管中心案】: 其與林弘銘談妥回扣比例後,因該案金額高,其擔心林洽權得標後如不交付回扣,其無法向沈希哲交代,雖沈希哲就該標案並未要求先預付回扣,其仍在標案上網公告招標前,向林弘銘佯稱「老大」要求先預付一半回扣金,經林弘銘與其協調達成先預付300 萬元回扣金後,林弘銘於99年1 月底、2 月初某日晚間,在臺北市某雪茄館交付該筆款項,其於同日或數日後晚間,開車前往沈希哲住處附近電話與沈希哲相約見面,待沈希哲上車,其開車至附近小公園處停車,將裝有150 萬元現金紙袋打開欲交付沈希哲,告知係廠商很有誠意欲先支付預付回扣,但沈希哲表示「等整個標案都確定以後再說」,未收下該筆款項,其即開車送沈希哲返回住處(同卷第187 正反頁)後,其認為沈希哲意思係同先前標案待驗收後再上繳回扣,即將該款項先留供自己花用。 於該標案由林洽權公司得標,於該標案驗收前,因其於99年6 月購屋須繳頭期款,即將上開預付回扣中用剩之100 萬元繳付頭期款,但因資金吃緊,故其於同年8 月間,雖沈希哲未要求支付回扣,其仍向林弘銘佯稱「案子標到了,老大有在提要不要先給一部分」後,林弘銘於同年9 、10月間,分3 次將剩餘回扣付清。 嗣心血管中心於同年10月19日開幕後,於同年11月間,某次其駕車搭載沈希哲時,沈希哲提到心血管中心已開幕暗示要回扣,因先前沈希哲不願收下預付回扣,其猜想如其一次支付上繳回扣444 萬元,沈希哲可能不知要如保管,其遂提議「這些錢總共是400 多萬元,是不是用分期的方式,你看怎麼拿比較好?」,沈希哲即以手指比4 ,小聲說40,再用手指比1 ,小聲說1 年,因為其當時買房花費較多,其即建議「不然20萬,2 年好不好?」,沈希哲表示同意,其即同年11月起至100 年2 月止,每月均交付20萬元予沈希哲(同卷第188 頁),其中3 次係其以信封拿至院長室內第二辦公室交付沈希哲,其交付時未特別說明係何款項,沈希哲也未別問即笑笑的收下信封,其餘1 次係下班後其開車載沈希哲參加餐敘時,在醫院地下停車場內,其預先準備好預先置於車內之信封交付沈希哲(同卷第188 反面-189頁)。 就100 年3 、4 月之款項,因其較忙而忘記按月給付,且不知是否係因當時調查局偵辦署立醫院弊案、或係沈希哲以為廠商係按月支付回扣,於調查局偵辦署立醫院弊案後,沈希哲找其詢問告知:政風主任有問伊知不知道德立全儀器公司就是宜德醫材公司,伊有告訴政風主任伊知道2 家公司係同負責人等語,沈希哲即詢問「宜德公司有沒有問題啊?」,其回復「沒有問題啦,錢都講好了,就是這樣子阿。」,其後沈希哲未再向其要這筆錢,其也忘記將回扣上繳。其iphone行動電話內之100 年2 月22日記載之「80」即係其提醒自己自99年11月至100 年2 月已上繳80萬元給沈希哲之註記,其原先似乎係記載「沈80」,但似乎不小心刪除(同卷第188 正反頁)。 ⒍【100.07.14 桃檢偵訊】 於100 年7 月15日檢察官偵訊,於檢察官訊問沈希哲後,證稱:其係在98年間與沈希哲至南部打高爾夫球,晚上去酒店時,其詢問沈希哲回扣比例,經其先後以3%、7%詢問後,確認沈希哲回扣比例係5%。就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不是每次都找其至院長室看核定底價,但至少有1 、2 次(桃檢偵19009 卷㈡第19-21 頁)。 ⒎【100.07.15 桃檢偵訊】 於100 年7 月15日檢察官偵訊,就檢察官詢問是否確有交付上繳回扣予沈希哲,陳稱:沈希哲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均有收到其交付之上繳回扣,編號②至④標案之回扣金額,係依先前約定之5%,而編號⑤標案之回扣金額,係約定480 萬元。另就檢察官詢問沈希哲是否有洩漏底價,陳稱:編號②、⑤之【全頁式圖機案】、【心血管中心案】,沈希哲未洩漏底價予其知悉,但編號③、④之【24時心電圖機案】、【手提式圖機案】,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予其知悉(同卷第215 反面頁)。 ⒏【100.11.09 調查局詢問】 於100 年11月9 日調查局詢問,就調查員提出之編號①【彩色超音波案】院內簽呈及標案資料訊問其是否就該案有收取廠商交付回扣,辯稱:其未收受回扣云云,惟稱其希望直接向檢察官供述並適用證人保護法(板檢偵16341 卷第9 正反頁)。 ⒐【100.11.10 板檢偵訊】 於100.11.1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檢)檢察官偵訊(經檢察官同意給予證人保護法適用),陳稱: ⑴其就編號①標案有自博而美國際公司拿到57萬元回扣,並非黃勇輯所稱之97萬7,143 元。該標案起因係其至縣立醫院係為設立心血管照護中心,但當時醫院無新型之超音波檢查儀器,其向沈希哲報告必須採購新儀器,因公立醫院採購需先編年度預算,原本預算已預定採購楊仕山主任提出之超音波採購案,但其建議要採購高階超音波,沈希哲要其去跟楊仕山溝通,起初楊仕山不是很高興,經協調過幾次後,其要黃永輯去跟楊仕山協調,之後經一、二次公文後,就採用其建議規格,因此採購案排擠到楊仕山原本採購預算,楊仕山便向其提到可以請廠商提供研究資源(板檢他5032卷㈠第292 頁)。該案係楊仕山對博而美國際公司規格有意見,最後報告沈希哲,沈希哲說以心臟科意見為準,所以簽文給其,問其是否認同博而美國際公司規格,其即以博而美國際公司規格上簽給楊仕山轉給沈希哲核批(同卷第293 頁)。 ⑵因楊仕山於該案決定採用其提出規格後有提到可以請廠商提供研究資源,其才向博而美國際公司提到回扣,黃勇輯有找朱昌威與其商談,但其現已不記得具體內容,當時其係向黃勇輯提到回扣比例為10% ,後來實際只拿到57萬元,其拿到回扣後,有拿10萬元到楊仕山住處,楊仕山不願意收下,要其將金額交給伊秘書,但其認為既然是楊仕山提到要研究資源,如果款項要交給秘書,也要楊仕山自己交付,其就跟楊仕山稱其會轉告黃勇輯,由黃勇輯與楊仕山處理該筆款項,其後其有將10萬元交給黃勇輯請黃勇輯處理,但黃勇輯如何處理,其並不知悉。其另有將10萬元裝於信封拿至院長室交付沈希哲,沈希哲收受後,很高興此案可以這樣處理好,其當時並未告知款項係廠商回扣,但沈希哲應心理有數(同卷第294 頁)。 ⑶其不確定沈希哲有無就編號①標案洩漏底價給其,但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都有洩漏底價給其(同卷第293 頁)。 ⒑【101.03.15 調查局詢問】 於101 年3 月15日調查局詢問編號①標案案情,陳稱: ⑴其到縣立醫院時,醫院已在辦理編號①標案,但因只有博而美國際公司投標而流標後,楊仕山有就規格提出修改並將規格與其討論,其看規格就知道是TOSHIBA 儀器規格,但其平常習慣用飛利浦儀器,且已與黃勇輯達成協議如使用飛利浦儀器,得標後會給其適當比例金錢,故未同意楊仕山規格堅持用飛利浦儀器,其便請黃勇輯製作採購規格以便提出於行政室,但黃勇輯告知第一次採購規格即係飛利浦儀器規格,故其才在簽呈(註:98年4 月23日行政室簽呈,陳識中簽註時間同年月30日)記載97年5 月16日所提規格符合心臟科需求之會簽意見(板檢他5032卷㈡第29 反 面-30 頁)。 ⑵其就收得回扣中支付10萬元給沈希哲之原因,係因該採購案係其調任至現立醫院之第一個採購案,其當時對公立醫院流程並不清楚,均請教沈希哲,沈希哲告訴其這個標案如要處理好就要把楊仕山那邊溝通好,其於收到回扣後,認為沈希哲在該標案中教導其許多事,其才主動以信封或牛皮紙袋裝10萬元至沈希哲辦公室,向沈希哲表示「超音波的事情已經處理好了,楊仕山的部分我也處理好了」,並交付該款項,沈希哲就笑笑的收下該款項。其因本標案而知道沈希哲會收其交付之款項。之後在某次飯局,其詢問沈希哲以後採購案要拿多少回扣給伊,其先後以手指比3 、7 ,沈希哲都無反應,後來其比5 ,沈希哲微笑,所以其認為沈希哲之回扣比利為5%,故其後其就經手標案都交付5%回扣給沈希哲(同卷第30反面頁)。 ⑶其欲給楊仕山回扣之原因,係其與楊仕山討論規格時,因其堅持要使用飛利浦儀器,楊仕山向其表示如果要使用飛利浦儀器的話,要多向廠商要研究資源等詞,故其認為楊仕山係表示如用飛利浦儀器的話,伊要分得回扣,故其才會拿10萬元欲交付楊仕山,惟因楊仕山未收下該筆款項,其即交由黃勇輯負責交付楊仕山,但黃勇輯最後有無交付,其並不清楚(同卷第30反面-31 頁)。 ⒒【101.03.15板檢偵訊】 於101 年3 月15日板檢檢察官偵訊編號①標案案情,陳稱:⑴編號①標案在其至縣立醫院任職前就有,其至該院到任後向沈希哲提出需要新購超音波儀器,沈希哲告知前已有編列超音波儀器採購,但係楊仕山提出之規格,如要購買其心臟科超音波儀器,需要楊仕山之同意,楊仕山之規格係TOSHIBA 儀器規格,雖可用在心臟科但效果沒那麼好,而比較偏向可做復部超音波功能,其認為臨床上飛利浦儀器較好,如用其規格就會影響到楊仕山,其跟楊仕山協調到最後,楊仕山上簽給沈希哲,沈希哲批示由其決定,而採用飛利浦儀器之規格,所以楊仕山就告訴其可向廠商要求研究資源,其解讀以為是向廠商拿一些好處(板檢他5032 卷 ㈡第53頁)。 ⑵沈希哲在該標案中,就是要其去跟楊仕山協調規格,待購得博而美國際公司該儀器並取得回扣後,其有向沈希哲報告說買到儀器,並給沈希哲10萬元(同卷第54頁)。 ⒓【101.08.03 板檢偵訊】 於101 年8 月3 日板檢檢察官偵訊編號①標案案情,陳稱:⑴其於98年至縣立醫院任職後,該院沒有新式心臟專用超音波儀器,其向沈希哲反應後,沈希哲稱楊仕山有一件超音波儀器採購案,要其與楊仕山協調是否可以該採購案採購其所需要儀器,後來其找楊仕山協調時,楊仕山並未同意,期間經過一段時間協調,可能沈希哲也有介入,楊仕山才向其表示該案採購規格由其決定,並告知其可向廠商要一點研究資源後,其確認該案規格可由其主導後,才向黃勇輯、朱昌威商談回扣,其現已不記得商談回扣係在黃勇輯提供儀器適用前或適用後(板檢16341 卷第87頁)。 ⑵經檢察官提示98年1 月30日之楊仕山變更規格簽呈、同年4 月23日之行政室確認規格簽呈後,陳稱:楊仕山變更規格簽呈,即係其向沈希哲要求購買超音波儀器後,沈希哲要其找楊仕山協調,故在該簽呈批示該案先暫緩,待整合心臟科意見後再議之決定,楊仕山當時有拿該簽呈規格給其看並告知其修改規格之意見,其後將該規格詢問黃勇輯以該簽呈規格是否可購得飛利浦儀器,黃勇輯表示該規格非伊公司規格,其即向楊仕山表示該規格不適於心臟科超音波(同卷第87頁)。本標案當時因其會想購買飛利浦儀器,係因該儀器係當時最新式儀器,黃勇輯同意支付其回扣,僅係附帶原因,其於101 年3 月15日調查局陳述其係因黃勇輯支付回扣等語,係筆錄記載比較著重錢的部分(同卷第88-89 頁)。 ⒔【102.06.11桃園地院交互詰問證言】 於102 年6 月11日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編號②至⑤標案,於交互詰問時,就檢察官詰問,證稱其於100 年7 月7 日調查局詢問就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證述(同100.07.13 桃檢偵訊筆錄內容)證述內容均屬實在(桃院卷㈡第177-181 、183 、186-194 頁,並證稱以: ⑴其於98年3 月後至縣立醫院擔任心臟科主任後會詢問沈希哲伊就標案需拿取之回扣比例,係因其到職當時,縣立醫院器材均老舊,而其剛至公立醫院對採購作業不熟悉,沈希哲當時很支持其,把原屬楊仕山之編號①標案轉去給其購買其所需要之新儀器,其很感謝沈希哲教導其很多東西,故有包紅包給沈希哲,之後才在飯局詢問沈希哲伊需索取之回扣比率,及就編號②至⑤標案上繳回扣予沈希哲(同卷第177-179 頁),其係在編號①標案時,沈希哲要其去打點,其才知道這事情是要去打點其他人,也是該標案後,其才知道沈希哲也有收回扣,才會在餐會試探性詢問沈希哲伊索取之回扣比率(同卷第195 反面、198頁)。 ⑵就洩漏底價部分,證稱: 依其印象中,沈希哲是就標案預算比較大的案子會在辦公室讓其看底價,比較有印象者是編號④標案【手提式圖機案】、編號⑤標案【心血管中心案】(同卷第181 反面、183 反面、184 頁),編號③標案【24時心電圖機】其不確定沈希哲有無讓其看底價(同卷第184 、187 頁)。其就得知之底價,均係告訴林弘銘一個區間範圍(同卷第193 頁)。 編號③標案【24時心電圖機】,如林弘銘調查局證稱其有向伊告知該案底價係在90萬到100 萬元間之證言,則應該是其看過底價後,向林弘銘告知底價大概範圍(同卷第187 正反頁)。 編號④標案【手提式圖機案】是標了幾次沒有標到,林弘銘有向其反應價格無法得標,其有去問沈希哲,沈希哲就將底價給其觀看,告知價格要落在該底價附近才能得標,其看過底價後,就跟林弘銘講底價大概範圍要林弘銘自己去處理,其未跟林弘銘講確定之底價數字(同卷第184-185 、186 反面頁)。 編號⑤標案【心血管中心案】,稱:其於100 年7 月15日偵訊稱編號②、⑤標案沈希哲未洩漏底價、編號③、④標案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之陳述,應以今日審理證述為准,其認知就是金額較大者,沈希哲會洩漏底價予其(同卷第190 頁)。其當時係看到底價金額係在8,500 萬至9,000 萬元間之一個數字。惟經辯護人提示卷內底價單後,改稱:其當時應該不是看到8,000 多萬,但其知道底價範圍大概多少(同卷第210 反面-211 頁)。 ⑶編號⑤標案【心血管中心案】證稱: 當初要成立心血管中心時,沈希哲有屬意由某個廠商去承作,但其了解林洽權公司有能力做整體規劃,其就帶林洽權前往院長室拜訪沈希哲,當時沈希哲只有跟林洽權閒聊,說如果林洽權公司有能力承作,也是可以考慮,並沒有講得很具體(同卷第181 反面頁)。 當時其與沈希哲約好每月給20萬元,從99年11月起給到100 年2 月,給了四次後,宜德醫材公司於同年2 月被查,沈希哲找其至院長室詢問說「宜德出問題了,我們會不會有事」,其當時認為應該沒事,但沈希哲覺得會有問題,其就說不然就暫時這樣,等事情比較風平浪靜後再說,其因怕日後忘記給沈希哲多少錢,就在其iphone行動電話內記載「80 」,該「80」記載與院務會議無關(同卷第191、208 正反、210 、211 反面頁)。 ㈡被告陳識中上開偵審陳述,依附表四所示之事實及相關事證,顯有以下與事理不符之處: ⒈【指訴洩漏底價、拉高編號④標案底價部分-被告陳識中無罪部分】 ⑴依被告陳識中各次關於底價之陳述,其前後陳述略係:於100 年7 月5 日偵訊陳稱:沈希哲自編號②標案起,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均將底價供其觀看,其於林弘銘向其詢問底價時,即將底價金額告知林弘銘(前段⒋)。 於同年7 月7 日調查局詢問及同年月13日偵訊稱:編號②至④標案,沈希哲均有將底價供其觀看,其有將底價告知林弘銘,但要求林弘銘不要直接以底價投標(前段⒌、⑷)。 於同年7 月14日偵訊稱: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不是每次都有讓其看底價,但至少有1 、2 次(前段⒍)。 於同年7 月15日偵訊稱:編號②、⑤標案,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予其知悉,編號③、④標案則無(前段⒎)。 於同年11月10日偵訊稱:編號①標案其不確定沈希哲有無洩漏底價予其,但編號②至⑤標案沈希哲均有洩漏底價予其(前段⒐)。 於102 年6 月11日審理證稱:標案金額較大之編號③至⑤標案,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予其,其係向林弘銘告知底價範圍,並未直接告知底價數額(前段⒔、⑵)。 ⑵證人林弘銘就陳識中洩漏底價情形,證稱: 於100 年7 月14日就調查局提示與伊之被告陳識中於同年月7 日關於洩漏底價之陳述,證稱:編號②標案,陳識中沒有明確向伊提過底價數字,就編號③至⑤標案,陳識中在開標前有告知大概之底價範圍,惟未曾說過特定底價金額。編號③標案,陳識中告知底價範圍在90-100萬元間、編號⑤標案,陳識中告知底價範圍在8,500-9,000 萬元間,編號④標案,經過3 次投標未得標後,其向陳識中表示254 萬元是伊公司底限,希望陳識中能回去喬一下,陳識中表示會找「老大」商談,其後第4 次投標即以254 萬元得標(桃檢偵19009 卷㈠第45-47 頁)。 於100 年7 月14日偵訊,則同於其同日調查局陳述,並補稱:證稱:編號②標案,因標案金額小,且詢問底價亦非伊公司之習慣,故就該標案其未與陳識中談論到底價,就直接以預算金額投標而得標。編號④標案,陳識中有告知其底價範圍,但伊猜不准,經3 次投標未得標後,伊向請陳識中告知公司底限,請陳識中回去反應,即以公司底限價格得標(同卷第73-74 頁)。 於102 年6 月11日審理證稱:編號②標案,陳識中未透漏底價,編號④標案,因標不下來,也沒有底價的問題,如果其知道就直接寫底價即可。編號③、⑤標案,陳識中有告知伊底價(桃院卷㈡第219頁)。 ⑶依上開被告陳識中、證人林弘銘之供述,被告陳識中自己供述除前後不同外,亦與林弘銘證述情節不符,且查: 依附表二、四所示之各標案底價核定資料,編號③、④標案係於同日核定底價,設若被告沈希哲如有陳識中指訴之在院長室將已核定好尚未彌封之底價單給其觀看,則豈會於同日核定編號③、④標案底價單後,要陳識中至院長室看底價,但僅讓陳識中觀看編號③標案底價單? 編號⑤標案底價單,自使用單位(陳識中)建議金額、院內價格參考小組金額、院長核定金額、投標金額,均係以月租金額為計算單位,僅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係以總額為計算單位,如被告沈希哲確有洩漏底價金額予陳識中,則就記憶之便利性上,自以院長核定底價之月租金額較不致誤記,且就告知底價範圍上亦較便利(亦即,直接告知核定之月租金額底價範圍,僅須就月租金額為直接上下加減;而如以月租金額底價計算底價總額再取底價總額範圍,計算上需先以乘法計算出總額,再就該總額為上下加減得出範圍,計算上自較繁雜),而陳識中卻以總額範圍告知林弘銘,顯有違常理。 另依縣立醫院採購案之底價核定程序,係由請購單位填寫使用單位建議金額後,經院內價格參考小組決議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呈請院長核定底價金額,底價單上分別有請購單位建議金額欄、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欄、院長核定底價欄(參見附表四底價單),是被告陳識中在底價單上填寫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時,依底價單格式,顯已能知悉底價係由院長核定,是其辯稱其係因被告沈希哲洩漏底價始知底價係由院長核定云云,顯難採認。 此外,就縣立醫院標案,除招標公告上會記載預算金額外,依上開縣立醫院內部底價核定程序,被告陳識中依程序,需底價核定單上按預算金額提出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是就底價範圍部分,除底價參考小組外,陳識中係較更他人更可猜測可能接近之底價範圍。又廠商投標時直接以底價投標,係極易使承辦監辦採購行政人員起疑,而林洽權公司並非初次投標政府採扣之廠商,亦應深知此點,是縱使陳識中告知該公司底價,依事理推斷,該公司亦不致會以底價直接投標,使自己陷入遭查辦之風險,是設若陳識中有自沈希哲得知底價,何以不告知底價而僅告知範圍? 是依前開所述,被告陳識中指訴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予其知悉云云,已有與卷內事證呈現之客觀事理不符之情形。 ⑷就編號④標案,雖有經3 次核定底價,並於最後1 次核定底價時,經沈希哲抬高底價後,由林洽權公司以該底價價格投標而得標,然以: 依附表四所示之編號④標案之各次底價單內容,其第1 次核定底價額(240 萬元)係低於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 萬元;陳識中建議金額為271 萬元)、第2 、3 次核定底價則同於價格參考小組金額(各為245 萬元、254 萬元;陳識中建議金額分別為271 萬元、269 萬元),反係被告陳識中於第2 、3 次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欄內先後敘明署立桃園醫院購買價格與投標廠商減價之最低價、原提報衛生局核准預算已經刪減等訊息,有各該底價單可查。 依縣立醫院於99年度(99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醫療儀器採購案,除編號③至⑤標案外,共有52案,其中有因投標價格逾底價廢標,經重定底價後再行招標後決標之標案,共有16案,因投標價格逾底價而重定底價後而決標之比率為30% (各該標案詳如附表四所示之「#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又於98年3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因投標價格逾底價而重定底價後而決標之比率亦約為30% ,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4 年11月13日、105 年1 月5 日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㈣第83-85 頁;本院卷㈤第1-2 頁)。 依上開重定底價後得標標案及本案編號②至⑤標案底價單,堪認被告沈希哲就核定底價之核定原則,係等同或低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而無逾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之情形,核與被告沈希哲自述之其核定底價之原則相符,是沈希哲自述之其參考價格參考小組金額核定底價等情,應堪認定。 編號④標案之4 開標日期(99年1 月4 日、14日、27日、同年2 月3 日),查與林洽權公司支付編號⑤標案之預付回扣予陳識中之時間相近(99年1 月底2 月初),然以,依林洽權、林弘銘於調查局、偵查及審理陳述,均未曾陳述該2 案間關係、或曾陳述該公司最後會同意就編號⑤標案預付回扣,係因見編號④標案遲未能標下而同意支付、或係因請陳識中回去反應後能以底價得標而相信陳識中與沈希哲間關係遂同意支付之事由存在。 縱上事證,編號④標案經多次核定底價開標,純係因廠商投標價格逾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且因沈希哲其核定底價原則係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以下核定所致,亦與林洽權公司就編號⑤標案支付預付回扣予陳識中無關,堪能認定。 末依編號④標案經各次核定底價過程,被告沈希哲設若有與被告陳識中達成上繳回扣比率合意,則其理當儘量支持陳識中提出標案款項金額,在前述其核定底價原則(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以下數額)下之最高額限度內核准,以取得其等最大利益,然以,依本標案第1 次核定底價單,沈希哲核定底價係低於價格參考小組建議金額(刪減5 萬元;相同情形,另有編號⑤標案,每月租金價格刪減5 萬元,如依5 年,共刪減300 萬元,依回扣比率5%計算,共少15萬元之回扣),是被告沈希哲是否確有與陳識中指訴之2 人間有上繳回扣比率之合意,確非無疑。從而,如沈希哲並未有與陳識中間有上繳回扣比率合意,自無可能有洩漏底價予陳識中知悉之事。 ⑸縱上事證,本案並無確實證據可佐證陳識中指訴沈希哲有洩漏底價與其知悉之事係屬實在,依卷內事證(林弘銘供述情節、上開客觀事證),林弘銘自陳識中處得知之底價範圍,不排除係陳識中因與林洽權公司達成回扣合意,遂由其就自己建議底價金額中自行猜測可能底價範圍,向林弘銘佯稱該案底價係在該範圍內云云之可能。 ⑹從而,本案依卷內事證,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陳識中、沈希哲有洩漏底價之行為,而檢察官起訴書認此部分行為,與起訴之其他各罪,係數罪關係,爰就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⒉【指訴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動機部分】 ⑴被告陳識中就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動機,先後理由略以: 〔為讓沈希哲支持心臟科採購案〕於編號①標案偵辦前,陳稱:係因縣立醫院於每年衛生局確定預算金額後,不可能就院內各分科提出標案均可排入預算,沈希哲對醫院各分科之標案成否有准駁權,故其上繳回扣給沈希哲,係希望沈希哲可以支持其心臟內科提出之採購案(前段⒌、⑶)。 〔因編號①標案始知沈希哲有收回扣〕於編號①標案偵辦後,陳稱:係因沈希哲將原屬楊仕山編號①標案轉給其購買器材,教導其很多採購作業,並要其去打點楊仕山,而沈希哲事後有收下其就本案標案之紅包,其才知道沈希哲是有收取回扣,才會在之後之聚餐詢問沈希哲希望之回扣比率(前段⒑、⑵;⒔、⑴)。 ⑵然以: 〔依陳識中任職目的-規劃心臟科規模〕 被告陳識中經被告沈希哲邀請轉至縣立醫院任職,係沈希哲為因應該院升格,欲強化該院心臟科醫療水平,並欲委由其規畫設立心血管中心等情,除經被告2 人自陳明確外,亦有附表四所示之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中有關該院成立心導管中心之對外宣傳(且依該網頁資料,強化該院心臟科成立心導管中心係該院97年2 月之主管共識),是沈希哲邀陳識中至該院任職之目的,本即係欲藉助陳識中專才建構該院心臟科設備,而編號①至⑤標案均屬心臟科需用設備,客觀上顯難想像沈希哲依當時該院發展方向有何不支持心臟科採購之可能?毋寧說當時應係全力支持心臟科之發展,是其於編號①標案偵辦前所稱之動機,顯難認與當時狀態相符。 〔博而美國際公司案與林洽權公司案之關係-編號③、④標案回扣比率商定早於編號①標案回扣交付〕 a.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①標案係於98年8 月後取得博而美國際公司交付之回扣後,始自回扣金額抽取款項交付楊仕山,惟經楊仕山拒收等情,經被告陳識中自陳明確,且依其自陳,其係在打點處理好楊仕山後,才向沈希哲報告並自收得回扣中取出10萬元交付沈希哲,則依其陳述,其交付沈希哲金錢之時間,顯係在98年8 月以後,而其則係於該時起始知沈希哲有收回扣,才會在之後之餐敘詢問沈希哲欲索取之回扣比率。 b.然以,依本判決事實欄認定之事實,陳識中於98年6 月19日前提出編號③、④標案申購案前,即以需上繳回扣予「老大」沈希哲為由而向林洽權公司要索10% 以上比率回扣,而博而美國際公司係於98年8 月始給付編號①標案之回扣給陳識中,始有陳識中抽取回扣款中金額欲交付楊仕山。是陳識中稱其會交付沈希哲回扣,全部均係自編號①標案始知沈希哲要回扣云云,顯難認與事實相符。 〔楊仕山就編號①標案之證述〕 a.楊仕山證稱:編號①標案係心臟科醫師林重光提出採購需求及訂定採購規格後,林重光轉任陽明醫院,縣立醫院無心臟專科醫生,遂由其接辦後續請購業務。後來第1 次招標流標,且有toshiba 業者向其反應原規格有專屬特定廠商規格之疑慮,所以其於98年1 月30日簽請修改規格,但沈希哲以要再詢問心臟科意見而暫緩該案,後來陳識中到院後,該案就交由陳識中辦理;於編號①標案決標後,於98年8 月多,陳識中有拿水果及一包東西至其住處要給伊,伊並未打開該包東西,僅覺得是錢,所以沒有收下,而伊事後並未向沈希哲報告該事,係因當時伊並未確認該包東西是錢,如果伊向沈希哲報告,可能會有伊在無中生話之虞;雖然陳識中有該次欲拿水果給伊之事,但因陳識中到職後在工作上表現不錯,事後內科部主任有欠缺時,經伊詢問幾位內科主任都無意願接任,而陳識中願意接任,故伊於99年5 月提名陳識中擔任該職位;至於,伊偵訊中提到陳識中曾向伊詢問成立研究基金會之事,與陳識中於編號①標案決標後拿水果至伊住處是不同事情,詢問基金會之事,係陳識中至縣立醫院正式任職前之事,伊當時告知欲成立基金會要先跟會計室報備,依伊所知是不能成立該種基金會等語(本院卷㈥第221-223 )。 b.楊仕山上開證言,查與附表四所示之該標案之院內相關簽呈相符,是該案早於陳識中於98年3 月1 日到院正式任職前,沈希哲即將該案批示暫緩辦理,是陳識中就該案證述情節,是否屬實,亦非無疑。此外,陳識中雖稱編號①標案係其至縣立醫院後接觸之第一個標案云云,惟依縣立醫院函復本院之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資料,於98年4 月30日已有陳識中請購之「簡易型移動式血壓血氧心電圖」標案之開標廢標紀錄,是陳識中就此部分證言之真實性,顯非無疑。 C.此外,被告陳識中於編號①標案自廠商取得回扣後,雖有帶同水果及以紙袋包裝之現款至楊仕山住處欲交付楊仕山而遭楊仕山拒收紙袋,然以,設若被告沈希哲有告知陳識中如該標案要使用其提出之規格,需打點好楊仕山之情形,則陳識中打點楊仕山時間,應係在該規格決定前(如依附表四時序,該標案經98.04.23行政室簽請確認該標案規格有無變更,由陳識中98.04.30會簽以同97年原規格,再由副院長於98.05.04簽准,是打點時間應在98.05.04前),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認於行政室依陳識中提出規格進行採購前,楊仕山與陳識中就該標案有何回扣或給付之約定,是陳識中於取得該案回扣款項後欲交付部分回扣金額予楊仕山,是否係陳識中所稱係因沈希哲告知要打點好楊仕山云云,已非無疑。此外,如參酌事實欄二、㈡、⒈所示之陳識中前於宜蘭醫院收取林弘銘交付之「醫療獎勵金」過程,其最初係由主治醫師交付,似該醫師離職後,才由林弘銘直接支付之情節,尚難排除陳識中就本標案於得標後欲交付部分回扣款項予楊仕山,是否係因其先前支援宜蘭醫院收取廠商款項經驗而自主認其需支付款項與楊仕山?是尚難以陳識中於本標案取得回扣後欲轉交部分款項予楊仕山即認被告沈希哲有涉嫌收受回扣之犯行。 ⑶依上開事證,陳識中於林洽權公司案、博而美國際公司案偵查中所稱之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動機、沈希哲於二案間之關係云云,顯難認屬實。 ⒊【iphone行動電話「80」記載部分】 被告陳識中雖證稱:iphone行動電話「80」之記載,係其就編號⑤標案支付沈希哲4 次回扣之紀錄,並非有關院務會議有關「占床率」之記載云云,其辯護人亦以該「80」記載如係院務會議有關「占床率」記載,則記載內容應同於該記載前後有關「院務會議」、「業績」、「決策會議」等之記載內容為被告辯護(前段⒊、⑷;前段⒋、⑶;前段⒌、⑻、;前段⒔、⑶、),惟查: ⑴被告陳識中就就編號⑤標案雖指訴其已上繳80萬元之回扣予沈希哲,惟就其上繳時間,先後陳述以: 於100 年6 月30日偵訊陳稱,其係已上繳99年12月至100年3 月份款項、100 年4 月份因其較忙,故未支付。 於同年7 月4 日調查局詢問陳稱,其已上繳99年12月至100 年3 月份款項,其iphone行動電話內之100 年2 月22日之「80」記載,係其已將同年3 月份款項備妥準備交付,為避免忘記已交付款項數額,才有該記載。 於同年7 月5 日偵訊陳稱:iphone行動電話內之「80」記載,係提醒已上繳80萬元,但其不確定最後1 筆20萬元係2 月或3 月支付。 於同年7 月7 、13日調查局詢問、偵訊陳稱:iphone行動電話內之100 年2 月22日之「80」記載,係其提醒自己上繳回扣自99年11月至100 年2 月已給付20萬元。 於102 年6 月11日桃院審理證稱:該記載係因宜德醫材公司於100 年2 月間被查,沈希哲向其詢問會不會出事後,決定先暫停上繳回扣,其擔心日後忘記已交付數額,遂於iphone行動電話內為該「80」之記載。 ⑵然以,依附表四所示之調查局就陳識中行動電話解析結果,陳識中於100 年2 月25日清晨5 時25分收受友人簡訊得知宜德醫材公司於同日遭搜索,而卷內無證據可證明沈希哲曾收受過相同之簡訊信息,是宜德醫材公司既係於該簡訊後始遭搜索,自不可能發生陳識中於桃院審理證稱之因宜德醫材公司出事,沈希哲詢問其後決定先暫停收取回扣,其為免忘記已上繳回扣數額,而於iphone行動電話內為該「80」之記載,是其於桃院上開審理證言,顯屬虛偽。 ⑶依附表四所示之調查局就該「80」檔案之解析結果、被告陳識中提出之該「80」檔案於創建同時寄送至其gmail 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沈80」電子信件,堪認:該「80」檔案之原始建立時間為100 年2 月15日上午8 時57分,原始建立內容為「沈80」,嗣該檔案100 年2 月22日下午2 時35分修改為「80」。 ⑷另縣立醫院於100 年2 月15日上午7 時40分至9 時10分召開之院務會議中,沈希哲於會議將結束時之有關該院一週占床率報告時,提到該院總占床率已有72% ,希望占床率能達到80% ,指示當時醫務秘書陳識中於下周院務會議報告提升占床率方法,嗣於同年月22日上午7 時40分至10時分召開之院務會議中,沈希哲再指示希望同仁能思考如何將占床率提升至80% 以上等情,有各該院務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詳附表四)。 ⑸依上開院務會議、「80」檔案創建及修改時間、iphone行動電話內「80」前後相關記載(「決策會議」、「業績」、「院務會議」記載時間),該「80」確實有可能係陳識中於100 年2 月15日院務會議開會(同日上午07:40-09:10 ))過程中就沈希哲指示其於下周會議提出將占床率提升至80% 之方法之會議中筆記(同日上午08:57 ),及於100 年2 月22日院務會議(同日上午07:40-10:00 )後之同日下午(下午02:35 )就該記載所為之再次修改。至於,辯護人雖辯稱如係提升佔床率之記載,應會如同其他記載記明項目,惟相同之質疑,亦可出現於如該「80」或「沈80」之記載係陳識中已上繳回扣款項之記載,則為何未記明係標案回扣,是辯護人就此所辯,尚難採認。 ⑹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證據,尚難認該「80」記載確係被告陳識中就編號⑤標案已上繳沈希哲之累積回扣金額。 ⒋【指訴沈希哲於署立醫院案爆發後與政風主任談話部分/陳識中曾帶領林洽權拜訪沈希哲部分】 被告陳識中雖指訴沈希哲於署立醫院案爆發後,沈希哲有向其告知政風主任有詢問伊是否知悉宜德醫材公司與德立全儀器公司之關係及伊對政風主任之回復,以及向其詢問是否會出事云云(前段⒌、⑻、),然查: ⑴政風主任何品慧證稱:伊係縣立醫院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時調任至該院,於100 年3 月間因新聞報導知悉署立桃園醫院採購弊案後,當時政風室有自主做一個初步過濾就可能發生貪瀆為掌控,經過濾相關廠商結果,當時院內比較大額之標案為編號⑤標案,宜德醫材公司之董監事為德全立儀器公司之股東,但當時仍不清楚該案有無貪瀆情形,上開過濾並非出於沈希哲之指示,伊亦無印象沈希哲有無向伊詢問、或伊有無向沈希哲報告政風室上開過濾結果,且當時醫院政風室比較重要之業務,係在處理權利金催繳業務上,並未對院內有無可能之採購弊案有太多處理等語(本院卷㈥第217-220 ),是當時是否有陳識中指訴之沈希哲與政風主任對話之事,已非無疑。 ⑵依卷內標案資料,德立全儀器公司當時登記及投標文件上所載之負責人並非林洽權、林弘銘,陳識中於偵查中又稱沈希哲不認識林洽權、其亦未向沈希哲明確告知支付回扣廠商(陳識中均僅稱沈希哲可從標案得標資料得知係何廠商得標),則其稱沈希哲向政風主任稱知道二家公司是同一負責人,亦難認屬實在。 ⑶至於,被告陳識中雖曾帶同林洽權至縣立醫院院長室拜訪沈希哲,惟查: 林洽權就該次拜訪證稱:當時伊僅係至院長室就編號⑤標案為禮貌性拜訪,陳識中當時向沈希哲介紹伊係有能力承接該標案之廠商,沈希哲僅提到縣立醫院往後會擴建,未就標案談有深談等語(桃院卷㈡第221 反面頁),參酌縣立醫院就標案申購作業部分,本即由請購單位事先提供廠商規格及報價,是於陳識中於規劃提出心血管中心租賃計畫時,其與廠商接觸、或帶同廠商拜會沈希哲欲告知規劃內容,尚難認依此等事實即已有不法或貪瀆之行為。 此外,依卷內事證,亦無法確認沈希哲於該次會面後,知悉林洽權所經營之全部公司名稱並熟記林洽權該人,參酌編號⑤標案係以德立全儀器公司(負責人黃肇源)得標、而署立醫院弊案於100 年3 月27日新聞報導爆發後,報載均僅記載宜德醫材公司、林洽權、林弘銘(參見附表四),依上開事證,尚難認沈希哲知悉2 公司均係林洽權經營之事實。 況以,設如被告陳識中所稱,本案係在編號①標案後始知沈希哲有拿取回扣,其於之後餐敘才會向沈希哲詢問確認沈希哲要求之回扣比率,其後才於與林洽權公司商談回扣比率時要求10% 以上之回扣比率,並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云云,則於陳識中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時,其已知沈希哲係要索討回扣,雖林洽權於偵訊稱渠係希望越單純越好,惟就陳識中而言,其為求能向林洽權取得高額回扣、並使沈希哲知悉確有回扣來源可為安心,則何以會面當時全未提到回扣比率,以同時對林洽權施壓並對沈希哲有交待?是尚難以陳識中曾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即可認沈希哲與陳識中有收取回扣之合意、或沈希哲知悉編號⑤標案係由林洽權公司承作。 ⒌【請求調查2 人共同打高爾夫球紀錄部分】被告陳識中及其辯護人雖稱被告2 人關係密切時常結伴打高爾夫球,並由陳識中宴請沈希哲,惟依附表五所示之被告2 人至陳識中所指之高爾夫球場消費紀錄,雖被告2 人確實有共同擊球之紀錄,惟依該等次數,尚難認有何不尋常之處,此外,依照陳識中iphone行動電話內之解密資料,陳識中亦有邀約院內他人之擊球紀錄,是自難依該等紀錄,即對沈希哲為不利益之認定。 ㈡證人林素珍證言尚難採認理由:林素珍雖先後於調查局、偵訊、審理中證稱伊就編號⑤標案採用租賃方式持不同意見,但因被告沈希哲、陳識中決定要用租賃方式,伊僅能配合,且於標案採購過程中,受到沈希哲很多催辦之壓力,伊並因開啟編號⑤標案委員評選評分表,除遭沈希哲向伊上級主管反映,伊並遭到調職云云(本院卷㈥第204-213 頁),然以,依附表所示之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之訊息,沈希哲多次於網路表示心血管中心之進度,且依附表四所示之有關心血管中心之相關申購、請購會議與簽呈,縱陳識中於提出申購時已與林洽權公司達成支付回扣合意,惟就縣立醫院就該標案進行之院內會議、報請衛生局同意、預算審核、採購作業程序,除林素珍有違規開啟委員評分表部分外(參見附表四之99.05.20衛生局績效考核會議記錄),尚難認有何作業程序違法之處,此外,依林素珍於審理證言,林素珍極有可能係因本案其開啟委員評分表遭會計室人員呈報上級後,經調查始知林素珍於本案先前其他標案亦有相同之違規行為而未由伊本人自知之情形(參見本院卷㈥第212 反面頁),是本案自難依林素珍證言對被告沈希哲為不利益之認定。 ㈢測謊鑑定尚難採認之理由: ⒈本案雖經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各就編號①標案、編號②至⑤標案對陳識中進行測謊,以「區域比對法」測得陳識中並無說謊之結果。然以: ⑴就調查局就編號①標案作成之測謊鑑定結果部分,屢經檢察官依偵查結果認為該測謊結果無法作為被告沈希哲有收受陳識中交付該標案回扣之證據(105 年度偵續三字第1 號之各次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合先敘明。 ⑵又測謊係以曾否從事「具體行為」作為測試標的,而該具體行為須為有意義之客觀物理行為,抽象概念如數字、時間、內在意識歷程(例如動機、意圖、感官知覺、主觀認知)、意思表示、日常生活行為(包含一般性業務行為)等均不宜進行測謊。如就「○○○是否『交付』金錢給伊(註受測人)」、「是否從○○○處『取得』賄款等」,係以具體行為作為測試標的,至於金錢之用途為何、支付金錢之原因或目的,均涉受測人內在意識歷程,非單純之具體行為,故非測謊之範圍,有調查局102 年8 月13日函文可查(本院測謊資料卷第13頁)。 ⑶本案依勘驗之測謊影像: 調查局就編號①標案對被告陳識中之測謊問題及陳識中測謊回答為:「對於你有沒有交付10萬元給沈希哲,你會說實話嗎(會)」、「這件事情發生前,你曾經作犯法的事而沒有被人家發現嗎(沒有)」、「你說在院長辦公室交付10萬元回扣給沈希哲,有沒有說謊(沒有)」、「你擔任醫生期間,曾經為了佔人家便宜而對認何人說謊嗎(沒有)」(本院卷㈤第248-249 頁,上開括號為陳識中回答)。 刑事警察局就編號②標案對被告陳識中之測謊問題及陳識中測謊回答為:「有關你有無拿錢給沈希哲一案你會誠實回答我所有問題嗎」、「到三重服務以前,除了你跟我說的以外,你還有沒有用說謊來逃避責任(沒有)」、「你給他這些錢的事你有沒有說謊(沒有)」、「到三重服務以前你有沒有說謊去陷害過任何人」、「到三重服務以前,除了你跟我說的以外,你還有沒有說謊來欺騙過任何一個人(沒有)」、「本案你給他這些錢的事你有沒有說謊(沒有)」(本院卷㈥第45-46 頁,上開括號為陳識中回答)。 ⑷依上開測式題目,除於題目語意上有是否符合與前述有關測謊範圍之疑問外,雖測謊鑑定人員均證稱該等題目可鑑別陳識中就待測問題有無說謊,並稱測前晤談已可將陳識中思考重心帶回並限定於測試範圍內,然以:依上開測試題目之各問題語意內涵,如何確認被告就除待測鑑定問題(即有無給沈希哲回扣或錢)外之其他相關問題之主觀意識與答覆,而可以作為比對依據?受測者於受測當時之意識與認知,已經限定於該等題目上,就詢問問題之語意之聯想與認知,是否確如測謊理論預設之對問題應有之反應型態?如參酌上開被告陳識中就本案相關陳述與經查證比對資料後之有可疑不符之處或明顯屬虛偽陳述部分,上開測試題目是否確能測出被告2 人間有收取回扣合意之該事實,顯非無疑(亦即,陳識中於偵審中陳述就案情有關之重要事實,如依卷內事證可認定有與事實不符之處或有說謊之情形,則對上開測試題目,如何可確保控制問題與待測問題於其受測當時之主觀認知上係如同測謊理論預設之心理反應條件) ⑸從而,上開測謊鑑定,縱認測謊結論為正確,但其待證範圍亦僅止於陳識中有將其自廠商取得之回扣支付或用於沈希哲上,至於就其支付之原因事由,是否係履行上繳回扣約定、或出於如陳識中平時招待花費(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告2 人間之高爾夫球擊球紀錄、陳識中行動電話內之聚餐照片),則難認可僅憑該測謊鑑定即認陳識中指訴全部屬實。是本案自難依上開測謊鑑定結果遽對被告沈希哲為不利益之認定。 五、縱合上述事證,被告陳識中指訴有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之陳述,除難認有其他證據可佐證陳識中指訴為實在外,其指訴情節,更有與相關事理不符、甚或可能係虛偽陳述,是依全部卷證觀察,本件被告陳識中指訴沈希哲,或有可能係其前為自林洽權公司取得回扣而佯稱需上繳回扣予「老大」,嗣於署立醫院案爆發後,林洽權、林弘銘先受偵辦並坦承犯行後,陳識中其後再遭羈押偵辦,嗣其決定認罪為求能減輕罪刑,且其自廠商收得回扣亦確有用於應酬招待沈希哲等,遂依林洽權、林弘銘指訴,而指訴其有上繳回扣予沈希哲云云,是本案自難僅憑卷內現有證據,認定被告沈希哲有洩漏底價、收取回扣之犯行。 六、從而,本件依卷內證據,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陳識中有其自陳之洩漏底價、被告沈希哲有起訴書所載之洩漏底價、收取回扣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2 人此部分起訴事實各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第11 條 第1 、5 項,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陳旭華起訴,檢察官黃筱文、林佳慧、吳秉林、林修平、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得上訴)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日 ┌──────────────────────────────────────────────────────────┐ │附表一:被告陳識中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從刑 │沒收 │ ├──┼───────────┼─────────────┼──────────┼──────────────────┤ │ 1 │事實欄二、㈠/ │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沒收。 │ │ │【彩色超音波案】 │ │褫奪公權叁年。 │ │ ├──┼───────────┼─────────────┼──────────┼──────────────────┤ │ 2 │事實欄二、㈡、⒉、⑴/│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全頁式圖機案】 │ │褫奪公權貳年。 │ │ ├──┼───────────┼─────────────┼──────────┼──────────────────┤ │ 3 │事實欄二、㈡、⒉、⑵/│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佰元沒收。 │ │ │【24時心電圖機】 │ │褫奪公權叁年。 │ │ ├──┼───────────┼─────────────┼──────────┼──────────────────┤ │ 4 │事實欄二、㈡、⒉、⑶/│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 │ │【手提式圖機案】 │ │公權叁年。 │元沒收。 │ ├──┼───────────┼─────────────┼──────────┼──────────────────┤ │ 5 │事實欄二、㈡、⒉、⑷/│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 │ │【心血管中心案】 │ │褫奪公權伍年。 │佰元沒收。 │ ├──┼───────────┼─────────────┼──────────┼──────────────────┤ │ 6 │事實欄三 │犯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無 │ │ │ │洗錢行為罪。 │ │ │ └──┴───────────┴─────────────┴──────────┴──────────────────┘ ┌──────────────────────────────────────────────────────────┐ │附表二:標案略表 │ ├─┬────┬────────────┬────┬───────┬───────────┬─────┬───────┤ │編│案號/ │案名【簡稱】/採購級距 │招標公告│院長定底價日/│開(決)標日/決標價格│驗收日/ │廠商簿冊記載賄│ │號│標案年度│ │ │底價 │ │付款日 │款支出/金額 │ ├─┼────┼────────────┼────┼───────┼───────────┼─────┼───────┤ │①│A98-0201│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組│97.12.29│無本次底價單 │98.01.15/流標(1 家,│ │98.06 入98.08 │ │ │(98年度)│【彩色超音波案】/ │第1 次 │ │未達3 家) │ │出/ │ │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977,143 元 │ │ │ │ │98.05.08│98.05.19/ │98.05.20決標(3 家投標│98.06.29/│ │ │ │ │ │第2 次 │5,700,000 元 │,審標1 家規格不符)/│98.06.29 │ │ │ │ │ │ │ │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 │ │ ├─┼────┼────────────┼────┼───────┼───────────┼─────┼───────┤ │②│A98-0249│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 台 │98.11.12│98.11.17/ │98.11.18/決標(1 家投│98.12.09/│99.06.14/ │ │ │(98年度)│【全頁式圖機案】/ │第1 次 │300,000 元 │標)/標金300,000 元得│98.12.10 │50,000元 │ │ │ │未達公告金額 │ │ │標 │ │ │ ├─┼────┼────────────┼────┼───────┼───────────┼─────┼───────┤ │③│A99-0215│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 套│98.12.21│98.12.31/ │99.01.04/流標(僅1 家│ │99.02.02/ │ │ │(99年度)│【24時心電圖機】/ │第1 次 │940,000 元 │,未達3 家) │ │150,400 元 │ │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99.01.07│未重定底價 │99.01.14/決標(2 家投│99.04.28/│ │ │ │ │ │第2 次 │ │標,審標1 家規格不符)│99.04.30 │ │ │ │ │ │ │ │/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 │ │ ├─┼────┼────────────┼────┼───────┼───────────┼─────┼───────┤ │④│A99-0217│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98.12.21│98.12.31/ │99.01.04/流標(未達3 │ │99.05.18/ │ │ │(99年度)│機組1 組 │第1 次 │2,400,000 元 │家) │ │362,857 元 │ │ │ │【手提式圖機案】/ ├────┼───────┼───────────┤ │ │ │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99.01.07│未重定底價 │99.01.14/流標(1 家投│ │ │ │ │ │ │第2 次 │ │標,標金2,540,000 元,│ │ │ │ │ │ │ │ │超底價廢標) │ │ │ │ │ │ ├────┼───────┼───────────┤ │ │ │ │ │ │99.01.20│99.01.27/ │99.01.27/流標(1 家投│ │ │ │ │ │ │第3 次 │2,450,000 元 │標,標金2,540,000 元,│ │ │ │ │ │ │ │ │超底價廢標) │ │ │ │ │ │ ├────┼───────┼───────────┼─────┤ │ │ │ │ │99.01.28│99.02.01/ │99.02.03/決標(1 家投│99.04.30/│ │ │ │ │ │第4 次 │2,540,000 元 │標)/標金2,540,000元 │99.04.30 │ │ │ │ │ │ │ │得標 │ │ │ ├─┼────┼────────────┼────┼───────┼───────────┼─────┼───────┤ │⑤│A99-0301│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99.02.05│99.03.02/月租│99.03.15/流標(2 家,│ │⑴99.09.01/ │ │ │(99年度)│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式 │第1 次 │1,480,000 元 │未達3 家) │ │ ①3,000,000 │ │ │ │【心血管中心案】/ ├────┼───────┼───────────┼─────┤ 元(前付) │ │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99.03.17│未重定底價 │①99.03.22/資格評選(│99.10.01、│ ②2,777,200 │ │ │ │ │第2 次 │ │ 2 家投標,審標1 家資│99.10.18/│ 元(本次) │ │ │ │ │ │ │ 格不符,1 家符合資格│每月租金分│⑵99.10.01/ │ │ │ │ │ │ │ 標) │批核銷 │ 2,000,000 元│ │ │ │ │ │ │②99.04.12/決標/廠商│ │⑶99.10.18/ │ │ │ │ │ │ │ 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 │ 3,777,200元 │ ├─┼────┴────────────┴────┴───────┴───────────┴─────┴───────┤ │備│各標案之使用單位申購、請購、招標文件規格(《臺北縣立醫院○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審查會時間 │ │註├─────────┬─────────┬───────────────┬────────────────────┤ │ │案號案名【簡稱】 │使用單位申購 │使用單位請購 │招標文件規格審查會 │ │ ├─────────┼─────────┼───────────────┼────────────────────┤ │ │①【彩色超音波案】│97.05.16前 │97.05.16楊仕山請購簽呈 │97年第3 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7.06.25)│ │ ├─────────┼─────────┼───────────────┼────────────────────┤ │ │②【全頁式圖機案】│非上年度申購程序核│98.09.17陳識中請購簽呈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10.20)│ │ │ │准標案 │ │ │ │ ├─────────┼─────────┼───────────────┼────────────────────┤ │ │③【24時心電圖機】│98.06.19前(依98.0│98.07.28陳識中請購簽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09.08)│ │ │ │7.03衛生局函內容)│ │ │ │ ├─────────┼─────────┼───────────────┼────────────────────┤ │ │④【手提式圖機案】│98.06.19前(與③同│98.07.28陳識中請購簽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09.08)│ │ │ │時提出之申購案) │ │ │ │ ├─────────┼─────────┼───────────────┼────────────────────┤ │ │⑤【心血管中心案】│98.06.22陳識中心血│卷內無請購簽呈。但: │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11.24)│ │ │ │管中心儀器設備租賃│①招標文件規格,係經98年第14次│ │ │ │ │計畫書 │ 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審查。 │ │ │ │ │ │②行政室98.11.30簽核後99.02.01│ │ │ │ │ │ 行文會簽進行採購。 │ │ │ ├─────────┴─────────┴───────────────┴────────────────────┤ │ │附註(參見市立聯合醫院採購標準作業流程,本院2444卷,P.71-74頁。沈希哲偵審中關於該院採購過程證言) │ │ ├────────────────────────────────────────────────────────┤ │ │⑴「申購」:就50萬元以上儀器採購,使用單位檢附需求儀器規格資料填寫申購單(卷內《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縣立醫院及│ │ │ 衛生所ˍ年度儀器設備申購單》,該單「規格與功能」欄記載「請詳述儀器規格、主要功能、重要特性、重要附件│ │ │ 與配合設施,並檢附估價單及中英文儀器規格說明書」,本案標案影卷內均有內有博而美國際公司、宜德醫材公司│ │ │ 「報價專用章」之產品型錄規格與報價之資料)。 │ │ │ 提出作為下年度需求器材之申購案,由院內審查會決定是否編列預算採購,核准後送主管機關衛生局、財政局 │ │ │ 、市議會審查。 │ │ │⑵「請購」:申購案預算通過核准後,由使用單位簽請交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程序(會簽行政室、會計室),經院長簽准採購│ │ │ 後,進入採購程序。 │ │ │⑶「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採購案經核准請購後,由使用單位院內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就使用單位提出之申購儀器規格│ │ │ 進行審核修正,以製作招標文件中之《臺北縣立醫院○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臺北縣立醫院○年度醫療儀│ │ │ 器設備租賃申購規範書》。 │ └─┴────────────────────────────────────────────────────────┘ ┌──────────────────────────────────────────────────────────┐ │附表三:陳識中於各標案擔任職位 │ ├─┬────┬────────┬────────┬─────────────────────────────────┤ │編│代號 │案名【簡稱】 │申請、請購作業 │採購作業-開標、決標、驗收 │ │號│ │ ├────────┼────────────┬────────┬───────────┤ │ │ │ │申購人/請購人 │廠商招標規格文件之審標 │開標過程 │驗收程序 │ ├─┼────┼────────┼────────┼────────────┼────────┼───────────┤ │①│A98-0201│【彩色超音波案】│×/×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主驗人員/陳識中 │ │ │ │ │(林重光/楊仕山)│ │/陳識中 │ │ ├─┼────┼────────┼────────┼────────────┼────────┼───────────┤ │②│A98-0249│【全頁式圖機案】│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黃兆康│請購單位在場人員│×(主驗人員/黃兆康)│ │ │ │ │ │ │/陳識中、黃兆康│ │ ├─┼────┼────────┼────────┼────────────┼────────┼───────────┤ │③│A99-0215│【24時心電圖機】│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主驗人員/陳識中 │ │ │ │ │ │ │/陳識中 │ │ ├─┼────┼────────┼────────┼────────────┼────────┼───────────┤ │④│A99-0217│【手提式圖機案】│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主驗人員/林廷遠)│ │ │ │ │ │ │/陳識中 │ │ ├─┼────┼────────┼────────┼────────────┼────────┼───────────┤ │⑤│A99-0301│【心血管中心案】│陳識中/陳識中 │複審人員/陳識中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主驗人員/黃兆康)│ │ │ │ │ │ │/陳識中 │ │ │ │ │ │ ├────────────┴────────┤ │ │ │ │ │ │註:陳識中另為本標案之評選委員 │ │ ├─┼────┴────────┴────────┴─────────────────────┴───────────┤ │備│㈠縣立醫院就上開各標案廠商提出投標文件之審查表,各均有以下審核表,均各有初審、複審人員,文件名稱內容略以: │ │註│ ⑴《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標單格式、塗改、封裝、與其他廠商標單有無重大異常關聯等。 │ │ │ ⑵《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投標商品規格,符合招標公告需求規格,內容詳下㈡所載。 │ │ │ ⑶《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及不得投標事由、投標時程是否按時等。 │ │ │ ⑷《招標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文件是否密封、有無付保證金、相關醫療商業登記。 │ │ │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記載內容: │ │ │ 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欄內記載「詳如招標文件所載之機關對採購標的之需求(詳邀標書)、規格、功能、效益,或其│ │ │ 他條件之規定」,後為【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名稱】欄。 │ │ │ ⒉【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名稱】欄內記載「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文件(得包括型錄、設備、產品生產者、代│ │ │ 理商、銷售者出具之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書面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機關需求條件之規格、功能、效益或其│ │ │ 他情形之文件),惟招標文件未明文規定應附者,不在此限。」,後為【個別審查項目】欄。 │ │ │ ⒊【個別審查項目】欄分為以下3 欄: │ │ │ ⑴招標文件明定應附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文件:廠商是否皆已檢附? │ │ │ ⑵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是否已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所載之「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 │ │ │ ⑶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㈢上開標案,就上開3 份審查表,其中: │ │ │ ⒈上開各標案之⑴《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⑵《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⑷《招標基本文件準備│ │ │ 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之初審及復審人員,於編號①至④均係行政室人員(約用人員張淑佩、行政室主任周淑娟),於編號⑤│ │ │ 標案之複審人員為副院長楊長彬。 │ │ │ ⒉上開各標案之⑶《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於編號①至⑤標案,初審人員均為行政室張淑佩,複審人員均為陳│ │ │ 識中。 │ └─┴────────────────────────────────────────────────────────┘ ┌──────────────────────────────────────────────────────────┐ │附表四:時序表 │ ├─┬─┬─────┬─────┬────────┬─────────────────────────────────┤ │ │ │日期 │所涉標案 │事件 │要旨內容 │ ├─┼─┼─────┼─────┼────────┼─────────────────────────────────┤ │ │ │95.12.26 │ │沈希哲擔任 │95.12.26調任臺北縣立醫院院長/臺北縣政府派令:師㈠級本俸10級(桃院│ │ │ │ │ │院長 │卷㈢,P.246 、247 ) │ ├─┼─┼─────┼─────┼────────┼─────────────────────────────────┤ │ │ │97.05.16 │① │A98-0201 │【97.05.16 內科簽呈(楊仕山)】(偵16341卷,P.94) │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採購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1 台。採購原因:①為就心臟血管疾病各│ │ │ │ │ │請購單位簽呈 │ 案檢查確立診斷。②配合院方新增頸動脈超音波檢查服務。③本案已經編│ │ │ │ │ │(楊仕山) │ 列98年度預算620 萬元。〕 │ │ │ │ │ │ │〔會計室會簽〕該院會計人員會簽「案為98年度資本門50萬元以上醫療設備│ │ │ │ │ │ │ 之預算金額,依預算法第54條第2 項第1 款,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 │ │ │ │ │ 須俟98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建請秉持該項原則辦理。」 │ │ │ │ │ │ │【楊仕山101.02.23 調查局證稱:本採購係心臟科醫師林重光提出採購需求│ │ │ │ │ │ │ 及訂定採購規格後,林重光轉任陽明醫院,醫院無心臟專科醫生,遂由其│ │ │ │ │ │ │ 接辦後續請購業務。後來第1 次招標流標,且有toshiba 業者向其反應原│ │ │ │ │ │ │ 規格有專屬特定廠商規格之疑慮,所以其於98.01.30簽請修改規格。】 │ ├─┼─┼─────┼─────┼────────┼─────────────────────────────────┤ │ │ │97.06.25 │① │A98-0201 │【97年度第3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就【彩色超音波案】審查招標文│ │ │ │ │ │【彩色超音波案】│ 件規格。 │ ├─┼─┼─────┼─────┼────────┼─────────────────────────────────┤ │ │ │97.09 │ │陳識中支援縣立醫│陳識中任職萬芳醫院,因縣立醫院無心臟內科醫師,故自本月由沈希哲借調│ │ │ │ │ │院 │陳識中至縣立醫院(偵卷,P. 1反面) │ ├─┼─┼─────┼─────┼────────┼─────────────────────────────────┤ │ │ │97.12.29 │① │A98-0201 │【招標公告(節錄要旨)】 │ │ │ │ │ │【彩色超音波案】│㈠案號名稱:A98-0201/「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組」 │ │ │ │ │ │第1 次招標公告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金額:6,200,000 元 │ │ │ │ │ │ │㈤投標期限:98.01.14/10:00 │ │ │ │ │ │ │㈥開標日期:98.01.15/09:00 │ ├─┼─┼─────┼─────┼────────┼─────────────────────────────────┤ │ │ │98.01.15 │① │A98-0201 │【第1 次開標/流標紀錄】(他5032卷㈡,P.40) │ │ │ │ │ │【彩色超音波案】│〔投標廠商未達3 家: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 │ │ │ │ │第1 次開標/流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室人員簽呈 │【98.01.14 簽呈/行政室約用人員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94) │ │ │ │ │ │ │〔要旨:招標截止時間僅1 家投標,依規定流標,擬續辦第2 次招標〕。 │ ├─┼─┼─────┼─────┼────────┼─────────────────────────────────┤ │ │ │98.01.30 │① │A98-0201 │【98.01.30 請購單位簽呈/楊仕山簽呈】(偵16341卷,P.111) │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楊仕山簽呈以「在不追加預算下,採購功能實用及價錢合理之設備│ │ │ │ │ │楊仕山簽請修正規│ 」為由,檢附儀器規格及價格比較表,簽擬修改原採購之「高階心臟彩色│ │ │ │ │ │格簽呈(醫務秘書│ 超音波儀」規格(原規格於97年第3 次通過規格審查委員會)。〕 │ │ │ │ │ │/楊仕山) │【簽呈簽辦情形】 │ │ │ │ │ │ │㈠行政室張淑佩簽注:奉核後由本室辦後續採購招標作業。將另召開規格審│ │ │ │ │ │ │ 查會並另立案辦理。(0130/1455 ) │ │ │ │ │ │ │㈡秘書王頌華簽注:請再確認修改之必要性及修改後規格(0204/1000 ) │ │ │ │ │ │ │㈢院長沈希哲簽核:本案之金額高,為求確實符合本院需求,本案先暫緩。│ │ │ │ │ │ │ 請再整合心臟專科醫生意見再說。(0206/1400 ) │ ├─┼─┼─────┼─────┼────────┼─────────────────────────────────┤ │ │ │98.02.09 │① │A98-0201 │【行政室98.02.09簽呈】 │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檢陳98年度第2 次衛材儀器設備採購規格審查會會議記錄(98.02.│ │ │ │ │ │ │ 05開會)〕 │ │ │ │ │ │ │〔院長批示:請行政室確認說明二所載審查項目正確性(註:內有【彩色超│ │ │ │ │ │ │ 音波案】(沈希哲0213/1230 )〕 │ │ │ │ │ │ │〔行政室簽註:有關「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台」之規格,於98-2規格審│ │ │ │ │ │ │ 會已提出,嗣後因使用單位規格修正簽核示為「再議」,本案目前已暫停│ │ │ │ │ │ │ 辦理招標作業,俟使用單位再次確認規格,審查通過後,始續辦理招標作│ │ │ │ │ │ │ 業。(行政室張淑佩0216/1400)〕 │ ├─┼─┼─────┼─────┼────────┼─────────────────────────────────┤ │ │ │98.03.01 │ │陳識中約用到院 │陳識中為臺北縣立醫院約用醫師兼心臟內科主任(桃院卷㈢,P246;本院卷│ │ │ │ │ │ │㈥,P.108、110,98.03院務會議紀錄) │ ├─┼─┼─────┼─────┼────────┼─────────────────────────────────┤ │ │ │98.04.02 │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依97年2 月主管共識,心導管中心陸續建置。 │ ├─┼─┼─────┼─────┼────────┼─────────────────────────────────┤ │ │ │98.04.23 │① │A98-0201 │【98.04.23 簽呈/行政室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104) │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就98年度預算案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 組」採購案,請心臟│ │ │ │ │ │行政室簽詢本案採│ 內科提出相關規格,供規格審查會再次審查後,以辦理招標作業,便於6 │ │ │ │ │ │購規格 │ 月底前完成核銷回報衛生局。〕 │ │ │ │ │ │ │【簽呈簽辦情形】 │ │ │ │ │ │ │㈠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會簽要旨(2009.04.30):97年5 月16日所提採購規│ │ │ │ │ │ │ 格,符合本科需求。本案規格依97.05.16簽案辦理。 │ │ │ │ │ │ │㈡行政室人員張淑佩簽辦要旨:依心臟內科會簽意見,以原規格(97年度第│ │ │ │ │ │ │ 3 次規格審查會通過規格)為本案規格,辦理公開招標。 │ │ │ │ │ │ │㈢副院長98.05.04簽准。 │ ├─┼─┼─────┼─────┼────────┼─────────────────────────────────┤ │ │ │98.04.30 │# 其他陳識│A98-0330 │【A98-0330】(本院卷㈢,P.14)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4) │ │ │ │ │位之標案A│ │㈠案號名稱:A98-0330/「簡易型移動式血壓血氧心電圖監視器1台 」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98.05.05 │① │A98-0201 │【98.05.05 簽呈/約用人員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105) │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依依內科97.05.16、98.01.30簽、行政室98.02.09、04.23 簽,就│ │ │ │ │ │行政室採購簽呈 │ 心臟內科採購本儀器,辦理公開招標。〕 │ ├─┼─┼─────┼─────┼────────┼─────────────────────────────────┤ │ │ │98.05.08 │① │A00-0000-0 │【A00-0000-0 招標公告】 │ │ │ │ │ │第2 次招標公告 │除投標期限(98.05.19/17:00)、開標日期(98.05.20/15:30)外,其餘同│ │ │ │ │ │ │第1 次招標公告。 │ ├─┼─┼─────┼─────┼────────┼─────────────────────────────────┤ │ │ │98.05.11 │# 其他陳識│A00-0000-0 │【A98-0330】(本院卷㈢,P.14)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5) │ │ │ │ │位之標案A│ │㈠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 │ │ │98.05.20 │① │A00-0000-0 │【第2 次開標/決標紀錄】(他5032卷㈡,P.41) │ │ │ │ │ │【彩色超音波案】│㈠時間:98.05.20/15:30 │ │ │ │ │ │第2次開標/決標 │㈡⒈⑴投標:①仰德儀器公司 :(規格不符) │ │ │ │ │ │ │ ②永躍科技公司 :6,200,000元 │ │ │ │ │ │ │ ③博而美國際公司:6,180,000 元 │ │ │ │ │ │ │ ⑵優先減價後之標價:博而美國際公司:5,880,000 元 │ │ │ │ │ │ │ ⒉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⑴永躍科技公司 :5,820,000 元 │ │ │ │ │ │ │ ⑵博而美國際公司:5,748,000 元 │ │ │ │ │ │ │ ⒊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⑴永躍科技公司 :無法再減 │ │ │ │ │ │ │ ⑵博而美國際公司:5,720,000 元 │ │ │ │ │ │ │ ⒋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博而美國際公司:依底價承作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⒈本案投標廠商計3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 家,審標結果符合招標│ │ │ │ │ │ │ 文件規定,其餘1 家不合格。 │ │ │ │ │ │ │ ⒉博而美國際公司報價(減價後)5,70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5,700,0│ │ │ │ │ │ │ 00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1 款宣布決標│ │ │ │ │ │ │ 。 │ │ │ │ │ │ │㈣決標廠商:博而美國際公司/底價承作 │ │ │ │ │ │ ├─────────────────────────────────┤ │ │ │ │ │ │【陳識中為「規格文件」符合招標規定之複審人員(初審人員為行政室約用│ │ │ │ │ │ │人員張淑佩)】 │ │ │ │ │ │ │陳識中於仰德儀器公司之「規格文件」審查表:就廠商提出標的之規格,以│ │ │ │ │ │ │「處理通道數太低(17920 )」為由,於複審判定不符合規定(行政室張淑│ │ │ │ │ │ │佩初審認符合規定)。 │ ├─┼─┼─────┼─────┼────────┼─────────────────────────────────┤ │ │ │98.05.25 │① │A00-0000-0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他5032卷㈠,P.135-136 反) │ │ │ │ │ │【彩色超音波案】│㈠底價金額:5,700,000 元 │ │ │ │ │ │決標公告日 │㈡投標家數:3 家(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永│ │ │ │ │ │ │ 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㈢決標金額:5,700,000 元 │ │ │ │ │ │ │㈣得標廠商: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㈤履約期間:98.05.21-98.08.18 │ │ │ │ │ │ │㈥未得標者: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 │ │ │ │ │ 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標)│ │ │ │ │ │ │㈦決標日期:98.05.20 │ ├─┼─┼─────┼─────┼────────┼─────────────────────────────────┤ │ │ │98.06.19前│ ③ │A99-0215 │陳識中以使用單位(板橋院區心臟內科)申請人兼單位主管「99年度儀器設│ │ │ │ │ │【24時心電圖機】│備申購單(50萬元以上)」申購本儀器(桃院卷㈠,P.160-161 ) │ │ │ │ │ │請購單位申購單 │ │ │ │ │ ├─────┼────────┼─────────────────────────────────┤ │ │ │ │ ④ │A99-0217 │依其他簽呈資料,本標案應與③標案係同時送衛生局審核,故應係同時提出│ │ │ │ │ │【手提式圖機案】│申購。 │ │ │ │ │ │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 ├─┼─┼─────┼─────┼────────┼─────────────────────────────────┤ │ │ │98.06.22 │ ⑤│A99-0301 │【心臟內科98.06.22簽呈(陳識中簽呈)】(桃院卷㈡,P.120-139 )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因應本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及提升本院心臟內科,擬成立「台│ │ │ │ │ │陳識中成立心血管│ 北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①簡述業務範圍、應設設備、人力配置要│ │ │ │ │ │照護中心之器材租│ 旨、②檢陳「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1 份、③建議「為考量院內成本效│ │ │ │ │ │賃計畫書 │ 益,建議以租賃模式進行。」。〕 │ │ │ │ │ │ │【「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內容要旨】 │ │ │ │ │ │ │㈠記載擬購置之需求設備儀器:①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X 光幾」(含器│ │ │ │ │ │ │ 材功能、系統、解析度等需求規格)。②「心導管生理電腦記錄分析系統│ │ │ │ │ │ │ 」(記載產品詳細規格)。③「顯影劑高壓注射器」(記載產品詳細規格│ │ │ │ │ │ │ )。④「主動脈氣球幫浦」。⑤「血管內超音波」。⑥「電擊器」。⑦「│ │ │ │ │ │ │ 凝血測定儀」。⑧「全血氧分析儀」。⑨「周邊設備一批」(表格記載39│ │ │ │ │ │ │ 項辦公與醫療用品)。(上開④至⑨僅名稱未載需求規格)。 │ │ │ │ │ │ │㈡就成本效益部分:記載心導管室檢查項目、特殊檢查項目及各項健保收入│ │ │ │ │ │ │ ,並就收入部分,依論病計酬及核實申報製作平均給付一覽表。 │ │ │ │ │ │ │㈢就儀器設備成本效益分析部分:計畫書內有:①成本及效益分析表(P.18│ │ │ │ │ │ │ 7 )、②心血管照護中心損益總表(P.186 )、③預期效益表(P.188-18│ │ │ │ │ │ │ 9 ),上開各表均就「買新、BOT 、租賃」情形列表評估。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㈠行政室會簽要旨:依租賃作業要點,需提醫療設備委員會審查。 │ │ │ │ │ │ │㈡秘書王頌華簽注:儘速辦理,一周內務必報局(0701/1430)。 │ │ │ │ │ │ │㈢院長沈希哲簽核:提委員會審議,餘如擬及會簽意見(0701/1700)。 │ ├─┼─┼─────┼─────┼────────┼─────────────────────────────────┤ │ │ │98.06.24 │① │A00-0000-0 │【行政室98.06.24便簽(行政室張淑佩簽)】 │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廠商已於98.06.24完成交貨,訂於98.06.29辦理驗收,經核示主驗│ │ │ │ │ │行政室驗收便簽 │為楊仕山主任或其指定人員。陽仕山指定由陳識中擔任主驗〕 │ ├─┼─┼─────┼─────┼────────┼─────────────────────────────────┤ │ │ │98.06.26 │# 其他陳識│A00-0000-0 │【A98-0330】(本院卷㈢,P.14)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6) │ │ │ │ │位之標案A│ │㈠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98.06.29 │① │A00-0000-0 │【記錄張淑佩/機關監驗人員邱政義、歐姿蘭/主驗人員陳識中、楊仕山】│ │ │ │ │ │【彩色超音波案】│〔要旨:驗收合格/主驗人員:陳識中、楊仕山〕 │ │ │ │ │ │行政室驗收紀錄 │ │ ├─┼─┼─────┼─────┼────────┼─────────────────────────────────┤ │ │ │98.06.30 │ ⑤│A99-0301 │【98.07.14行政室簽(張淑佩簽呈)】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就98.06.22心臟科請購【心血管中心案】,簽請依98.06.30決策會│ │ │ │ │ │行政室簽呈(簽請│ 議決議,由楊長彬副院長為召集人,由院長指派其他委員(檢附工程會建│ │ │ │ │ │組成審查會) │ 議名單資料)組成本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本租賃案〕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㈠秘書王頌華簽辦要旨:由本院現有相關委員審查,毋須外聘(0703/1330 │ │ │ │ │ │ │ )。 │ │ │ │ │ │ │㈡副院長楊長彬簽辦要旨:提供心血管中心規劃小組歷次會議記錄為佐證、│ │ │ │ │ │ │ 召開醫院空間管理委員會討論空間規畫、提由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 │ │ │ │ │ │ 核(0709/1700)。 │ │ │ │ │ │ │㈢院長沈希哲簽核:如楊長彬簽擬(0710/1900)。 │ ├─┼─┼─────┼─────┼────────┼─────────────────────────────────┤ │ │ │98.07.03 │ ③ │A99-0215 │【縣衛生局98.07.03北衛企字第0980075467號函】(桃院卷㈠,P.162 ) │ │ │ │ │ │【24時心電圖機】│〔要旨:就縣立醫院98.06.26函文,衛生局告知已於98.06.19函請縣立醫院│ │ │ │ │ │衛生局函詢本器材│ 就本器材採購:應先向現有相似器材(97.09.17購買)廠商詢問是否可擴│ │ │ │ │ │採購必要性 │ 充原器材功能,且向馬偕及榮總詢問該現有相似器材是否有判讀問題,請│ │ │ │ │ │ │ 縣立醫院於3 日內回文。〕 │ ├─┼─┼─────┼─────┼────────┼─────────────────────────────────┤ │ │ │98.07.04 │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依97年主管共識規劃,心導管室及心臟加護病房大│ │ │ │ │ │ │抵規劃完成。 │ ├─┼─┼─────┼─────┼────────┼─────────────────────────────────┤ │ │ │98.07.08 │ ③ │A99-0215 │㈠【98.07.08行政室簽辦單】(行政室張淑佩)(桃院卷㈠,P.163 ) │ │ │ │ │ │【24時心電圖機】│ 〔要旨:行政室就衛生局98.07.03函文,簽請請購單位心臟科就為生局函│ │ │ │ │ │行政室簽辦單/ │ 詢之採購必要性提出說明後,以簽稿併陳方式回復衛生局,經陳識中(心│ │ │ │ │ │縣立醫院函復衛生│ 臟內科主任)簽以:原機型無法正確診斷,不宜擴充原機型,榮總、馬偕│ │ │ │ │ │局採購必要性 │ 皆已改用其他廠牌機型之會簽意見後,由院長簽准發文。 │ │ │ │ │ │ │㈡【98.07.08北縣醫行字第0980006913號函】(桃院卷㈠,P.164 ) │ │ │ │ │ │ │ 〔要旨:依上開簽辦單陳識中意見函復縣立醫院本件採購必要性〕 │ ├─┼─┼─────┼─────┼────────┼─────────────────────────────────┤ │ │ │98.07.14 │ ⑤│A99-0301 │【98.07.14行政室簽(簽呈附件:會議紀錄)】(桃院卷㈠,P.182-190 /│ │ │ │ │ │【心血管中心案】│ 卷㈡,P.140-144 ) │ │ │ │ │ │行政室簽呈(租賃│〔要旨:檢陳「98年度第7 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98.7. │ │ │ │ │ │案審查會議記錄)│ 14開會)由院長批閱(沈希哲0720/1145 批閱),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 │ │ │ │ │ │ 6 為「【心血管中心案】之租賃審查案〕 │ │ │ │ │ │ │〔本此會議紀錄就「心血管中心案」審查要旨〕 │ │ │ │ │ │ │㈠本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依委員簽到表,陳識中並非該會委員│ │ │ │ │ │ │ ,僅屬會議中列席之各科室代表(簽到表,桃院卷㈠,P.185)。 │ │ │ │ │ │ │㈡會議記錄就本案之記載:「⒍【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案審查:請林素珍│ │ │ │ │ │ │ 主任協助後續資料彙整並補足廠商報價資料,修改後通過。」 │ ├─┼─┼─────┼─────┼────────┼─────────────────────────────────┤ │ │ │98.07.23 │ ③ │A99-0215 │【衛生局98.07.23北衛企字第0980086910號函】 │ │ │ │ │ │【24時心電圖機】│ 〔要旨:同意於99年度新購「24小時心電圖機」,採購金額依98.06.15「│ │ │ │ │ │衛生局函覆同意採│ 99年度新增採購醫療儀器設備討論會議」決議為110 萬元。並請於98.12.│ │ │ │ │ │購 │ 31前完成採購。〕(桃院卷㈠,P.165 ) │ ├─┼─┼─────┼─────┼────────┼─────────────────────────────────┤ │ │ │98.07.28 │ ⑤│A99-0301 │【縣立醫院98.07.28北縣醫行字第0980007808號函】(桃院卷㈠,P.192-20│ │ │ │ │ │【心血管中心案】│ 2/卷㈡,P.145-156 ) │ │ │ │ │ │縣立醫院函(向縣│〔要旨:檢送「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申請表」(即【心│ │ │ │ │ │府陳報本租賃案申│ 血管中心案】,含「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彙總表」)│ │ │ │ │ │請表) │ 由衛生局備。〕 │ │ │ │ │ │ │㈠檢送之「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申請表」要旨: │ │ │ │ │ │ │ 本案租賃內容為2 項(各79,185,000元、232,179 元),預估採購總價:│ │ │ │ │ │ │ 93,115,730元,申請表內列相關廠商(①友信行公司/代理「飛利浦」、│ │ │ │ │ │ │ ②博洽公司/代理「奇異」、③德全立儀器公司/代理「西門子」、④老│ │ │ │ │ │ │ 達利公司/代理「東芝」)現於各醫院之8 年租賃價格表及相關優缺點。│ │ │ │ │ │ │㈡檢送之「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彙總表」表格內容: │ │ │ │ │ │ │ ⒈三重院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每月│ │ │ │ │ │ │ 租金1,319,750 元×5 年/總價79,185,000元。 │ │ │ │ │ │ │ ⒉三重院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 │ │ │ │ │ │ /每月租金232,179 元×5 年/總價13,930,730元。 │ │ │ │ ├─────┼────────┼─────────────────────────────────┤ │ │ │ │ ③ │A99-0215 │【心臟內科98.07.28簽(陳識中)】(偵19009 ㈠,P.87/偵13273 ㈠,P.│ │ │ │ │ │【24時心電圖機】│ 151 ;桃院卷㈠,P.171 ) │ │ │ │ │ │使用單位請購簽呈│〔要旨:本器材經99年度「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儀器申購審查會議」通過│ │ │ │ │ │ │ ,採購金額預算為1,100,000 元,檢附相關規格及報價,請行政室辦理採│ │ │ │ │ │ │ 購作業(沈希哲98.08.11簽准)〕 │ │ │ │ ├─────┼────────┼─────────────────────────────────┤ │ │ │ │ ④ │A99-0217 │【心臟內科98.07.28簽(陳識中)】 │ │ │ │ │ │【手提式圖機案】│〔要旨:本器材經99年度「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儀器申購審查會議」通過│ │ │ │ │ │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採購金額預算為2,720,000 元,檢附相關規格及報價,請行政室辦理採│ │ │ │ │ │ │ 購作業(沈希哲98.08.12 簽准)〕 │ │ │ │ │ ├────────┼─────────────────────────────────┤ │ │ │ │ │【備註】 │上開③④請購簽呈,該院會計人員歐姿蘭於2 簽呈內均簽註「案為99年度資│ │ │ │ │ │ │本門之預算金額,依預算法第54條第2 項第1 款,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 │ │ │ │ │,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建請秉持該項原則辦理。」 │ ├─┼─┼─────┼─────┼────────┼─────────────────────────────────┤ │ │①│98.08 某日│① │A00-0000-0 │【博而美公司「合約及訂貨單申請單/單號:OZ000000000】 │ │ │$│ │ │【彩色超音波案】│ 記載:「三、其他注意事項 ⒋本案須提供ˍ%作為其他費用,金額NT$97│ │ │ │ │ │ │ 7143」、「OK 98/6 入 98/8支 」 │ ├─┼─┼─────┼─────┼────────┼─────────────────────────────────┤ │ │ │98.08.18 │ ⑤│A99-0301 │【縣衛生局98.08.18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依本案採購總價,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縣立醫院醫療儀│ │ │ │ │ │縣衛生局函 │ 器購置、租賃及合作審核作業原則」應召該審核會議,請醫院補充相關資│ │ │ │ │ │ │ 料:「規格與功能需求」欄,需詳列大於50萬元以上儀器規格、「成本效│ │ │ │ │ │ │ 益分析」欄,具體說明醫院每月支出包含之項目。〕 │ ├─┼─┼─────┼─────┼────────┼─────────────────────────────────┤ │ │ │98.08.19 │# 其他陳識│A00-0000-0 │【A98-0330】(本院卷㈢,P.14) │ │ │ │ │中為請購單│ │【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7) │ │ │ │ │位之標案A│ │㈠案號名稱:A98-0330/「簡易型移動式血壓血氧心電圖監視器1台 」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60,000元/底價14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亦賀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4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8.07.31(履約期間:98.08.01-98.09.29) │ ├─┼─┼─────┼─────┼────────┼─────────────────────────────────┤ │ │ │98.08.21 │ ⑤│A99-0301 │【縣衛生局98.08.21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縣衛生局就醫院98.08.20補送資料,其中成本效益分析與預期效益│ │ │ │ │ │縣衛生局函請確認│ 分析等欄位中,就加護病房每月收入金額有差異,請確認資料正確性〕 │ │ │ │ │ │資料 ├─────────────────────────────────┤ │ │ │ │ │ │【縣立醫院98.08.28北縣醫行字0000000000函】更正上開資料函復。 │ ├─┼─┼─────┼─────┼────────┼─────────────────────────────────┤ │ │ │98.09.04 │ ⑤│A99-0301 │【縣衛生局98.09.04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衛生局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縣立醫院醫療儀器購置、租│ │ │ │ │ │縣衛生局函 │ 賃及合作審核作業原則」,就本案擬召該審核會議,決議採購金額及規格│ │ │ │ │ │ │ 。〕 │ │ │ │ │ │ ├─────────────────────────────────┤ │ │ │ │ │ │【縣衛生局98.09.07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通知開會時地(98.09.24),│ │ │ │ │ │ │ 並請申購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 ├─┼─┼─────┼─────┼────────┼─────────────────────────────────┤ │ │ │98.09.08 │ ⑤│A99-0301 │【98.09.08 行政室簽辦單(行政室張淑佩0908/1830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因衛生局來函通知就【心血管中心案】於98.09.24於衛生局召開儀│ │ │ │ │ │行政室簽辦單 │ 器審查會議,請心臟科派員前往簡報〕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㈠內科部主任楊仕山、副院長楊長彬簽:由陳識中與會說明。 │ │ │ │ │ │ │㈡院長沈希哲:請事先將簡報資料送至院長室安排預演(0910/1530)。 │ │ │ │ ├─────┼────────┼─────────────────────────────────┤ │ │ │ │ ③ │A99-0215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 │ │ │ │ │【24時心電圖機】│〔審查【24時心電圖機】、【手提式圖機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 │ │ │ ④ │A99-0217 │ │ │ │ │ │ │【手提式圖機案】│ │ ├─┼─┼─────┼─────┼────────┼─────────────────────────────────┤ │ │ │98.09.17 │ ② │A98-0249 │【心臟內科98.09.17簽呈(陳識中)】(偵19009 ㈠,P.84、89/偵13273 │ │ │ │ │ │【全頁式圖機案】│ ㈠,P.146、156 ) │ │ │ │ │ │使用單位請購簽呈│〔要旨:陳識中以「值班醫師於內科病房,無心電圖機可用,延遲診斷時間│ │ │ │ │ │ │ 」為由,檢附本器材規格及報價,建請自「98年機械及設備標餘或結餘款│ │ │ │ │ │ │ 」或「民眾捐助金」購買此器材。〕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 沈希哲依秘書王頌華之核批建議,批示先由標案餘款支應,不足部分再由│ │ │ │ │ │ │ 議員補助款支應。 │ ├─┼─┼─────┼─────┼────────┼─────────────────────────────────┤ │ │ │98.09.24 │ ⑤│A99-0301 │本日衛生局審查委員出席委員未過半,改於98.10.07開會 │ │ │ │ │ │【心血管中心案】│ │ ├─┼─┼─────┼─────┼────────┼─────────────────────────────────┤ │ │ │98.10.06 │ ③ │A99-0215 │【行政室98.10.06簽(張淑佩)】(院長1012簽准) │ │ │ │ │ │【24時心電圖機】│〔要旨:本案採購經縣衛生局98年度醫療儀器審查委員會審查確定通過採購│ │ │ │ │ │行政室採購簽呈 │ ,依縣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98年第3 次會議裁示需於99.01 月前辦理│ │ │ │ │ │ │ 採購完畢,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 │ │ │ │ │ 本案之「規格暨預算圖審查」經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 │ │ │ │ │ │ 查通過,預算金額為110 萬元,你由99年度資本門預算支應,請准辦理公│ │ │ │ │ │ │ 開招標。〕 │ ├─┼─┼─────┼─────┼────────┼─────────────────────────────────┤ │ │ │98.10.07 │ ⑤│A99-0301 │【縣衛生局儀器審查會就本案召開「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心血│ │ │ │ │ │【心血管中心案】│ 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暨『膀胱功能保健中心醫療委外合作』審│ │ │ │ │ │衛生局審查會會議│ 查會議」】(縣衛生局98.10.20北衛企字第0980128484號函附件,桃院卷│ │ │ │ │ │決議 │ ㈠,P.203-206 /卷㈡,P.157-158) │ │ │ │ │ │ │【會議要旨】(P.205) │ │ │ │ │ │ │㈠各委員建議要旨:租賃期間5 年是否考慮延長以降低成本及風險、研議醫│ │ │ │ │ │ │ 療人員於租賃合約期間留任方案避免人員異動造成設備閒置、建議增列應│ │ │ │ │ │ │ 有儀器(心臟電燒儀器)、建議採最有利標方式、建議於合約需註明設備│ │ │ │ │ │ │ 規格防止廠商提出次級品且均應屬新品。 │ │ │ │ │ │ │㈡會議決議: │ │ │ │ │ │ │ ⑴請醫院依委員建議修改及納入合約內容規範。 │ │ │ │ │ │ │ ⑵請醫院妥善規劃人力,避免因醫療人員無法留任造成醫療儀器成本之閒│ │ │ │ │ │ │ 置。 │ │ │ │ │ │ │ ⑶本案請醫院以「最有利標」的方式進行採購,並於上網公告前聘請公共│ │ │ │ │ │ │ 工程委員先進行規格需求審查,並依其意見整理分析再進行招標。 │ ├─┼─┼─────┼─────┼────────┼─────────────────────────────────┤ │ │ │98.10.13 │ ⑤│A99-0301 │【心臟內科98.10.13簽(陳識中)】(桃院卷㈡,P.160-169)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陳識中就縣衛生局審查委員提出建議提出回覆,並記載「心導管室│ │ │ │ │ │請購單位(心臟內│ 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預估租金0000000 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 │ │ │ │ │科)簽呈 │ 及設備租賃」預估租金232179元。〕 │ │ │ │ │ │ │〔回覆要旨:租賃期滿設備所有權屬於醫院、五年租賃已符合成本效益、建│ │ │ │ │ │ │ 議採購器材不符成本效益、明定器材規格並載明需為新品等(檢附買斷、│ │ │ │ │ │ │ 租賃、BOT合作之效益分析)。〕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行政室張淑佩簽辦要旨:本案已提交衛生局於98.10.07審查,待衛生局回│ │ │ │ │ │ │ 復審查結果後,辦理採購招標作業(1015/1400 )。〕 │ │ │ │ │ │ │〔會計室歐姿蘭簽辦要旨:本案為99年度預算金額,依預算法規定,需俟本│ │ │ │ │ │ │ 年度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1016/1012) │ ├─┼─┼─────┼─────┼────────┼─────────────────────────────────┤ │ │ │98.10.20 │ ⑤│A99-0301 │【縣衛生局98.10.20北衛企字第0980128484號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檢送縣衛生局98.10.07儀器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 │ │ │ │ ├─────┼────────┼─────────────────────────────────┤ │ │ │ │ ② │A98-0249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 │ │ │ │ │【全頁式圖機案】│〔審查【全頁式圖機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 ├─┼─┼─────┼─────┼────────┼─────────────────────────────────┤ │ │ │98.10.23 │ ② │A98-0249 │【縣立醫院行政室98.10.23簽(會議紀錄)】(桃院卷㈠,P.156-157) │ │ │ │ │ │【全頁式圖機案】│〔要旨:檢陳「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核閱(98│ │ │ │ │ │ │ 年10月20日開會審查結果,通過本採購預算為30萬元)〕 │ ├─┼─┼─────┼─────┼────────┼─────────────────────────────────┤ │ │ │98.10.29 │ ⑤│A99-0301 │【醫院98.10.29北縣醫行字第0980011343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縣立醫院就98.10.07會議結論關於本案招標採「最有利標」之結論│ │ │ │ │ │醫院就招標方式向│ ,請衛生局釋疑〕 │ │ │ │ │ │衛生局釋疑 │〔節錄說明二:「因該案於送審前已訂有明確之規格且已徵詢3 家以上廠商│ │ │ │ │ │ │ 報價,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似不宜採最有利標辦理;惟│ │ │ │ │ │ │ 考量案件之專業性與標的的價格合理性,建請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 │ │ │ │ │ │ 標作業須知』辦理,將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 │ │ │ │ │ │ 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 │ │ │ │ ├─────┼────────┼─────────────────────────────────┤ │ │ │ │ ② │A98-0249 │【行政室98.10.29採購簽呈】 │ │ │ │ │ │【全頁式圖機案】│〔要旨:就心臟內科98.09.17簽呈,本案「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經98年度│ │ │ │ │ │ │ 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通過,擬由民眾捐款支應本案經費。〕 │ ├─┼─┼─────┼─────┼────────┼─────────────────────────────────┤ │ │ │98.11.04 │ ② │A98-0249 │【參見98.11.17院長核定底價】 │ │ │ │ │ │【全頁式圖機案】│ │ │ │ │ │ │價格小組底價 │ │ ├─┼─┼─────┼─────┼────────┼─────────────────────────────────┤ │ │ │98.11.07 │ ② │A98-0249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㈠,P.56反-57) │ │ │ │ │ │【全頁式圖機案】│㈠採購名稱: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 台 │ │ │ │ │ │院長核定底價 │㈡預算金額:300,000 元 │ │ │ │ │ │ │㈢⑴使用單位建議金額:30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 │ │ │ │ │ │ ⑵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330,000 │ │ │ │ │ │ │ ②其他:振興35萬、同行價30萬 │ │ │ │ │ │ │㈣價格參考小組金額:30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1.04) │ │ │ │ │ │ │㈤院長核定金額 :300,000元/院 長沈希哲(98.11.07) │ ├─┼─┼─────┼─────┼────────┼─────────────────────────────────┤ │ │ │98.11.12 │ ② │【全頁式圖機案】│【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偵19009 卷㈠P.55;桃院卷㈠,P.55 ) │ │ │ │ │ │招標公告 │㈠案號名稱:A98-0249/「全頁式解析式心電圖機1 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金額:300,000 元 │ │ │ │ │ │ │㈤投標期限:98.11.17/17:00 │ │ │ │ │ │ │㈥開標日期:98.11.18/15:00 │ ├─┼─┼─────┼─────┼────────┼─────────────────────────────────┤ │ │ │98.11.17 │ ⑤ │A99-0301 │【衛生局98.11.17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衛生局回復縣立醫院98.10.29函詢之招標方式釋疑,就醫院於該函│ │ │ │ │ │縣衛生局函復採購│ 提出之釋疑,請醫院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本於權責│ │ │ │ │ │方式 │ 自行辦理,免報上級機關同意〕 │ ├─┼─┼─────┼─────┼────────┼─────────────────────────────────┤ │ │ │98.11.18 │ ② │A98-0249 │【開標/決標紀錄】(偵19009㈠,P.55、90/偵13273㈠,P.148、159) │ │ │ │ │ │【全頁式圖機案】│㈠時間:98.11.18/15:00 │ │ │ │ │ │第2 次開標/決標│㈡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300,000 元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⒈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 │ │ │ │ │ │ 文件規定,其餘0 家不及格。 │ │ │ │ │ │ │ ⒉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300,000 元(決標= 底價) │ │ │ │ │ │ │【第2 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識中】 │ │ │ │ │ │ │ (偵19009㈠,P.85、90) │ ├─┼─┼─────┼─────┼────────┼─────────────────────────────────┤ │ │ │98.11.24 │ ② │A98-0249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卷㈠,P.48-49、151-152) │ │ │ │ │ │【全頁式圖機案】│㈠底價金額:300,000 元 │ │ │ │ │ │決標公告 │㈡投標家數:1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㈢決標金額:300,000 元 │ │ │ │ │ │ │㈣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㈤履約期間:98.11.19-99.01.17 │ │ │ │ │ │ │㈥決標日期:98.11.18 │ │ │ │ ├─────┼────────┼─────────────────────────────────┤ │ │ │ │ ⑤│A99-0301 │【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 │ │ │ │ │【心血管中心案】│〔審查【心血管中心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 ├─┼─┼─────┼─────┼────────┼─────────────────────────────────┤ │ │ │98.11.30 │ ⑤│A99-0301 │行政室簽請辦理公開招標(成立工作小組、簽選評選委員等)簽呈之簽核桃│ │ │ │ │ │【心血管中心案】│院卷㈠,P.207 ),該簽呈於99.02.01行文心臟內科、政風室、會計室會簽│ │ │ │ │ │行政室簽文 │後層轉院長審核(詳本院該標案資料影卷㈠該院行政室就該案製作之「大事│ │ │ │ │ │ │紀」表格) │ ├─┼─┼─────┼─────┼────────┼─────────────────────────────────┤ │ │②│98.12.09 │ ② │A98-0249 │㈠【驗收紀錄】(醫院核定主驗人員:心臟內科黃兆康) │ │ │☆│ │ │【全頁式圖機案】│ 〔要旨:98.12.09醫院驗收合格〕(偵19009 卷㈠,P91-92/偵13273 ㈠│ │ │ │ │ │驗收/付款 │ ,P.149 、15 9) │ │ │ │ │ │ │㈡【付款發票】發票日期:30萬元/98.12.10(同卷P.150、160 ) │ ├─┼─┼─────┼─────┼────────┼─────────────────────────────────┤ │ │ │98.12.21 │ ③ │A99-0215 │【第1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本院A99-0215卷) │ │ │ │ │ │【24時心電圖機】│㈠案號名稱:A99-0215/「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 套」 │ │ │ │ │ │第1 次召標公告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金額:1,100,000 元 │ │ │ │ │ │ │㈤投標期限:99.01.04/08:30 │ │ │ │ │ │ │㈥開標日期:99.01.04/09:10 │ │ │ │ ├─────┼────────┼─────────────────────────────────┤ │ │ │ │ ④ │A99-0217 │【第1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本院A99-0217卷) │ │ │ │ │ │【手提式圖機案】│㈠案號名稱:A99-0217/「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 │ │ │ │ │ │第1 次招標公告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金額:2,720,000 元 │ │ │ │ │ │ │㈤投標期限:99.01.04/08:30 │ │ │ │ │ │ │㈥開標日期:99.01.04/09:00 │ ├─┼─┼─────┼─────┼────────┼─────────────────────────────────┤ │ │ │98.12.24 │ ③ │A99-0215 │陳識中建議金額/價格參考小組報價 │ │ │ │ │ │【24時心電圖機】│【詳98.12.31院長核定底價】 │ │ │ │ │ │價格小組底價 │ │ │ │ │ ├─────┼────────┼─────────────────────────────────┤ │ │ │ │ ④ │A99-0217 │陳識中建議金額/價格參考小組報價 │ │ │ │ │ │【手提式圖機案】│【詳98.12.31院長核定底價】 │ │ │ │ │ │價格小組底價 │ │ ├─┼─┼─────┼─────┼────────┼─────────────────────────────────┤ │ │ │98.12.26 │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未來一年,心導管中心、膀胱醫學中心將在上半年│ │ │ │ │ │ │陸續建立。 │ ├─┼─┼─────┼─────┼────────┼─────────────────────────────────┤ │ │ │98.12.31 │ ③ │A99-0215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卷㈠,P.59正反】 │ │ │ │ │ │【24時心電圖機】│㈠採購名稱: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 套 │ │ │ │ │ │院長核定底價 │㈡預算金額:1,100,000 元 │ │ │ │ │ │ │㈢⑴使用單位建議金額:1,09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1224/1200 │ │ │ │ │ │ │ ⑵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 │ │ │ │ │ │ │ ②其他:此規格為最新型 │ │ │ │ │ │ │㈣價格參考小組金額:94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2.24) │ │ │ │ │ │ │㈤院長核定金額 :940,000元/院 長沈希哲(98.12.31) │ │ │ │ ├─────┼────────┼─────────────────────────────────┤ │ │ │ │ ④ │A99-0217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桃院卷㈠,P.173) │ │ │ │ │ │【手提式圖機案】│㈠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 │ │ │ │ │ │院長核定底價 │㈡預算金額:2,720,000 元 │ │ │ │ │ │(第1 次) │㈢⑴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71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99.12.24)│ │ │ │ │ │ │ ⑵建議金額參考方式:市場行情 │ │ │ │ │ │ │㈣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0,000 元/副院長楊長彬(98.12.24) │ │ │ │ │ │ │㈤院長核定金額 :2,400,000 元/院 長沈希哲(98.12.31) │ ├─┼─┼─────┼─────┼────────┼─────────────────────────────────┤ │ │ │99.01.04 │ ③ │A99-0215流標 │【A99-0215第1 次流標紀錄】 │ │ │ │ │ │【24時心電圖機】│〔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 │ │ │ ├─────┼────────┼─────────────────────────────────┤ │ │ │ │ ④ │A99-0217流標 │【A99-0217流標紀錄】(桃院卷㈠,P.174/偵13273㈠,P.59) │ │ │ │ │ │【手提式圖機案】│〔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 ├─┼─┼─────┼─────┼────────┼─────────────────────────────────┤ │ │ │99.01.08 │ ③ │A99-0215 │【第2 次招標公告】(本院A99-0215卷) │ │ │ │ │ │【24時心電圖機】│除投標期限(99.01.13/17:00)、開標日期(99.01.14/15:05)外,其餘同│ │ │ │ │ │第2 次招標公告 │第1 次招標公告。 │ │ │ │ ├─────┼────────┼─────────────────────────────────┤ │ │ │ │ ④ │A99-0217 │【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㈠,P.175) │ │ │ │ │ │【手提式圖機案】│除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 │ │ │ │ │第2 次招標公告 │ │ ├─┼─┼─────┼─────┼────────┼─────────────────────────────────┤ │ │ │99.01.14 │ ③ │A99-0215 │【A99-0215決標紀錄】(偵19009㈠,P.58反、88/偵13273㈠,P.55-56) │ │ │ │ │ │【24時心電圖機】│㈠時間:99.01.14/15:05 │ │ │ │ │ │第2 次開標/決標│㈡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標價1,100,000 元 │ │ │ │ │ │ │ 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規格不符/陳識中) │ │ │ │ │ │ │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050,000 元 │ │ │ │ │ │ │ ③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 997,500 元 │ │ │ │ │ │ │ ④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願以底價承接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本案投標廠商2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2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 │ │ │ │ │ │ 件規定,其餘1 家不及格。 │ │ │ │ │ │ │㈣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52條第1 項第1 款 │ │ │ │ │ │ │ 決標廠商:宜德 │ │ │ │ │ │ │ 決標金額:94萬元整。 │ │ │ │ │ │ │【第2 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識中】 │ │ │ │ │ │ │ (偵19009㈠,P.87) │ │ │ │ ├─────┼────────┼─────────────────────────────────┤ │ │ │ │ ④ │A99-0217 │【A99-0217廢標紀錄】(偵19009 ㈠,P.61/桃院卷㈠,P.175 /偵13273 │ │ │ │ │ │【手提式圖機案】│ ㈠,P.60) │ │ │ │ │ │第2 次開標/廢標│㈠時間:99.01.14/15:00 │ │ │ │ │ │ │㈡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標價2,700,000 元 │ │ │ │ │ │ │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700,000 元 │ │ │ │ │ │ │ ③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620,000 元 │ │ │ │ │ │ │ ④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540,000 元【超底價廢標】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家符合招標文件│ │ │ │ │ │ │ 規定,其餘0家不及格。 │ │ │ │ │ │ │ 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廠宣布廢標。 │ ├─┼─┼─────┼─────┼────────┼─────────────────────────────────┤ │ │ │99.01.15 │ ④ │A99-0217 │【詳99.01.27院長核定底價】 │ │ │ │ │ │【手提式圖機案】│ │ │ │ │ │ │價格小組底價 │ │ ├─┼─┼─────┼─────┼────────┼─────────────────────────────────┤ │ │ │99.01.18 │ ③ │A99-0215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 ㈠,P.34-36 、49反-51 反;本│ │ │ │ │ │【24hr心電圖機】│ 院卷㈢,P.132 正反) │ │ │ │ │ │決標公告 │㈠底價金額: 940,000 元 │ │ │ │ │ │ │㈡投標家數:2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㈢決標金額: 940,000 元 │ │ │ │ │ │ │㈣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履約期間:99.01.15-99.03.20) │ │ │ │ │ │ │㈤未得標者: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 │ │ │ │ │㈥決標日期:99.01.14(公告日期:99.01.18) │ │ │ │ ├─────┼────────┼─────────────────────────────────┤ │ │ │ │* 其他99年│A99-02 │【A99-0201】(醫院未找到底價單)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決標公告資料】(本院卷㈤,P.6)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㈠案號名稱:A99-0201/「HD手術腹腔銳影像系統1套」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決標公告〕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2,800,000元/底價2,50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 家(亦賀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2,50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1.14(履約期間:99.01.15-99.03.20) │ ├─┼─┼─────┼─────┼────────┼─────────────────────────────────┤ │ │ │99.01.20 │ ④ │A99-0217 │參【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㈠,P.178) │ │ │ │ │ │【手提式圖機案】│卷內無第3 次招標公告資料 │ │ │ │ │ │第3 次招標公告 │ │ ├─┼─┼─────┼─────┼────────┼─────────────────────────────────┤ │ │ │99.01.15 │* 其他99年│A99-0211 │【A99-0211】(本院卷㈤,P.6反) │ │ │ │(99.01.21)│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2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2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675,000元(陳晏波)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67萬元(99.01.15)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670,000元(99.01.15) │ │ │ │ │ │告〕 │【決標公告資料(99.01.21)】(本院卷㈢,P.128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11/「雙腔標靶輸液系統工作站1套」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680,000元/底價67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67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1.18(履約期間:99.01.19-99.03.24) │ │ │ │ ├─────┼────────┼─────────────────────────────────┤ │ │ │(99.01.25)│* 其他99年│A99-0212 │【A99-0212】(本院卷㈤,P.6)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2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7):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1,850,000元(楊仕山)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170萬元(99.01.15)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650,000元(99.01.19) │ │ │ │ │ │告〕 │【決標公告資料(99.01.25)】(本院卷㈢,P.129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15/「內科影像擷取傳輸系統1套」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900,000 元/底價1,650,000 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 家(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650,000 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1.20(履約期間:99.01.25-99.03.30) │ ├─┼─┼─────┼─────┼────────┼─────────────────────────────────┤ │ │ │99.01.25 │* 其他99年│A99-0205 │【A99-0205】(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本院卷㈤,P.6)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決標公告資料(99.01.25)】(本院卷㈣,P.122正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㈠案號名稱:A99-0205/「氣壓彈道式/超音波兩用碎石機組1組」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決標公告〕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500,000元/底價1,50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汎英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50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1.20(履約期間:99.01.25-99.03.30) │ ├─┼─┼─────┼─────┼────────┼─────────────────────────────────┤ │ │ │99.01.26 │* 其他99年│A99-0204 │【A99-0204】 │ │ │ │(99.01.28)│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3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7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2,870,000元(陳裕芳)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285萬元(99.01.22)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2,850,000元(99.01.26) │ │ │ │ │ │告〕 │【決標公告資料(99.01.28)】(本院卷㈢,P.121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04/「3D立體眼底斷層掃描分析儀1套」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3,000,000元/底價2,85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達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2,85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1.27(履約期間:99.01.28-99.04.03) │ ├─┼─┼─────┼─────┼────────┼─────────────────────────────────┤ │ │ │99.01.27 │ ④ │A99-0217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9.01.27(桃院卷㈠,P.177 │ │ │ │ │ │【手提式圖機案】│) │ │ │ │ │ │院長核定底價 │㈠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 │ │ │ │ │ │(第2 次) │㈡預算金額:2,700,000 元 │ │ │ │ │ │ │㈢⑴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71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 │ │ │ │ │ │ ⑵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2,749,998 (署桃) │ │ │ │ │ │ │ ②其他:前次比減價至254 萬/ 臺 │ │ │ │ │ │ │㈣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0,000 元/副院長楊長彬(99.01.15) │ │ │ │ │ │ │㈤院長核定金額 :2,450,000 元/院長沈希哲 (99.01.27) │ │ │ │ ├─────┼────────┼─────────────────────────────────┤ │ │ │ │ ④ │A99-0217 │【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㈠,P.178/偵13273㈠,P.60) │ │ │ │ │ │【手提式圖機案】│㈠時間:99.01.27/15:30 │ │ │ │ │ │第3 次開標/廢標│㈡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標價2,540,000 元 │ │ │ │ │ │ │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無法再減價【超底價廢標】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 │ │ │ │ │ │ 件規定,其餘0 家不及格。 │ ├─┼─┼─────┼─────┼────────┼─────────────────────────────────┤ │ │ │99.01.29 │ ④ │A99-0217 │【第4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 │ │ │ │ │ │【手提式圖機案】│除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告。 │ │ │ │ │ │第4 次招標公告 │ │ │ │ │ ├─────┼────────┼─────────────────────────────────┤ │ │ │ │ ④ │A99-0217 │【參見99.02.01院長核定底價】 │ │ │ │ │ │【手提式圖機案】│ │ │ │ │ │ │價格小組底價 │ │ │ │ │ ├─────┼────────┼─────────────────────────────────┤ │ │ │ │* 其他99年│A99-0216 │【A99-0216】(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本院卷㈤,P.6反)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決標公告資料(99.01.29)】(本院卷㈢,P.133正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㈠案號名稱:A99-0216/「連續性心輸出量測量與心肺容積監測器1台」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決標公告〕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820,000元/底價77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一東儀器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77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1.27(履約期間:99.01.28-99.04.03) │ ├─┼─┼─────┼─────┼────────┼─────────────────────────────────┤ │ │⑤│99.01底- │ ⑤│【心血管中心案】│【林弘銘、林洽權供述】 │ │ │$│99-02初 │ │林弘銘支付回扣前│⒈林弘銘100.04.28 調查局供述:於【心血管中心案】上網公告前,陳識中│ │ │ │ │ │金給陳識中 │ 找我要我提供規格及建置計畫,並稱標案金額較大,要取信「老大」,「│ │ │ │ │ │ │ 老大」要求要先拿出前金以取信「老大」,證明德全公司得標後可付剩餘│ │ │ │ │ │ │ 回扣及陳識中可取得回扣。陳識中要求決標金額13% 之半額款項,即約60│ │ │ │ │ │ │ 0 萬元,經協調德全公司先付30 0萬元作為前金,我就將「老大」透過陳│ │ │ │ │ │ │ 識中要求前金告訴林洽權,林洽權同意後,於99.01 底-99.02初,林洽權│ │ │ │ │ │ │ 配偶蘇寶心將300 萬交給我,我於同晚在六福皇宮雪茄館將300 萬給陳識│ │ │ │ │ │ │ 中。「老大」應指沈希哲,因為他平常聊天提到院長,都稱老大(偵1900│ │ │ │ │ │ │ 9 ㈠,P.11-13 /註:內帳無300 萬支出之直接記載,僅有99.09.01的「│ │ │ │ │ │ │ -300萬」間接記載)。 │ │ │ │ │ │ │⒉林洽權100.04.20 調查局稱:陳識中於辦理本案採購案時,約我到醫院詢│ │ │ │ │ │ │ 問本案有無意願投標,我表示宜德公司代理奇異公司產品,但奇異公司在│ │ │ │ │ │ │ 臺北縣立醫院就心導管X光機係由博洽公司代理,陳識中要我另找西門子│ │ │ │ │ │ │ 或飛利浦合作投標,我就找菲利浦合作,並就本案其他30、40項設備與代│ │ │ │ │ │ │ 理商聯絡後,由林立祥將整合後之目錄與規格書交給陳識中,陳識中即依│ │ │ │ │ │ │ 該等資料製作標案規格及投標文件,藉此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且於審標時│ │ │ │ │ │ │ ,博洽公司因文件規格不符而未得標等情,均屬實在,且因本標案係採異│ │ │ │ │ │ │ 質性最低標方式,要達到資格門欄,才可以參予價格標,博洽公司較無經│ │ │ │ │ │ │ 驗,許多品項未附衛生署許可證,所以未過資格標(同卷P.12-13)。 │ ├─┼─┼─────┼─────┼────────┼─────────────────────────────────┤ │ │ │99.02.01 │ ④ │A99-0217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9.01.27 │ │ │ │ │ │【手提式圖機案】│(桃院卷㈠,P.180/偵13273㈠,P.60) │ │ │ │ │ │院長核定底價 │㈠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 組/第3 次核定底價 │ │ │ │ │ │(第3 次) │㈡預算金額:2,720,000 元 │ │ │ │ │ │ │㈢⑴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690,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 │ │ │ │ │ │ ⑵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2,749,998 (署桃) │ │ │ │ │ │ │ ②其他:本案原提報衛生局2,900,000 元,已刪減│ │ │ │ │ │ │ 為2,720,000 元。 │ │ │ │ │ │ │㈣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54 萬元 /副院長楊長彬(99.01.28) │ │ │ │ │ │ │㈤院長核定金額 :2,540,000元/院 長沈希哲(99.02.01) │ │ │ │ ├─────┼────────┼─────────────────────────────────┤ │ │ │ │ ⑤│A99-0301 │【99.02.01行政室簽(張淑佩簽)行文(檔號99/142/1/2/21)】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就本案依法辦理公開招標,並依衛生局98.11.17北衛企字第098014│ │ │ │ │ │行政室簽請辦理公│ 0459號函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就本案成立:①採購審│ │ │ │ │ │開招標(成立工作│ 查委員會、②工作小組、③動支經費。〕 │ │ │ │ │ │小組、簽選評選委│㈠本案採購目的:為因應本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及提升本院心臟內科 │ │ │ │ │ │員等)行文 │ 之水準與照護品質,擬成立「臺北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 │ │ │ │ │ │ │㈡本案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理由:本案包含「租賃醫療儀器設備」、│ │ │ │ │ │ │ 「房間房護裝設」2 部分。「租賃醫療儀器設備」部分,占本案90.86%,│ │ │ │ │ │ │ 於「功能特性」有異質性,不同廠商提供品項於品質及功能影差異;「房│ │ │ │ │ │ │ 間房護裝設」,占本案9.14% ,異質性小。為顧及「價格」及「品質」之│ │ │ │ │ │ │ 效益並提升本院醫療技術,並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 │ │ │ │ │ │ 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故擬依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辦理。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㈠會計主任林素珍簽辦要旨(99.02.12浮簽):①行政室簽附之招標文件內│ │ │ │ │ │ │ 未將檢送衛生局核可之本案設備、工程、維修保固等費用依資本租賃帳務│ │ │ │ │ │ │ 劃分。②北縣審計室就本院另案租賃案(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於98│ │ │ │ │ │ │ .05.20函要求該案需考量租賃合約期滿後之廠商後續維修保養是否列入後│ │ │ │ │ │ │ 續擴充等事項,請業務單位及行政室審酌列入考量。③本案申購規範書之│ │ │ │ │ │ │ 周邊工程部分,未經本室審核,有違反規定之虞。另工程施工預算書圖格│ │ │ │ │ │ │ 式,未依「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規定格式製作。④本案履約保證│ │ │ │ │ │ │ 金發還方式(驗收30日內發還20% ,其餘依租期分期發還),與上開租賃│ │ │ │ │ │ │ 案保證金發還方式不同(租期滿後發還)不同,請行政室查明。 │ │ │ │ │ │ │㈡秘書王頌華簽辦(99.02.22):請心臟科及行政室回復會計室意見。 │ │ │ │ │ │ │㈢行政室簽辦要旨(99.02.23、99.02.24浮簽):①依會計室要求補列資料│ │ │ │ │ │ │ 及格式。②本案租期之各項儀器保固全由廠商負責,租期期滿後,因儀器│ │ │ │ │ │ │ 涉及數家原廠授權問題,擬另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③修正履約保證金│ │ │ │ │ │ │ 條款。 │ │ │ │ │ │ │㈣副院長楊長彬簽辦(99.02.24):簽載建議之院內、院外評選委員委員名│ │ │ │ │ │ │ 單(院內含陳識中)。 │ │ │ │ │ │ │㈤院長沈希哲簽核要旨:依規定辦理。如楊長彬建議評選委員並任召集人。│ ├─┼─┼─────┼─────┼────────┼─────────────────────────────────┤ │ │③│99.02.02 │ ③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㈠記載:「San-Chueng/-150,400/Bob 」(偵19009 ㈠,P.29)。 │ │ │$│ │ │冊紀錄 │㈡林弘銘100.04.28 調查局供述:此為③【24hr心電圖機】支付陳識中匯款│ │ │ │ │ │【24hr心電圖機】│ 記載,本案回扣16 %(公司開10% ,但陳要16% ),陳識中同意幫忙綁標│ │ │ │ │ │ │ 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而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 │ │ │ │ │ │ ,本案有其他廠商投標,因規格不符,故由宜德得標。本案款項由林洽權│ │ │ │ │ │ │ 將款項交給其,由其給陳識中,Bob 指林洽權,San-Chueng指三重醫院(│ │ │ │ │ │ │ 偵19009㈠,P.19-20)。 │ ├─┼─┼─────┼─────┼────────┼─────────────────────────────────┤ │ │ │99.02.03 │ ④ │A99-0217 │【A99-0217決標紀錄】 │ │ │ │ │ │【手提式圖機案】│ (偵19009 ㈠,P.63/桃院卷㈠,P.181 /偵13273㈠,P.61) │ │ │ │ │ │第4次開標/決標 │㈠時間:99.02.03/15:30 │ │ │ │ │ │ │㈡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2,540,000 元(決標= 底價)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本案投標廠商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 │ │ │ │ │ │ 件規定,其餘0 家不及格。 │ │ │ │ │ │ │㈣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52條第1 項第1 款 │ │ │ │ │ │ │ 決標廠商:宜德 │ │ │ │ │ │ │ 決標金額:254 萬元整。 │ ├─┼─┼─────┼─────┼────────┼─────────────────────────────────┤ │ │ │99.02.05 │ ④ │A99-0217決標公告│【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 ㈠,P.37-39 、51-52 ;本院卷│ │ │ │ │ │【手提式圖機案】│ ㈢,P.134 正反) │ │ │ │ │ │ │㈠底價金額:2,540,000 元 │ │ │ │ │ │ │㈡投標家數:1 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㈢決標金額:2,540,000 元 │ │ │ │ │ │ │㈣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㈤履約期間:99.02.04-99.04.10 │ │ │ │ │ │ │㈥決標日期:99.02.03 │ ├─┼─┼─────┼─────┼────────┼─────────────────────────────────┤ │ │ │99.02.10 │* 其他99年│A99-0206 │【A99-0206】(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本院卷㈤,P.6) │ │ │ │ │度經重定底│縣立醫院99年度醫│【決標公告資料(99.02.10)】(本院卷㈢,P.123正反) │ │ │ │ │價標案 │療器材標案,其他│㈠案號名稱:A99-0206/「多功能數位彩色超音波掃瞄儀1組」 │ │ │ │ │ │經重定底價後決標│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標案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決標公告〕 │㈣預算底價:2,800,000元/底價2,20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2,20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2.05(履約期間:99.02.04-99.04.10) │ ├─┼─┼─────┼─────┼────────┼─────────────────────────────────┤ │ │ │99.02.25 │ ⑤│A99-0301 │【縣醫院99.02.25北縣醫行字第0990002052號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檢送本案招標資料、需求規格、評選表格等予本案評選委員〕 │ │ │ │ │ │縣立醫院函本案招│㈠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於本案招標公告前,不另開評審審│ │ │ │ │ │標資料予評選委員│ 查會議。 │ │ │ │ │ │ │㈡檢送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書稿」、「需求規範書」、「單價分析表│ │ │ │ │ │ │ 」、「招標文件審查意見表」,請委員於99.03.01填妥「招標文件審查意│ │ │ │ │ │ │ 見表」郵寄回復醫院。 │ │ │ │ │ │ │㈢請各委員於開始評選前應對委員名單保密。 │ ├─┼─┼─────┼─────┼────────┼─────────────────────────────────┤ │ │ │99.02.26 │ ⑤│A99-0301 │【第1 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桃院卷㈡P.244-245)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㈠案號名稱:A99-0301/「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 │ │ │ │ │第1 次招標公告 │ 式(5年)」 │ │ │ │ │ │ │㈡採購級距:查核金額以上未達鉅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金額:92,367,113元 │ │ │ │ │ │ │㈤投標期限:99.03.15/17:00 │ │ │ │ │ │ │㈥開標日期:99.03.15/17:10 │ │ │ │ │ │ │㈦性 質:租賃 │ ├─┼─┼─────┼─────┼────────┼─────────────────────────────────┤ │ │ │99.03.02 │ ⑤│A99-0301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卷㈠,P.69)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㈠採購名稱: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式(5年) │ │ │ │ │ │價格小組底價 │㈡預算金額:每月月租金1,539,451.88元/ 月 │ │ │ │ │ │院長核定底價 │ (1,539,451.88元/ 月×60期=92,367,113元) │ │ │ │ │ │ │㈢⑴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月租金1,536,000 元/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 │ │ │ │ │ │ │ ⑵建議金額參考方式:成本分析 │ │ │ │ │ │ │㈣價格參考小組金額:月租金153萬元/月/副院長楊長彬(99.03.02) │ │ │ │ │ │ │㈤院長核定金額 :月租金148萬元/月/院長沈希哲(99.03.09) │ ├─┼─┼─────┼─────┼────────┼─────────────────────────────────┤ │ │ │99.03.15 │ ⑤│A99-0301 │【A99-0301流標紀錄】(偵19009卷㈠,P.66)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㈠時間:99.03.15/17:10 │ │ │ │ │ │ │㈡投標: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 │ │ │ │ │ │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 │ │ │ │ │ │㈢審標結果: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宣布流標。 │ ├─┼─┼─────┼─────┼────────┼─────────────────────────────────┤ │ │ │99.03.17 │ ⑤│A99-0301 │【第2 次招標公告(桃院卷㈡P.248-251)】 │ │ │ │ │ │【心血管中心案】│除投標期限(99.03.22)、開標日期(99.03.22)外,其餘同第1 次招標公│ │ │ │ │ │第2 次招標公告 │告。 │ ├─┼─┼─────┼─────┼────────┼─────────────────────────────────┤ │ │ │99.03.22 │ ⑤│A99-0301 │【A99-0301開標紀錄】(偵13273㈠,P.169)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㈠時間:99.03.22 │ │ │ │ │ │開標紀錄/審查意│㈡投標: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 :規格審查資格不符(陳識中) │ │ │ │ │ │見 │ ②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審查符合規定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本案投標廠商計2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2 家,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 │ │ │ │ │ │ 件規定,其餘1 家不合格。 │ │ │ │ │ │ │【臺北縣立醫院辦理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審查結果要旨(桃│ │ │ │ │ │ │ 院卷㈡P.252): │ │ │ │ │ │ │㈠於99年3 月22日下午17時10分舉行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標」審查。 │ │ │ │ │ │ │㈡廠商「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2 家投標:經形式│ │ │ │ │ │ │ 審查、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2 家皆符合規定。規格審查結果「博│ │ │ │ │ │ │ 洽股份有限公」因只有提GE透視X 光系統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GE代理授權│ │ │ │ │ │ │ 書,其他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代理授權書皆未付,判為規格不符;「德全立│ │ │ │ │ │ │ 儀器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及證件皆已付,規格符合。 │ │ │ │ │ │ │㈢經審查結果「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符合本案工作小組審查資格。 │ │ │ │ │ │ │【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識中】(偵19009㈠ │ │ │ │ │ │ │ ,P.104) │ ├─┼─┼─────┼─────┼────────┼─────────────────────────────────┤ │ │ │99.03.23 │ ⑤│A99-0301 │【縣立醫院99.03.23北縣醫行字第0990003227號函】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檢送本案99.03.22開標紀錄及初審意見,並通知評選委員於99.04.│ │ │ │ │ │評選會議開會通知│02招開本案之公開評選會議,請委員於該日出席以達法定人數為決議〕 │ │ │ │ ├─────┼────────┼─────────────────────────────────┤ │ │ │(99.03.24)│* 其他99年│A99-0220 │【A99-0220】(本院卷㈤,P.6)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4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9):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1,500,000元(郭萃華)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132萬元(99.03.22)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320,000元(99.03.23) │ │ │ │ │ │告〕 │【決標公告資料(99.03.29)】(本院卷㈢,P.137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20/「血液透析機6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500,000元/底價1,32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32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3.24(99.03.25-99.05.23) │ ├─┼─┼─────┼─────┼────────┼─────────────────────────────────┤ │ │ │99.03.24 │* 其他99年│A99-0214 │【A99-0214】(本院卷㈤,P.6) │ │ │ │(99.03.25)│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3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0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1,085,000元(陳裕芳)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102萬元(99.03.18)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050,000元(99.03.24) │ │ │ │ │ │告〕 │【決標公告資料(99.03.29)】(本院卷㈢,P.131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14/「全自動後房玻璃體手術廣角觀察系統1組」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250,000元/底價1,05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科睿儀器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05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3.25(履約期間:99.03.26-99.05.24) │ ├─┼─┼─────┼─────┼────────┼─────────────────────────────────┤ │ │ │99.04.02 │ ⑤│A99-0301 │【第二次招標評選會議記錄(桃院卷㈡P.256-262)】 │ │ │ │ │ │【心血管中心案】│【99.04.02行政室簽呈(行政室張淑佩)】(偵26425卷,P.17-18) │ │ │ │ │ │評選會議/行政室│〔要旨:呈報99.04.02召開之【心血管中心案】公開評選結果〕 │ │ │ │ │ │評選會議簽呈 │㈠本案依據採購法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公開評選及本案投標須│ │ │ │ │ │ │ 知壹(重要條款)、十七(作業、審查程序)辦理。 │ │ │ │ │ │ │㈡本案辦理過程簡述如下: │ │ │ │ │ │ │ ⒈本案依衛生局98.11.17函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行辦│ │ │ │ │ │ │ 理,依本室98.11.30簽准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 │ │ │ │ │ ⒉本案於99.03.15第1 次開標流標,於99.03.22辦理第2 次開標審查投標│ │ │ │ │ │ │ 廠商資格(資格、規格標),審查結果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符合資格後│ │ │ │ │ │ │ ,於99.04.02辦理本案評選會議(評選委員出席人數6 人,達法定人數│ │ │ │ │ │ │ ,辦理評選)。 │ │ │ │ │ │ │ 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總評分合計為498 分(平均評分83分),徵得評│ │ │ │ │ │ │ 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該公司為合格廠商(總評分平均值達│ │ │ │ │ │ │ 80分者)。本案俟本機關確定該廠商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經簽奉本機關│ │ │ │ │ │ │ 首長核定後,將由該廠商進行下階段價格標之開標,並將委員意見列入│ │ │ │ │ │ │ 履約參考。 │ │ │ │ │ │ │㈢擬辦:本案擬請核定「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為合格廠商進行下階段價格│ │ │ │ │ │ │ 標之開標。 │ │ │ │ │ │ │【簽辦情形】 │ │ │ │ │ │ │㈠秘書王頌華:評分審查表封存袋經未經首長核准,遭會計人員拆封(0408│ │ │ │ │ │ │ /1500 )。 │ │ │ │ │ │ │㈡副院長楊長彬:委員評分表欄位有瑕疵,但不影響評選結果(0408/1800 │ │ │ │ │ │ │ )。 │ │ │ │ │ │ │㈢院長沈希哲:再會政風室確認評選結果是否妥適(0409/1700 )。 │ │ │ │ │ │ │㈣政風主任余雅雯:評選程序無疑義,評選結果應妥適(0409/1755)。 │ │ │ │ │ │ │㈤院長沈希哲:批准(0409/1802)。 │ ├─┼─┼─────┼─────┼────────┼─────────────────────────────────┤ │ │ │99.04.07 │* 其他99年│A99-0237 │【A99-0204】第(本院卷㈤,P.6) │ │ │ │(99.04.12)│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2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8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330,000元(黃莉珍等)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28萬元(99.04.06)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280,000元(99.04.07) │ │ │ │ │ │告〕 │【決標公告資料(99.04.22)】(本院卷㈢,P.155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37/「加護監視床1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330,000元/底價28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 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28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4.12(履約期間:99.04.09-06.07) │ ├─┼─┼─────┼─────┼────────┼─────────────────────────────────┤ │ │ │99.04.12 │ ⑤│A99-0301 │【A99-0301決標紀錄】(偵19009㈠,P.67反)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㈠時間:99.04.12/10:00 │ │ │ │ │ │開標決標日/決標│㈡投標:①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標價:每月月租賃1,520,713 元 │ │ │ │ │ │紀錄 │ ②第1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每月月租賃1,515,000 元 │ │ │ │ │ │ │ ③第2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每月月租賃1,500,000 元 │ │ │ │ │ │ │ ④第3 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廠商願以底價承作 │ │ │ │ │ │ │㈢審標結果: │ │ │ │ │ │ │ 本案投標廠商2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2 家,審標結果1 家符合招標文│ │ │ │ │ │ │ 件規定,其餘1 家不及格。 │ │ │ │ │ │ │㈣決標金額:每月租賃148 萬元。 │ │ │ │ │ │ │㈤決標過程:「本案於99年3 月22日開第2 次公開招異質採購最低標,廠商│ │ │ │ │ │ │ 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2 家投標,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 │ │ │ │ │ │ 格不符,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資格規格符合,於4 月2 日開公開審查會,│ │ │ │ │ │ │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為合格廠商」 │ ├─┼─┼─────┼─────┼────────┼─────────────────────────────────┤ │ │ │99.04.13 │* 其他99年│A99-0233 │【A99-0233】(本院卷㈤,P.6) │ │ │ │(99.04.19)│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3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9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424,500元(陳晏波)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42萬4千元(99.04.13)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420,000元(99.04.13) │ │ │ │ │ │告〕 │【決標公告(99.04.12)】(本院卷㈢,P.151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33/「疼痛控制輸液幫浦3 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450,000 元/底價42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博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42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4.19(履約期間:99.04.20-99.06.18) │ ├─┼─┼─────┼─────┼────────┼─────────────────────────────────┤ │ │ │99.04.16 │ ⑤│A99-0301 │【決標公告(99.11.22更正後;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 ,P.40-43 、│ │ │ │(99.11.22 │ │【心血管中心案】│52 反-54;本院卷㈢,P.19 1正反) │ │ │ │更正) │ │決標公告 │㈠底價金額:88,800,000 元 │ │ │ │ │ │ │㈡投標家數:2 家(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博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㈢決標金額:88,800,000 元 │ │ │ │ │ │ │㈣得標廠商: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開標時間:99.03.22/17:10) │ │ │ │ │ │ │㈤履約期間:99.10.18-104.10.17 │ │ │ │ │ │ │㈥未得標者: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 │ │ │ │ │㈦評選委員(出席6 人,節錄縣立醫院出席委員部分):陳識中(心臟內科│ │ │ │ │ │ │ 主任)、周紋如(內科部副主任)、王頌華(秘書)、楊長彬(副院長)│ │ │ │ │ │ │ 、其餘院外3 人略。 │ │ │ │ │ │ │㈧決標日期:99.04.12 │ ├─┼─┼─────┼─────┼────────┼─────────────────────────────────┤ │ │ │99.04.26 │* 其他99年│A99-0230 │【A99-0230】(本院卷㈤,P.6) │ │ │ │(99.04.28)│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4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1反):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220,000元(馬本純等)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21萬元(99.04.21)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75,000元(99.04.26) │ │ │ │ │ │告〕 │【決標公告(99.04.30)】(本院卷㈢,P.148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37/「洗澡床1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250,000元/底價175,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 家(台同儀器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68,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4.28(履約期間:99.04.29-99.06.27) │ ├─┼─┼─────┼─────┼────────┼─────────────────────────────────┤ │ │③│99.04.28 │ ③ │A99-0215 │㈠【驗收紀錄】完成履約日99.03.19(偵19009 卷㈠,P.88/偵13273 ㈠,│ │ │☆│ │ │【24時心電圖機】│ P.154 ) │ │ │ │ │ │驗收/醫院付款 │㈡【付款發票】付款(偵19009 卷㈠,P.89/偵1327 3㈠,P.155 ) │ │ │ │ ├─────┼────────┼─────────────────────────────────┤ │ │ │(99.04.29)│* 其他99年│A99-0239 │【A99-0239】第(本院卷㈤,P.6反)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3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3):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290,000元(郭智偉)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29萬元(99.04.21)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280,000元(99.04.28) │ │ │ │ │ │告〕 │【決標公告(99.05.12)】(本院卷㈢,P.157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39/「外科腹腔鏡器械組1組」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300,000 元/底價28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尚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28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4.29(履約期間:99.04.30-99.06.28) │ ├─┼─┼─────┼─────┼────────┼─────────────────────────────────┤ │ │④│99.05.18 │ ④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㈠記載:「San-Chueng/-362,857/to Joseph 」(偵19009 ㈠,P.29)。│ │ │$│ │ │冊紀錄 │㈡林弘銘供述:此為④【手提式圖機案】支付陳識中匯款記載,本案回扣15│ │ │ │ │ │【手提式圖機案】│ %(公司開10% ,但陳要提高 ),陳識中同意幫忙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 │ │ │ │ │ │ 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而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本案僅有宜德投│ │ │ │ │ │ │ 標,於本案驗收後,由林洽權指示配偶蘇寶心提款,帳冊日期應為提款日│ │ │ │ │ │ │ ,Joseph是我,San-Chueng指三重醫院(偵19009 ㈠,P.19-20 )。 │ ├─┼─┼─────┼─────┼────────┼─────────────────────────────────┤ │ │ │99.05.12 │* 其他99年│A00-0000-0 │【A99-0232】(本院卷㈤,P.6) │ │ │ │(99.05.18)│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2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0):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1,596,000元(陳裕芳)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159萬5000元(99.05.07)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595,000元(99.05.12) │ │ │ │ │ │告〕 │【決標公告(99.05.18)】(本院卷㈢,P.120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00-0000-0/「螢光眼底照相機暨數位影像系統1套」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600,000元/底價1,595,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永明儀器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595,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5.13(履約期間:99.05.14-99.07.12) │ ├─┼─┼─────┼─────┼────────┼─────────────────────────────────┤ │ │ │99.05.13 │* 其他99年│A99-0232 │【A99-0232】(本院卷㈤,P.6)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4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1):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125,000元(郭智偉)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12萬元(99.04.28)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20,000元(99.05.13) │ │ │ │ │ │告〕 │【決標公告(99.05.14)】(本院卷㈢,P.150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32/「石膏鋸附吸塵器1組」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50,000元/底價12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12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5.14(履約期間:99.05.20-99.07.13) │ ├─┼─┼─────┼─────┼────────┼─────────────────────────────────┤ │ │ │99.05.20 │ ⑤│ │【99.05.20/09:30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9年度縣立醫院醫療品質績效考核會議│ │ │ │ │ │ │ 紀錄】(偵26425 ,P.30、44-46 ) │ │ │ │ │ │ │〔採購組就本案考核要旨〕 │ │ │ │ │ │ │⒈⑴在請購需求部分:「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 │ │ │ │ │ │ │ (5 )年」案,請購簽呈中的預算金額與審查後之單價分析及預算金額│ │ │ │ │ │ │ 未符,採購金額之認定不明確,因此建議貴院宜由請購需求單位於確認│ │ │ │ │ │ │ 預算、採購金額及採購規格後,再將完整的資料移給採購單位(即貴院│ │ │ │ │ │ │ 行政室)辦理採購。 │ │ │ │ │ │ │ ⑷評選結果保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 │ │ │ │ │ 20條規定,對於評分表與受評廠商之資料,應保守秘密。經檢視「三重│ │ │ │ │ │ │ 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 式(5 )年」採購案,發現│ │ │ │ │ │ │ 留存各評選委員彌封資料袋,拆封未彌封情形,基於保密源則,仍請審│ │ │ │ │ │ │ 酌拆封之必要性及彌封完整性。 │ │ │ │ │ │ │⒉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若會辦單位認依權責需拆閱委員保│ │ │ │ │ │ │ 密之評分表,建議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並於拆閱後在彌封袋上蓋章,以示│ │ │ │ │ │ │ 負責。 │ ├─┼─┼─────┼─────┼────────┼─────────────────────────────────┤ │ │ │99.05.25 │ │陳識中院內升職-│【楊仕山提名陳識中擔任內科部主任通過】(本院卷㈥,P.110 反-111) │ │ │ │ │ │內科部主任 │99.05 月院務會議紀錄:「因7 月9 日內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內科部主任│ │ │ │ │ │ │需有教職身分,楊祕書提名陳識中主任擔任之,請楊秘書協助指導陳主任內│ │ │ │ │ │ │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等相關事宜。」。 │ ├─┼─┼─────┼─────┼────────┼─────────────────────────────────┤ │ │ │99.06.01- │ │陳識中院內升職 │99.06.01-99.12.31升職院聘內科部主任(桃院卷㈢,P246) │ │ │ │99.12.31 │ │ │ │ ├─┼─┼─────┼─────┼────────┼─────────────────────────────────┤ │ │ │99.06.04 │# 其他陳識│A99-0249 │【A99-0249】(本院卷㈢,P.14) │ │ │ │ │中為請購單│序號1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8) │ │ │ │ │位之標案B│ │㈠案號名稱:A99-0249/「數位心電圖檢查儀1台 」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 │ │ │99.06.14 │# 其他陳識│A99-0249 │【A99-0249】(本院卷㈢,P.14) │ │ │ │ │中為請購單│序號2 │【決標公告(99.06.14)】(本院卷㈢,P.167正反) │ │ │ │ │位之標案B│ │㈠案號名稱:A99-0249/「數位心電圖檢查儀1台 」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85,000元/底價159,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 家(尚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㈥決標金額:157,5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6.09(履約期間:99.06.10-99.07.24) │ ├─┼─┼─────┼─────┼────────┼─────────────────────────────────┤ │ │②│99.06.14 │ ②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㈠記載:「Shen,she-chung/-50,000 /Joseph to 沈市重」(偵13273 ㈠│ │ │$│ │ │冊紀錄 │ ,P.23)。 │ │ │ │ │ │【全頁式圖機案】│㈡林弘銘供述:此為②【全頁式圖機案】支付陳識中匯款記載,此標案上網│ │ │ │ │ │ │ 前,陳識中主動找我告訴我此案訊息,要求收16% 回扣,由我將宜德公司│ │ │ │ │ │ │ 產品規格交給陳,由陳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 │ │ │ │ │ │ ,同業看就知道是宜德公司產品,就不會來投標,本案只有宜德投標。醫│ │ │ │ │ │ │ 院於99年3 、4 月辦完驗收後,我向林洽權領取款項,並將款項於某雪茄│ │ │ │ │ │ │ 館交給陳,本案較晚交匯款,係因我忙而遲至6 月才交付。「Shen,she-c│ │ │ │ │ │ │ hung」、「沈市重」都是指陳識中,因為蘇寶心不認識陳識中,「Joseph│ │ │ │ │ │ │ 」是我(偵19009 ㈠,P.9-10)。 │ ├─┼─┼─────┼─────┼────────┼─────────────────────────────────┤ │ │ │99.06.22 │* 其他99年│A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㈤,P.6) │ │ │ │ │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2 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12)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350,500元(郭華基)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320,000元(99.06.21)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320,000元(99.06.22) │ │ │ │ │ │告〕 │【決標公告(99.06.25)】(本院卷㈢,P.154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00-0000-0/「低能量雙相位電擊器附體外節律功能1組」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360,000元/底價32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32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06.22(履約期間:99.06.23-99.08.06) │ ├─┼─┼─────┼─────┼────────┼─────────────────────────────────┤ │ │ │99.07.08 │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三重院區將陸續開展心導管及心臟加護病房/這一│ │ │ │ │ │ │年來陸續禮聘各大醫學中心的心臟內科醫師。 │ ├─┼─┼─────┼─────┼────────┼─────────────────────────────────┤ │ │⑤│99.09.01 │ ⑤│林洽權配偶電腦帳│㈠記載:「Chen,shr-chung/2,777,200 /Joseph:3,880,000 ×13%/2-3,│ │ │$│ │ │冊紀錄 │ 000,000=2,777,200」(偵19009㈠,P.27)。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㈡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陳識中匯款記載,「/2」係原│ │ │ │ │ │ │ 本希望分2 次給(偵19009 ㈠,P.16、11)。(-300萬,指前金,於99. │ │ │ │ │ │ │ 01底-02 初,在六福皇宮雪茄館給陳識中,同卷P.11/但帳冊內無300 萬│ │ │ │ │ │ │ 前金支出之直接記載)。 │ ├─┼─┼─────┼─────┼────────┼─────────────────────────────────┤ │ │⑤│99.10.01 │ ⑤│A99-0301 │【驗收紀錄】(偵19009 卷㈠,P.108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有驗收不符情況。主驗人員:黃兆康醫師〕 │ │ │ │ │ │驗收 │ │ │ │ │ ├─────┼────────┼─────────────────────────────────┤ │ │ │ │ ⑤│林洽權配偶電腦帳│㈠記載:「Chen,chr-chung/-2,000,000/Hong-min to Dr.Chen 」(偵 │ │ │ │ │ │冊紀錄 │ 19009 ㈠,P.27)。 │ │ │ │ │ │【心血管中心案】│㈡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匯款記載,Hong-min 是我, │ │ │ │ │ │ │ 但本筆錢並非當晚給(偵19009 ㈠,P.16、11 ) 。 │ ├─┼─┼─────┼─────┼────────┼─────────────────────────────────┤ │ │⑤│99.10.18 │ ⑤│A99-0301 │㈠【驗收紀錄】(偵19009 卷㈠,P.109 ) │ │ │$│ │ │【心血管中心案】│〔要旨:驗收合格。主驗人員:黃兆康醫師〕 │ │ │ │ │ │復收 │ │ │ │ │ ├─────┼────────┼─────────────────────────────────┤ │ │ │ │ ⑤│林洽權配偶電腦帳│㈠記載:「Chen,chr-chung/-3,777,200」(偵19009 ㈠,P.27)。 │ │ │ │ │ │冊紀錄 │㈡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匯款記載,Hong-min 是我, │ │ │ │ │ │【心血管中心案】│ 但本筆錢與99.10.01之200 萬元,於本日晚間交給陳識中(偵19009 ㈠,│ │ │ │ │ │ │ P.16、11)。本案交給陳識中回扣,就是前金300 萬+99.09.01+10.01+10│ │ │ │ │ │ │ .18之11,554,400元。即標案之13%。(卷頁同前) │ ├─┼─┼─────┼─────┼────────┼─────────────────────────────────┤ │ │ │99.12.24 │* 其他99年│A99-0271 │【A99-0271】(本院卷㈤,P.6) │ │ │ │(99.12.27)│度經重定底│本案標案外之99年│【第3次核定底價單】(本院卷㈤,P.8): │ │ │ │ │價標案 │度器材標案,經重│ ⒈使用單位金額:150,000元(周紋如等) │ │ │ │ │ │定底價後決標標案│ ⒉價格小組金額:149,500元(99.12.23) │ │ │ │ │ │〔底價單、決標公│ ⒊院長核定金額:145,000元(99.12.24) │ │ │ │ │ │告〕 │【決標公告(99.12.29)】(本院卷㈢,P.190正反) │ │ │ │ │ │ │㈠案號名稱:A99-0271/「MP40專用壁架加滑軌6組(含施作)1式」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50,000元/底價145,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 家(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㈥決標金額:145,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99.12.27(履約期間:99.12.28-100.01.06) │ ├─┼─┼─────┼─────┼────────┼─────────────────────────────────┤ │ │ │99.12.25 │ │醫院改制 │臺北縣立醫院於99.12.25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桃院卷㈢,P246) │ ├─┼─┼─────┼─────┼────────┼─────────────────────────────────┤ │ │ │99.12.31 │# 其他陳識│A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19) │ │ │ │ │位之標案C│ │㈠案號名稱:A000-0000/「心電圖管理系統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7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1.12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20) │ │ │ │ │位之標案C│ │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1.19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21) │ │ │ │ │位之標案C│ │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1.22 │ ⑤│縣立醫院網頁/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去年年底心導管照護中心開幕至今,已服務將近 │ │ │ │ │ │院長的話 │200位心臟重症病人。(本院卷㈡,P.105) │ ├─┼─┼─────┼─────┼────────┼─────────────────────────────────┤ │ │ │100.01.25 │ │陳識中院內升職-│100.01.25 院聘本院醫務秘書(桃院卷㈢,P246;本院卷㈥,P.112 該院10│ │ │ │ │ │兼任醫務秘書 │0.01月份院務會議紀錄/12:30-16:30)/前任醫務秘書:楊仕山 │ ├─┼─┼─────┼─────┼────────┼─────────────────────────────────┤ │ │ │100.02.15/│ │【07:40-09:10 】│【100 年度第5 次「決策會議」】(本院卷㈥,P.84-85) │ │ │ │ │ │第5 次決策會議開│主席:沈希哲/會議紀錄「貳、八、專案報告、㈣、一周占床率:詳見會議│ │ │ │ │ │會 │資料。主席指示:三重院區本周占床率已達76% ,總占床率也有72% ,請醫│ │ │ │ │ │ │護同仁多多加油,希望能達到80% ,請陳秘書於下周的院務會議報告提升業│ │ │ │ │ │ │績的方法。」 │ │ │ │ │ ├────────┼─────────────────────────────────┤ │ │ │ │ │【08:57】 │陳識中於同日08:57 以gmail 郵件自寄「沈80」郵件/101 年度板院民公均│ │ │ │ │ │陳識中- 行動電話│字第100 號公證書(桃院卷㈢,P.229-233 ) │ │ │ │ │ │發送「沈80」郵件│ │ ├─┼─┼─────┼─────┼────────┼─────────────────────────────────┤ │ │ │100.02.21 │# 其他陳識│A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22) │ │ │ │ │位之標案D│ │ ㈠案號名稱: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 │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 ㈢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2.22 │ │【07:40-10:00 】│【100 年度第6 次「決策會議」】(本院卷㈥,P.60) │ │ │ │ │ │第6 次決策會議開│主席:沈希哲/會議記錄「貳、會議內容、十二、專案報告、㈣、一周占床│ │ │ │ │ │會 │率:詳見會議資料。主席指示:占床率希望能提升至80以上,請相關同仁思│ │ │ │ │ │ │考應如何達成;另請陳識中秘書與護理科討論簽床之SOP。」 │ │ │ │ │ ├────────┼─────────────────────────────────┤ │ │ │ │ │陳識中- 行動電話│【電話備忘錄內:「80」記載】(偵19009 ㈠,P.110-112 ;本院卷㈤,P.│ │ │ │ │ │「備忘錄」記載 │118 反面、120 、138 反面)。 │ │ │ │ │ │【下午2:35】 ├─┬───────────────────────────────┤ │ │ │ │ │「80」記載。 │㈠│「備忘錄(Notes)」之螢幕畫面顯示紀錄與內容: │ │ │ │ │ │ │ ├─┬─────────┬───────────────────┤ │ │ │ │ │ │ │順│螢幕顯示文件標題 │文件內容 │ │ │ │ │ │ │ │序├────┬────┼────┬──────────────┤ │ │ │ │ │ │ │ │名稱 │日期 │時間 │內容 │ │ │ │ │ │ │ ├─┼────┼────┼────┼──────────────┤ │ │ │ │ │ │ │①│決策會議│3 月8 日│略 │略 │ │ │ │ │ │ │ ├─┼────┼────┼────┼──────────────┤ │ │ │ │ │ │ │②│衛生局 │3 月4 日│略 │略 │ │ │ │ │ │ │ ├─┼────┼────┼────┼──────────────┤ │ │ │ │ │ │ │③│品保 │3 月2 日│略 │略 │ │ │ │ │ │ │ ├─┼────┼────┼────┼──────────────┤ │ │ │ │ │ │ │④│院務會議│2 月22日│下午5:55│四大癌篩篩檢量 │ │ │ │ │ │ │ │ │ │ │ │夜診fobt │ │ │ │ │ │ │ │ │ │ │ │Fobt之業績 │ │ │ │ │ │ │ │ │ │ │ │做大腸鏡之case請先做fobt │ │ │ │ │ │ │ │ │ │ │ │到會計室拿營運計劃書 │ │ │ │ │ │ │ │ │ │ │ │醫藥團隊照護 │ │ │ │ │ │ │ ├─┼────┼────┼────┼──────────────┤ │ │ │ │ │ │ │⑤│業績 │2 月22日│下午3:53│延長時間:夜診(場地集中)。│ │ │ │ │ │ │ │ │ │ │ │假日。 │ │ │ │ │ │ │ │ │ │ │ │增加檢查量:各科有競爭立之項│ │ │ │ │ │ │ │ │ │ │ │目增加點值。 │ │ │ │ │ │ │ │ │ │ │ │增加服務品質:共同照顧。照會│ │ │ │ │ │ │ │ │ │ │ │轉介。急診參予。 │ │ │ │ │ │ │ │ │ │ │ │1600*80% =0000 0000*30%=384 │ │ │ │ │ │ │ ├─┼────┼────┼────┼──────────────┤ │ │ │ │ │ │ │⑥│80 │2 月22日│下午2:35│80 │ │ │ │ │ │ │ ├─┼────┼────┼────┼──────────────┤ │ │ │ │ │ │ │⑦│決策會議│2 月16日│上午9:37│超長期住院: │ │ │ │ │ │ │ │ │ │ │ │住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診斷│ │ │ │ │ │ │ │ │ │ │ │併發症 超長住院原因 │ │ │ │ │ │ │ │ │ │ │ │夜診內科開診與他科合併 │ │ │ │ │ │ │ │ │ │ │ │各科學術討論會之時間 │ │ │ │ │ │ │ │ │ │ │ │AAD 之管理(病房與急診) │ │ │ │ │ │ │ │ │ │ │ │會議e 化 │ │ │ │ │ │ │ ├─┼────┼────┼────┼──────────────┤ │ │ │ │ │ │ │⑧│Vi1027╴│2 月16日│略 │略 │ │ │ │ │ │ │ │ │yeh@... │ │ │ │ │ │ │ │ │ │ ├─┼────┼────┼────┼──────────────┤ │ │ │ │ │ │ │⑨│醫學中心│2 月16日│略 │略 │ │ │ │ │ │ ├─┼─┴────┴────┴────┴──────────────┤ │ │ │ │ │ │㈡│調查局擷取行動電話資料之上開④至⑦之檔案建立及修改資訊(本院:│ │ │ │ │ │ │ │㈤,P.118 反、120 ) │ │ │ │ │ │ │ ├─┬─────────────────────────────┤ │ │ │ │ │ │ │⒈│就④、⑤、⑦檔案,檔案建立時間均係在2011.02.22,且無修改資│ │ │ │ │ │ │ │ │訊。 │ │ │ │ │ │ │ ├─┼─────────────────────────────┤ │ │ │ │ │ │ │⒉│就⑥「80」檔案: │ │ │ │ │ │ │ │ │⑴建立時間:2011.02.15/上午12:57:49 (UTC+0 )/ │ │ │ │ │ │ │ │ │ 臺灣時間:同日08:57:49 │ │ │ │ │ │ │ │ │⑵修改時間:2011.02.22/上午06:35:53 (UTC+0 )/ │ │ │ │ │ │ │ │ │ 臺灣時間:同日14:35:53 │ │ │ │ │ │ │ │ │〔註〕UTC 時間與臺灣時間換算:臺灣時間為UTC時間+8hr。 │ │ │ │ │ ├────────┼─┴─┴─────────────────────────────┤ │ │ │ │ │ │【陳識中100.07.07 調查局】(偵19009 ㈠,P.127-129 )稱:自99年11月│ │ │ │ │ │ │開始,於99.11、99.12、100.01、100.02各給付沈希哲20萬元。 │ ├─┼─┼─────┼─────┼────────┼─────────────────────────────────┤ │ │ │100.02.25/│ │陳識中- 行動電話│【0000000000發送訊息】(本院卷㈤第122頁) │ │ │ │05:25 │ │收受之簡訊 │「宜德公司辦公室今天早上被檢調單位搜查。請各位同行多加小心保重。」│ ├─┼─┼─────┼─────┼────────┼─────────────────────────────────┤ │ │ │100.03.02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23) │ │ │ │ │位之標案D│ │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3.09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24) │ │ │ │ │位之標案D│ │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3.09 │# 其他陳識│A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25) │ │ │ │ │位之標案E│ │㈠案號名稱:A000-0000/「24小時心電圖記錄器5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 │ │ │100.03.16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100.04.08更正)】(本院卷㈦,P.28) │ │ │ │ │位之標案D│ │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 ├─┼─┼─────┼─────┼────────┼─────────────────────────────────┤ │ │ │100.03.26 │ │林洽權羈押 │ │ ├─┼─┼─────┼─────┼────────┼─────────────────────────────────┤ │ │ │100.03.27 │署立醫院弊│自由時報網路新聞│【標題:署醫採購弊案4 官員5 業者聲押】(本院卷㈡第129頁) │ │ │ │ │案爆發 │ │【網路新聞張貼時間:100.03.27/08.30.53 】 │ │ │ │ │ │ │【節錄內文】 │ │ │ │ │ │ │「衛生署爆發署立醫院採購案收受廠商賄賂弊案,桃園地檢署漏夜馬拉松偵│ │ │ │ │ │ │ 訊十五小時後,昨天中午偵訊結束,依貪污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涉案的衛│ │ │ │ │ │ │ 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署立台北│ │ │ │ │ │ │ 醫院副院長王炯琅與署立基隆醫院心臟內科主任林繼敏及五名業者。」 │ │ │ │ │ │ │「晚間八時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開合議庭審理,直到今天凌晨零時卅分,只│ │ │ │ │ │ │ 進行到第三人的審訊。檢方表示,合議庭前法官花了許多時間閱卷,希望│ │ │ │ │ │ │ 開庭時能加速進行。」 │ │ │ │ │ │ │「檢方希望法院能同意收押黃焜璋、李源芳、王炯琅、林繼敏,以及京鑽科│ │ │ │ │ │ │ 技公司負責人曾憲群、宜德醫材公司負責人林洽權、業務副理林弘銘、林│ │ │ │ │ │ │ 麗姬及創世達實業公司負責人郭秀東等九人,有助檢方查察弊案。」 │ │ │ │ │ │ │「檢方還掌握林麗姬與林弘銘姊弟可能是負責打點高層的白手套,不過還要│ │ │ │ │ │ │ 釐清這些資金是否就是廠商用來賄賂官員的賄款,也要清查廠商的帳冊、│ │ │ │ │ │ │ 資金往來明細來交叉分析,釐清官員是否收賄,以及如何收賄等疑點。」│ │ │ │ │ ├────────┼─────────────────────────────────┤ │ │ │ │ │公共電視報導 │【標題:3 署醫採購弊案 四人涉貪污收押】 │ │ │ │ │ │ │【節錄內文】 │ │ │ │ │ │ │「桃園地檢署偵辦三家署立醫院採購弊案,在經過十二小時的開庭隔離訊問│ │ │ │ │ │ │ 之後,今天凌晨四點,包括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等四人依照違反貪│ │ │ │ │ │ │ 污治罪條例罪嫌裁定收押。」 │ │ │ │ │ │ │「包括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以及京鑽科│ │ │ │ │ │ │ 技公司負責人曾憲群、宜德醫材公司負責人林洽權等4 人,被裁定收押。│ │ │ │ │ │ │ 另外,同樣涉案的署立台北醫院副院長王炯琅、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 │ │ │ │ │ │ 林繼敏,30萬元交保;業者林恰權的姊弟兩人,以10萬元交保。」 │ ├─┼─┼─────┼─────┼────────┼─────────────────────────────────┤ │ │ │100.04.14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1台」】(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無法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62) │ │ │ │ │位之標案D│ │ 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 │ │ │100.05.06 │ │陳識中遭羈押並遭│陳識中因本案遭羈押(至100.07.15 )。100.05.06 終止契僱合約。陳識中│ │ │ │ │ │醫院終止約用 │於臺北縣立醫院任職期間,均為契約醫師(桃院卷㈢,P246) │ ├─┼─┼─────┼─────┼────────┼─────────────────────────────────┤ │ │ │100.05.25 │# 其他陳識│A000-0000-0-0 │【A0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63正反) │ │ │ │ │位之標案D│ │ ㈠案號名稱:A0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1台」 │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 │ │ │ │ │ │ ㈣預算底價:480,000元/底價380,000元 │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連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㈥決標金額:380,000元 │ │ │ │ │ │ │ ㈦決標日期:100.05.17(履約期間:100.05.17-100.07.15 ) │ │ │ │ │ │ │ ㈧附加說明:本案依投標須知五(二)規定於4月20日保留決標;5月17日 │ │ │ │ │ │ │ 依新北市議會100年5月12日北議事二字第1000001881號函預 │ │ │ │ │ │ │ 算三讀通過逕予決標。 │ ├─┼─┼─────┼─────┼────────┼─────────────────────────────────┤ │ │ │100.06.14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64正反) │ │ │ │ │位之標案E│ │㈠案號名稱:A000-0000/「24小時心電圖記錄器5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430,000元/底價405,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405,000元 │ │ │ │ │ │ │㈦開標日期:100.03.11/09:30 │ │ │ │ │ │ │㈧決標日期:100.06.13(履約期間:100.06.13-100.08.11 ) │ ├─┼─┼─────┼─────┼────────┼─────────────────────────────────┤ │ │ │100.06.15 │# 其他陳識│A0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65正反) │ │ │ │ │位之標案C│ │㈠案號名稱:A000-0000/「心電圖管理系統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7台」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5,000,000元/底價4,750,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4,750,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100.06.13(履約期間:100.06.13-100.08.11 ) │ ├─┼─┼─────┼─────┼────────┼─────────────────────────────────┤ │ │ │100.06.20 │# 其他陳識│A000-0000 │【A000-0000】(本院卷㈢,P.13反) │ │ │ │ │中為請購單│ │【決標公告】(本院卷㈦,P.66正反) │ │ │ │ │位之標案F │ │㈠案號名稱:A000-0000/「運動心電圖機及跑步機1套」 │ │ │ │ │ │ │㈡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 │ │ │ │㈢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 │ │ │ │ │ │㈣預算底價:1,050,000元/底價985,000元 │ │ │ │ │ │ │㈤投標家數:1家(浤鉝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㈥決標金額:985,000元 │ │ │ │ │ │ │㈦決標日期:100.06.15(履約期間:100.06.20-100.08.18 ) │ ├─┼─┼─────┼─────┼────────┼─────────────────────────────────┤ │ │ │100.07.15 │ │沈希哲羈押停職 │100.07.15沈希哲經羈押入所而停職(桃院卷㈢,P.246、250) │ │ │ │ │ ├────────┼─────────────────────────────────┤ │ │ │ │ │陳識中釋放出所 │100.07.15陳識中經檢察官停止羈押當庭釋放(桃檢偵13273卷㈠,P.217) │ ├─┼─┼─────┼─────┼────────┼─────────────────────────────────┤ │ │ │100.10.28 │ │沈希哲復職 │100.10.28沈希哲交保候傳,准予復職(桃院卷㈢,P.246、251) │ ├─┴─┼─────┴─────┴────────┴─────────────────────────────────┤ │備註 │上開「# 其他陳識中為請購單位之標案○」,僅列出屬於非消耗性之醫療器材部分(資本門),另自99.09.23-100.03.31間│ │ │,另有由陳識中為請購單位採購消耗性醫材(如:99年心導管室衛材- 心導管包、99年心導管室氣球一批、99年心導管室導│ │ │管一批等)之標案,共18件。 │ └───┴──────────────────────────────────────────────────────┘ ┌──────────────────────────────────────────────────┐ │附表五:被告2 人高爾夫球場消費紀錄/陳識中104.11.03聲請函查高爾夫球場(本院卷㈣P.53反、56/依聲請狀 │ │ 順序) │ ├──┬───────────┬──────────────────────────────┬────┤ │編號│名稱 │函覆被告2 人於97.03-100.03之消費記錄 │卷頁 │ ├──┼───────────┼──────────────────────────────┼────┤ │ 1 │林口高爾夫球場(林口育│被告2 人非股東,為一般消費者,一般消費者僅登記姓名,惟因時間│卷㈣ │ │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久遠,檔案不全,查無被告2 人來場擊球紀錄。 │P.114 │ ├──┼───────────┼──────────────────────────────┼────┤ │ 2 │長庚高爾夫球場(育志開│被告2 人非會員,僅為一般來賓,一般來賓並無擊球記錄。 │卷㈣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P.85 │ ├──┼───────────┼──────────────────────────────┼────┤ │ 3 │東華高爾夫球場(東華育│被告2 人非會員,超過1 年即無從查詢非會員到場擊球紀錄。 │卷㈣ │ │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P.97 │ ├──┼───────────┼──────────────────────────────┼────┤ │ 4 │永漢高爾夫球場(永漢開│被告2 人非會員,依來賓同姓名資料(公司僅留姓名資料,無其他個│卷㈣ │ │ │發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資辨別是否為被告2人),有下列消費紀錄(櫃位號從略,消費金額 │P.88 │ │ │蘆竹區) │僅記載共同擊球日)。 │ │ │ │ │帳單編號系電腦編號依年月日及當日流水號編輯,與是否一同擊球、│卷㈤ │ │ │ │一同結帳均無關。 │P.78正反│ │ │ │2人編號G00582、G14325係電腦依其第一次至該球場擊球時所給編號 │ │ │ │ │,而此編號即為以後每次前往時之來賓代號。 │ │ │ │ │該球場對於所有球友均無固定櫃位,每次報到時才編給,無相對位置│ │ │ │ │圖。 │ │ │ │ │票券折扣攔所列假日券、票券會員、平日會同、平日貴賓等均為當日│ │ │ │ │消費基本金額之依據,係依來賓所持優惠券別與會員同組等不同所設│ │ │ │ │定。(附該俱樂部97.4.1-101.3.31收費價格表,P.78-1) │ │ │ │ ├──────────────┬───────────────┤ │ │ │ │沈希哲(編號GO0582) │陳識中(編號G14325) │ │ │ │ ├──────────────┼───────────────┤ │ │ │ │無 │97.06.25(平日會同) │ │ │ │ ├──────────────┼───────────────┤ │ │ │ │97.08.03(假日券) │無 │ │ │ │ ├──────────────┼───────────────┤ │ │ │ │97.10.05(假日券) │無 │ │ │ │ ├──────────────┼───────────────┤ │ │ │ │98.01.04(假日券) │無 │ │ │ │ ├──────────────┼───────────────┤ │ │ │ │98.02.08(假日券) │無 │ │ │ │ ├──────────────┼───────────────┤ │ │ │ │98.04.05(假日券) │無 │ │ │ │ ├──────────────┼───────────────┤ │ │ │ │98.05.14(票券會員) │98.05.14(票券會員) │ │ │ │ │【帳單編號:Z000000000】 │【帳單編號:Z000000000】 │ │ │ │ │ 消費金額1,835 │ 消費金額1,865 │ │ │ │ │ 應付金額0 │ 應付金額7,510 │ │ │ │ │ │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 │ │ │ │{應付金額0,表示他人已幫其 │{應付金額大於其消金額,表示當│ │ │ │ │結清當日消費} │日其幫其他球友共同結帳} │ │ │ │ ├──────────────┼───────────────┤ │ │ │ │98.06.07(假日券) │無 │ │ │ │ ├──────────────┼───────────────┤ │ │ │ │98.08.02(假日券) │98.08.02(北醫聯隊/平日貴賓)│ │ │ │ │【帳單編號:Z000000000】 │【帳單編號:Z000000000】 │ │ │ │ │ 消費金額3,750 │ 消費金額2,836 │ │ │ │ │ 應付金額3,750 │ 應付金額4,671 │ │ │ │ │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 │ │ │ ├──────────────┼───────────────┤ │ │ │ │無 │98.08.29(票券會員) │ │ │ │ ├──────────────┼───────────────┤ │ │ │ │99.01.03(票券會員) │無 │ │ │ │ ├──────────────┼───────────────┤ │ │ │ │無 │99.02.28(票券會員) │ │ │ │ ├──────────────┼───────────────┤ │ │ │ │99.03.07(假日券) │99.03.07(假日券) │ │ │ │ │【帳單編號:Z000000000】 │【帳單編號:Z000000000】 │ │ │ │ │ 消費金額3,630 │ 消費金額3,710 │ │ │ │ │ 應付金額3,630 │ 應付金額7,660 │ │ │ │ │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 │ │ │ ├──────────────┼───────────────┤ │ │ │ │99.04.11(假日券) │99.04.11(假日券) │ │ │ │ │【帳單編號:Z000000000】 │【帳單編號:Z000000000】 │ │ │ │ │ 消費金額3,630 │ 消費金額3,630 │ │ │ │ │ 應付金額3,630 │ 應付金額3,630 │ │ │ │ │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 │ │ │ ├──────────────┼───────────────┤ │ │ │ │99.05.02(假日券) │99.05.02(票券會員) │ │ │ │ │【帳單編號:Z000000000】 │【帳單編號:Z000000000】 │ │ │ │ │ 消費金額3,630 │ 消費金額2,070 │ │ │ │ │ 應付金額3,630 │ 應付金額2,070 │ │ │ │ │ 付款方式:現金結清│ 付款方式:刷卡結清 │ │ │ │ ├──────────────┼───────────────┤ │ │ │ │99.07.04(假日券) │無 │ │ │ │ ├──────────────┼───────────────┤ │ │ │ │99.08.01(假日券) │無 │ │ │ │ ├──────────────┼───────────────┤ │ │ │ │99.11.07(中興隊/假日券) │無 │ │ │ │ ├──────────────┼───────────────┤ │ │ │ │100.01.02(假日券) │無 │ │ │ │ ├──────────────┼───────────────┤ │ │ │ │100.03.06(假日券) │無 │ │ ├──┼───────────┼──────────────┴───────────────┼────┤ │ 5 │東方高爾夫球場(東方育│公司電腦於98.01.01更換系統,且未保留書面檔案或已銷燬,無法查│卷㈣ │ │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詢函詢該日前消費紀錄,而自98年至100.03間,並未有被告2 人消費│P.89 │ │ │ │紀錄。 │ │ ├──┼───────────┼──────────────────────────────┼────┤ │ 6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大溪│登記姓名為被告2 人之來場擊球紀錄(衣櫃號碼從略,無消費金額紀│卷㈣ │ │ │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錄)。依該公司所保存之會計結帳資料,無法知悉2人是否為同時間 │P.93-95 │ │ │ │及同組擊球;「報到NO.」欄資料為電腦產生之擊球來賓報到序號, │卷㈤ │ │ │ │依目前所保存之電腦資料,亦無法得知2人是否為同時間及同組擊球 │P.79 │ │ │ │。 │ │ │ │ ├─────────────┬────────────────┤ │ │ │ │沈希哲 │陳識中 │ │ │ │ ├─────────────┼────────────────┤ │ │ │ │均無 │97.03.02/97.03.19 │ │ │ │ ├─────────────┼────────────────┤ │ │ │ │均無 │97.04.13/97.04.20 │ │ │ │ ├─────────────┼────────────────┤ │ │ │ │均無 │97.05.04/97.05.06/97.05.21/ │ │ │ │ │ │97.05.24 │ │ │ │ ├─────────────┼────────────────┤ │ │ │ │均無 │97.06.01/97.06.03/97.06.08 │ │ │ │ ├─────────────┼────────────────┤ │ │ │ │均無 │97.07.01/97.07.13/97.07.19/ │ │ │ │ │ │97.07.27 │ │ │ │ ├─────────────┼────────────────┤ │ │ │ │均無 │97.10.05/97.10.12/97.10.26 │ │ │ │ ├─────────────┼────────────────┤ │ │ │ │無 │97.11.16 │ │ │ │ ├─────────────┼────────────────┤ │ │ │ │均無 │97.12.14/97.12.28 │ │ │ │ ├─────────────┼────────────────┤ │ │ │ │無 │98.01.11 │ │ │ │ ├─────────────┼────────────────┤ │ │ │ │無 │98.01.30 │ │ │ │ ├─────────────┼────────────────┤ │ │ │ │無 │98.02.08 │ │ │ │ ├─────────────┼────────────────┤ │ │ │ │無 │98.03.01 │ │ │ │ ├─────────────┼────────────────┤ │ │ │ │無 │98.04.12 │ │ │ │ ├─────────────┼────────────────┤ │ │ │ │無 │98.05.17 │ │ │ │ ├─────────────┼────────────────┤ │ │ │ │均無 │98.07.18/98.07.26 │ │ │ │ ├─────────────┼────────────────┤ │ │ │ │均無 │98.08.09/98.08.30 │ │ │ │ ├─────────────┼────────────────┤ │ │ │ │98.09.13(報到NO.3005) │98.09.13(報到NO.3219) │ │ │ │ ├─────────────┼────────────────┤ │ │ │ │無 │98.10.04/98.10.11 │ │ │ │ ├─────────────┼────────────────┤ │ │ │ │均無 │98.11.15/98.11.22/98.11.29 │ │ │ │ ├─────────────┼────────────────┤ │ │ │ │無 │98.12.13 │ │ │ │ ├─────────────┼────────────────┤ │ │ │ │無 │99.01.17 │ │ │ │ ├─────────────┼────────────────┤ │ │ │ │無 │99.02.14 │ │ │ │ ├─────────────┼────────────────┤ │ │ │ │99.03.14(報到NO.3107) │99.03.14(報到NO.3089) │ │ │ │ ├─────────────┼────────────────┤ │ │ │ │無 │99.03.21 │ │ │ │ ├─────────────┼────────────────┤ │ │ │ │無 │99.05.30 │ │ │ │ ├─────────────┼────────────────┤ │ │ │ │均無 │99.06.13/99.06.26 │ │ │ │ ├─────────────┼────────────────┤ │ │ │ │無 │99.08.08 │ │ │ │ ├─────────────┼────────────────┤ │ │ │ │無 │99.09.12(報到NO.3061) │ │ │ │ ├─────────────┼────────────────┤ │ │ │ │99.09.25(報到NO.2060) │無 │ │ │ │ ├─────────────┼────────────────┤ │ │ │ │99.10.09(報到NO.2106 ) │99.10.09(報到NO.3179) │ │ │ │ ├─────────────┼────────────────┤ │ │ │ │無 │99.10.10 │ │ │ │ ├─────────────┼────────────────┤ │ │ │ │無 │100.01.02 │ │ │ │ ├─────────────┼────────────────┤ │ │ │ │100.02.28 (報到NO.3067 )│無 │ │ │ │ ├─────────────┼────────────────┤ │ │ │ │無 │100.03.20 │ │ ├──┼───────────┼─────────────┴────────────────┼────┤ │ 7 │南一高爾夫鄉村俱樂部(│被告2 人僅於99.05.08到場擊球(檢附團體簽到簿、派組表、消費卡│卷㈣ │ │ │南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帳單)。 │P.98 │ │ │司/台南市關廟區) ├─────────────┬────────────────┤ │ │ │ │沈希哲(BB0000000) │陳識中(BB0000000) │ │ │ │ ├─────────────┼────────────────┤ │ │ │ │99.05.08/消費1760 │99.05.08/消費2808 │ │ │ │ │(同組同桿弟/另有2人同組) │(同組同桿弟/另有2 人同組) │ │ │ │ │ │ │ │ ├──┼───────────┼─────────────┴────────────────┼────┤ │ 8 │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同│於97.03-100.03無被告2人消費記錄(P.53聲請狀,P.56聲請狀未載 │卷㈣ │ │ │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P.96 │ ├──┼───────────┼──────────────────────────────┼────┤ │ 9 │大崗山高爾夫球場(同長│於97.03-100.03無被告2 人消費記錄 │卷㈤ │ │ │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P.98 │ ├──┼───────────┼──────────────────────────────┼────┤ │ 10 │信誼高爾夫球場(信誼育│於97.03-100.03無被告2 人消費記錄 │卷㈣ │ │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P.86 │ ├──┼───────────┼──────────────────────────────┼────┤ │ 11 │老爺關西高爾夫球場(同│於97.03-100.03無被告2 人消費記錄 │卷㈤ │ │ │互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P.77 │ ├──┼───────────┼──────────────────────────────┼────┤ │ 12 │龍潭高爾夫球場(同明台│被告2人均非該球場會員,若非會員,無從查核入場紀錄。 │卷㈤ │ │ │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P.80 │ ├──┼───────────┴──────────────────────────────┴────┤ │備註│(本院卷㈣,104.12.23 陳識中狀陳報:97.12.06-07 ,被告2 人、其他4 人因至台南打球於台南大億麗緻│ │一 │酒店投宿紀錄,共5 間客房) │ ├──┼───────────────────────────────────────────────┤ │備註│依上開函復結果之被告2 人擊球日(含被告陳報住宿)分析表 │ │二 ├────┬──┬──────┬────────────────┬───────────────┤ │ │ 年月 │累計│日期(星期)│高爾夫球場/本表編號 │2 人擊球情形(沈/陳/分析) │ │ ├────┼──┼──────┼──────────┬─────┼────┬────┬─────┤ │ │ 97.03 │1 │97.03.0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2 │97.03.19 ㈢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7.04 │3 │97.04.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4 │97.04.2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7.05 │5 │97.05.0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6 │97.05.06 ㈡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7 │97.05.21 ㈢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8 │97.05.24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7.06 │9 │97.06.01 ㈠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0 │97.06.03 ㈡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1 │97.06.08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2 │97.06.25 ㈢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X │陳識中 │ │ │ ├────┼──┼──────┼──────────┼─────┼────┼────┼─────┤ │ │ 97.07 │13 │97.07.01 ㈡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4 │97.07.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5 │97.07.19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6 │97.07.27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7.08 │17 │97.08.03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97.10 │18 │97.10.05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同日不同地│ │ │ │ │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19 │97.10.1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20 │97.10.26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7.11 │21 │97.11.16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7.12 │22 │97.12.06 ㈥ │台南大億麗緻住宿單 │備註一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97.12.07 日 │ │ │ │ │ │ │ │ ├──┼──────┼──────────┼─────┼────┼────┼─────┤ │ │ │23 │97.12.1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24 │97.12.28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1 │25 │98.01.04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 │26 │98.01.1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27 │98.01.30 ㈤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2 │28 │98.02.08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同日不同地│ │ │ │ │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3 │29 │98.03.0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4 │30 │98.04.05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 │31 │98.04.1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5 │32 │98.05.14 ㈣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33 │98.05.17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6 │34 │98.06.07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98.07 │35 │98.07.18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36 │98.07.26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8 │37 │98.08.02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38 │98.08.09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39 │98.08.29 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X │陳識中 │ │ │ │ ├──┼──────┼──────────┼─────┼────┼────┼─────┤ │ │ │40 │98.08.3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09 │41 │98.09.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98.10 │42 │98.10.0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43 │98.10.1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11 │44 │98.11.15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45 │98.11.2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46 │98.11.29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8.12 │47 │98.12.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01 │48 │99.01.03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 │49 │99.01.17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02 │50 │99.02.1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51 │99.02.28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X │陳識中 │ │ │ ├────┼──┼──────┼──────────┼─────┼────┼────┼─────┤ │ │ 99.03 │52 │99.03.07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53 │99.03.14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54 │99.03.21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04 │55 │99.04.11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99.05 │56 │99.05.02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57 │99.05.08 ㈥ │南一高爾夫鄉村俱樂部│編號7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58 │99.05.3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06 │59 │99.06.13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60 │99.06.26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07 │61 │99.07.04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99.08 │62 │99.08.01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 │63 │99.08.08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09 │64 │99.09.12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 │65 │99.09.25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X │ │ │ ├────┼──┼──────┼──────────┼─────┼────┼────┼─────┤ │ │ 99.10 │66 │99.10.09 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陳識中◎│同日同地 │ │ │ ├──┼──────┼──────────┼─────┼────┼────┼─────┤ │ │ │67 │99.10.10 日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99.11 │68 │99.11.07 日 │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100.01 │69 │100.01.02 日│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同日不同地│ │ │ │ │ ├──────────┼─────┼────┼────┤ │ │ │ │ │ │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100.02 │70 │100.02.28 ㈠│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沈希哲 │X │ │ │ ├────┼──┼──────┼──────────┼─────┼────┼────┼─────┤ │ │100.03 │71 │100.03.06 日│永漢高爾夫球場 │編號4 │沈希哲 │X │ │ │ │ ├──┼──────┼──────────┼─────┼────┼────┼─────┤ │ │ │72 │100.03.20 日│大溪高爾夫俱樂部 │編號6 │X │陳識中 │ │ │ ├────┼──┼──────┼──────────┼─────┼────┼────┼─────┤ │ │ │72次│ │ │ │23次 │58次 │同日同地10│ │ │ │ │ │ │ │ │ │次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 11 條(節錄第1、2、5項)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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