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80號

大陸人民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安榕鄭凱文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18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祥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陳世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坦認全部犯行,本案業於10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情形,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8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大陸人民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