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律師 彭建寧 律師 劉龍飛 律師 施聰瑜 被 告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清順 上列被告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清順2 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本件其餘被告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3人部分,均另行審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