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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樊季康連雅婷林晏鵬
  •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呂聯益

  •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 被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世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劉龍飛 律師 施聰瑜 被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被   告 潘世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56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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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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