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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連育群詹蕙嘉周宛蘭

原告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堯成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告
許淮順
被告
金吉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南洲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邱玉萍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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