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遲堯成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被告
- 許淮順
- 被告
- 金吉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潘南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鴻律師
邱玉萍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