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莊訓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5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莊訓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訓清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莊訓清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莊訓清部分之起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起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