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 原告
-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 被告
-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宏志
- 被告
- 游學智
張豊雄
何長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宏志、游學智、張豊雄之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何長發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宏志、游學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