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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嘉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98號、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關於「在新北市中和區廟口麥當勞前」應更正為「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統一便利超商前」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又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0.400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3 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係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持有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98號
                                 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202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施用、持有,竟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5
    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21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
    路統一便利超商前停放之上開車輛內,以新臺幣1,000元之
    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淨重0.401公克,驗餘淨重0.4008公克)而持有
    之。嗣於同日2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
    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得其同意進行搜索,在其身上扣得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0000000號)、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代
    碼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毒品1包扣案可佐,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
    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之
    措施。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
    規定,將其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
    」、「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僅限於「初犯
    」及「5年後再犯」之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程序。復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
    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
    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
    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
    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而該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
    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
    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
    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
    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案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
    ,而為本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12日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本
    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依上開決議意旨,仍應依法進行追
    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
    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08公克),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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